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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特许商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28 共55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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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 
【第一章  第二章】国内外赛事运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文献综述   
【第三章  第四章】体育赛事运营知识产权研究方法与法律条款 
【5.1】赛事隐性营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5.2】赛事特许商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5.3】运动员形象权中知识产权保护 
【结论/参考文献】国内体育赛事运营中知识产权维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5.2 赛事特许商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5.2.1 赛事特许商品概述

  5.2.1.1 赛事特许商品定义

  赛事运作管理机构在拥有某赛事品牌名称、专用标志或与其赛事相关的商标后,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及收取一定费用后,将上述商标专利权授权给其他组织,允许其所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赛事专有的特殊标志,包括赛事名称、会徽、吉祥物、会歌、口号及理念等,这种被特许使用该赛事专有标志或商标的产品就可以称为赛事特许商品。28体育赛事特许商品包含多种知识产权。首先,对于赛事本身而言,特许商品中包括赛事组委会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享有的,与赛事特许商品有关的特殊标志、商标等知识产权。其次,在特许商品的设计、生产以及销售的过程中,还包括商品本身的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着作权等知识产权。

  5.2.1.2 赛事特许产品分类

  赛事特许商品主要分为“标志产品”、“专用产品”及“推荐产品”三种。29“标志产品”是指特许企业在向赛事组委会交纳特许费用及签订合同后,经赛会许可,在其设计及生产的产品中直接使用该体育赛事名称、吉祥物、会徽、标志等专用标志,并上市销售。产品种类主要包括:礼品、纪念品、视听音像制品等。

  “专用产品”是指特许企业在向赛事组委会交纳特许费用及签订合同后,经赛会许可,可使用该体育赛事名称、吉祥物、会徽、标志等专用标志,并以“某某赛事专用商品”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的产品。“推荐产品”是指特许企业在向赛事组委会交纳特许费用及签订合同后,经赛会许可,可使用该体育赛事名称、吉祥物、会徽、标志等专用标志,以“某某赛事推荐商品”形式进行宣传推广的产品。

  除上述三种外,赛事特许产品还包括赛事特许服务,包括指定新闻发布会场所、指定印刷服务、指定餐饮服务及指定交通服务等。本文所讨论的赛事特许产品主要指“标志产品”、“专用产品”及“推荐产品”三类。

  以 2014 年南京青奥会为例,赛事的特许产品主要包括:服装服饰类、贵金属制品、徽章类非贵金属类、家用玻璃制品、家用纺织品、家用塑料及竹草藤制品、家用陶瓷制品、礼品、毛绒玩具、运动用品、饰品、文具、箱包、首饰工艺品等,共计 14 大类,38 小类。

  5.2.1.3 赛事特许商品保护意义

  作为大型体育赛事商业化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赛事特许经营商品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如 2008 年北京奥运会的特许商品销售总额高达 14 亿美元。如今,体育赛事特许商品的开发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的赛事舞台中都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成为了赛事市场的又一引人瞩目的亮点。

  同时,由于体育赛事特许商品包含多种知识产权,因此,对于赛事特许商品进行保护,不仅可以对赛事品牌进行保值,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同时对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多样性方面也能起到重要作用。

  5.2.2 国外特许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国际大型赛事的赛事组委会对于赛事特许商品的开发和保护都相当的重视。不仅从立法上进行了保护,同时还注重在保护实践中采取多种监管方法,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进行保护。2014 年索契冬奥会特许产品的销售总额创造了冬奥会历史,达到了 5 亿美元。

  如此创纪录的销售总额,是在索契奥组委和各大受许公司及零售企业的共同努力保护下实现的。索契 2014 奥组委在申办冬奥会时便郑重承诺,将对带有索契冬奥会标志的特许商品进行严格保护。在 2013 年 5 月 4 日,俄罗斯着名零售商:欧尚购物中心、“第七州”超市、SPAR Retail 封闭式股份公司、Magnit 连锁超市、O'Key企业集团、俄罗斯最大儿童用品零售企业 Grand Toys、X5 零售集团、Detskiy Mir –Tsentr 开放式股份公司和 Korablik-R 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签署了一份声明,表示愿共同遵守奥运会和残奥会标志的合理使用规定。签署该声明的零售企业将确保本企业下属商店内不会出售任何伪造奥运纪念品或带有奥运五环标志及其他奥运标示的仿造商品。

  大型零售企业的支持声明是防止伪造商品充斥市场的有效途径,将大大帮助索契 2014 奥组委实践自身对国际奥委会的承诺,切实保护奥运会和残奥会标志。

  同时,索契 2014 奥组委还组织所有加入声明的企业举办教育研讨会,教授上述公司有关奥运会和残奥会标志以及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知识。

  5.2.3 我国赛事特许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5.2.3.1 我国赛事特许商品主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2.3.1.1 未经赛会许可生产、假冒及仿造特许商品

  商家未经赛会许可,生产、假冒及仿造赛事特许商品的行为是该领域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之一,这一问题在毛绒玩具、服装、贵金属纪念品、充气模型、电话卡等商品中较为突出。无论是在保护体系较完善的国际级大型赛事中,还是在保护体系尚不完善的全国性比赛中,上述侵权行为都经常发生。面对体育赛事带来的巨大商机,许多商家选择拒绝支付特许费用,转而生产、假冒及仿造特许商品,以期从中获利。

  2014 年 4 月,公安机关在珠江骏景地区某居民楼内破获一起假冒世界杯足球服案件,抓获嫌疑人 5 人,共起获带有“NIKE”、“adidas”商标的巴西、阿根廷国家队及北京国安队等新款足球服共计 11901 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价值约 300 余万元。

  在此类侵权的案件中,有一部分相当案件,生产者并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登记且生产活动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因此,也加大了有关部门对于此类案件的监管和执法难度。

  5.2.3.1.2 未经赛会许可销售特许商品

  常见的侵权行为不仅仅只限于生产环节。许多人往往会忽略在产品销售环节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商家在赛事筹备及举行期间,伪造、变造赛事特许商品的鉴定证书、防伪标志、店面经营证明等文件,或擅自改变价格、包装销售特许商品;以未经赛事组委会批准的店面渠道销售特许商品,特别是利用收藏市场、互联网等销售超出个人收藏合理用量的特许商品;在广告中使用赛会标志,推销假冒或仿造特许商品的产品或违规销售的特许商品等都可视为侵权行为。即使商家销售的商品(数量超过个人合理持有量)是正版的特许商品,只要商家进行销售的渠道尚未经由主办方许可,都应当被视为是侵权行为。

  2006 年 7 月,商家 A 团购网就因为违规利用未经许可的销售渠道销售奥运“福娃”玩具等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而被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和北京工商局组成的联合执法组查处。

  5.2.3.1.3 特许商品本身存在侵权

  近年来,为了吸引消费者对于特许商品进行购买,赛事组委会及受许企业将生产特许商品的重心放在增强商品的创新性、实用性以及提高产品美观度方面。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受许企业在产品的设计和研发方面需要借鉴先进的科技及最新的设计理念。因此,特许商品的生产过程容易出现侵犯他人专利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着作权的侵权行为。虽然,大型赛事的组委会及受许方都会对此类侵权行为采取事先预防机制,即在产品生产前对其研发的产品进行知识产权注册或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工作,但是在全国性赛事中,由于保护机制的缺失,依然存在产品预先审查机制不完善的现象,因此可能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

  5.2.3.2 我国赛事特许商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产生原因

  5.2.3.2.1 特许商品价格居高不下

  相较于普通商品而言,赛事特许商品的价格一般略高。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赛事特许商品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另一方面是由于受许方在取得特许商品生产及销售权的时候需要向赛会支付高额的费用,加上生产过程中产品的成本,价格自然要高于一般商品。以中超联赛中的北京国安俱乐部销售的特许产品为例,如表 5 中所显示的,同一种类特许产品,官方的销售价格要比其他渠道销售的仿冒产品高出许多,有的价格差甚至可以相差 5-6 倍。

  根据《2013 年中超商业价值报告》中显示,我国大部分球迷赛季消费(包括门票、交通费、特许产品购置等)不超过 1000 元人民币,仅有 10%的球迷赛季消费超过 3000 元。30特许商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迫使部分球迷只能选择购买价格低廉的仿冒品,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商家的侵权行为。

  5.2.3.2.2 赛事商业化程度低,特许商品开发和保护机制不完善

  我国体育赛事的商业化目前仍处在较低水平,还未找到针对我国国情的合理开发、利用特许商品资源的方式和方法。例如,我国足球联赛于 1994 年正式开始运行,一直到 2009 年才由国安俱乐部与北京中奥盛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在北京工人体育场内开办了国内首家俱乐部特许商品经营店--GT SPORTS 国安俱乐部特许商品经营店。

  除了中超联赛部分俱乐部对于自己的特许商品进行了开发外,CBA 联赛及乒超联赛中进行特许商品开发的俱乐部更是少之又少。我国体育赛事对于特许商品的开发速度远远追赶不上联赛发展的脚步。特许产品的种类少,实用性差已经成为其发展的绊脚石。消费者,尤其是某项赛事的支持者,对于特许商品有一定的需求,而赛会及各俱乐部却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因此导致不少不法商家盗用赛事的标志等形象要素,自己生产和开发相关产品,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借此获利。

  特许商品的保护机制应当从产品的设计环节就开始进行规范。从设计环节的评审机制,到商品发行前的预防机制,再到商品发生后的监管机制,整个保护体系的构建应完整、规范,缺一不可。一旦某环节缺失,就可能导致特许商品的知识产权遭到侵害。

  5.2.3.2.3 主办方采取放任态度

  现阶段,某些赛事主办方对于特许产品侵权行为采取放任不管态度也是导致侵权行为多发的原因之一。赛事特许商品是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为何主办方在自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会选择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呢?

  首先,国内赛事的特许商品盈利较低。同奥运会特许产品销售的十几亿人民币的盈利不同,国内赛事的特许产品无法为俱乐部带来巨大的商业回报。同赛事赞助、联赛分成等收入相比,特许商品开发所赚取的利润微乎其微。

  以特许产品开发较成功的中超赛事为例,《2014 年中超商业价值报告》中就指出,2014 年是中超联赛特许商品经营的突破之年,中超各俱乐部的特许商品经营总额超过了 2000 万人民币,但其仅占中超总收入的 2%左右。31由于获利较少,致使特许商品成为赛事运营中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不少主办方仍然对国内的特许商品销售市场持有观望态度,从某种程度上放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主办方对于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态度的现象在球衣、球迷围巾等球迷用品销售方面十分明显。我国中超联赛及 CBA 联赛拥有着庞大的观众群,球衣、球迷围巾等球迷用品应该有着巨大的需求量。球迷身着主队球衣亲临现场观看比赛对于营造浓厚的主场比赛氛围,鼓舞运动员,带动运动员进入比赛情绪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正版球衣的价格过高,很少有球迷会进行购买。因此,主办方为了营造出热烈的比赛氛围,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球迷文化,不惜以牺牲特许商品的知识产权作为代价,纵容赛场周边出现售卖大量盗版球衣、球迷围巾的侵权行为。甚至出现,某些俱乐部的官方球迷协会在会员办理本赛季套票的同时,赠送其一件盗版球衣,并要求球迷观赛时穿着的案例。

  主办方作为知识产权主体,在自己合法权利遭遇侵害时,放弃寻求保护,只采取听之任之的“不理睬”态度,这无形中已经为侵权行为开了“绿灯”,助长了不法商家的嚣张气焰。

  5.2.4 完善赛事特许商品中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5.2.4.1 提高保护意识

  赛会作为特许商品知识产权的产权主体,应清楚的意识到特许商品进行合理开发之后是可以给赛事带来巨大盈利的。尽管现阶段,特许产品销售的实际收益仅占总体收入的很少一部分,但是,依据其他国际大型赛事和国外联赛的经验来看,特许产品市场是有巨大潜力的。

  因此,赛会作为权利主体应加强对于该知识权利的保护意识,将开发及保护特许商品作为进行赛事品牌保值工作的一部分。从长远角度出发,对于现阶段存在的各类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对策,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决不能存在“不理睬,不作为”的放任思想。

  5.2.4.2 合理进行市场开发

  特许商品的保护工作是以良好、合理的产品开发为前提的。合理的产品开发应包含严谨创新的设计环节以及丰富高效的销售环节。赛事俱乐部应与优秀的文化产品生产销售公司进行强强联合,共同打造符合消费者心理期望的价格合理、种类丰富的特许商品。

  在特许商品开发方面,应基于当地的地域文化特色、赛事视觉形象及赛事精神,同时结合市场需求、消费者消费能力等,控制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设计生产具备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特许商品。

  在销售方面,赛会及受许方应认真研究我国体育用品消费环境,从地区文化、市场热点、消费者心理和媒体心理等多角度入手,合力打造包括受许企业销售、第三方销售及线上营销的立体营销网络,力求制定出合理的销售策略组合,提高特许产品的销量。

  5.2.4.3 完善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特许商品保护机制主要以法律手段和司法、行政手段为主。在此基础上,应当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保护机制。加强赛事主办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公安、海关、检察院和法院等)之间的紧密联系,建立常规性维权监控及协作机制。

  行政管理部门应提高对于特许商品侵权行为的执法维权效率,对于侵权行为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商品进行针对性管理,为特许产品销售创造有利环境。

  同时,赛会作为权利主体应专门设置进行特许商品开发及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联合各球队、俱乐部,进行特许商品管理工作。一旦发现有不法企业侵害到赛事的知识产权,应第一时间联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打击活动,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削弱仿造、假冒特许商品给赛事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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