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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印度植物品种的保护体制探究
【第一章】印度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分析导论
【第二章】植物新品种权、农民特权相关概念与基础理论
【第三章】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国际背景
【4.1 4.2】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法律依据
【4.3】 《印度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
【4.4】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效果
【第五章】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评价及启示
【结论/参考文献】印度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4 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效果
4.4.1 植物品种保护的申请概况
4.4.1.1 基础设施建设健全
印度农业部下设的农业合作部项下的植物品种与农民权利保护管理局负责对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和审查工作。该局不仅制定了详细的申请品种注册指南,还设有国家基因基金、国家基因库、农民细胞及现存品种推荐委员会等,不仅如此,该局还有配套的《植物品种杂志》会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这都服务于品种的开发、培育与生产。可申请品种权的种属已从 2014 年 79 种发展到 2015 年的 92 种,品种的注册申请应依照注册指南上规定的。当局建立了 133 个 DUS 中心,遍布全国,如设立于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科学与农业研究委员会、印度林业研究与教育委员会以及国家农业大学内。与此同时,投入 6826 万卢比用于 DUS 中心/项目加强实验室和田间设备的建设,便于进行 DUS 测试,维护符合 DUS 测试标准的育种及其发展。而且 DUS 测试中心也是属种进行分类,包括谷物类、豆类、油料种子、纤维、香料、水果、兰花、鲜花和甘蔗。当局为因保护品种而保存种子的行为建立了国家基因库。另外,已经在马哈拉施特拉邦、比尔萨农业大学、农林大学的园艺研究站以及中部干旱带研究所建立了四所田间基金库。
4.4.1.2 品种申请量逐年递增
虽然《植物品种与农民权利保护法》在 2001 年通过,但是植物品种的申请程序及具体操作细节直到 2007 年才完成,且只公布了 12 种可申请的品种。从2007 年 5 月 21 日可申请植物品种权以来,申请量和授权品种在不断增加,授权种属也在不断扩大,目前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管理局公布的可注册的作物种类有 92 种。农民品种、现存品种的存在为印度丰富的生物资源提供保护路径,保护生物多样性,同时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新品种的申请也呈上升趋势,这对农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带动种子产业的发展。自 2007 年至 2015 年 3 月 2 日,管理局共收到申请 8797 件,授权 1765 个植物品种,其中主要来自于农民的申请,共 4631 件,占申请总数的 52.6%.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分别为 2785 件和 1381件(图 1)。从来源上看,来自农民,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申请,这里的私人部门主要指种子公司,公共部门则是以印度农业研究文员会。从品种类别上看,是由农民品种、现存品种、新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组成(图 2)。授权证书的数量基本也成逐年上升的趋势(图 3-4)。由于申请品种权需经过一定审查和测试期限,所以 2007 年申请的品种最早于 2009 年授予了注册证书,有些甚至更久。
根据图 4,我们可以看到自 2009 年开始,每年都会对现存品种授权,基本呈上升趋势;除 2010 年外,新品种的授权数量逐年增加,但数量不大;授权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只有 1 件;2009 年第一次对农民品种授权,共 3 件,分别授予了 Indrasan、Hansraj 和 Tilak Chandan,此后 2012 年 3 件,2013 年 46 件,2014年高达 460 件,占 2014 年品种授权量的 55.6%.印度作为世界上首个成功注册农民品种的国家,这不仅实现了保护植物品种的目的,也保障了农民权益,承认了他们在传统农业耕作中所做的贡献,更是激发了农民对传统农业保护的热情。
由于现存品种的品种权仍属于印度政府,一定程度上来说,印度公共部门仍掌握着种子行业的控制权。
其中 2013 年至 2014 年的申请量的增速最快,这期间,管理局当局接共收到 2318件注册申请,超过这 8 年总申请量的 25%.它们分属于 40 个品种。申请品种的类别主要分为四类,338 件新品种,257 件现存品种、1641 件农民品种和 82 件实质性派生品种。(图 5)
数量最多的申请为农民品种,其次是私人部门有 538件,再次为公共部门有 138 件。其中,338 件新品种申请中,36 件申请来自于公共部门,301 份申请来自于私人部门,还有一份来自于一位农民申请。(图 6)
品种申请的种类有谷物、粗谷物、豆类、商业作物、油料作物、蔬菜、香料、鲜花和水果。最大的申请量来自谷物 1511 件,其次是蔬菜 261 件,纤维作物 183件,油籽 155 件,干豆和小米 117 件,以及其他作物 91 件(图 7)。大米(1357)高居榜首,其次是棉花(182),番茄(102),玉米(86),秋葵(65),茄子(59),芥菜(49),高粱(42),芒果(31),黑豆(27),小麦(26),花生(26),花椰菜、木豆和向日葵(25),珍珠小米(23),芝麻(17),姜黄(16),豌豆和芸豆(10),以及其他作物(103)(图 8)。
4.4.2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对农民权益的影响
4.4.2.1 确立农民权利
印度以立法的方式授予农民在植物品种保护中的权利,为实现全面保护农民权益。农民不仅对自己生产的种子有自繁自用的权利,而且享有育种者同样的注册品种的权利,此外,还有申请惠益分享、信息披露、强制许可等权利。当农民权利受到侵害时,还有权请求赔偿,如果农民无意识侵犯了育种者利益,还享有无过错侵权保护的权利。
印度为了给农民带来切实利益,建立了国家基因基金,用于奖励农民和农民社区为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所作出的共享。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政府和育种者存储。任何人如果认为育种者使用了自己保存的品种进行育种创新,即可申请利益分享,则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管理局对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则可参与利益分享,资金来自国家基因基金。
曾有学者指出,如果农民没有销售种子的权利,跨国公司可能会占据印度大部分种子市场,从而使政府失去对国内种子产业的控制地位。因此,授予农民销售种子的权利也促进了印度种业的平衡发展,这也是非政府组织为农民争取的一项重要权利。这项权利不仅减少了农民的生产成本,而且也保障了国家的粮食安全,守住国内市场不被跨国公司侵占。
4.4.2.2 实施农民权利的经济价值不显着
《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法》赋予农民诸多权利,品种保护管理局也致力于保障该法的实施,但是似乎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并没有给农民带来显着的经济价值。农业部下属的植物品种与农民权益保护管理局公布的年度报告中,也没有涉及该法对农民收益产生的影响,尽管农民品种的申请注册量的数据庞大。农民品种其实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保障了农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并没有改变他们传统的耕作方式,也没有给他们的产量带来实质性的变化。
由于印度仍由政府公共部门主管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公共部门仍是主要育种者。虽然私营部门也有参与育种创新和投资,但是没有市场机制来激活种子市场,使得私营育种行业的发展步伐缓慢。从植物新品种的申请量和授予情况来看,私营部门的参与积极性并不是很高,反而是农民品种占据了半壁江山,PPVFR集中保护的重点是现存品种和农民品种,给予传统品种和野生亲缘品种的遗传材料系统的保护,却忽略了新品种的创新发展。
此外,管理局于 2009 年才开始授予人们植物品种权,考虑到作物生长的周期,农民收益效果不明显也是情理之中。再者,新品种的使用和推广范围不够广泛,对农民的增收效果未见。
4.4.3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对育种者的影响
目前印度国内的植物新品种的育种市场还不够开放,育种者参与度不高,植物新品种制度的发展速度还不够快,印度政府考虑到本国作为农业大国且生物资源十分丰富的实际情况,更加侧重于保护农民权利以保全公共部门对育种的控制地位,保障国内种子市场的稳定,以及对本地品种和野生亲缘品种全面保护。从此前的发展来看,这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优良性状的创新品种才是核心竞争力。育种创新、新品种推广和育种再创新的方式有利于植物品种的可持续发展,更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从而增强整个国家的竞争力。
随着印度国内经济的稳步发展,国内种子市场应慢慢放开,激励更多的种子企业参与到育种活动中来,激活种子市场,促使种子企业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改进技术,投入更多的资金来培育新品种。从 2007 年至 2014 年,申请注册植物新品种的申请书有 1800 余件,但是授权的不到 200 件,2009 年首次授权 2 件,其余授权的基本都是农民品种和现存品种。忽略对育种者权利的保护并不利于育种研究的创新。综合私营部门的贡献以实现印度谷物类系统的创新和生产力的提高。中国与印度有着相似的国情,中国允许大量企业参与种子市场的竞争活动中,种子企业逐渐成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主体,新品种的授予量超过了 30%,已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多元化的育种主体结构,有利于激发育种市场的活力。公共部门应该培养良性的竞争市场,真正平衡育种者与农民之间的权益,努力实现利益平衡理论的最高追求,促进育种产业的蓬勃发展,市场的良性竞争推进植物新品种发展的进程,激励更多的私营种子公司投资于育种产业,强化育种者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地位。育种创新的研发会使得新品种的增多,也能增加农民选择的自由度。
这不仅能促进种企业的发展,提升种子企业的地位,提高种子的质量,还能带来农民的增收,满足国家粮食自给自足的需求。多元化的育种主体也将是经济迅速发展的趋势,让人们共享科技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