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意识”因实践的辩证法而与生活和解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再次重申:意识的物质“纠缠”问题与意识的“实践路径”问题。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思想、观念、意识的东西本身都没有独立的历史,因而在他看来,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本身也都“没有历史,没有发展”⑤。最初,由于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不言而喻,“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态---的制约”⑥。同样,人类的“意识”作为精神生产的重要形式,也必然受制于现实的物质生产条件。因此,当马克思和恩格斯发现“意识”之后,他们话锋一转,写道:“但是这种意识并非一开始就是纯粹的意识。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受到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振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⑦。可见,意识一直都处于物质的“纠缠”之中,一刻也离不开语言这一物质“外壳”.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思想或语言都不能独自组成特殊的王国,它们只是现实生活的表现”①。如此看来,意识要想获得“独立”的外观,只有诉诸分工了,分工是使意识得以独立现身的真实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概念、理想、普遍性……等等的东西,都是经过分工=精神的生产的自立和对自己之超越化来出现的”②。纵使意识获得了“独立性”,但也必须牢记,意识的“相对独立性”,归根到底只是一种虚假的“独立性”、徒有“纯粹性”的外观而已。因此,所谓“纯粹意识”或“纯粹精神”都是不存在的,它们都不是自足的。如果说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意识曾经有过摆脱世界的念想或想象,那是因为它忘记了自己的物质出身,而只有当现实的矛盾出现的时候,它才幡然醒悟,它依然处于物质的襁褓和缠绕之中。
在强调意识的物质“纠缠”的基础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指出:“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③。也就是说,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意识本身是社会分化的历史产物。如果说经典作家在这里已经指明了意识的“实践路径”的话,那么,吉登斯则明确地提出并表达了意识的“实践路径”.根据吉登斯的分析,意识“并不会因为其自身的缘故而演化,只有在当它们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意识中的要素时,它们才会发生演化,并且遵循着特定的实践路径”.因此,他接着指出:“意识形态必须与它嵌入其中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且还必须考虑在特定的社会中,是何种因素决定了哪种观念能够处于社会的主导地位。”④可见,意识深深地植根于人的实践活动、人的社会关系之中,它本身并不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也不存在独立于实践之外的纯粹意识的历史。
因此,巴里巴尔解释道:“这就是为什么说人与人之间交流的界限(也可以叫做实践领域)也就是人们思想领域的界限.”⑤思想领域要以实践领域为限,反过来,实践领域要为思想领域划界,可以说,巴里巴尔的这一解释已经十分接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理了。
如果说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是“意识反映存在”,那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就是“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列宁曾这样分析总结道:“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这就是马克思的学说。反映可能是对被反映者的近似正确的复写,可是如果说它们是同一的,那就荒谬了。意识总是反映存在的,这是整个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看不到这个原理与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有着直接的和不可分割的联系,这是不可能的。”⑥很显然,历史唯物主义不同于一般唯物主义(如机械唯物主义、直观的唯物主义等),而是“历史”唯物主义。事实上,“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理也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闪烁着历史唯物主义的智慧之光,马克思曾深刻地认识到:“拜物教徒的感性意识不同于希腊人的感性意识,因为他的感性存在还是不同于希腊人的感性存在”⑦。后来,他将这一认识进一步凝练概括,于是就有了历史唯物主义的鲜明表述:“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⑧。在这里,所谓“社会存在”,就是指现实的、活生生的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列宁曾这样写道:“你们过日子、经营事业、生儿育女、生产物品、交换产品等等,这些事实形成事件的客观必然的链条、发展的链条,这个链条不依赖于你们的社会意识,永远也不会为社会意识所完全把握。”⑨而且,社会存在也是不依赖于人的社会意识的“物质的生活过程”.列宁曾举例说:“人们在交往时并没有意识到这是在形成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又是按照什么样的规律发展的,等等。例如,一个农民在出售谷物时,他就和世界市场上的世界谷物生产者发生交往,可是他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也没有意识到从交换中形成什么样的社会关系。”瑏瑠?实际上,马克思本人也极力反对仅仅“停留在纯粹思想的世界的范围内”,相反,他明确主张要“跳出哲学的圈子并作为一个普通的人去研究现实”①。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就是马克思以“一个普通的人”的身份去研究现实而得出的基本结论。事实上,在马克思看来,只要从现实的人的物质生活出发,无需深思就会自然得出这一结论。
可以说,“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所揭示的正是一个近乎自明、无需深思即可发现的历史真相,它看似朴实而简单,却极具革命性和颠覆性。正如恩格斯所说:“这个原理非常简单,它对于没有被唯心主义的欺骗束缚住的人来说是不言自明的。但是,这个事实不仅对于理论,而且对于实践都是最革命的结论。”从表面上看,“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这个原理看来很简单,但是仔细考察一下也会立即发现,这个原理的最初结论就给一切唯心主义,甚至给最隐蔽的唯心主义当头一棒。关于一切历史的东西的全部传统的和习惯的观点都被这个原理否定了”②。的确,这一原理的问世不同凡响,它从根本上结束了以往一切附加在历史上的荒谬看法,而这一点正在被人类的全部历史所证实。后来,恩格斯针对历史唯心主义的错误看法进一步强调指出:“有一种看法,似乎人们的观念和看法创造他们的生活条件,而不是相反,这种看法正被以往的全部历史所推翻,在历史上,结果总是与愿望不同的,而在进一步的发展进程中,甚至大多数是相反的”③。可见,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要改变人们的社会意识就要首先改变人们的社会存在”的历史唯物主义真理,可以从根本上避免陷入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防止离开现实生活实践而空洞地叫嚣“观念更新”.
当然,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社会意识相对于社会生活、社会存在的“独立性”,进而给予它们以辩证的理解。巴里巴尔提请我们注意,在分工的条件下,社会意识是“如何既依赖社会实体(sein),又日益独立于社会之外,使一个虚幻的世界即空想世界得以形成,也就是给真实的历史披上了它独立的外衣”④。从根本上来说,马克思所反对的就是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去谈“意识”,他所拒斥的就是将思想、意识变成游离于“生活”、“社会”之外的玄思遐想。
由此看来,“人们真正应当正视的问题并不在于社会分化,也不在于意识的相对独立性,而在于如何基于人类的共同利益解决他们的社会分裂和对抗性矛盾,同时相应地解决意识与生活的彼此脱离”⑤。诚然,人的意识以人的生活实践及其历史发展为依托,但意识既已“独立”,虽说不是“原初历史”的构成要素,但也已内在地渗透在“原初历史”的四个要素之中了,因而意识本身也可以成为生活实践的内在要素和精神向导。因此,我们一定要正视这样一种情况:人们的意识既是出于生活实践的意识,而且也可以走在实际的生活实践前面,引领生活实践。从实践即人的感性对象性活动的观点来看,尽管我们可以“对人们的实际存在与其意识给予时间与空间上的某种区分,但决不把这种区分固定化,似乎人们的意识一定落后于环境的变化,而是揭示并推动它们不断地进行辩证的转化。因为说到底这是人的生命活动自身的各种要素的展开和转换”⑥。从人的感性对象活动出发,推动意识与生活的分化与整合,进而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这也是马克思学说的魅力所在。借用列宁的话来说,马克思主义的学说之所以具有不可遏止的强大吸引力,就是因为这种学说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科学性与革命性的完美结合,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结合“不仅仅是因为学说的创始人兼有学者和革命家的品质而偶然地结合起来,而是把二者内在地和不可分割地结合在这个理论本身中”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