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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创新研究
【第一章 第二章】排放权贸易机制原理
【3.1 - 3.4】国际减排机制的途径及特点
【3.5 3.6】国际强制市场补偿机制的汇总
【第四章】国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及其特点
【第五章 第六章】一种基于互联网的碳交易机制
【第七章】碳减排交易机制的展望
【参考文献】基于互联网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应用参考文献
3.5.1 补偿机制
所谓补偿机制(或称抵消机制,emission offset),是指有排放配额的义务者(在配额或强制市场中)可以使用产生于其配额排放边界以外的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抵消其配额,由于这种项目级减排量的价格通常低于配额的价格,所以有减排义务者有动力在市场上购买这种减排量。排放权交易体系几乎都允许使用抵消,而且通常一个单位的项目减排量对应一个单位的配额。抵消机制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鼓励减排边界之外的参与方进行减排贡献,因为其减排量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二是可用于抵消机制的减排量可以调节配额市场供应量。
3.5.2 EU ETS 的抵消机制
EU ETS 的减排单位是欧盟排放许可(EUA ,European Union Allowance )一个 EUA 等于 1 吨二氧化碳当量。EU ETS 的第二阶段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重合,欧盟在这一阶段引入了 CDM 和 JI 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成员国可以使用 CDM和 JI 项目产生的信用额度抵销其配额,但不同成员国的抵销或补偿占其分配配额的比例是不同的。
EU ETS 给予了 CDM 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 CER 较早并且较大的宽容度,这体现在欧盟在 CER 作为履约的补偿机制上。欧盟规定成员国可以从 2005 年起使用CER,2008 年起可使用 JI 项目产生的减排单位(ERUs)作为完成减排指标的补偿,但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具体是:在 EU ETS 第二阶段,各国规定的比例从 0 到 20%之间;第三阶段使用 CDM 和 JI 项目的减排指标不能超过减排总量的 50%,而在第三阶段(2013-2020)的 CDM CER 将不能作为履约单位(2012.12.31 之前签发的 CER 可以在 2013.4.30 之前替换为 EUA)。对于 2013 开始的新 CDM 项目产生的CER,欧盟将只接受来自最不发达国家(LDCs)或与欧盟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的CER.对于氢氟碳化物(HFCs)和氧化亚氮项目产生的 CER 在第三阶段则禁止使用。由此可见,产自中国等发展中大国的 CER 的出路几无。从图 3.1,图 3.2,图 3.3 中联合国 CDM 注册项目数量可以看出,2012 年前后的强烈对比。
从以上图中可以看出,中国注册的项目数量占总数量的近 50%,预计产生的CER 超过 60%.由于欧盟在第三阶段的政策限制,全世界 CDM 项目几乎有 50%是赶在 2012 一年之中且在年底之前注册的。2013 年以后的项目急剧下降。从项目年度预计总减排量及项目总数量可以初步得出:CDM 项目年均产生的 CER 约为 13 万吨。
3.5.3 其它市场的抵消机制
有资料统计[24]:不止是欧盟,国际上几乎所有区域、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已实施和拟实施的排放权贸易机制都允许使用项目级的减排量(仅英国例外),但对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的使用的比例以及项目质量都有一定的限制(见表 3.4)。例如美国 RGGI 使用条件是:针对签约州行政区域内和签约州行政区域外,每吨减排量可以分别抵扣 1 吨 CO2 排放权配额和每两吨减排量抵扣 1 吨 CO2 排放权配额;而每个履约期,遵约企业使用的补偿项目减排量不能超过排放量的 3.3%.并且对可以接受的补偿项目类型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来自低碳农业计划(CarbonFarming Initiative,CFI)的碳信用可用于澳大利亚碳定价机制,但对补偿机制的内容以及使用比例在时间上加以了限制。京都议定书的碳信用同样可以用于新西兰排放权贸易体系,没有具体的限制。
3.6 国际强制市场补偿机制的使用情况
从数据上可以看出,大多数年份,EU ETS 占据了全球交易量的 50%以上。
世界银行的统计时间跨越了 EU ETS 的两个阶段(2005-2007,2008-2012),这两个阶段欧盟 27 个成员国每年的配额总量分别为 2005 年:21.22 亿吨;2006 和 2007年:22.99 亿吨/年;2008 到 2012 年:20.81 亿吨/年。[25]可以计算出如表 3.6 中的数据:表中数据可以得出世界主要的碳排放市场的交易规律:配额交易量将数倍于配额数量,2009 年到 2011 年,每年的配额都将被交易 3 次以上;2008 年以后作为主要补偿机制的 CDM 一级市场(一般是履约方直接购买 CDM 项目减排量用于履约,直接反映了 CDM 项目的补偿量)交易量占每年配额量的 10%以上。
这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制度设计较为完善,CDM CER 价格低于 EUA 价格,产生的 CER 可以直接被购买,CDM 补偿机制得以充分利用;二是 2005 年到 2011年间,世界经济尤其是附件一国家的经济较为稳定,虽然 2008 年有美国的次债危机,但作为最大履约国的欧盟地区未受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保障了履约的意愿。这些数据可以为预测中国的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情况及补偿机制的使用情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