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1 购货时运费计入采购成本和运费单列的选择
先一般性分析如下,假设计入采购成本的运输费用为不含增值税的运费 Y1 元,运费单列的运费为不含税金额 Y2 元。则运输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Y1×17%
运输费用单独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节约的采购成本为:
Y2/(1-7%)×7%+(Y1-Y2)
当两者相等时,即:Y1×17%=[Y2/(1-7%)×7%+(Y1-Y2)]
计算得:Y2/Y1=89.76%
1-Y2/Y1=10.24%
在都不含税的情况下,运输费用单独列出比运输费用计入采购成本的价格低10.24%时,这两种运输方式没有差别;如果大于 10.24%,应该采用运输费用单独列出的方法,如果小于 10.24%,应该将运输费用计入采购成本。经过核实调查,BD汽车公司购买货物可采用的两种运输方式中,运费计入采购成本的价格比运费单独列出的价格平均高出 8%,低于平衡点 10.24%.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BD 汽车公司应该采用运费计入采购成本方式购买货物。则增加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6000×(1+8%)×17%-6000/(1-7%)×7%=649.99(万元)
BD 汽车公司采用运费计入采购成本的方式购货,可以节约支出为:
6000×(1+8%)×17%-6000/(1-7%)×7%-[6000×(1+8%)-6000]=169.99(万元)
2.1.2.2 销售货物运费的筹划
BD 汽车公司当前主要是自己配备车队运送出售的汽车,其中产生的运输费用应该并入销售额中,运输费用与销售额一同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减销项税额,BD 汽车公司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平均为 5%.则 BD 汽车公司:
应该缴纳增值税为:20000×17%-1500=1900(万元)
应该缴纳消费税为:20000×5%=1000(万元)
如果 BD 汽车公司将本公司自有的车队分离出来,建立 C 运输公司,且 C 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现在由 C 运输公司承担 BD 汽车公司所有销售汽车的运输业务,并且 C 运输公司将运输费用的发票直接开给购买汽车的经销商,运输费用由 C 运输公司直接向经销商收取,那么这样的运费不构成 BD 汽车公司的价外费用,BD 汽车公司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应该由 C 运输公司缴纳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 3%.为了不增加经销商的进货成本,C 运输公司收取 21505.38 万元的运输费用,经销商在抵扣过 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其支出的运输费用依然是 20000 万元。
C 运输公司应该缴纳营业税为:21505.38×3%=645.16(万元)
经过上述筹划,BD 汽车公司和 C 运输公司少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为:
1900+1000-645.16=2254.84(万元),两个公司可以节约支出(或增加的收益)为:
21505.38-(20000-1000)-(645.16+1500)=360.22(万元)。
2.1.3 BD 汽车公司设立销售子公司的筹划
消费税税法规定,对金银首饰征收的消费税在金银首饰零售时征收,除此之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都应该由生产厂家在生产销售时按照销售的金额和销售的数量进行缴纳,生产厂家销售金额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应缴纳的消费税的金额,消费税税务筹划的一种方式就是尽量把生产环节的销售金额向流通环节转移,使生产公司的价格降低,增加销售公司的进销差价。消费税税法规定生产厂家设立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以销售自产的产品,应该按照该门市部的销售金额和销售数量缴纳消费税,因此,生产厂家设立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或者委托销售公司代销都不能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但是生产厂家可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以降低其承担的消费税。
BD 汽车公司可以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 D 公司,BD 汽车公司把本公司生产的所有汽车都交给 D 公司销售,BD 汽车公司可以按照出厂价格或者成本价格把汽车销售给 D 公司,D 公司再按照市场价格对外销售这些汽车。由上文可知,D 公司需缴纳增值税,但不必缴纳消费税,也可以使 BD 汽车公司的税收负担减少,同时 D公司可以利用专业销售公司的经营优势,进一步的打开 BD 汽车公司的国内外市场,扩大 BD 汽车公司的市场占有量,增加 BD 汽车公司的利润。
以 2013 年 BD 汽车公司 F 型号的汽车为例,全年可以实现销量 1000 台,每台销售价格为 10 万元,每台汽车的成本是 6 万元。从原来的直接销售方式改为由销售子公司 D 公司对外销售,以 6 万元的成本价格销售给 D 公司,再由 D 公司以 1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F 型号的汽车消费税为 5%,则可以节约消费税为:1000×10×5%-1000×6×5%=200(万元)
2.1.4 BD 汽车公司轮胎采购对象的筹划
最新税法中关于消费税的法规规定,公司购买已经计征过消费税的汽车轮胎(包括内胎和外胎)如果用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对外销售的,公司缴纳消费税时可以将外购轮胎时缴纳的消费税扣除,其中连续生产是指应该缴纳消费税的产品生产出来后直接用于生产其他相关产品,没有经过市场流通。只有从生产企业购买的汽车轮胎的消费税和进口的汽车轮胎的消费税允许购买企业在缴纳消费税时扣除,如果购买轮胎的企业从国内商业企业购买应税的汽车轮胎,则该部分消费税不得扣除。所以外购轮胎并用于连续生产的企业在外购轮胎时要选择合理的采购对象。以下案例分析 BD 汽车公司通过选择合理的采购对象可以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
年初,BD 汽车公司需要购进一批汽车内胎,用这批内胎和其他的原材料生产 S车型的汽车轮胎,而且本年可以全部出售增值。税法规定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BD 汽车公司有三种购货方式的选择:
方案一,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 E 内胎生产企业购入这批内胎,E 内胎生产企业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产品质量有保证。BD 汽车公司购买这批轮胎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轮胎购买价款为 1500 万元,增值税为 255 万元,总支出为 1755万元。则: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 E 企业购进轮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0×17%=255 万元,因用于连续生产轮胎可以抵扣消费税1500×3%=45 万元,则 BD 汽车公司从 E 公司购入这批轮胎的实际成本为:1755-255-45=1200 万元
方案二,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G 企业购进这批内胎,BD 汽车公司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支付货款为 1580 万元。则 BD 汽车公司可以扣除的消费税 1580/(1+3%)×3%=46.02 万元,BD 汽车公司实际购买成本为:1580-46.02=1533.98(万元)
方案三,从轮胎销售公司 K 企业购进这批轮胎,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为 150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55 万元,BD 汽车公司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万元,由于 K 公司是轮胎经销企业,BD 汽车公司不得扣除消费税,则BD 汽车公司的实际购买成本为:1755-255=1500 万元。
从上述分析可得到,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E企业购入汽车内胎的实际购买成本最低。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当 BD 汽车公司购买轮胎用于连续生产相关产品时,在一样的购买价格下应该选择轮胎生产厂家,而不是轮胎经销商家。而且,一般情况下,轮胎生产厂家的价格往往低于轮胎经销商家的价格,因此,轮胎生产厂家是BD 汽车公司外购轮胎用于连续生产的首要选择,生产厂家的轮胎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后的余额比轮胎经销商的价格还高的情况除外。如果 BD 汽车公司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G 企业购入轮胎,可以抵扣消费税的税额,但是 BD 汽车公司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购买成本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