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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集团税务筹划方案设计(3)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1-30 共106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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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H企业集团纳税情况的改善研究
【第2部分】集团公司税收筹划分析绪论
【第3部分】H集团税制环境及纳税情况介绍
【第4部分】 H集团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第5部分】企业税收筹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6部分】集团企业税收计划研究参考文献与致谢

  A 服装厂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当地主管税务机构申请代开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服装公司可用来抵扣的原材料进项税额=1,500,000×3%=45,000(元)倘若采取纯来料加工的代加工方式,服装厂开出的每件衣服的加工费收入为40 元,加工费用总共 400,000 元,加工时耗费的电费、机械损耗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三万元。于是服装公司的两种方案拿书情况如下所示:

  方案 1:采用经销加工方式销售额-原材料成本的差额=10,000×200-1,500,000=500,000(元)应纳增值税额=10,000×200×17%-45,000-30,000=265,000(元)方案 2:采用纯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费收入为 400,000 元,那么 H 集团下属服装公司应纳增值税额=400,000×17%-30000=38,000(元)
  
  通过以上两个方案的比较可以得到,表面上采用经销加工方式对服装公司来说更有利,可以多获毛利 100,000 元,这里没有考虑购进运材料时占用的资金机会成本,实质上采用经销加工的方式却使服装公司的增值税增加了 227,000 元,而且还要相应地增加由于多加的增值税而产生的 7%的城建税和 3%的教育费附加两项合计 22,700 元,也就是说方案一笔方案二多纳税合计 249,700 元,减去多获的毛利 100,000 元,实际上服装公司也要多负担税费 149,700 元。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服装公司来说采用方案二比方案一更为有利。

  3.2 营业税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3.2.1 委托代销方式税务筹划

  H 集团下属的 A、B 两个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 委托 B 销售一批产品。倘若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销售该批产品,则 A 要求 B 按照每件商品售价100 元进行销售,B 向 A 收取的代理费为每件商品 18 元,12 年 B 企业代销 A 的产品 10 万件。计算两个企业的纳税总额,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分析:

  (1)采取收取代销费的方式A 企业支付给 B 企业的代理费为=100000×18=1800000(元)B 企业应纳营业税为=1800000×5%=90000(元)A 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00000×17%=1700000(元)假设 A 企业进项税额为 X 元,则:A 企业应纳增值税=1700000-X(元)假设 A 企业生产成本为 Y,在不考虑其他税负的情况下:A 企业的利润为=100×100000-1800000-(1700000-X)-Y=6500000+X-Y(元)B 企业的利润为=1800000-90000=1710000(元)
  
  (2)采用视同买断的方式如果采用视同买断的方式进行销售,则每件商品以 79 元的价格交付,B 企业以 100 元的价格销售。但是因为中间不涉及代理费,所以 B 企业不用因此而缴纳营业税。

  A 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79×100000×17%=1343000(元)假设 A 企业进项税额为 X,则:

  A 企业应纳增值税=1343000-X(元)B 企业应纳增值税=(100-79)×100000×17%=357000(元)假设 A 企业生产成本为为 Y,在不考虑其他税负的情况下:

  A 企业的利润为=79×100000-(1343000-X)-Y=6557000+X-Y(元)B 企业的利润为=(100-79)×100000-357000=1743000(元)结论:经过纳税筹划,A 企业增加利润=(6557000+X-Y)-(6500000+X-Y)=57000(元)B 企业增加利润=1743000-1710000=33000(元)两个企业少缴营业税=57000+33000=90000(元)
  
  委托代销方式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销售方式,委托代理销售在具体应用时还能分成两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收取代销费,第二种方法是视同买断。这两种代销形式对税费的影响是有所不同的,同时也会对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

  收取手续费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就是委托方先将商品交给受托方,受托方将商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销售以后,受托方向委托方索取代销商品的服务费的形式。对于受托方而言,他代理委托方出售商品实际上是提供的一种服务,因此收取的手续费应该缴纳营业税。与视同买断相比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主要有以下特点:委托方对商品的销售价格有严格的规定,受托方必须按照委托方的规定进行销售。商品销售以后,委托方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并支付受托方代销费,受托方收取代销费以后需缴纳营业税,但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采用收取手续费销售商品的形式下,委托方只有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后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将商品出售后才算是完成了对委托方的服务,才能根据收到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顾名思义,类似于委托方将商品销售受托方,受托方再次销售的时候对销售价格有灵活的自主权,不同的是委托方不能再将商品交给受托方后立即确认销售收入,只有等受托方开来销货清单之后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在这种形式下受托方的买去家和卖出价之间的差额构成了受托方的利润。这种销售方式虽然具有普通销货方式的特点,但是从本质上来看仍然是代销,因为受托方接收到委托方运来的商品之后,并没有承担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商品有什么问题或者卖不出去之后仍然可以退给委托方。所以,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之后,并不能马上确认销售收入,在账务上受托方也并不做购进商品处理。此种方式中,委托方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纳税筹划不仅要考虑己方的利益,还要考虑交易对方的利益,这样双方意见才能统一,达到统筹考虑的目的。

  税务筹划不能只考虑节约了多少税收,也就是说纳税最少的方案不一定是最有利的方案,企业不发生业务不用纳税,但同时企业也没有利润。通过税务筹划寻找最低税负只是目标,但终极目的还是要增加企业的收益,企业的收益能不能增加以及增加多少,这才是税务筹划方案设计和选择的最好依据。
  
  3.2.2 无形资产转让税务筹划

  H 集团在集团外的 X 集团有一笔应收账款 500 万元,由于 X 集团资金运作困难,该应收账款账龄已有两年,2012 年 10 月 H 集团通过与 X 集团协商,双方同意进行债务重组,X 集团同意将自己的一个着名商标以 4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H 集团,另外的 50 万元以现金支付。由于 X 集团该着名商标对 H 集团来说几乎没什么用处,H 集团决定将该商标进行转让,此消息一出,和 X 集团位于同一行业的 Y 公司就找上了门,有意以 500 万元的价格购买此商标。对此进行1分析“对商标的转让问题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先过户,在转让;二是通过中介转让。

  方案一,将商标过户到 H 集团名下将 X 集团的商标过户到 H 集团的名下,然后再转让。在这种情况下,H 集团应缴纳营业税为=500×5%=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25×(7%+3%)=2.5(万元)这样,H 集团总共缴纳税费=25+2.5=27.5 万元方案二,不将商标过户到 H 集团名下如果 H 集团不将该无形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作为中介将 X 集团的无形资产以 450 万元的价格卖给 Y 公司,同时向 Y 公司收取 50 万元的中介费,那么 H 集团就不用缴纳过多的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H 集团应纳营业税为=500000×5%=2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5000×(7%+3%)=2500(元)在这种情况下,H 集团则需缴纳相关税费=25000+2500=27500(元)通过筹划分析,可以发现,如果采用方案二,H 集团可以节约营业税和与之相关的税费 25.25 万元。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有流转就有营业税,也就是在每一个流转环节都有收营业税的发生,我们以一项无形资产的出售为例,假设小张有一项价值 100 万元的无形资产,小张先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小李,小李在转让给小赵,小赵在转让给小王。总共转让了三次,每转让一次就要缴纳一道金额为 5 万元的营业税和额外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5000 元,总共转让了三次,则总共需要缴纳流转税费 5.5×3=16.5(万元),如果我们在具体的转让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手段降低流转次数,由原来的流转三次变为流转一次,也就是直接由小张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小王,那么就节约了 11 万的税费。由此可见,像这样的无形资产出售的税务筹划重点就是降低流转次数。

  3.3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设计

  3.3.1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务筹划

  H 集团下属的某生产公司投资购入一套网络设备,价款合计 500 万元,由于购入时的税费不影响折旧,在此就不予以考虑了。此网络设备的法定折旧年限是5 年,因为这类属于设备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所以国家规定此类资产不但可以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还能采用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假设市场年利率为 10%,又不考虑残值因素,确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对企业更有利。

  分析:

  (1)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的折旧金额=500÷5=100(万元),通过查表得知 5 年的年金现值系数为 3.791,则:

  全部折旧的现值为=100×3.791=379.1(万元)(2)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40%第一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500×40%=200(万元)第二年折旧额=(500-200)×40%=120(万元)第三年折旧额=(500-200-120)×40%=72(万元)第四、第五年折旧额均为=(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预计净残值)÷2=108÷2=54(万元)年利率为 10%时,通过查看复利现值系数表得知 1-5 年的复利现值系数分别是 0.909、0.826、0.751、0.683 和 0.621.

  则全部折旧的现值=200×0.909+120×0.826+72×0.751+54×(0.683+0.621)=405.41(万元)(3)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之和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之和=1+2+3+4+5=15则 1-5 年的折旧率分别为 5/15、4/15、3/15、2/15、1/15,相应的折旧额分别为 166.67 万元、133.33 万元、100 万元、66.67 万元和 33.33 万元。

  全部折旧的现值=166.67 × 0.909+133.33 × 0.826+100 × 0.751+66.67 × 0.683+33.33 ×0.621=402.97(万元)结论:通过分析可知,对于此网络设备来说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比直线法对 H 集团更有利,前者比直线法折旧多扣除 26.31 万元,后者比直线法折旧多扣除 23.87 万元现值。在税率为 25%的情况下,相当于获得了税收收益 6.58万元和 5.97 万元。

  3.3.2 坏账损失税务筹划

  H 集团下属某公司 2012 年 8 月销售产品 10 万件,单价 100 元,2013 年年底货款尚未收回,确认为坏账。

  分析:

  (1)采用直接转销法处理坏账2012 年发生应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2013 年确认为无法收回的坏账:

  借:管理费用 10000000贷:应收账款 1000000由于该笔业务 2012 年应缴纳所得税数额=10000000×25%=2500000(元)(2)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提取坏账准备率为 3%)处理2012 年发生应收账款时借:管理费用 25000贷:坏账准备 250002013 年确定为坏账时借:管理费用 10000000贷:应收账款 1000000由于该笔业务 2012 年应缴纳所得税数额=(10000000-25000)×25%=2493750(元)。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可以增加当期的费用,而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如此则可以降低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直接转销法则不能起到这样的效果。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和直接转销法缴纳的所得税在数额上是相同的,但前者在时间上更为滞后,相当于免费获得银行一笔无息贷款,增强了公司的流动资金财务能力。

  只通过此一笔业务,余额百分比法就帮助企业节约了当年的税款=2500000-2493750=6250(元)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处理的规定有所差异,这就给企业在账务处理和缴纳税款上留出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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