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武夷山国税局“营改增”后收入变化情况分析。
一、武夷山国税局“营改增”主要涉及行业。
根据国务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福建省武夷山市应于 2012 年 8月 1 日起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税制的推进,当地企业在涉税业务与财务处理方法上都出现了很大程度上的变化。
为了更加清楚地描述“营改增”所涉及各个行业各个规模的企业在税改后涉增值税税业务、财务处理的以及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归属变化,本文引入表 2.4和表 2.5.
“营改增”后涉税企业财务处理也面临了很大变化,由于增值税的征管比营业税更为复杂,因此其财务处理的步骤也很大程度上增多了,表 2.5 从会计分录的视角来具体地阐述此问题。
表 2.5 展示了武夷山地区涉税企业在“营改增”前后企业财务处理的具体变化。接下来本文将重点分析 2012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武夷山地区的“营改增”收入情况。由于武夷山作为试点地区的“营改增”是逐步推进的 ,“营改增”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具体而言,推进的过程分为以下两个时间段:
(一)2012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营改增”涉及领域包括:道路运输业、装卸搬运服务、软件服务业、租赁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
(二)2013 年 1 月 1 日以后“营改增”涉及领域包括:除道路运输业、装卸搬运服务、软件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业、租赁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以外,还新增加了航空运输业、仓储业、资本市场服务以及商务服务业。
二、 “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情况分行业分析。
以下本文将通过各个行业“营改增”收入与原营业税收入的比较来考察“营改增”前后各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表 2.6 为武夷山国税局 2012 年 11 月至 12月这两个月“营改增”收入的行业分布:
据表 2.6 统计得,2012 年 11 月至 12 月,武夷山地区“营改增”收入共 36.47万元。其中,道路运输业比重最大,占“营改增”总收入的 49.65%.由于当时“营改增”试点才开始不久,相关的征管具体实施细则仍然不完善,其他“营改增”所涉及各个领域“营改增”政策还未落实,收入总额不大。
据地税局的资料得,2012 年 11 月至 12 月,武夷山地区的营业税总收入同比减少 59.67 万元,同一时期“营改增”收入共 36.47 万元,两者差额为 23.20万元。换言之,武夷山地区“营改增”所涉及的行业总体上营业税的同比减少额比增值税的同比增加额多了 23.20 万元。剔除这个过程中经济总量增长的影响,我们可以粗略判断武夷山地区的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总体税负是降低的。
为了更加深入地考察”营改增“所涉及行业的税负情况,接下来本文将分析武夷山地区更长一段时间内,更广的领域的”营改增“收入情况。上文已经提到,随着国家政策的落实和基层税务系统内”营改增“政策法规的落实与具体征管方案完善与实施,2013 年 1 月至 6 月,武夷山地区所涉及的行业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到了航空运输业、仓储业、资本市场服务以及商务服务业。
表 2.7 为武夷山国税局 2013 年 1 月至 6 月这六个月”营改增“收入的分行业分布情况:
据表 2.7 统计得,随着”营改增“征收范围的扩大,所涉及行业更加全面,”营改增“收入增加至 80.70 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航空运输业和商务服务业这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收入分别为 13.8 万元和 16.20 万元。分别占”营改增“总收入的 15.79%和 18.53%.这两个原本营业税征管范围的行业在试点的第一个半年的”营改增“收入就占总量达到很大的比重。
本文接下来参考了武夷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3 年 1 月至 6 月这六个月的营业税收入情况来分析”营改增“所涉及行业的税负情况的变化。表 2.9 为武夷山国税局 2013 年 1 月至 6 月各月营业税收入情况。
据表 2.8 统计得,2013 年 1 月至 6 月,武夷山地区的营业税收入同比减少174.93 万元,同一时期”营改增“收入共 80.70 万元,两者差额为 94.23 万元。
换言之,武夷山地区”营改增“所涉及的行业总体上营业税的同比减少额比增值税的同比增加额多了 94.23 万元。
三、 ”营改增“后各行业税收负担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营改增“的推进,本质上就是把原来缴纳营业税的行业划入增值税的征管范围中,因此,在假定经济规模与其他税种税收收入一致的情况下,要考察该地区在”营改增“后税收负担的变化,只需要对比一定时期内营业税收入的减少额与”营改增“收入,两者之差既可视为税收负担的减少。以下将以表格的形式归纳和总结”营改增“推进的两个步骤涉税行业的税收负担总体变化情况。
由上图可清晰地看出,”营改增“后武夷山市税收负担有所下降,且下降的弧度在加大。考虑到近年来武夷山经济总量的大幅提升,”营改增“所涉及的行业的总体税收收入反而有所下降。这更加充分地说明了”营改增“的改革具有结构性减税的功能。
通过对具体数据的分析,笔者认为增值税具有结构性减税功能的原因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营改增“的推荐取消了涉及行业原有的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原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在”营改增“后,其增加固定资产和采购经营所需原材料所支付的金额可以在计算税款时可以进行抵扣,从而导致了税收负担的下降。
第二、增值税的价外性导致了计税基础的下降。武夷山地区的应税服务业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而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价款要行进行价税分离后转变成不含税的销售额确认税基,税基的减小直接导致了税收负担的下降。
第三、行业总体税率下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税方法计税。武夷山地区的许多交通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的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相较于原营业税 5%税率的税率,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仅为 3%,税负的下降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