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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启示(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5189字

  
  4.2 国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4.2.1 鼓励投资者创建小微企业

  为了鼓励投资者创建小微企业,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制定了专门针对新创建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政府规定凡从业人员不满 25 人的小微企业,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缴纳;还规定小微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所得额的 60%免税,而余下的 40%所得额只征收 50%的企业所得税。加拿大政府规定新创建的小微企业税收减免,而且对年销售收入不足 20 万加元的小微企业可以延期纳税。法国政府规定针对新创建的小微企业,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还规定创建时间不满 5 年的企业可以扣除应纳所得税 50%的费用。韩国政府规定对新创建的技术密集型小微企业,可享受 6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及 4 年减半征收法人税的优惠。

  4.2.2 降低小微企业税率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降低小微企业税率。美国政府在《经济复兴法》中规定,年销售额不超过 5 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 15%.德国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极其注重降低小微企业税负率。对小型手工业企业中的 80%免征增值税;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执行 5%的增值税税率;对月销售额不足 17500 欧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日本的普通小微企业执行 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是对资产总额不足 1 亿日元且年应纳税额不足 800万日元的小微企业执行 22%的低税率;对年应纳税额不足 1000 万日元的个体经营者免征消费税。俄罗斯对年营业总额不超过3.5万美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这显然高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 2 万元的起征点。

  4.2.3 鼓励小微企业创新

  为了鼓励小微企业不断创新,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制定了详细的税收抵免政策。例如,美国在其《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法案》中明确规定:小微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新购的机器设备,若其使用年限超过 3 年,可以将机器买入价的 6%从当年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如其使用超过 5 年,可以将其机器买入价的 10%从当年的应纳税款中扣除;而且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一次性或分批次从应纳税款中逐一扣除。法国政府规定若小微企业今年的研发费用投入比例比上年增加,则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可减半甚至全免,目的在于促进小微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升级和设备改造。日本政府规定:若小微企业的设备应用于新兴产业,则可 5 年内折旧完毕;若属于电子设备,则直接提取 30%的特殊折旧;同时还规定在限额范围26内,小微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可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扣除率为 15%;而对于当年因技术升级、设备改造导致的企业产量减少所造成的亏损,政府将返还上年度已经缴纳的部分税款。

  4.2.4 扶持落后地区的小微企业发展

  为了体现公平合理,保持区域发展平衡,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落后地区的小微企业制定了更高的税收优惠。例如,美国对落后地区的州政府给予更高的税收减免优惠,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法国对落后的老工业区,采取“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前两年免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实行 3 年减半执行征收。德国对在落后地区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免交 5 年营业税;同时,为了促进东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对东部的小微企业尤其是从事贸易、工业的企业,免征小微企业股东和个体经济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增值税等。

  4.3 国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启示

  4.3.1 税收优惠政策与国情及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在宏观上,国外制定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都具有明确的目标,其政策的具体措施均与本国的阶段性经济发展状况密切配合,借以达到税收优惠政策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努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例如,韩国在运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横向上力求与该国的国情相适应,纵向上则与该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相适应。具体来说,通过将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政策密切配合,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与区域经济发展密切配合,从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技术创新政策密切配合,从而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

  4.3.2 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法制性

  税收具有国家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正是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的。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立法形式得以明确,不仅能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而且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从而使得小微企业在努力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时有法可依。例如,美国先后出台《经济复兴法》、《小微企业法》、《机会均等法》以及《小微企业经济政策法》等法律法规,从立法的高度来保障小微企业在其发展过程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优惠;日本先后出台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以及《中小企业创造性活动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韩国先后与出台了了《免税及降低管制法》、《税收减免控制法》以及《特殊税收处理控制法》等法律法规。将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为保障政策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4.3.3 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技术创新

  国外非常重视小微企业在进行设备改造、推动技术创新以及产业升级方面的重要地位,由此导致各国制定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多样,主要包括税收减免、返还和低税率等,以此激励小微企业积极增加研发和创新投入,逐步实现技术更新换代和产业升级。例如,法国政府规定若小微企业今年的研发费用投入比例比上年增加,则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可减半甚至全免,目的在于促进小微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升级和设备改造;日本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创新产品、工艺,逐步提高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3.4 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多样,手段多元化

  国外在具体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采用了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税额型、税率型、税基型和时间型等。具体来说,税额型优惠主要是指税收减免、退税、税收抵免等;税率型优惠主要是指降低征税率;税基型主要是指纳税扣除、盈亏相抵以及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等;时间型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加速折旧。由此可见,形式多样,手段多元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可以更好地达到激励效果,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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