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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浙江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5164字

  第 5 章 促进浙江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针对当前浙江省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困境,借鉴国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完善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5.1 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法律体系

  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健全完善的立法来保障。近些年来,尽管我国为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也陆续制订了一些法律法规。如:2003 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将在税收政策上进行宏观调控,目的是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国家在 2011 年又颁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条规。但是,这些法律之间缺乏统一性、协调性和系统性,不能构成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法律体系,无法有效的保护和规范小微企业,导致了当前小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不平等,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因此,政府须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出台一套规范性、系统性、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5.1.1 加快制定和完善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

  我国应制定针对小微企业的专门法律,将小微企业的发展方针、扶持管理办法和未来走向都予以详细规定,并对其管理制度、运营方式等方面也要进行规范,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竭力保护其合法权益。如美国有《小微企业法》和《小微企业经济政策法》,欧盟有《小企业宪章》,日本有《中小企业基本法》以及《中小企业创造性活动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5.1.2 不断完善与小微企业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继续完善与小微企业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重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小微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国外很多国家为了维护公正自由的竞争,制定了有关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 如美国的《机会均等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此同时,我国还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规范,优化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

  5.1.3 制定区域性的、行业性的法令法规

  最后要根据我国阶段性经济发展状况,相应地做出了许多区域性、行业性的法令法规。如美国对落后地区的州政府给予更高的税收减免优惠;德国对在落后地区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韩国有《税收减免控制法》和《特殊税收处理控制法》等。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的好做法,如单独制定《小微企业税收减免条例》,发挥税收调节的作用,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5.2 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5.2.1 降低企业所得税率

  小微企业统一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截止到 2006 年底,美国的最低所得税率从 15%降到 10%;法国小微企业年所得低于 38112 欧元的部分,适用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超出部分按照标准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德国自 2008 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下降了 10%,从 25%降为 15%;日本对小微企业也实行低税率;比利时对本国小微企业的分销中心按照 5%征收企业所得税。

  5.2.2 起征点改为免征额,扩大范围

  将现行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提高到 5 万元标准。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2011 年 10 月 31 日,国家规定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有个人能享受纳税人起征点的幅度范围,对其他纳税人不适用,客观上形成了新的税收歧视和不公平。同时,增值税均是按照销售额全额征税,只要超过起征点一元钱,就要全额纳税,客观上形成纳税人想尽办法使其不超过起征点,达到不纳税的目的。因此,应适当提高起征点,并将增值税的起征点,改为免税额,仅就超过免税额的部分征税,并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包括个人、企业和其他单位)。

  5.2.3 降低征收率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应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比如瑞士对小微企业实行了各种各样的减免增值税优惠,因此各类型和各行业企业的税负差异很大,如饭店旅馆业的小微企业,其增值税税率仅为 2.6%.我国可以借鉴瑞士的做法,将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从 3%降至 1%.

  5.2.4 减轻非税负担

  一定意义上讲,减免收费项目要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来说,更快更见效。所以近年来国家也对小微企业减免了一些收费项目。当前浙江省小微企业已经免缴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是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项目依然较多,一些不合时宜的项目仍在收取,而且征收比例不低。所以减免与小微企业相关的收费项目,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政府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及时审慎出台实质性降费措施。如可以免除小微企业的残疾人保障金、城市建设、教育等附加费,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应允许小微企业在特定时期,下浮企业负担“5 险 1 金”的支付比例;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因此减收的费用,可考虑由政府财政适当予以补贴。

  5.3 完善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

  一是加大对小微企业在研发方面的税收优惠。例如,有些小型微型企业无独立研发能力,可鼓励其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然后通过实施税收减免、费用扣除、延期纳税等多重方式,全方位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展自主研发活动;若小微企业的投资用于企业自主研发或合作研发,则允许其从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扣除;并且对于研发成果收益,则应予以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则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小微企业积极进行科研、应用、商业化,最终提升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赢得客户信赖。例如英国政府在这方面做得较好,其积极推行小微企业研发税收减免税政策,明确规定:对于年营业额低于 2500 万英镑的小微企业,若年研发投资超过 5 万英镑,则可享受减免税 150%优惠;而暂未盈利的小微企业若投资研发活动,则可提前申报税收减免优惠,后期可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 24%的资金返还。

  二是加大小微企业在引进技术人才方面一些税收优惠,人才缺乏也是小微企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要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引进人才,对小微企业吸引大学生、科技人才就业的可按一定比例设置企业主体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的减免比例;鼓励小微企业与高校联手,开展专业的职业培训,所产生的教育培训费用,允许小微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标准以外据实扣除。

  三是完善税收抵扣和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在研发技术、职工培训和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加大力度。在小微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其购买的实验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从而加快其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最终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如日本政府规定:若小微企业的设备应用于新兴产业,则可 5 年内折旧完毕;若属于电子设备,则直接提取 30%的特殊折旧;同时还规定在限额范围内,小微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可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扣除率为15%;对于小微企业由于技术创新导致亏损的,可以返还上年度已缴的部分税款。
  
  5.4 鼓励小微企业创建和投资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加大对新创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达 6 万元为标准,不超过标准的,免征所得税三年,超过标准的,按其所得额的 50%征收二年;例如:法国政府规定针对新创建的小微企业,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还规定创建时间不满 5 年的企业可以扣除应纳所得税 50%的费用。例如,英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规定:若投资者单独和合伙投资创办小微企业,均可享受税收减免,其投资额的 60%可以免税,并且每年的最高免税额为 4 万英镑,企业税从 38%降到 30%.韩国政府规定对新创建的技术密集型小微企业,可享受 6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及 4 年减半征收法人税的优惠,对于投资新办小微企业的资本利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是投资者若投资创建小微企业,可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中抵扣其投资额的 40%;比如:意大利对于投资者投资小微企业,可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中抵扣 25%或者 20%,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其成功做法。

  三是小微企业在获得利润后,若继续用部分净利润进行再投资,则可享受一定比例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从而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企业规模;小微企业将科技创新项目的收益再投资于科技创新项目的,也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是准许小微企业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其境内外投资的净资产损失。

  5.5 制定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在小微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担保机构方面,应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享受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涉及到营业税减免政策。截止2012 年,共有 16 家机构成功申报获得 3 年免征营业税的资格,累计减免营业税达 5000 多万元。

  二是出台所得税、营业税减免政策,扶持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及业务政策等,以缓解这些金融机构的高成本压力,改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出台推进民间资本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向小微企业注资所产生的税收效益,可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降低税率征收,让利于小微企业和投资方;如美国政府为扩大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对私人资本投资小微企业实行资本利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资本投资利得实行超过五年的 5%的税收豁免。
  
  5.6 优化小微企业纳税服务

  5.6.1 规范纳税辅导

  管理与服务并重已经成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理念,目前大多数税务机关都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力争为纳税人提供便利。西方发达国家也通过发放宣传册、新闻媒体、电话提醒、走访服务、互动座谈等形式给纳税人提供针对性服务,实践证明,我国已经逐步借鉴并取得了一些成效。当前税务机关应当改变以前“重大轻小”的服务倾向,进一步扩大服务的覆盖范围,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一是征集辅导需求。要紧跟经济发展形势适时开展涉税需求调研,利用行业协会、调查问卷、上门约谈和服务沙龙等形式广泛搜集纳税人的需求、意见和建议,不断开辟需求反馈渠道。同时将纳税人的需求进行分级分类,针对性出台辅导计划,切实突出政策服务、办税服务等,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二是完善辅导机制。由于新办的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上很多地方不规范,在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方面应加强辅导培训,提高小微企业在财务核算管理方面的能力。要根据辖区纳税人具体情况出台调查需求机制、涉税辅导机制、意见反馈机制等,充分依托“纳税人之家”、“纳税人学校”等为小微企业开展专业化税收辅导,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征管资源,如网络、短信平台、手机报、政务微博、微信等及时提供政策信息,并积极与纳税人互动沟通,切实为纳税人提供诉求平台。尤其要创造条件,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小微企业,提供建账建制的业务指导、信息咨询、财务分析和企业发展分析等服务。

  5.6.2 深化审批改革

  继续深化和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切实为小微企业纳税人减轻负担。一是简化行政审批项目。梳理行政审批项目,除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审批项目外,不得自行设立审批事项。二是规范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公开行政审批的所有过程。积极改进行政审批方式,使用网上办税服务厅,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和受理,并逐步扩大网上审批的范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从小微企业纳税人实际出发,切实为企业提供便民服务。三是加强行政审批监督制约。建立行政审批动态监控机制,进一步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实现行政审批阳光操作。建立行政审批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和方法,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如果发现违法审批现象,确保严肃查处。
  
  5.6.3 推行税务代理

  小微企业建账建制能力普遍较弱,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税务机关要对小微企业细心引导,消除歧视。大力推行税务代理制度,避免纳税人因为政策不熟而产生涉税风险,进而增加纳税人办税成本,也可以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税务机关要拓展小微企业的法定代理业务范围,建立中介机构税务审计常规机制;召集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每年的营业淡季,免费为小微企业提供专门的顾问、咨询;鼓励中介机构针对小微企业采取相关的税务援助,比如可以采取诸如“送税法上门”的形式;此外,给予这些中介机构一定的政府资助、税额抵免、表彰嘉奖等,以达到税务机关、小微企业和税务代理中介机构三方共赢的局面。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中介的沟通协调,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管理,积极推广税务代理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让小微企业能及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减少纳税风险切实减轻小微企业涉税负担。

  5.6.4 成立小微企业服务中心

  成立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按企业经营规模大小来确定进入服务中心的标准,并以自愿的形式加入。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及时掌握生产经营情况,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开展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优势为区域小微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平台支撑,有利于提高小微企业的经营效率,提高风险应对能力,从而不断促进小微企业成长。如果小微企业是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可以享受简并征收、简化方式等手段进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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