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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法规(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4436字

  综上所述,通过对美国、OECD 和其他国家的转让定价税制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到一些经验启发:

  1.详细规定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虽然我国规定了五种转让定价纳税调整方法,分别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但仍显模糊和不足。国外对上述方法都规定了详细的使用说明,如美国对于这些方法给出了大量的参考案例。我国在这方面仍显不足,需要予以改进。

  2.健全多层次的转让定价税制。美国和 OECD 基本上都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了单方面的规定。美国在《国内收入法典》482 号文第四节中专门阐述了无形资产的纳税调整方法。同时 OECD 在转让定价指南中特意成立一个章节就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问题进行规定。?

  3.积极推行预约定价协议。日本是世界上最先将预约定价安排应用于实践的国家,其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纷纷制定了预约定价协议。这标志着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重大变化,税务机关不仅对转让定价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调整,而且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就介入到企业转让定价决策中,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开始从事后审核调整向事前、事中管理延伸。

  第六节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发展--预约定价安排。

  一、预约定价安排概述。

  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s,简称 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2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需要纳税人、一个或多个关联企业,以及一个或多个税务机关进行磋商。预约定价安排在解决国际贸易中发生的利润分配或收入归属问题方面及处理多边成本分摊协议时特别有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是预约定价安排磋商成功的关键因素。

  预约定价安排可以涉及纳税人的所有转让定价问题,也可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将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局限于特定的交易。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以后年度的交易,其最终期限取决于所涉及的行业、产品或交易。预约定价安排也可以提供机会将双方认定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用于以前年度未解决的类似的转让定价问题。但是,上述这种情况需要征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致的同意。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优缺点。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企双方对涉及到的转让定价问题或者潜在的纳税争议,通过相互协作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一种有效措施。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是税企双方相互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建立在公正、平等、公平的基础之上,为税企双方更好地相互协作、加深对彼此的了解以及减少对抗提供某种现实的可能性。预约定价安排的优点非常明显:一是预约定价安排为企业未来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提供了某种确定性,从而带来企业正常经营及缴纳税收的确定性,也为税务主管机关带来了可预期的收入。二是预约定价安排有效避免了国际重复征税,使企业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避免被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三是预约定价安排有助于整体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的协调发展,保障纳税人相关权益的实现。

  预约定价安排的缺点为:一是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可能对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因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未得到关联交易另一方税务机关的认可而可能遭到转让定价的调整,因而并不一定能给纳税人带来税务上的确定性。二是实施预约定价安排可能造成调查资源上的不足。预约定价安排通常需要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经验丰富和掌握外语的税务人员,税务机关需要花费专门时间来培训涉及转让定价领域的专家,以满足企业对这些领域的需求。三是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对象有限。

  预约定价安排实际上并不适合于所有的纳税人,因为预约定价安排费时、费钱,一般规模的纳税人根本负担不起,特别是需要相关业务专家帮助时更是如此,因此预约定价安排一般被更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涉及重大转让定价的个案。

  三、预约定价安排在全球的发展。

  美国国内收入局 1991 年 5 月公布《税收程序 91-22》,正式赋予了预约定价安排制度的法律地位。1996 年,美国国内收入局对办理预约定价安排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此后在 2004 年和 2006 年颁布了相关文件,对申报预约定价安排的收费标准、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时限、资料报送要求等方面予以完善。近几年来,美国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及受理件数日益增长,其发展较其他国家更为成熟。

  《OECD 转让定价指南》提出预约定价安排是税企双方对涉及到的转让定价问题或者潜在的纳税争议,通过相互协作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一种有效措施。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是税企双方相互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建立在公正、平等、公平的基础之上,为税企双方更好地相互协作、加深对彼此的了解以及减少对抗提供某种现实的可能性。

  日本在 1987 年制定了事先确认制度,因此也是较早开展预约定价安排的国家。2001 年 6 月相继颁布了《转让定价管理指南》和《相互协商程序管理指南》,对预约定价安排程序和相互协商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近几年来,日本国税厅检查部门与双边磋商部门加强合作,以加速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过程。

  在澳大利亚,预约定价安排的发展也较为成熟。最能代表其成果的是该国1995 年颁布的税收条例 TR95/23,为该国运用预约定价安排程序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条例涉及的内容非常宽泛,对如何申请和获得预约定价安排提供了详细指导。此外,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等国也具有较为丰富的预约定价安排经验,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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