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我国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的选择与模式设计
通过上述的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国际上实施的三种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各有其优缺所在,而把视角转回我们国内的个人所得税制,我们需要分析当下我国现行所得税制的问题所在,除此之外,还需要结合我国当下的国情现状。通过结合这些现状从而推断出我国的改革之路何去何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4.1 我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
我国自 1980 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这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其特有的税制弊端注定在现今的中国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而国家一次次的提高免征点实际上对于改善现有分类所得税制也是杯水车薪。因此,自从 2003 年起,国家开始推动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推动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改革。而在研究如何改革之前,我们先阐述下当下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所在。
4.1.1 现行税制难以体现税务公平
作为收入调节的重要税种来言,个人所得税倘若有效,应该能缩小人民的贫富差距,但从我国当今国情来看,我国贫富差距依旧巨大,我们可以通过我国官方公布的基尼系数可以看出,如下图所示:【1】
除了基尼系数表示我国面临着巨大的贫富差距问题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其他数据表明其他方面的贫富差距,如下图所示:【2】
造成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巨大的原因是很多样化的,个人所得税仅仅是其中的原因,如果仅仅因为贫富差距大,就说明个人所得税难以体现公平,这样的观点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还需要从个人所得税的构成来看,我们从全国个人所得税额较多的城市上海为例。【3】
通过上海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我们可以看出,在上海这样的收入多元化的城市里,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中占比最大的仍然是工薪所得,占了 80%左右的比重,而其中资本性所得,例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等,相比于工薪所得是十分低的。但我们从现实中了解的信息可以知道,收入越高的人往往工薪所得占其收入的比重是远不如资本所得的比重的。而从个税收入结构中我们便可以看出,一般工薪阶层的工薪所得成为了个税的大头,而富人阶层的资本所得在个税结构中相对小许多,以至于如今的人都称个人所得税为工薪阶层税。通过这样的收入结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不能够体现公平性的。
除此之外,我们若通过查询统计年鉴里关于城镇居民的收入情况。在此,按照其中对收入不同者进行分组的调查数据,我们利用式子居民实际税负=(总收入-可支配收入)/总收入其中总收入减去可支配收入我们近似的将其等同于个人所得税额,因此居民的实际税负的统计结果我们便可以得出。通过计算出不同收入者的税负情况,统计结果如下表:【4】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中国,不同的收入阶层实际上承受不同的税负,整体上是低收入者反而承受着较高的税负,高收入者反而承受较低的税负,而且从中国传统思维考虑,还存在高收入者隐瞒自己的收入,实际税负更低的情况。
通过这样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造成的税负不公。
4.1.2 现行税制下征管能力落后
如今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除了在税负上表现不公外,在征管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税务部门的信息流难以流畅运行,由于受到现行征管体制的影响,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方面无法做到及时信息共享,导致纳税人的各项信息无法即使获取,这样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情况把握不足导致税款征收的效率极低。 而这种情况在一些落后地区,由于硬件条件的限制,甚至已经达到一种失控的状态。
其次,是税源上控制不力,代扣代缴功效有限。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一般情况下分为两种,一种是自行申报,另一种则是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由于存在较大的自主性,在税源上的控制原本便不易执行。而更多的税则是在代扣代缴征收上。而代扣代缴是由支付方执行的。而在现实中,许多支付方嫌代扣代缴手续较为麻烦,或者扣税会不利于人情疏通而不进行代扣代缴。或者仅仅对固定工资的部分进行代扣代缴,但往往这部分收入都不会高于免征额或者略微超出,对于奖金、福利、补贴等等其他收入则不进行代扣代缴。在处罚措施方面上,由于力度的不足,这也导致了代扣代缴征收制度难以落实到位。
再者,现行制度导致税务人员出现不良作风。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人员的工作量巨大,而在现行税制上代扣代缴仍为主要的税收征管制度,因此税务人员更多采取一种消极被动的态度,对个税征管主动性不足,较少的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统计调查,这样会导致国家税款无形中发生流失。而另一方面。税务人员在现行专管员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权利,因此滥用手中权力对纳税人进行各种徇私枉法的行为,不仅扰乱整个税制的合理运行,也导致了纳税人的积极性下降。
最后,我国的税务机关一直以来重征税而非服务,在我国这样的理念下税务稽查以及服务人员实际上比例是较低的。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税务服务人员机构是更为合理的,因此我国目前的税务征管人员是难以跟上个税的发展的。此外,我国的税务人员专业性有待提高,在目前的公务员考试中,有些虽然有限制税务专业人员 ,但并没有在会计以及税法等学科上有较严格的要求,虽然专业匹配但或许所掌握的知识仅仅是片面的学科,而非综合税法以及会计的专业人才。而正这样的状况,每年还需要大量的培训以应付逐渐复杂的税务工作。
这样的做法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与成本。据国家税务总局披露,当下中国管理3000 万纳税人但仅有 100 万税务人员,每年征收金额为 3944 亿元人民币,平均每人管理 30 个纳税人,每人每年征收额 394400 元;而在美国,共 13519 万纳税人被约 10 万税务官管理,这些税务官每年要征收总额为 20365.57 亿美元的个人所得税,每名税务官要管理 1352 个纳税人,平均每人征收额 2036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14255 万元;从人均管理纳税人数上来看,美国是我国 45 倍,从每人征税额来看,美国是中国的 361 倍。另外,据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做出的研究数据,在中国,征税成本约占税收总额的 5-6%.但是在美国,征税成本则为0.58%.可见效率之低。在征管条件上,中国不仅计算机网络等没有实现部门之间的对接,甚至由于经济的落后导致小地方的税务机关都没法做到内部联网使用,而这种缺乏部门间交流的体制,不谈能否全面监督国民收入的情况,甚至对已申报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也未必掌握清楚。在这样的税收征管能力下,纵然优良的税制在发达国家完善的税务人员培训体系下能够得到很好的发挥。而在中国地域辽阔,中小企业与个人经营鱼龙混杂的经济社会里,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却远远不足以适应二元所得税制等的高要求。
4.2 我国当下税制改革的国情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税负不公以及税收征管落后的诸多问题。因此国家本着公平为先,效率兼顾的战略决定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而在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中,我们既不能不参考现行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的国际做法,同时也不能全然照搬国际上的经验。而这其中的权衡标准便在于我国的国情。只有根据我国的国情选择出适合我国当下的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这才是我们改革的方向所在。因此,本节主要介绍当下我国几个主要的现状国情。
4.2.1 经济发展水平仍有待提升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在选择税制模式上,经济发展水平是其中的考虑因素。
当一个国家在经济落后的情况下,税制更应倾向于一种效率为主的模式。而当经济发展起来后,伴随着贫富差距的扩大化,公平才逐渐成为税制模式的主要目标。
如下是中美两国的 GDP 以及人均 GDP 数据。【5】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按照现价美元单位来算,中国的 GDP 水平仅为美国的三分之一,但我们也明白,即使不到美国 GDP 水平的一半但中国依旧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排名也仅低于美国的经济总量。而从人均 GDP 这个更为真实的衡量目标来看,中国更是远远落后于美国的水平,在全世界的排名则处于尚需发展的发展中国家队列。因此从经济发展水平上来看,中国仍需在税制模式上以经济效率为主。这也是中国的国情现实所在。
4.2.2 投资理念的国际化
半综合所得税制由于对绝大部分资本采取累进税率。因此在侧重公平时就会损失效率。由于美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不同投资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会导致不同的投资有不同的有效税率。除此之外,美国还对储蓄利息征税。另一方面,美国政府还讲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定的较高,进一步影响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导致高税率应税活动转移到避税方向或者资本外流。因此,美国的许多投资者更多将资本进行对外投资,而且利润大多留在国外不回流本土,这无形中让美国的经济减少了很大的一块收入。
而在中国现今的国情下,我们需要明确看到中国目前的资本结构现状。如下表所示:【6】
我们通过查询全国的税收数据来看,可以发现就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其中关于资本所得的部分,占有绝大部分的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对于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我们也可将其看成资本所得,那么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占了极大比重的当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从这样的比例结构来说,我们就应该抓住主要的因素进行研究,因此我们的分析重点也就集中在若采取半综合所得税制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转让所得的影响。
就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部分来看,在 2008 年以前,其中的储蓄存款利息一直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的主要部分。自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国税总局提出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同时从 2008 年 10 月 9 日起也暂免征收利息税。2008 年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收部分大幅下降,直到 2012 年,占比已经只剩 0.5%.因此我们分析时储蓄利息所得已经不再是考虑的因素。而对于剩下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我们可以认为是作为个人借贷利息所得以及个人从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但无论是个人的借贷利息还是说从企业获得股息红利,都应该作为一种个人投资的所得,也是社会融资的重要来源。因此,我们通过查询数据发现:【7】
从上面的图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近些年来的社会融资来源渠道,从 2006 年开始,人民币贷款规模比例逐渐下降,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等其他渠道迅速上升。这样的比例分步意味着我国以居民储蓄存款为基础的传统融资渠道开始逐渐萎缩,民间融资开始逐渐发展,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居民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导致更多的个人更倾向于追求更高收益更高风险的投资产品,从 2013 年底“余额宝”的兴起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爆发,更加证明了我国居民在投资理财观念上的变化。同时,我国自十八大以来更加强调深入的金融改革,也意味着在不久的未来或许境外投资不在受限,个人的资本完全可以流动至国际金融市场。因此,若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再加以征收累进税率,从而降低该类投资渠道的收益率,则有可能导致我国个人资本的外逃,从而导致中国境内投资额的减少,从而对经济实体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我们说,从效率层面来看,我国若对未来的经济开放有更大的战略眼光,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则不应对资本实行累进税率。
而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我国现行税法,我们可以看出财产转让所得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转让有价证券、建筑物,还有转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车船等财产。出于上部分的资本所得解释,从效率角度来看,转让有价证券低税率有利于活跃金融市场,为实体经济提供经济来源,而转让机器设备等实行低税率则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升级更新,对于生产企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然后,对于房地产的转让所得,我们认为从我国现有的国情而言,可以采用累进税率。
总体而言,在于当下的中国由于投资理念的转变,许多人在金融管制逐渐放开的前提下可能将投资于海外市场,而在这样的国情下,采取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导致资金的外流以及国内资本的缺少,这样是不利于当下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4.2.3 个税占财税收入的比重低
受限于中国现行的税制,个税的贫富差距调节作用其实是不利于发挥出来的。
我们要清楚作为一个调节工具,如果它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个体来言是一个比重大的部分,那么这样一个有效调节的工具效果就会更为明显。相反,如果一个工具的比重较低的话,那么这个调节功能便十分受限。因此如果我们判断中美两国在此的差异存在。通过调查数据,我们可以得出下表:通过上表我们可以在美国个税总额几乎占到联邦收入的一半,同时也在全国GDP 总额占有相当比例。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调整力度是非常大的,这样的高比重下,注重公平的半综合所得税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后再看看中国的现状,个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仅有 7%左右,在 GDP中也仅占比 1%.因此对于国家或者个体而言,个人所得税都不是他们收入或者支出的主要部分,在这样的情况下,纵使设计良好的税制也不能很好的发挥其该有的调节作用。而这种财税体制是自从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便已确立,并非一朝一夕便能改动也非本文要阐述的观点。因此认为,在当下中国的个税改革中,如果过分强调公平性,在现行的财税体制也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
4.2.4 我国民众纳税意识有待提高
实行更为公平合理的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自觉的纳税意识与强制性的征管二者不可或缺。若在美国,无论收入高低都要进行报税方便税务局进行统计,因此可以较为翔实的看出整体的纳税情况,可以通过下表看出:【8】
以 2010 年来看,我们可以看出,报税家庭在美国就有 1.35 亿户,而收入前10%的就有 1350 万户,他们所占的收入就大约占了收入的 40%,而所纳的税也占了总额的 70%左右,且税率远高于低收入群体,这一方面不仅反映出美国富人成为纳税大头,同时也反映出美国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情况,虽然高收入群体仍可以采取一系列合法的避税手段进行避税,但他们仍需对自己的收入进行申报,并且受到个税体制的调节。相反,对于中国而言,不仅无需全面纳税而无法了解纳税情况,同时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意识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以及逃税等各种因素影响下减弱,2007 年 4 月 13 日,国税总局首次公布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情况。
据统计,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且在各地税务机关有记录的受理个人申报数为 162万人。而据税务机关自己的测算,我们 2006 的符合自行申报要求的,即年所得超过 12 万元的人数应该在 600 万人左右。但通过数据我们发现,实际缴纳人数仅仅有 162 万人,由此可以证明我国纳税人的收入隐瞒状况以及纳税意识的薄弱。
4.2.5 强力度的宏观调控需求依旧存在
在经济宏观调控上,国家依旧存在这市场调控的需求,以目前的财产转让所得情况为例,转让所得应该属于资本所得,若按照二元所得税制来看,应采用比例税率。但是就从我国税收收入结构来看,房产转让所得在财产转让所得中占比约为 25%,但是对于房地产的转让所得,我认为从我国现有的国情而言,应该采用累进税率。【9】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近些年来房地产市场迎来了最为火爆的时期,各大中小城市的房产价格大涨,也带动了许多所谓炒房客的存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泡沫越炒越大,许多人通过炒作房产身家倍涨,但他们往往是身负巨债,一旦出事则逃之夭夭,从而对我国的经济体系带来很大的隐患,出于房地产调控的目的,房产税被无数次提上议程但又始终没有实质成效,困难重重。因此作为房产最后的买卖环节我们可以对其进行调控。对房产转让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再辅以其他措施区分刚性需求居民以及炒房者,例如将总所得按照其持有的年月数进行分摊,再适用累进税率,便可以达到长期持有者房地产转让所得税负较低的效果等等。
因此个人认为若一味的按照二元所得税制那般对资本所得采用比例税率会有点违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但采用半二元所得税制的灵活做法,则可以进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税收这一调控工具的作用。
4.3 我国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选择-半二元所得税制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在过去的时间里或许完成了它应有的使命,而在当下的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诸多领域存在着它的薄弱无力。因此国家才提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的改革。但改革并非随便拍拍脑袋就可以决定最终的改革取向,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更应该的是参考我国当下的国情情况,从中选择适合我国的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而通过上述的国情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得出我国在当下应该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何去何从。
4.3.1 我国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定位
今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应该如何选择,主要在于在公平与效率上的平衡取舍。而这样的选择实际上又反过来影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效果。
就当下的中国来讲,公平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的共同认识。因此公平调节分配功能必然是税制模式改革的首要考虑。这一点在诸多学者以及社会人士都是认可的。但是我国提出改革这么多年来,为什么没能拿出一个实质性的改革方案而止步不前。个人认为便在于改革的整体目标不能很明确,仅仅过于考虑公平性而忽视很多国情的限制,例如对于效率的底线。导致方案的可行性不足。
首先,就公平性来讲,我国也不能过于强调它而没有对它有一个更为准确的定位。就中国目前税收收入中仅占比约 7%的个人所得税而言,这样的规模难以承担中国收入分配失衡的问题。也难以发挥公平调节的作用。而且中国的贫富差距分配问题也非一朝一夕出现的,它的出现可能更多是由于初次分配上的不公,例如特权阶层、垄断阶层等等,而这些不公牵扯到许许多多的因素,也不是单单个人所得税一个税种所能解决的,还需要诸如转移支付等手段的配合,将实现公平的愿望全压在个人所得税上也是不现实的,毕其功于一役显得不太现实可靠。
其次,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发挥,也需要受到效率的约束。我国虽然超越日本已经在国家经济总量上跃居世界第二,但从人均收入来看仍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在未来的经济建设中,经济发展仍是国家工作的重心。公平固然重要,但经济的发展效率同等重要。一味的强调资本劳动共同纳税,一味的强调公平,必然导致资本的外流与经济的衰退。到头来,只会损坏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影响做大做强国民收入的这个“大蛋糕”.结合上面的分析,我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定位是:限于当下征管水平,首要考虑公平调节,同时尽量减少经济效率的损失,公平性与效率性兼顾。从而使最终的经济获得长足发展。
4.3.2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半二元所得税制
结合我国在税制改革的定位,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选择这个问题上,我认为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公平性、效率性以及征管条件。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合理分析才能选择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按照 OECD 的分类方式,半综合所得税制、二元所得税制以及半二元所得税制都是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这三种综合所得税制中,半二元所得税制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
首先,我国并不适合半综合所得税制。通过前面以美国为例子的半综合所得税制分析,我们知道虽然美国国情与我国一样存在分配不均的问题,而且美国通过半综合所得税制有效进行了公平分配调节。但是我们不容忽视的是,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经济实力远超中国。中国从人均 GDP 来看,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经济建设仍是主旋律,而发展需要吸引与留住资本。因此采用半综合所得税制不利于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而且,当今世界成功实行半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基本上是电子信息应用化高以及民众纳税意识强的国度。而我国由于地区发展不均导致硬件上没能跟上发达国家的脚步,另外全民的纳税意识并未培养成功。在这样的情况下采用半综合所得税制。税收管理十分困难,而且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纳税人轻易逃税,从而损害公平与效率,得不偿失。
其次,我国也不适用于二元所得税制。虽然二元所得税制在效率上由于引入资本所得比例税率,在资本全球化的今日有利于防止资本外逃,促进投资从而发展经济。在公平性上,我们通过瑞典的数据来证明二元所得税制也是能促进税负实现累进性的。可以说,二元所得税制其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性与效率性。但就今日中国而言,不适用的最大的根本问题还是在征管水平上。一个再好的制度设计,没有适当的征管能力配套也是不可行的。二元所得税制最大的问题在于对混合所得进行收入分割,而收入分割一来对纳税人的准确申报要求高,二来对税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高。而这两点在当今中国纳税意识差,税务人员参差不齐,人均工作量大的国情下不具有操作性。若采用诸如北欧国家过去采用的无风险利率加风险报酬的做法,又会导致税收套利以及其他逃税现象的发生。
而这些也是导致近些年来北欧国家希望对二元所得税制加以改革的因素。
因此,在兼顾公平性与效率性的基础上,同时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税收征管能力情况下,最适合我国的应是半二元所得税制。作为二元所得税制的进化版,它与二元所得税制的区别在于将所得进行详细的分类,而非简单的“二元”,即多数资本所得仍是比例税率,其中少部分所得适用累进税率。相对于二元所得税制而言,这种做法可以根据政策目标灵活对待不同资本所得,强调公平则可实行累进税率,强调税率则可适用比例税率。而在征管方面,二元所得税制中的难以分割的混合所得在半二元所得税制下,可以单列为经营所得,作为特殊所得进行单独征收。同时,在税款申报与源泉扣缴方式等方面,半二元所得税制下更多采用并立型累积扣缴模式,这种模式,一来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将大量工薪阶层等小额收入者排除在自行申报之外,减少自行申报数量从而减少纳税成本,二来可以让资源精力有限的税务工作人员在年末减少工作量,从而集中处理税收大户的工作,减少税收管理成本并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三来,半二元所得税制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分类征收的特征,这一点与现行税制有相似点更利于纳税人与税务工作人员的适应,从而快速推进税制的深入改革。
总的来说,结合我国国情,半综合所得税制强调公平同时造成较大的效率损失,无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另外,在我国现有征管水平下也无法施行半综合所得税制。二元所得税制相比于半综合所得税制,能够有效的兼顾公平与效率,但由于征管条件的落后也无法推行。而半二元所得税制同时符合公平与效率的目标,而且也适用于我国当下征收管理水平低下的状况,在我国复杂的国情之下,有着较强的操作性以及灵活性。因此,我认为我国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改革方向应该选择半二元所得税制。
4.4 半二元所得税制模式设计
4.4.1 所得分类与税率结构设计
若在效率保证以及公平兼顾的基础下,再进一步考虑税收管理的便利性,主要是减少自行申报者的数量从而与现行分类税制有一个过渡衔接,小综合、大分类的半二元所得税制自然是当下较为理想的选择。我们可以把当下个人所得税法中的 11 类个人所得整合成三大类,一是劳动所得,它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二是资本所得,它包含的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三是生产经营所得。
它包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企事业的承包经营所得。
征税时段以年度计量,然后设置三种税率。对于上述三种所得,绝大多资本所得仍适宜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而劳动所得与生产经营所得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劳动所得,要符合现今的税务改革趋势,即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税率层次。劳动所得层次应该采用 3-5 级,最高边际税率来看,不应超过国际上认可的标准 40%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由于生产经营所得本质上仍属于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的混合所得,但由于是个人所得,本着收入分配调节的目的,因此也不适用与比例税率而应适用与累进税率。
但由于其属于混合所得,那么最高边际税率应低于劳动所得但又高于资本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既可维持现今 5%-35%的 5 级税率。对于资本所得的税率,仍可维持现今的 20%比例税率,但对于其中部分的资本所得,如持有期不满一定年数的资产处置所得,如房产所得,则出于调节目的,应设置较高的税率,从而调节收入分配以及对市场进行宏观调节。
4.4.2 税前扣除办法与征管方式
由于我国国情原因,如家庭成员收入来源不同,甚至工作地域不同,因此若采用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有诸多不便,也难进行实际操作。故我国今后还是适宜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对于上述的三类所得,可以分别采用不同的办法进行税前扣除与征管。
首先对于劳动所得中的工薪所得采用累积扣缴法,按月由支付方进行代扣代缴,而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再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税费、损失等,按全年应纳税额再进行汇算清缴。而对于可扣除项目,除了现今的五险一金外,参照国际做法,应另外包含家庭成员吃穿用行的基本生活费,第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子女抚养费,一定限额内的教育支出、保险费等等特殊扣除。从便利角度考虑,对于不易据实扣除的则按照一定的定额或者定率进行标准扣除。对于年末汇算清缴,则借鉴日本与韩国的经验,可由税务机关的预算中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然后委托支付单位进行办理。至于劳务报酬与稿酬所得,出于非连续性的考虑,则按所得的一定比例扣除成本。而再按照一定的比例税率由支付方代扣税款,在纳税年度后对于自行申报的作为预提税款抵扣最终应纳税额,否则作为最终应纳税款。
对于资本所得,在进行相关扣除后,应实行源泉扣缴税款或委托代理征收的方式。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应税所得额应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准,不应考虑税前扣除。而对于其他资本所得则可采用目前的扣除标准。在征管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应该由税务机关委托相关管理部门或者交易机构,例如房管局、车管所、国土、街道、居委会等代征税款。
对于生产经营所得则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而在年度结束后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税费损失等后再汇算清缴。而对其中财务制度不健全,规模小的个体户则采用税务机关的简易的核定征收办法。对于查账征收、自行申报的扣除标准原则上应该跟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统一,从而避免增加税法的复杂程度以及不同的扣除方式对生产经营效率的扭曲。
通过上述的办法后,绝大多数人由于采用代扣代缴或者未超过免税额等无需自行申报。而自行申报的那部分人包括全年各项所得总额较大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多处获得工薪所得且其他工薪所得额较大的纳税人,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等。而这样的税款缴纳方式以及申报方式基本上衔接了现有的做法,有利于减少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4.4.3 改革配套机制
首先,由于要最大程度的保证代扣代缴以及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因此在税源监控上税务机关应该准确掌握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以及法定扣除的相关信息。出于这样的目的,应该采用如下三方面的机制。第一是强制推广财产实名登记制,尤其是股票、债券、存款等金融资产和车船、房地产等其他财产。第二是强制推行非现金结算制,由于现金交易脱离金融体系监管,因此难以让税务机关进行监控。而推行的最好办法就是规定单位在支付工资、津贴、劳务报酬等各类收入时,超过一定金额的,必须采用转账的方式而不可采用现金支付。第三是建立起一个包括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的涉税信息交换、报告以及共享的制度。另外对于特定所得的支付方、管理部门、交易机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他们及时提交纳税人的收入资产有关信息。从而形成全国联网的个人涉税信息平台,这样会方便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网络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全面的比对稽核。
再者,要确保个税的有效监管,应该要解决税权划分问题。从国际惯例看,个税既可是中央税也可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无论如何,国税机关必然是主导单位。这其中原因在于个人所得可能存在与不同的行政区域,若由各地自行主导,则容易造成跨区域征管不易以及区域之间的税务摩擦等。因此,应当由国税机关进行主导征收,但也要考虑到地方上的积极性给予不低的地方税收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