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我国旅游业税收政策简要分析
2.1我国旅游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2.1.1我国旅游业应纳税种
1994年幵展的税制改革是我国税收历史上影响最深远、内容最丰富的一次税制改革,通过改革我国基本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框架,我国旅游业较完整的税制体系也随之形成,并且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地对税制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出台多部关键法律法规,确立了旅游业应纳的基本税种。具体如下表:
此外还有其他一般性规定,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拥有税目表中相应交通、作业车船的旅游企业,还应缴纳车船税。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车船税实施定额税率,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旅游餐饮、住宿、购物娱乐企业等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公园、名胜古迹中经营用地需缴税。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施定额税率;旅游企业自有使用房产或者出租房产,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自用房产按照房产原值扣除10%-30%后的房产余值以1.2%税率按比例征收,房产出租按租金的12%征收。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总体来说,我国旅游业形成了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增值税快速发展,多项税种补充的税制体系。
2.1.2我国旅游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旅游业具有低污染、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能力强等优点,是国民经济优先发展产业,国家也出台了积极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1)营业税优惠
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应缴纳营业税,但可以享受先征后返的优惠;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设在西部地区的内资和外商旅游企业,在2011-2020年间仍然可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旅游企业自取得经营收入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台湾航空公司从事空中直航业务取得来自大陆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3)关税等其他优惠。
在海南购物的境外旅游者购物达到起退点的,离境时给予退税11%的优惠;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旅游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间接优惠旅游企业如果购置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环保、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旅游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可以税前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的100%.
2. 2我国旅游业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旅游业是以服务为经营对象的特殊产业,一方面旅游业涉及国民经济大量产业部门,经济带动能力和就业吸纳能力极强,属于“无烟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另一方面,旅游业有着自身特有的经营规律,如旅游价格需求弹性极强,极易受到突发事件和政策冲击。因此,参照符合市场规律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原则制定旅游业税收政策,能够更好地调控旅游业的发展。税收政策制定的依据通常是从效率和公平两方面来看。
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的理想状态是税收中性,即要求税收不对资源配置进行干预,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然而绝对税收中性是不现实的,能够利用税收的调控作用最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是较为理想的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行政效率。从旅游业的角度来说,税收政策应该在以下方面尽量发挥导向作用:吸引更多旅游业的投资;推动旅游业产品创新和产品质量的提升;推动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幵发;提升我国旅游业国际竞争力;发挥旅游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特点,鼓励吸纳就业。并且对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抵扣成本的范围、加强发票的管理,以避免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通常在支付能力和受益程度标准下考虑,即税收应按照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获益的程度来分担。理想的税收公平应当是相对的公平。
从旅游业的角度来看,税收政策应当使旅游业的税负同其他产业相比与其创利能力相匹配;尽量避免重复征税问题;防止税收的流失,推动企业间的平等竞争。
2. 3我国旅游业税收政策问题简要分析
法律法规不完善,易导致税收流失现阶段基本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规定适用面太广,税目太少,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中关于旅游业的文件寥寥可数,且都是以加强征管,修补现有税制为主,没有一套完善成熟的旅游业税制体系。法律法规不完善直接导致企业无法照章纳税,税务机关无法依法治税,提高了企业的税收遵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不利于效率的提高。现有政策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比如短途旅游即付即走的特点导致大量收入不会经过企业账目,同时游客较大的流动性和索要发票意识的薄弱使得发票无从控制。旅游活动有自己的特点,迫切需要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行为。
税收优惠少而单_,特殊领域优惠几乎空白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负担的主要税种。数据显示,旅游业缴纳的营业税占总税收的一半以上,2012年旅游业总税收为1869.85亿元,其中营业税为962.41亿元。营业税能否减免,直接关系旅游业能否轻装上阵。但现阶段营业税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只有博物馆、展览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税6、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免税,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适用面太窄,难以起到实质性作用。
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产业,需要政策予以支持的领域很多。一个典型的领域是免税旅游。免税旅游增长潜力非常大,中国的免税市场发展也非常迅猛,但总体规模仍然较小、经验不够成熟。现有政策也只重点发展海南离岛免税业务,并且优惠面不大,限额限购政策也降低了我国免税业的竞争力。
重复征税问题严重旅游业的重复征税问题是由营业税与生俱来的弊端决定的。营业税对收入全额征税,而旅游业涉及的业务很多,每个环节几乎都要缴纳营业税(除了商品销售环节),重复征税问题很严重。如提供应税劳务取得收入时,如果提供劳务需要使用含增值税的货物,那么对货物所含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形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同理将含增值税的货物替换成含营业税的劳务时,形成了营业税自身的重复征税。
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我国在2009年幵始进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于2011年幵始试点“营改增”政策,但“营改增”政策还尚未在旅游业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