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 警民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平台
警察的职业特征、工作环境决定了警民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平台,主要体现在:一是警民之间缺乏有效的对话平台。由于警察身份特殊,他们和群众只是片面、短暂的交流,部分群众也存在认识水平不高、辨识能力不强的问题,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上复杂的治安局面,无法正确评价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方法和方式,极易认为警察平时只会关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对老百姓日常的需求并不关心。在网络沟通中,由于网络的不安全性与公安具体工作的涉密性,双方很难就具体问题在网上进行深入了解,有些亟待处理的问题需要民警在现实中进行调查、分析、取证等,这些都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不能及时在网上答复群众,群众就误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从而导致对民警的信任感下降。二是警民之间矛盾缺乏疏通平台。随着群众对公共安全需求的不断扩大,社会治安问题日益严峻,警察公信力不断下降,警民之间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双方由于缺少有效的疏通平台,导致警民之间的矛盾激化。有些群众不愿意跟警察直接对话,认为警察依仗法律赋予的警察权侵犯个人私权,采取“非暴力不合作”的措施;警察面对不理解自己的群众,一方面感到沉重的职业压力,另一方面感到万分无奈与无助。他们都期待有第三方在他们中间进行调解,缓解双方的矛盾。但从现实来看,一般解决警民之间的纠纷都是由相关公安机关的上级政府进行调解,在官民信任度下降的环境下,这种调解不仅不会产生积极作用,甚至可能引起群众的更大不满,严重破坏警民关系。
4.2 公安机关主体方面的原因
4.2.1 民警角色定位混乱,警务界限不明确
从警察权力的来源来讲,警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两者之间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赋予警察相应的权力与义务,并通过警察行为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警民之间的警察权和公民权在理论上是均衡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革,公安机关面临各种新的问题,民警在社会转型期的角色定位也变得十分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安民警自我职业定位缺失。有些民警考入公安队伍只是为了解决个人就业问题,认为警察待遇较好,受人敬重。但是面对高强度的工作与群众不理解带来的心理失衡,很多民警开始迷失自己的职业方向。二是警民之间关系定位不清晰。有些公安民警认为警察就是人民的公仆,警察权来源于民而服务于民,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只要群众有困难,就应该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有些警察认为警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只有涉及社会治安的事件公安民警才有权利和义务去处理。在这种权责不清晰的情况下,公安民警很难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一旦发生干群矛盾,公安民警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三是公安机关为了改善公众形象,迎合群众需求,职能定位过高,对群众承诺过多,如提出“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口号,而实际上又很难实现,群众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埋怨警察失信于民。警察职能的泛化不仅不会提升警察的公众形象,处理不好反而会影响警民关系的发展。
4.2.2 部分民警能力素质不强
群众关注公安工作的核心是破案率,公安机关只有破案,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才能获得群众的认可。因此,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核心就是强化公安机关的能力建设。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信息迅速传播,人们知识水平不断提高,各种敌对势力与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人民内部矛盾凸显,高智商、高技术刑事犯罪进入高发期,给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方面,因为破案方法、方式不够先进,受到技术手段的局限,不能快速侦破重大案件,让群众心目中的人民警察形象受损,特别是一些多发性案件,涉及面广、危害性大,很容易造成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恐慌,对公安工作产生“大案破不了,小案不重视”的错觉。另一方面,有些民警业务水平不高,不会做群众工作,导致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意见。甚至有个别公安民警个人素质较低,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案件,执法不严、滥用职权,把群众亟待解决的事情办砸、办乱,引起更大的危机,严重破坏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4.2.3 部分民警公共服务意识不强
一是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一些公安民警缺乏主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意识,甚至连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也比较淡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够尽心,办事效率低,未能及时结案,没有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引发了群众的不满。二是缺乏警察公共关系理念。很多民警认为,只要自己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就可以了,经常忽视日常礼仪,在办案过程中个别民警接待群众态度生硬、语言粗暴,极易触发警察公共关系危机。另一方面,一些群众往往只看到警察握有执法权力的一面,却很少了解民警执法困难的一面。再加上公安机关缺乏强烈的公共关系意识,对工作绩效和模范的宣传报道不到位,没有过多地了解和关注警察的生活,造成社会群众对警察的压力和生活不够了解,难以唤起他们理解和同情警察工作的情感,对警民关系产生影响。三是个别警察特权思想严重。个别民警认为法律赋予他们权力确保一方平安,在自己的管辖区内,警察可以有特权。部分公安机关的警车在没有警务活动的时候乱停乱放、争道抢行、超速行驶、闯红灯、乱用警灯警报器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警风,导致群众极度反感,增加了对警察的不信任。
4.2.4 民警执法规范化不足
一是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法律程序,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办案证据,甚至有些民警为了完成工作绩效指标进行“钓鱼执法”,造成冤假错案,给受害人的身心带来伤害,并严重影响人民警察的公众形象,加剧了警民之间的矛盾。二是个别民警为了迎合领导个人要求,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协助领导以权谋私,严重破坏了警察公平、正义、忠诚的形象。例如之前在网上曝光的陕西“房姐”事件,一个人持有四个身份证,虽然最终涉事警察受到处理,但已经在群众心中造成不良影响,破坏了警察形象。三是一些民警借助职务的便利谋取个人私利。某些民警在执法时不公平、不严格,办理案件时更多地考虑人情、金钱、关系,更有甚者,一些民警涉黑、护黑,充当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严重危害地方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当地人民群众不再把这些警察当做他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卫士,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极大的破坏了警民之间的关系。
4.3 群众客体方面的原因
4.3.1 群众法律意识薄弱
一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群众对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和法律依据并不清楚,只是依据自己的推测对民警的公正与否进行判断,如果不符合自己的想法或者实现不了预期目的,就觉得没有公正处理,从而不顾法律规定,随意对公安机关进行攻击、谩骂、投诉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对付办案民警。特别是在处理一些矛盾纠纷的时候,部分群众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解决或解决得不如愿时,便将积怨转向公安机关,制造群体性事件向公安机关施加压力,进一步激化警民之间的矛盾。二是部分群众不敬畏和尊重法律。在对公安机关提出严格执法的要求时,自己却不遵守法律,消极对待公安机关的合法、合理要求。
如在城市里闯红灯、超速行驶被交警处罚时,部分缺少法律观念的群众就认为警察多管闲事,有时会采用武力进行对抗,甚至袭击执法警察,激化警民之间的矛盾。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取证时,很多群众都不愿意出来作证,更谈不上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警察破案后,为当事人找回遗失物品,部分群众非但不向警察道谢,反而埋怨警察平时工作不到位,办事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混乱。这些不仅影响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也破坏了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
4.3.2 群众对警察的期望值过高
在新的社会环境中,民警不再是纯粹的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者,而是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的提供者,民警接受群众监督的宽度、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的增加。由于一再宣传出现困难要找警察处理,以至于老百姓在认识公安工作方面出现误区,觉得警察什么事情都可以解决,在期望值方面,已经超出了公安民警的权力和能力范围。特别是在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工作程序更加严格,手续更加严密,权力逐渐受到限制,很多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事情,公安机关都无从处理。正因如此,部分群众就对民警有各种各样的看法,甚至认为民警推诿、不负责任,还会将自己的不满迁怒于民警,对民警的信任度不断下降。这种怨恨情绪在环境的刺激下,可能会通过“微博”、QQ、论坛等网络渠道发泄出去,让更多人去关注,逐渐形成一种“警察不作为”的集体意识,更加破坏警民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