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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危害(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07 共6268字

  2.持续性

  案件的时间跨度长,范围广,一般都有两次及两次以上的作案,只要不被揭发查办,这些人就会变本加厉,连续作案,有的竟能持续几年之久。这样的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涉及的农户也较多。如高青县花沟镇鹿家村村委会原主任孙某、村会计于某、村委员孙某,在 2008 年至 2011 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贪污种粮补贴、土地承包费、小麦倒伏赔偿款共计 3.2 万余元,贪污村内街道、村办公室建设公款 2.4 万余元,各个领域都有涉及,真称得上是“雁过拔毛”了。又如平阴县土壤肥料站原站长谢某利用负责推广销售配方肥的职务便利,从 2008 年至 2012 年先后 15 次收受济南惠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给予的每吨 40 元至 60 元不等的销售回扣款,五年共计 56 万元。

  3.2.5 方式隐蔽且多样

  涉农惠农领域由于涉及面广、环节多,犯罪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有的还很隐蔽。有的采用虚报的方式,骗取补贴。比如在粮食补贴的发放过程中,将本村的承包地和闲散地面积虚报到个人名下,骗取和冒领上级拨付的补贴款。有的私自截留,将国家的补贴补偿款据为己有。比如北京市怀柔区某村支书等人,镇政府给本村下拨生态林管护款后,没有告知村民,而是合伙将这笔款项贪污。有的变相买卖集体财产,将集体财产低价卖给熟人,造成集体财产流失。有的以推广配方肥的名义需要推广费用,借机收受贿赂。有的侵占农民的鱼池损失补助款用于贿选拉票。

  3.3 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

  对于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农民群众是深恶痛绝,因为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使国家的好政策无法惠及广大农民,致使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装入个人的腰包。从更深的层次想,此类职务犯罪愈演愈烈,损失的不止是资金,还有公信力和稳定。

  3.3.1 损害了农民利益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古代,如遇天灾人祸,官府往往会开仓放粮,救济百姓,但这些粮食一级级发放,遭官员一层层克扣,最后到了百姓这里,就只剩了一口稀粥。百姓何其无辜!

  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最直接的就是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基础建设资金被贪污挪用,农民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就得不到应有的改善;种粮补贴、农机补贴不到位,就会耽误农民买种子、购置工具;新农合医疗补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被截留,农民就没钱看病,没钱生活。这些都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很可能他们正等着这些钱去付医药费,去给孩子交学费。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受影响最大的还是农民。

  比如垦利县农业局副局长崔某,利用其分管农机办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与东营区、广饶和垦利的部分农机经销商相互勾结,通过伪造虚假的购机资料,凭空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或者把本不符合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通过违规操作,最终申请了农机补贴。

  通过这种方式,共套取了 30 多万元的农机购置补贴,而截至今日,垦利县还有部分购机农民尚未拿到早已申请的农机补贴。

  3.3.2 造成了公共财产流失

  这里所说的公共财产流失,有两层意思。一是从来源看,一是从去向看,下面分别详细论述。

  一是从来源看,国家拨付的惠农专项资金,无论是给村里修路的钱还是建设乡村图书室的钱,无论是土地补偿款还是种粮补贴,无论是低保金还是救助款,其来源都是纳税人。

  纳税人的钱自然是公共财产。作为纳税人,我们希望我们的钱可以高效率的用到刀刃上,给需要的人。但是,有些基层干部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套取、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就是说本来国家可以不用支付这么多,因为他们的弄虚作假,多支出了一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就属于公共财产的流失。

  比如,山东省平阴县孔村镇农办主任胡某某贪污、挪用公款一案,2007 年胡某某到孔村镇农办担任主任,县里开始号召建设沼气池。镇上非常重视这个事,由镇农办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给每个村分配了建设任务。当年上半年,该镇王庄村建成了 28 个沼气池。后来在报表时,为了完成任务,村支部书记安排村会计,把村里报名建沼气池的户不管是否建成都报上了去,其中四个已建成的大池子按两个小池子上报,一共报了 41 个。县能源站验收时,并不是逐个池子验看,在村里走马观花看了看就过了关。后来,胡某某在给村里发放沼气池建设专项扶持款时,村会计向他如实的汇报了村里的建设情况。胡某某听说后,便只付给他 28 个池子的扶持款。眼看沼气池验收如此容易过关,胡某某动开了歪脑筋。当年下半年,在县里统计上报验收名单时,王庄村只建了 9 个沼气池,胡某某与村支书商议后竟然报了 40 个,后也如愿通过验收。如此以来,胡某某吃到了甜头,又安排其他一些村虚报沼气池建设数量。两年多时间,共计虚报 142 个沼气池,得款 12 万余元放入个人腰包。

  二是从去向看,既然国家的惠农政策是面向所有农村农民的,那基础建设资金也好,各种补贴也好,都是归农村群众所有的,是大多数人的钱。但是有些人不顾党纪国法,不顾群众利益和自己的良心,将这些资金截留,放入自己的腰包,致使本该发放给农民群众的公共财产流失。

  比如,2013 年 6 月份,山东省广饶县王李村部分耕地被企业征用,村民在领取补偿款时,发现别村领到 1000 多元,自己却只有 700 元,明显的差距让村民感觉这补偿款发得不正常。村民多次找村委会理论,却始终没有明确、合理的答复。后来群众把这件事反映给当地检察室,经过检察干警的深入调查,查清了村委会主任王某私自截留、贪污征地补偿款 20 万元,并收受贿赂 1.5 万元的犯罪事实。

  3.3.3 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诚如前文所举的例子,百姓吃着这一口稀粥,不明白中间发生了什么,百姓也不会去在乎过程,百姓都很务实,只看结果,看最终自己得到了什么。这时候就会怀疑官府似乎没有像传言那样真正的开仓放粮,埋怨官府为什么不多放一些粮食。到了现代,道理是一样的。现在信息如此发达,中央的利农政策一夜便可以通过媒体传遍大街小巷。农民群众在满心欢喜和期待中,发现报纸上的政策并没有如写的那么好,能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欣喜的变化,甚至属于自己的钱也拿不到手了,就会抱怨我们的政府“说一套、做一套”,“政令不出中南海”,报纸上的政策总是看上去很美。长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必将大打折扣。从另一个方面讲,国家的好政策落实不到位,真是让政策的制定者寒心。

  3.3.4 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涉农腐败直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导致少数基层干部“一夜暴富”,基层有很多同志经常调侃“村支书配的车比区委书记都好”,这很容易引发群众怨气和不满,这种怨气和不满如果积累多了、积累久了,就会影响和谐的氛围,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就会以不同的形式爆发出来。

  理智一点的群众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这对于相关部门查办此类犯罪有着积极意义。比如,最近两年来,济南市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此类举报 607 件次,其中署名举报占71.7%;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75%来源于村民举报的线索。

  但也有情绪比较激动的群众,采取围堵政府、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方式反映诉求,比如,济南市全市检察机关近两年共接待涉农集体访 84 次 1160 余人,占接待来访总量的三分之一和来访总人数的 70%以上;接待涉农越级访 49 件次、重复访 82 件次,分别占 16%和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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