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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犯罪地域化的社会制度原因(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10 共48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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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
【第2部分】类型犯罪地域化的存在
【第3部分】 类型犯罪地域化的社会制度原因
【第4部分】类型犯罪地域化的贫富差距存在
【第5部分】类型犯罪地域化的文化冲突论
【第6部分】如何控制类型犯罪地域化现象的蔓延
【第7部分】类型犯罪区域化问题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农民工本身在经济条件等方面,相比于城镇人口就处于弱势地位,其好不容易为后代子女争取到的受更好教育的权利,却还是不可避免的要让他们受到精神上的歧视。农民工的教育存在种种问题,具体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教育上的不平等,首先就表现在国民无法同等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农民工子女,他们的就学渠道主要有:1.回到流出地接受教育。事实上,这也是农民工群体子女教育问题的第一选择,回乡读书,可以花更少的成本、比留在城市读书更容易,而且不用担心受到同学、老师的另眼相待,可以更专心于学习而不必考虑很多心理压力,但这同时又导致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农村中大量出现的留守儿童,他们由于父母都不在身边,无法就近照顾,主要靠更年长的爷爷奶奶等抚养,而爷爷奶奶的教育理念、与年幼孙女的知识交流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很容易出现教育的偏差。2.在公立中小学借读。但这同时也意味着必须要比城市孩子多缴纳一项高额的赞助费和借读费,而这样高昂的代价却还不能保证他们在学校不受人歧视,他们可能会受到城市学生排斥、没有学籍,无法参与学校优秀学生的评选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有些活动等各种问题,是城市孩子永远不会遇到的。3.就读于民工子弟学校。这也是进城务农农民工群体比较多的选择。农民工子弟学校主要针对农民工群体开设,它入学条件低,同学都是农民工的孩子,不用担心歧视问题,同时也不需要交纳高额的入学费用,可以减轻农民工的很多负担,但农民工子弟学校也存在着自己的问题,它一直没有被正式制度所接纳和承认,长期在“非法”状态下生存和发展,经常受到当地政府的各种整顿、取缔、清理、拆散,同时农民工子弟学校也确实存在着办学不正规、教学水平参差不齐、教学设备奇缺、管理水平较低等问题,农民工子女在此受教育,教学质量无法保证,并且不少学校还存在安全设施不足的问题,也影响着农民工子女的人身安全。

  (二)无法享受到义务教育的权利。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我国推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体制,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国民的整体受教育水平,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现阶段,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有责任对当地教育进行投资,并进行管理,但由于教育所具有公益性的性质,它本身不能产生大的投资回报,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财政的考虑,自然就会减少对于教育的投入,在分级负责的情况下,事实上相当于免除了地方政府对流入当地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义务。农民工子女离开了农村后,由于之前交纳的教育统筹费用按照规定,并不能在各地实现扩区域流转,而依据现有的财政制度,农民工就业所在地的城市,并没有将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在此情况下,为了能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基础教育,农民工子女要么选择回乡受教育,要不然只能多缴费甚至失学。而事实上,很多农民工并不具备让孩子在就业地上学的条件,这就导致了农民工子女教育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三)教育缺乏系统连贯性。由于农民工子女经常跟随其父母在各城市间流动,导致他们的教育经常跟随着父母工作地的变迁被迫中断,出现中间的断层辍学现象,无法保证受教育的稳定完整和连续,进一步拉大了与其他正常受教育的城镇子女的教育差距,使得教育程度成了农民工家庭永远无法克服的障碍。而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更是农民工家庭的未来,教育问题不解决,极有可能导致农民工家庭世代的贫困,需要格外引起重视。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

  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保障人民生活而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是在一次分配无法保证公平情况下,对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用以保障公民在面临年老疾病、天灾人祸等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意义,就在于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而农民工作为城市生活中弱势群体,事实上却被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排除在外。社会保障制度对弱势群体、低收入人群保障的意图无法实现,那么社会保障制度普惠全民的意图也就无法实现。当前,我们的农民工主要以以下三种方式参加社会保障;
  
  一是加入现有的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

  二是推行农民工专项保障制度,在重病、伤害等农民工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项目上,为进城农民工建立了专项综合保障制度,包括工伤、伤害疾病、老年三项保障待遇。

  三是乡镇企业的农民工可以就近参加农村的社会保障。

  但是,事实上,各省市的报告均表明,实际当中,社会保障并未落到实处,具体表现为:

  (一)参保率偏低。现阶段,仅有工伤保险有很大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之外,五险中的其他如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不能得到保障,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的社会福利方面,更是不尽如人意。社会救济更是紧紧覆盖城镇户口人群,与辛苦打拼的农民工基本不相干。政府缺乏有效机制引导,企业不负起责任,导致各种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同时,在我国农民工本身也缺乏接受社会保障的自觉性,他们缺少风险意识,认为自己辛辛苦苦苦赚的血汗钱,拿去交社会保险,就是浪费,眼前也用不着,而且就算是现在交了,未来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能领到,尤其是在养老保险上,更是存在着到老了能否领到养老金的顾虑,所以他们普遍本着走一步算一步的思想,不顾及将来,把头埋在沙堆里,满足于埋头干活,不考虑将来。而且收入水平较低,也让一部分人忽视了社会保障的存在。

  (二)接连出现退保问题。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有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则仅仅有地方性和政策性规定,在全国并无普遍统一规定。而且现行社会保险关系续接存在较大困难,各地的保险管理各行其是,而农民工的流动性本身就很大,在当地缴纳了社会保险,在另一个地方却不能继续缴费,那么社会保险对他们来说很大程度上就只意味着负担,这样,又怎能顺利推行下去?农民工出于自身权益的考虑,无奈选择了退保。

  可见,我国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无十分完善的政策措施,现阶段的保障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需要国家政府不断探索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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