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化冲突论与农民工犯罪
文化冲突理论与转型期中国农民工问题的研究相结合,产生出了新的文化冲突论,即主张农民工犯罪是主文化与农民工边缘亚文化之间冲突的产物。具体来看,文化冲突对农民工的影响表现在:
(一)文化冲突导致了农民工行为失范
上文已分析过,文化是有一个具有相当内涵的词汇,可以代表一种生存,它也影响并约束着人的行为取向。人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当你需要满足一种需求的时候,往往意味着要抑制另一种甚至数种需求。在我们的传统主流文化中,我们有自己的价值排序,明确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就算是吐一口痰,也要考虑到城市环境保护、个人素质等等因素,从而放弃随地吐痰的这种便利。然而,我们的农民工群体的不同于城市人的文化特征,会让他们的行为更少受到约束甚至根本不受约束。农民工生存的需求与城镇人口间关于如何获取财富积累、如何得到资源优势的道德要求、行为准则相冲突时,就会产生犯罪。就好比如果他们认为小偷小摸是可以的,是值得原谅的,就会在群体中形成一种意识,为了生存需要,不自觉的去纵容了这种犯罪,导致周围人或者后来人更加容易去小偷小摸,导致犯罪的频繁发生。而如果他们认为,在自己活不下去的时候,剥夺别人的生命和财产是可行的,甚至会导致暴力犯罪,而这样的犯罪的发生往往也是不知不觉的,只因为没有人会去谴责他们。
根据期望理论(expectancy theory),“违法者在感知和解读周围环境后,而选择了他们自认为该情境的最有效的行为。一般来说,人们作出侵犯行为通常是基于他们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至少他们认为这样的行为是有用的)。”同时,他们也会吸纳其他违法者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去实施同样的犯罪。正是由于农民工的特有的边缘亚文化的特征,导致他们更易发生集体失范,所以也可以用以解释本文的类型犯罪地域化特点出现的原因。
(二)文化冲突促使犯罪心理的形成
犯罪心理发生于犯罪行为之前,所以,先有心理,再有行为。行为的失范首先表现肯定为犯罪心理的生成,而文化冲突,就是促使犯罪心理产生的重要原因。心理学研究发现,自我调节机制理论(Self-regulatory mechanisms)可用于解释暴力性犯罪的发生原因。它指出“我们所认识的世界是以我们的认知结构为基础的,某些人的认知结构比其他人复杂的多,某些人的认知结构则偏离了主流社会所认定的有关世界和人性的正确结构”,“信奉自己优先或人人为我的人,以及深信激烈竞争和攻击行为是获得成功最佳途径的人,会发现攻击--乃至暴力犯罪是自我强化和自豪感的源泉。”
一个农民工进城后,其农村文化的守旧、保守以及固有的勤劳、质朴与城市文化的高速、革新、以金钱、名望为追求的价值取向发生激烈冲突,表现在对农民工心理影响上,会导致:
1.心理承受能力降低。
农民工进城后,发现迎接他们的不是热情好客的城里人,而是大部分的不理解,以及其中一部分城里人的盲目自大、自视优越,并被打上落后、愚昧等标签,在城市中也无法获得与城里人同样的待遇,这种农民工本身的受歧视的地位,令他们更容易得会觉得身处环境的压抑,而无法得到正确心理引导、喜欢自我消化不良情绪的心理现状,就会导致他们心理承受能力变低,相比其他群体,更加容易被生活的重压、他人的言行所激怒,稍有挫折就会产生激烈的反映,这种不良情绪的不断积累,令农民工群体的控制能力也减弱,无法对他人产生同情关爱等情绪,更加强调自我情绪的发泄,稍不如意就会出现越轨行为,从而导致犯罪,尤其是激情犯罪的发生。
2.私利至上的心理。
文化冲突如果错误被适用,会被某些人作为谋取私利的借口,让人产生错误的价值判断,以为自己的一切利己主义的行为都是有合理的理论可以解释的,造成其个人私欲一发不可收拾,并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不择手段。多种信仰就相当于没有信仰,因为这个时候,人们可能基于实用主义,而在自己觉得合适的时候选择相信一种,而它可能跟另一种或几种是完全矛盾的。反映到农民工群体中,就是对自己利益的无限追求,甚至不惜以犯罪为手段。事实上,进城的农民工在进入城镇后,看到了城镇中各种追名逐利的现象,这与他们传统在乡土社会中固有的道德准则绝不相同,而由于他们本身处在城市社会底层,令他们更多的接触了社会的黑暗面,两者间的巨大冲突,令农民工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他们再也无法固守自己原有的价值判断在城市间生活,他们在陌生人的城市社会中显得格格不入,而且越来越不适应,评价善恶也失去了统一的标准,内心不断遭受冲击,试图去寻找正确的价值判断,却发现没有一个标准能够完全解决眼前的问题,于是部分农民工以享乐主义、功利主义、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为指引,以自己的利益为依归,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甚至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发生。
3.补偿心理的产生
美国的心理学家亚当斯的挫折理论指出挫折是“个体在有目的从事某些活动过程当中,为目的而实施的某些行为受到障碍或干扰,致使其目的无法实现、需求无法满足时产生的一种情绪反应”,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产生两种心理状态,包括积极有建设性的和消极的无建设性的心理状态,将它与心理学当中的个体为弥补某方面缺陷而强化自己其他方面优势的补偿心理同时研究后,我们可以发现,面对挫折时,积极的补偿心理可以催人向上,帮助人们化被动为主动,寻找通向成功的路径,这时候的挫折往往是起到了激发斗志的作用,但是消极的补偿心理,会让人变得好高骛远、或者就此一蹶不振,深陷挫折的境地,而那些比其他人经历更多挫折的人,极可能会对他人失去信任感、对社会充满敌意,产生报复动机,继而变得具有攻击性,极易引发暴力犯罪,并以剥夺他人的正当权益作为对自己遭受挫折的补偿,从而引发犯罪。农民工进城后,从事着城市里最肮脏、最辛苦、最危险的工作,却领着低于城市人的工资,这令农民工的心理失衡,由此产生了要求社会补偿的心理,同时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也加剧着农民工的心理失衡,并导致部分人妄图运用犯罪的手段,以最短的时间去“弥补”自己与他人的差距,而不考虑这样的“弥补”方式是否是不正当的,是否会对他人带来侵害。
(三)文化冲突弱化惩罚机制的作用
犯罪就应该得到追究,并且在受到法律追究的同时,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从某方面来说,道德谴责是更有效的惩罚方式,它可以令犯罪人产生羞耻感,从而遏制再一次犯罪的冲动。从犯罪学上来讲,犯罪的社会控制,包含两种形式,一是外在控制,就是用法律法规、组织纪律等外在的指定的规范对犯罪进行控制。社会首先制定出各种法律和制度规范,要求人们遵守,然后在有人违反时,利用相应的惩罚机制对此予以打击,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二是内在控制,就是道德意识以及价值观念上的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它能使社会成员内在的形成自我的约束,并通过自我约束和社会谴责等内心心理因素,自觉控制想要犯罪的冲动。犯罪的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二者缺一不可,都与社会文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各自发挥作用。而转型期激烈的文化冲突,使这两个方面的控制都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从而导致对社会控制的整体减弱,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大量发生。但由于农民工自己的边缘亚文化的作用下,主流的价值判断不能正确被引用,农民工以自己的标准去判断一件事是否可行,如果因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只被当做是一件“倒霉”的事,就无法达到法律惩戒犯罪的作用,也无法实现道德控制犯罪的目的。
同时,文化冲突导致惩罚体制弱化还体现在团体犯罪的出现。按照文化冲突论的观点,不同文化间的冲突促进了同一文化群体内的团结。犯罪成员间出于人多好办事的思考,为了追寻安全感、便于相互帮助的心理,往往喜欢成群结伴一起活动。农民工群体由于具有共同的生活习惯、文化背景以及更加亲近的社会交往,形成了老乡帮等类似团体,选择成群结队的活动方式。如果其中有人选择了犯罪,其他人非但不会制止,更大的可能是,出于对自身地位的同情以及对城市的报复和对金钱的渴望,而选择了加油打气、望风接应、相互隐瞒等,导致农民工犯罪的团体化特点,尤其现在在外来人口中高发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更是明显的体现出群体性的特征。许多群体性冲突的发生,起因往往可能只是因为其中一人与另一个人的一个口角,为了体现“兄弟义气”,最终扩散成为一场巨大的群体事件,并造成大量的人员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