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意图的形成
对于职务犯罪而言,在罪过心理形成之前,先有犯罪意识的生成。当犯罪意识与犯罪意志相结合,犯罪意志促使犯罪意识外化为犯罪行为时,才形成罪过心理。犯罪意识的形成,是在行为人为满足的优势需要被主体意识到并试图通过社会不认可的方式来满足时,优势需要就转化为犯罪意图;在犯罪意图的激励下,产生犯罪动机;当犯罪动机与具体的满足需要的手段方式和对象等相结合时,即生成犯罪目的;当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反对动机经过斗争、冲突后,若犯罪动机占了上风,则犯罪意图就转化为犯罪决意。犯罪意图、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决意等统称为犯罪意识。
追求需要的满足,是人类的本性。人都有需求,当缺少某种东西时,就会产生需求,而如果通过正当手段无法获得,那么一旦需求达到一种足够强烈、自身无法控制的程度,就会不择手段、不顾后果、不惜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去满足欲望,从而产生犯罪意识。
职务犯罪人的需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处于对立地位。行为人头脑里只有个人的欲求,不考虑他人、国家和社会的需求。为了满足私欲不惜采用非法手段,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二是畸形的、膨胀的需要。行为人的物质需要毫无节制,享受的欲望脱离了个人的支付能力;性的欲求违反了社会道德;在其需要结构中,缺乏高层次的精神需要,而对吃喝玩乐等低层次需要却恶性膨胀,占主导地位。在正常情况下,人的需要结构中的各个部分和各个层次之间都应该是彼此协调发展的,而且需要的内容总是与个体自身的现实情况相协调适应的。很显然,职务犯罪行为人的需要偏离,其需要结构不合理发展,对物质的欲望永无止境,而没有往高层次的需要发展;且需要内容未与现实状况相协调而明显地超过正常合法满足的可能性。行为人处在这种需要内容失衡的情况下,长期得不到合理调节,最终做出职务犯罪的选择来满足自己强烈的欲求。因而,职务犯罪人的需要,突出的表现为对需要强度的失控和需要的满足方式与社会的对立。
当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人格已经存在明显的缺陷的情况下,在强烈的需要的欲求下或是外界诱因的刺激下,产生模糊的进行职务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心冲动,便萌发了犯罪意图。此时,行为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及人格已发生恶变,能克服内心的矛盾冲突而形成犯罪意向,只要有犯罪条件和机遇出现,就会产生犯罪动机,发生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行为人由于自身错误的价值观以及贪图享乐等思想在外界不良社会风气的刺激下,产生不平衡心理,激发其畸形的、不能合法满足的需要,使其萌发一种职务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心冲动、产生躁动、渴求和不安的状态。
二、职务犯罪动机的形成
当犯罪行为人想通过违反社会规则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时,就产生了犯罪意识,一旦其具有了动力的性质,足够推动犯罪的发生,那么,犯罪意图就转化为犯罪动机了。
犯罪动机是直接推动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是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部原因。职务犯罪的犯罪动机,则是指推动行为人实施某种职务犯自行为的内心起因。职务犯罪行为的动机一方面以犯罪人的需要为内在基础,另一方面,只有在客观上具备了满足需要的对象和条件时,犯罪人的需要才能变成职务犯罪行为的动机,推动犯罪人去进行满足其需要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决意的形成
当行为人已具有职务犯罪的意图之后,在适宜于进行犯罪的条件或机遇、相对方用金钱或美色诱引等有利于犯罪行为发生的刺激下,再加上行为人强烈的欲求驱使,而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的监督缺失以及行为人权衡利弊后,或快或慢地形成犯罪动机。在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中,行为人往往经历复杂的动机斗争,会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加以考虑;犯罪得逞的利益、失手的后果以及概率,对刑法的畏惧以及良心的谴责。但行为人受强烈欲求的驱使,往往作有利于自己的判断,选择犯罪动机。行为人看重犯罪后可获得的利益,同时也轻信自己不会失手,不会被发现而受到刑法的惩罚。当犯罪动机与具体的手段、途径结合,通常还会有犯罪目的的产生,并捕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机,对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作出了最后决定时,便生成了犯罪决意。犯罪决意的形成,是犯罪人犯罪意识进一步恶性发展的结果,是一个人主观世界犯罪动机和抑制犯罪动机力量之间斗争的结果。
职务犯罪人多数都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因此,他们在追求奢侈的物欲享受的同时,也十分看重自身的名誉和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同时,职务犯罪人一般对与自己职务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都相当熟悉,他们也深知一旦犯罪行为败露,面对刑法惩罚,其所追求的地位、名誉等都将不复存在。此外,他们的个体社会化初步阶段一般都完成得比较好,所以一开始不容易被动摇。所以,是追求物欲的需求重要还是自身名誉重要,两者之间如何权衡,由此产生了既想作案成功又想逃避法律惩罚的冲突。职务犯罪人这种复杂的需要冲突引发了其复杂的动机冲突。他们在动机斗争的过程中往往明显地表现出不安和心理不平衡,而且多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