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务犯罪人格缺陷的生成机制
职务犯罪人格缺陷的生成机制实际上是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一个人在进入社会后,他的人格在受到社会各个方面和各个层面的影响,从而形成了自我特有的人格特征,其中包括了人格缺陷。
个体社会化,是指个体在其接触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逐渐从一个自然人转变为一个社会人的过程中,所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最后形成自我独有的适应于所处社会的独立人格特征。这些因素包括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社会文化、传媒广播、社会交往等等。社会化的结果是使自己适应于社会,有独立的人格特征、行为模式、处事规则。在这个过程中,伴随劳动技能提升的,还有对周围环境看法、态度的形成。如果一个个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没有形成正确的社会态度,从而产生错误的人格特征,那么就会产生犯罪的可能。
从刑法角度看,职务犯罪人的人格缺陷实质表现是对社会规范的漠视、轻视。
他们将手中的权力视为获取利益的手段而非行使国家职能的宝剑,正是因为这种态度作祟,以及在合适的外在客观条件作用下,这些态度的内容逐渐外化,最终表现在外在行为上。人格缺陷促使了犯罪意识和主观罪过的生成,主观罪过的外化又推动了犯罪行为的生成,因此,人格缺陷是生成犯罪行为的最深层次原因。
人格缺陷,是因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误而形成的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职务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化初步阶段一般都完成得比较好,其人格缺陷的形成主要在于继续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的缺陷。职务犯罪行为人,在外界刺激和不良环境中,原先存在的道德、法律意识等的缺陷逐步显现、加强和扩大,形成一系列反社会态度,成为控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主导力量,诸如“补偿回报”的态度、“廉洁吃亏”的态度、贪图享乐的态度、自私自利的态度等等。在这些态度的影响下,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座山吃山,靠水吃水”以及“投桃报李”等“钱、权”交易的错误意识,以及产生“劳而无功”的抱怨等,一有机会变大肆进行职务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