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社区矫正的基本范畴。
1.1 社区矫正的内涵。
1.1.1 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执行刑罚,是我国现阶段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探索与实践,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加强政治工作,优化法制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新刑诉法从2013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①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首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出台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社区矫正在我国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法制的健全为社区矫正提供了有力的后盾和保障。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仍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需要探索和研究。
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或者社区矫治,"社区娇正"一词源于英文"CommunityCorrections",属于外来术语。所谓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依据一套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生活实体,是一个地域社会共同体,它既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之一,也是宏观社会的一个缩影。一个成熟的社区应当具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服务等多方面的功能。
社区具有三个特征,即:具有一定的地理区域;具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居民之间具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同时有着比较密切的社会交往。
社区矫正的概念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被这样阐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娇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①。
简而言之,社区矫正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采用监管、改造、教育和帮扶犯罪人的方法,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1.1.2 社区矫正的特点。
根据我国现在多数学者和实践总结,社区矫正主要具有法定性、惩罚性、社区参与性和复杂性四个特点。
1.1.2.1 法定性。
其法定性的特点是由刑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社区矫正尽管淡化了对被惩罚对象的惩罚功能,但毕竟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一项刑罚。首先表现在是其执行机关的法定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其它行政机关、部门不得管理、干预;其次是执行程序的法定性。所有的社区矫正人员从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评估,到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再到去居住导的司法机关报道,直至最后司法所接收矫正人员,其时间、人员、程序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得延期、延误;再次是执行依据的法定性,所有被执行的依据,必须要依照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进行;最后,是执行对象的法定性,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被裁定假释的犯罪人、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在社会上服刑的犯罪人等五类人。
1.1.2.2 惩罚性。
惩罚性是由刑法的目的所决定的。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决定了刑法的首要性质是惩罚性,不论这种行刑方式是监禁矫正还是社区矫正; 从社区矫正的英文"community-correction"的含义中,其惩罚的含义就可见一斑。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社区矫正的首要任务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可见,社区矫正本身的社会化、非监禁性等相关特征,并不能超越或取代社区矫正惩罚性。
其次,其惩罚性的特点,还表现在对矫正对象限制上,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犯罪人,针对他们而采取的措施,是必定有种种限制的。而这一点,和国际各国的惩罚措施是有着相通之处的。毕竟被矫正的对象是触犯法律的犯罪分子,同普通的公民是不同的。当我们把这些相对还是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犯罪人,置于社会中后,可以说,使其客观上具有了实施犯罪和危害社会的更便利的条件,很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毕竟,由于教育感化并不是万能的,必须要有足够的惩罚措施作为补充。无论是采用限制自由、劳动还是经济惩罚等措施,服刑人员都必须亲自承受这种犯罪带来的后果,从思想上才会考虑今后避免再遭受类似的痛苦,从而产生抑制重新犯罪的意念。尤其是初犯和偶犯来说,惩罚功能的效果可能更容易体现。
而在我国现状中,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重视教育矫正、心理矫治以及各种形式的帮扶工作,而对社区矫正的惩罚性相对轻视甚至缺失。这就造成了执行部门监管意识的懈怠,这也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缺陷之一。因而强调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不但能使罪犯本身认识到自己依然是需要改过自新的人,也促使执行机关切实认识自己的矫正责任。
1.1.2.3 社区参与性。
可以说,社区参与性是社区矫正的最大特点。社区矫正,顾名思义,是指在社区中对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治,要立足社区,依赖社区,强调社会力量对被矫正人员的参与,这也是与在监狱执行的犯罪人的最大区别。美国学者巴特勒斯曾指出:"矫正方案与社区之间的这种相互联系的性质也是社区矫正不同于以监狱为基础的矫正方案最明显的特征①。社区参与性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是要求大量的社会资源参与到转化矫正对象的过程中去,如当民政部门、居委会、甚至家庭;而另一方面,社区的参与性还体现在被矫正对象也要积极参与到所在地社区的活动中去,这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与社区中的社会生活紧密联系的特性。
目前,我国的社区管理服务正在从传统的"被管理"模式向"主动治理"模式发展。社区治理的目标是达到社区善治,使社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社区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也为社区矫正创造了更好、更宽松的环境,使其能够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得以实施。
1.1.2.4 复杂性。
同一般的监狱执行相比,社区矫正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理念,但同时,其中所包含的内容也就相对比传统的监狱矫正复杂的多。
在手段上,严肃的、冷冰冰的强制性大大降低了,多采用较温和的方式来限制人身自由。如充分利用社会性采用多种方式,比如由居委会监督、定时报告等措施;除了进行惩罚,还要采取教育、帮扶等相对缓和的手段。
在对被矫正对象上思想干预上,要控制好一定的度,可以先"强"后"弱".如在初期,强化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工作的深入,要逐渐弱化这种意识,使其心理上有较平衡的过渡。从而对绝大多数的犯罪人给与比较温和的处遇方案。
可以说,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与被矫正对象共同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恢复他们受到损害的社会功能,使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其自我发展。这一目标则要求在实行社区矫正时,国家必须以福利的方式对他们的生活、生存给予帮助。比如同要针对不同的人,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甚至帮助缓和紧张的家庭关系、心理疏导等等。为被矫正人员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做好相应的准备。
而要完成这些活动,仅仅依靠一个部门、一个机关是不能实现的,它要调动社区的方方面面进行配合、协调,同时还要有一定的资金给予支持。所以,必须要建立一整套分工明确、上下协调、配合一致的完整的矫正体系,才能最大可能的将社区矫正的优势体现出来。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其复杂性的特点。
1.2 社区矫正的理论价值。
1.2.1 理论依据。
任何刑罚的制定,都有其理论依据,而任何能够经得住实践检验的理论,也都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社区矫正制度的制定、出台、执行,是经过实践摸索的经果,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个人认为,有以下理论依据。
1.2.1.1 符合唯物主义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僵化的、静止的、一成不变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在一定条件下,事物的两面是可以转换的。
人也是一样,人是可以改造,可以变化的,绝大多数犯罪都是可以教育、挽救和改造过来的。教育改造犯罪者,不但是改造客观世界的需要,也是改造人类社会本身这一伟大事业的组织部分。
1.2.1.2 符合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
这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另一个理论根据。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社会主义理论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组织部分,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伦理准侧,对危害不大的罪犯采用较温和的手段,更有利于其教育改造。
随着人类文明的和社会的发展历程,刑罚制度历经了从重刑主义到轻刑主义的演化进程。在古代的刑罚制度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是死刑、肉刑。在执行方式上也多为残酷和血腥的手段。发展到近代以后,监禁刑成为普遍适用的刑罚,执行死刑的方式也多采用文明的方式进行。到现代,刑罚体系又开始从以监禁刑为中心,逐渐向普遍适用非监禁刑方向发展①,死刑的执行方式也由传统的枪决逐渐转为注射死亡。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轻刑化、非监禁刑的代表,其价值取向,正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是维护人权,保障人权的体现。不但符合我国刑罚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对于构建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刑罚具有惩罚性,但是执行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他人、宣泄仇恨,而是为了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社区矫正采用更为温和、轻缓的手段,是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的,是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社区安全的。
对于危害不大的罪犯让其在社区中执行,在亲朋好友的监护下比在高墙电网的监禁下,更有利于其心理的安抚,更容易使其接受改造,悔过自新。从另一方面讲,社区矫正也减轻了国家对于刑罚的投入和负担,更符合经济学的效益原则。
1.2.1.3 符合行刑社会化思想。
行刑社会化是指监狱与社会组织积极合作,采用多种方式促进监狱罪与社会进行交流活动,或者让社会组织在监狱之外相对独立地承担一定的罪犯改造工作,使犯罪人不与社会相隔绝,接受并实践正常社会生活的基本观念,以便在刑期结束时顺利复归社会,同时做好出狱工作的一项综合性社会活动。②行刑社会化,体现了行刑观念的文明和进步,也是当今世界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而社区矫正可以使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在社会上服刑,为社区与监狱之间搭建了一个过渡的平台,为其平稳回归社会构建了桥梁,这是符合行刑社会化的精神的。
1.2.1.4 符合刑事补偿理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的利益,因此犯罪人在被判处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同时,也应该被判令对社会进行补偿。传统的监狱刑罚使得犯罪人与社会隔离,无法接触社会,更不要提对社会进行补偿了。而社区矫正制度中,让被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或者参加社会化生产,从而创造价值,这一点,恰好能弥补这一缺憾。
1.2.2 现实价值。
社区矫正较之传统刑罚执行模式,具有较大的社会优越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国家刑罚体系完善的表现。这也是在立法之初,所要达到的目的,正因为其具备诸多优势,才会被我们的立法者从众多的刑罚革命的尝试中选定,并且在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
1.2.2.1 对罪犯的改造价值。
(1)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
我国学者陈士涵将人道主义在行刑中的表现划分为三个层次:"最基本层次是关心和改善犯罪人的物质生活;较高层次是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并维护其人权;最高层次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①"传统的监禁刑,完全剥夺了罪犯的人身自由,将其和外界社会隔离开来。无论在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使罪犯打上了"犯罪分子"的烙印。有研究称,这种"标签化"的惩罚,反而会促使犯罪的发生。而社区矫正可以祛除在监狱中执行的弊端,将那些危害不大的罪犯放置到社会生活中来。对被矫正对象而言,是对其个体和人格的尊重,对人性本身的关怀。而现在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使矫正人员与社区并没有脱离,依然融入社会,进行正常的人际交往,具有平等的人际关系。同时,来自家庭、朋友、亲属的关心、照顾,也能使其消除被排斥感,减少孤独的感觉。而另一方面,这种开放、宽松的改造环境,没有了高墙电网岗哨的监管和束缚,使矫正人员在与社会的交往中,减少自卑感,减少对社会的排斥、仇视感,能够有效地防止重新犯罪的机率。这种对人性的体谅和观怀,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2)更好的改造罪犯,是犯罪人更好的回归社会的需要。
历史上有人称"监狱是犯罪的学校".即指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由于朝夕相处,不但在思想上相互影响,也会在犯罪技术上进行交流,互相提高,曾有戏言:"一个低级水平的罪犯,从监狱出来后,就大学毕业了".将其互相隔绝,是避然交叉感染的最好方法,尤其是对于那些危害性不大的罪犯,避免进入到监狱这个大熔炉中,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不但是提高改造质量的要求,也是刑罚教育工功能的体现。
从心理上讲,采用社区矫正正的刑罚,对于罪犯,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是积极的,没有了高墙电网的束缚,会相对减少其自卑感;在家庭、好友的监护下,会避免其自暴自弃;在矫正人员的疏导下,有利于树立他们自尊感;劳动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又会使他们有自信心、自重感;在社区中矫正,即是服刑,也是工作、劳动,会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同时,当罪犯看到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和危害,也会促使其产生羞愧和自责感。①这些,对于矫正人员的心理影响都是良性的,只有从心底里积极向上,才能彻底悔过自新,也才能顺利回归社会。
从改造方法上讲,监禁刑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服刑人员与社会隔绝,环境封闭。
而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新月异,使得许多犯罪人在服刑完毕后,根本无法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再加上社会对服刑人员的歧视和畏惧,这部分人很难找到谋生手段。为了生存,许多人又重操旧业。可以说,这是我国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根本原因。
刑罚的功能是为了改造罪犯,从而预防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使犯罪人在不与社会脱节的情况下,得到教育和改造,并且根据自身情况,学到谋生技能的培训,这从根本上扭转了监禁矫正的弊端,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1.2.2.2 对社会的价值。
(1)社区矫正能够减少危害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其不但是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探索,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非监禁刑的方式矫正罪犯,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也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的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①因为矫正人员每天生活在社区中,生活在人们身边,旁人能够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不但减少了其实和畏惧感,在感情上也更容易接受。这样减轻了双方的对立情绪,避免了不安定因素的出现。同时,罪犯和家人、亲人的朝夕相处,一方面可以督促其更好的改造,另一方面,可以使被矫正对象思想上平静,稳定其家庭生活,从而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把那些罪行轻、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中改造,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
一方面不但有利于争取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使公众清楚的看到罪犯服刑的具体经过,这对广大群众,特别是有潜在犯罪的人来说,起到了震慑和预防作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2)、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
监狱行刑成本高已经是众所周知,已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所重视的一个问题,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其成本还有不断提高的趋势。而且随着我国死刑的慎用,大量的罪犯都被关进了监狱,在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安全、卫生等多方面都产生了大量的压力,形成了不稳定因素。社区矫正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约束,将监管费用分散转嫁到整个社会,由社会正常周转补给。这样就有效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缓解了监狱的压力。监狱就能够集中财力、警力、物力去监管那些恶性大、危害大的罪犯。②另一方面,矫正人员通在在社区中劳动或者其它方式获得一定的报酬,实现了对被害有的经济赔偿。或者在社区中形成一定数量的公共基金,用于国家赔偿,不但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
1.2.2.3 对法制的价值。
(1)符合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标志着西方国家在行刑的理念和实践上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随着"报应主义"刑罚执行被"目的主义"的刑罚执行观所代替社区矫正模式开始为刑罚适用的主导"①。
纵观世界各国刑罚,目前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非监禁刑罪犯的数量都比较多,有些国家在社区中改造的人数基至超过了在监狱中服刑的人数。这说明,采用在社区中教育改造的非监狱刑的方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这充分证明其是独特的优越性和进步性的。而我国把社区矫正以法律的刑式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是符合国际刑罚发展趋势,也符合世界行刑改革的趋势。
(2)完善刑罚执行体系。
我国是一个自自古重刑的国家,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无疑是对固有刑罚观念的变革,也是对传统刑罚形态的变革。不但完善了刑罚执行体系,落实了非监禁刑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冲击了监禁刑的地位,为今后刑罚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思路上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