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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中存在问题(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22 共457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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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中国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的问题探究
【第2部分】交通事故责任判定的机制构建引言
【第3部分】我国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理论
【第4部分】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原则
【第5部分】 交通事故认定中存在问题
【第6部分】我国交通事故认定制度的完善
【第7部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制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不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91 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就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的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等证据。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应用日益增多。由于它是通过科学手段获取的证据,所以它越来越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检验鉴定机构设置不规范。

  全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设置不规范,机构不统一,有些省(市)交管部门成立了鉴定机构,有明确机构设置的如北京总队、重庆总队等;但有的省(市)交管部门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机构。据了解,在已有的省级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中,主要开展的是酒精检测、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等常规性的工作。而对于车辆速度鉴定、痕迹及微量物证等科技含量高的技术鉴定,由于种种原因均没有开展。

  (二)人员少业务水平不高。

  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交通事故鉴定专业实验室人员配备标准,参照刑事技术室人员标准,每个专业应当至少有 3 名鉴定人员才能开展相关工作。但目前,很多地方常常仅有 1 个或 2 个民警兼职从事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工作。甚至从事鉴定相关工作的民警未经专业的培训就从事鉴定工作,严重地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客观性34.

  (三)社会机构涌入引混乱。

  大量社会鉴定机构涌入,对公安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作带来了挑战。自《全国人大〈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决定〉》于 2005 年 10 月 1 日施行以来,大量社会鉴定机构成立,并参与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鉴定工作中。社会鉴定机构的涌入对公安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部分社会鉴定机构为了抢案源,搞迎合性鉴定,严重影响了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不仅违法违规,也严重损害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社会鉴定机构搞业务转包,不具备开展物证及毒化类检验的条件,甚至根本没有相关实验室,接案后再转到其他无鉴定权的医院或机构进行检验35.不但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权威性受到质疑,还严重违反了鉴定原则和规定。同时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层出不穷,当事人只要肯出钱,反复多次鉴定,就可以在社会鉴定机构得到自己想要的鉴定结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侦办和事故的处理。

  四、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理困境。

  (一)电动自行车国标滞后。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非机动车条款中可以看出,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36.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但是,涉及到电动自行车质量标准的国家标准却历经两次起草而始终未能及时出台,症结集中体现在如何限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等问题。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 20 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 40 公斤,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 240 瓦,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且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速不超过 15 公里。但从目前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来看,多数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高达每小时 40 公里以上。现实中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大量出现,导致随意变道、突然拐弯、闯红灯、超载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加上超标电动自行车制动不良、稳定性差、速度快,由此带来了许多交通隐患。

  (二)超标电动车检验鉴定留弊端。

  在交通事故中,如要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定性,须到专业车辆鉴定机构鉴定,而且三轮电动车等明显超标的具有机动车动力属性的电动车往往被鉴定为机动车。一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对驾驶人员的驾驶资质也提出了相应要求,而且适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规定,此块衔接还属于空白区域。普通消费者不具备识别电动车是否超标的能力,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出自正规厂家且有合格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本身就是受害者,其责任应在生产方和销售方,因此这样的问题出自源头而不是等电动车上路了再去考虑这些存在的弊端。

  (三)电动自行车无强制保险。

  现阶段保险中只有机动车有强制保险,交强险中只要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就应承担财产损失 2000 元以内,医疗费用 10000 元以内,死亡伤残 110000 元以内的赔偿,如机动车一方无责,亦要承担财产损失 100 元以内,医疗费用 1000 元以内,死亡伤残 11000 元以内的赔偿。如果超标电动车如上述鉴定为机动车的话,发生事故,往往要承担大额的赔偿费用,但是一般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员财力有限,往往两手一摊无法承担大额的赔偿费用。即使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事故亦越来越多,很多医药费往往靠当事人自己掏口袋而无法落实,归根到底,没有针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保险,有了这样的硬伤,在很多事故中受害方的赔偿更是得不到落实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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