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起诉的法律效力关系到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贯彻落实,但目前我国却普遍疏于对不起诉的法律效力进行整体性评价。由于我国不起诉的法律效力不明确,致使不起诉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因此,研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效力,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和弊端,进而提出完善建议,对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解不起诉四个不起诉的案件出发,引发对不起诉的法律效力的思考。通过分析发现,这四种不起诉在法律效力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诸如继续侦查行为违法,涉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评价,效力内容不确定,撤销不起诉决定不合理等等。对于案例中体现的问题,本文在梳理了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合理性与合法性两个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在对相关问题的争议观点进行了评价后,提出了完善不起诉法律效力问题的相应观点。首先,明确不起诉仅具有程序性质,进而否定不起诉决定具有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有罪评价的效力。其次,明确不起诉的效力内容,说明附条件不起诉具有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效力,以及禁止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继续实施侦查行为的理由。最后,肯定不起诉应当具有稳定的法律效力,以形成对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有效约束。第一,对重新启动诉讼程序进行限制,包括对证据的来源,重新起诉进行时间和次数进行限制等;第二,明确不起诉的异议主体,避免因纠正不起诉决定而影响不起诉法律效力的稳定;第三,设置相应的制约程序,避免因异议权的行使而影响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稳定。
不同的不起诉决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上述的不起诉法律效力问题,本文针对不同种类的不起诉决定提出了不同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不起诉 法律效力 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