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执行和解制度的出现,是我国国情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在我国,素有避讼的思想传统,中国文化中的"和"文化影响深渊,"万事和为贵""家和万事兴"一直是中国人民的生活准则之一,所以一般当事人对于到法院"打官司"以及被强制执行财产等司法工作都或多或少带有抵触情绪。这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就带来了无形的阻碍。执行和解制度正是针对我国这一国情应运而生。执行和解制度的运用不但能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灵活方便的方式,让当事人充分表述自己的想法,双方自商自量,互谅互让,最后达成和解协议,平和的方式使得案件纠纷能够更加圆满的彻底的解决,而且还能够降低执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使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平衡和统一。
但目前我国关于执行和解制度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以 K 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为基础,总结问题,分析原因,最终完善制度,使之更加规范,更加具体,更加具有可行性。
关于K市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调研报告
一、K市民事案件执行和解结案基本情况
(一)执行和解案件比率偏高
自2009年以来,K市法院的执行结案的民事案件中,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的数量相对偏高,执行和解己经作为非常重要的结案方式之一,广泛应用与司法实务当中。其中,2009年K市法院的执行结案量为1413件,其中和解的案件有505件,和解率为35. 7%; 2010年执行结案量为1502件,其中和解案件有547件,和解案件所占比率为36. 4%; 2011年执行结案数量为1652件,和解案件有702件,和解率为42. 5%; 2012年执行结案的数量为1722件,执行和解案件有734件,占结案总数的42. 6%; 2013年执行了结的案件有1864件,和解数768件,和解率。
从本组资料中可以看出,2009年到2013年这五年间,K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数量逐年递增,其中执行和解的案件也是有增无减,而且执行和解案件的占执行案件总数的比率也是呈现逐年递增的发展趋势。2009年505件,2010年547件,2011年702件,2012年734件,2013年768件。从中可以看到,除2013年和解结案率稍有下降外,其余年份的执行和解率均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2010年度至2011年度和解率提升较快,但总体趋于平稳。
(二)执行法官主导和解案件较多
通过此次深入的调查,笔者了解到,在K市的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案件完全由各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签订协议的情况比较少。其中,2009年该法院和解结案505件,执行法官主导完成的案件有482件,占和解案件总数的95. 4%; 2010年和解结案有547件,其中由执行法官进行主导的案件有529件,比率为96. 7%;2011年和解结案有702件,其中由执行法官主导完成和解的案件有682件,为和解案件数量的97. 1%; 2012年和解结案的案件有734件,其中由执行法官主导达成和解的案件有711件,为和解案件的96. 9%; 2013年通过和解结案的案件有768件,由执行法官主导和解的案件有730件,占和解案件数的95. 0% o由以上统计数据可知,K市在近五年内平均大概平均96. 3%的执行和解案件都是由执行法官主导下进行的,只有其余3. 7%左右的案件能够完全由当事人自己独立完成执行和解。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范围较广
K市在2009年至2013年这五年间的3256件民事执行和解案件中,有972件中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围绕着己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变更,没有过多对判定的内容以外的权利义务进行另行约定,此类占总和解案件的29. 9%.其余案件,均在不同程度上超越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内容的实体范围,有些和解协议的内容甚至完全颠覆了裁判文书所判定的内容。
(四)执行和解协议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较多
K市2009年至2013年这五年间的3256件民事执行和解案件中,约有3212件案件的和解协议是以法院提供的现成的格式条款协议为基础,进行修改后签订,占总和解案件的约95. 6%.其他案件中,有自己拟定协议的情况,有请律师帮忙拟定协议的情况。
(五)执行和解案件主动履行率偏低
通过对在执行和解案件的后续履行情况的调查,笔者了解到虽然K市法院通过执行和解方式的结案率偏高,但是在完成和解后的履行主动性不高。2009年执行和解的案件有505件,其中主动履行的案件有195件,所占比率为38. 6%; 2010年执行和解的案件有547件,主动履行的有207件,所占比率为37. 8%; 2011年完成执行和解的案件有702件,其中主动履行的有282件,所占比率为40. 2%; 2012年执行和解方式结案的有734件,主动履行的有386件,所占比率为52. 6%; 2013年执行和解了结的案件有768件,主动履行的案件有442件,所占比率为57. 5% o由此可知,每一年在高和解率之后的就没有主动履行的案件还大量存在,由以上资料可知,没有主动履行的案件2009年为310件,2010年为340件,2011年为420件,2012年为348件,2013年为326件。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执行和解案件的主动履行率总体来看也是在逐年上升,但依旧存在大量不主动履行的情况。执行案件过程中己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但事后却不主动按照和解内容完成履行,无疑会让协议的向对方对协议的效力乃至执行和解案件的效力产生质疑。
(六)执行和解案件的完全履行情况不佳
经过本次的调研,笔者了解到K市法院执行和解案件的完全履行情况并不是十分理想。2009年和解结案的案件有505件,其中能够达到完全履行的案件有240件,占和解案件数量的47. 6%; 2010年和解结案的案件数量有547件,其中完全履行完毕的案件有294件,为和解案件的53. 7%; 2011年执行和解的案件有702件,能够完全履行的案件有371件,占执行和解案件的52. 9%; 2012年通过和解方式结案的有734件,其中能够完全履行的有319件,所占比率为43. 5%; 2013年和解结案的有768件,其中完全履行的有433件,所占比率为56. 4% o通过数据可以看出,K市法院的民事执行和解案件中,能够达到完全履行完毕的案件数量不是很理想。2009年到2013年五年间完全履行案件的比率平均为50. 82%,刚刚过半,这就意味着还有将近一半数量的案件没有得到完全履行。
通过实地调研,笔者了解到该法院的执行和解案件完全履行并不是十分理想,主要有一下几个原因:当事人诚信意识不强,思想反复,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明为和解,暗为逃避。此外,执行人员为了提高考核成绩而在没有完全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强行促成和解,使得当事人存在不情愿不甘心甚至对履行存在抵触心理,从而导致履行困难重重的情况。
(七)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偏长
K市在2009年至2013年这五年间的3256件民事执行和解案件中,在1年以内的履行完毕的案件有726件,占和解案件总数的22. 3%;在1年到3年内履行完毕的案件有615件,占和解案件总数的18. 9%;在3年到5年内履行完毕的案件有1296件,占和解案件总数的39. 8%;在5年内仍为完全履行案件有619件,占和解案件总数的19. 0%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