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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吃喝案件简介与引发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1-15 共33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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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职务消费过程中“占便宜消费”的刑法分析
【第2部分】 公款旅游吃喝案件简介与引发的问题
【第3部分】违规公务消费行为危害与处罚现状
【第4部分】违规公务消费行为的刑法评价构建
【第5部分】违规公款消费的法律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序 言。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违规公务消费的刑事处罚鲜有报道。就是偶尔有也是私人消费过后以公务消费报销的情况,因其行为符合贪污罪中的骗取行为,最后都定为贪污罪了。但是对于借公务消费之机大肆花费公款用于满足私人消费享受的刑事处罚还是空白,而且现有的处罚效果并不理想。但是在有些国家,如泰国、菲律宾、阿尔巴尼亚等国家的刑法,均对违规公务消费行为作出了刑事处罚,就连我国的台湾地区,刑法对这一行为也采取刑事制裁。从我国古代法律法令来看,历史上早就有将与违规公务消费相近的行为入刑的记载。夏商周时期,有“巫风”之规定。至汉魏律始,将官员使用官有财物超过法定数额的,以“放散官物”治罪。唐律在此基础之上对“放散官物罪”传承发扬,又对各级官府营造庙宇楼阁做了严格的限制,对于违反者按贪赃罪论处。宋代时,刑法开始调整官员们公款吃喝或公款吃喝妨碍公务等公务消费行为。

  当今社会舆论对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入罪的呼声高涨,但同时也有反对的声音。对此,本文想通过对这种行为在理论上的界定,明确什么样的公务消费行为是违规公务消费行为。这种违规消费行为有哪些危害。之后归纳对这种违规消费行为是如何处罚的,有哪些处罚方式,现有处罚方式有什么不足。而后思考违规消费公款行为有无入罪的可行性,如果刑法对其评价应如何进行立法设计。

  通过设立新的罪名,拟将违规公务消费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通过刑罚的强制性、震慑性,从而达到遏制违规公务消费行为肆意发生的目的。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在刑法理论中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让更多的专家学者对于违规公务消费行为的本质深入剖析,对其如何处罚进行广泛探讨、深入研究。希望本文的写作引起实现中对违规公务消费行为新的认识,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

  一、典型案件简介与引发的问题。

  (一)典型案件简介。

  1.公款旅游案。

  案例一、高正堂、刘金海公款旅游案。甘肃省武威市某就业局局长高正堂和就业局派遣中心主任刘金海因为某项公务的特殊性,二人便结伴一同到武汉市执行公务活动。在公务活动结束之后,两人并没有及时返回自己工作单位,而是直接奔赴云南省昆明市、大理市等地观光旅游。在旅游期间,高正堂共计花费5586元,高正堂回到就业局后以外出执行公务消费为由将旅游款5586元报销;刘金海共计花费10662元,也在其回到就业局后以外出执行公务消费为名在就业局派遣中心报销所花费的旅游款。然而在这之后不久此事败露,经过甘肃省武威市纪委调查核实后事情真相大白,市纪委决定给予高正堂、刘金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令其二人退还用公款支付的一切旅游费用。

  案例二、王亚飞等 3 人公款旅游案。2013 年 11 月,吉林省白山市规划局浑江分局副局长王亚飞在请示白山市规划局浑江分局主要领导之后带队到海口市参加业务培训,执行公务。但是在培训的临行前,王亚飞并未向分局主要领导请示汇报,便私自决定不参加海口市的业务培训学习,而是以参观考察的名义去海口市。

  随即王亚飞带领 2 名同事就跟随某旅游团到海口等地游玩,游玩所花费共计 14519元。案发后,经相关部门核实,王亚飞游玩所花费的全部用都是公款消费。事后副局长王亚飞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被免去市规划局浑江分局副局长职务,公款核销的旅游费用全部收缴。

  2.公款吃喝案。

  案例一、陈增林、师刘伟公款吃喝案。2013年1月6日,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因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和永威置业有限公司在办事处洽谈相关事宜,当公务结束后,经办事处书记王东亮同意,办事处主任陈增林、党政办主任师刘伟等人和永威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马某及其工作人员等人,到郑东新区鲁班张酒店就餐,公款消费8840元。时隔三天,长兴路办事处与信基调味品市场人员商谈有关问题,会后,陈增林、师刘伟和信基调味品市场总经理李某等人到中原区鲁班海参馆就餐,公款消费4954元。2013年9月初,郑州市纪委对此案进行查处并通报。郑州市纪委认为,长兴路办事处到鲁班张酒店进行公务宴请,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和郑州市对于宴请消费的规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办事处书记王东亮党内警告处分,主要消费行为人办事处主任陈增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参与公款消费的其他人员诫勉谈话,责令陈增林等人承担全部费用。就在处分做出后的第三个月,获得处罚的王东亮、陈增林二人分别出任惠济区新区主任助理和惠济区城市执法局局长的职务。

  案例二、吴申、赵玉坤公款吃喝案。自 2013 年 12 月至 2014 年 6 月,作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的副处长的吴申参加了开展交通工程广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在参加该项目管理工作期间,吴申就利用管理该项目的的便利在四次召开例行会议后,由汽运中心副主任赵玉坤陪同,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的公务接待并饮酒,超过规定标准消费公款金额共计为 5869 元。事情败露后,院党委要求吴申、赵玉坤承担一切就餐费用并对其二人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处分,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之后责令汽运中心领导班子在当务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二)案件引发的问题。

  1.违规公务消费行为如何界定。

  在以上案件中有趁出差考察之机,游山玩水挥霍公款用于自我享乐的行为,也有假借公务出差之名而擅自用公款旅游消费的行为,有在公务招待活动中借机为了个人贪图享受、大吃大喝消费公款的行为。案例中消费公款的行为就是人们俗称的“公款旅游”“公款吃喝”.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挥霍浪费公款行为,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公务消费福利。其实这种用公共财产行私利的行为一直备受诟病。

  原因在于我国关于处罚公款私用的文件可以说铺天盖地,但是用公款消私费的问题依然屡禁不止,反而愈演愈烈。即使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后,有的地方公款私用的消费行为转战“地下”,但潜在的“花公款享乐”习惯和思想依然如故。在现实社会与案件中的公款旅游和公款吃喝相近的还有公车私用、豪华办公消费、公款送礼等行为,甚至还有以公款消费为名义将公款私自侵占的行为等等。这些消费行为有什么内在的关联性、是不是属于同种性质的行为、是否有一个概念能够涵盖全部外延,这种消费行为的危害性在哪里,消除争议首先应当对相关概念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哪些公职人员的消费行为是公务消费,在典型案件中反应的这种俗称“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样的消费行为,这种消费行为在理论上我们如何界定。

  2.违规公务消费行为如何处罚。

  从对典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以看出,这种消费行为是要受到处罚的。案件中的行为有的受到党纪的处罚,有的既受到党纪处罚又受到行政处罚。面对这种处罚的结果,有人认为处罚合理可行,对行为当事人能起到惩戒的作用,对潜在行为人也能起到警示的作用。而有人认为现有处罚过轻、处罚不当,处罚结果轻于被处罚的行为。如果同样数额的公款被贪污了,行为人获的不仅是党纪、政纪处罚还有刑事处罚。而案件中行为人将公款用于私人目的消费掉了,仅仅获得是党纪的警告,是极其不公平的。在2013年12月26日《检察日报》曾刊文对挥霍浪费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进行辩论。当时案件中的这种行为视为对公款的挥霍浪费。

  针对这个命题,一些人认为, 公款吃喝不同于贪污受贿那样的腐败行为,性质没有那样恶劣, 危害没有那样严重, 算不上腐败充其量也就是一种浪费、挥霍行为。

  如果我们完善财政预决算体制,并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严格执行免职、降级、开除等党政纪处分,足以让贪吃挥霍、浪费公款的官员望而却步,足以让浪费公款的人付出足够的代价。但是也有人认为,这种消费行为并不是简单的浪费问题。

  浪费的概念包含不了这种肆意消费公款供自己享乐的行为。这种用公款谋私利、将公款用于个人享乐的行为,不单单是浪费公款、不知节约的思想导致的,更是其内心的一种借用手中权力侵占公共财产的思想所导致的后果。今年初,甘肃省政协委员蔡根泉提出了建议,将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纳入刑事处罚。并建议在甘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向全国人大提出修订《刑法》的建议,在刑法中设立“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罪”或者“浪费公款罪”,将“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细化量刑标准、加大惩处力度,重点打击公款私用、变相乱用、虚假公务消费等显属犯罪的行为。①那么就现有的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有哪些方式。现有的处罚方式是否既能处罚得当又能够有效遏制此类消费行为肆意发生,这类行为是否在现行刑法的处罚范围内呢,刑法对这类行为又是如何处罚的呢,对于遏制这种消费行为现有的处罚还有哪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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