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及意义
1.选题的理由
"富民"这一阶层作为唐宋以来新兴起的社会力量,借由宋朝经济高速发展的契机,迅速成为当时社会的中间层和稳定层,极大改变了社会的阶级、经济关系,使得整个社会呈现出不同于前朝的流动性、市场化和平民化的显著特征。自"富民社会"登上历史舞台后,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从先秦的"部族社会"到汉唐的"豪民社会",再到唐宋以来的"富民社会",并最终向近代"市民社会"演进的完整过程。
富民阶层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与较高的社会地位,成为宋代社会中最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势力,对当权者政策的制定以及下层民众的生活均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研究宋代社会历史问题,必然离不开对富民阶层的深入了解与探讨。另一方面,宋代经济法律制度的调整重心由国家向社会进行了开拓性的转变,值得后人探究与思考。研究法规典章不仅要看表面的法律条文,更要注重导致它所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什么,在实践层面效果如何,只有将目光放眼于整个社会生活之中,才能对影响其功能发挥的深层原因有更好的挖掘。
既然要研习社会影响因素,就需要找到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社会力量,而富民阶层因其在社会生活中巨大的影响力自然成为首要选择。在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私有制高速发展的宋朝时期,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富民作为社会生产的组织者与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必然会在经济法制变革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会影响政策法规在基层的实施与演变。通过对富民阶层经济活动的分析,关注宋朝经济法制的进步性革新变化,探讨这一社会重要阶层对当时政策法规的影响,论证法制变革受制于诸多条件的制约,以此阐述社会力量的变化对国家法制建设的深远影响。
2.选题的意义
(1)选题的学术意义
"富民"的相关理论研究是比较新的课题,以这一社会特定阶层为主要切入点,探讨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社会因素及法规的实际运作状况,观察与阐释社会力量对国家法制的影响作用,为解决若干历史难题提供新的认识工具。另一方面,宋代法律制度相对成熟完备,在法律的诸多领域与法律运行的各个层面,都呈现出与之前的朝代卓然相异的景象与趋势,对后世而言也具有开创性的借鉴意义。尤其是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手段即经济法制显著增多,并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宋代发达的经济生活必然衍生出独具时代特色的经济法制,选取特定经济阶层分析经济法制规章的产生与运作,更有助于多面向、多层次地揭示中国古代特定时期法制的基本面貌,具有明显的创新学术意义。
(2)选题的现实意义
现今中国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新时期,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尽管有关部门一直在不断修正经济政策法规,但在理论层面与实践操作运行过程中仍然难免存在着不相契合的差异。以史为鉴,通过相关史料的挖掘对比,或许能得到发人深省的启示。对法律在社会和民众中的实施状况及存在环境进行深入考察,能够认识各种法律现象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内在关系,能够寻求各种法律现象存在的合理性及其价值意义,也能够使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更加生动鲜活、更能接近历史的真实。[2]
若然能强有力地揭示出社会中坚力量对国家法制进程的重要作用,必定对当今法制改革,尤其是经济制度的创新与适用产生具有实践意义的启发。所以,此论题不仅有重大学术价值,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对象及相关界定
1.研究对象
本文以富民阶层对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影响为研究对象,对富民阶层的历史渊源、兴起原因及经济地位进行介绍,并选取与富民经济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经济法律制度加以阐述,论证富民是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经济基础、保护目标及直接诱因,导致了立法指导思想、法规制定目的及律法在基层的适用推广均不同于前朝的开拓性创新。之所以选取富民阶层作为研究视角,在于富民对两宋社会的深刻影响,尤其在经济地位方面更是举足轻重。因此,要考察宋代社会力量与经济法制变革的关系,必然离不开富民阶层这一中坚势力。
2.相关界定
富民阶层:富民阶层是指唐朝后期出现、两宋时期兴起壮大,并占有大量社会经济财富的民间群体。他们在政治上与普通平民一样,不享有特殊权利,但是凭借自身在经济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力,不仅推动着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更深刻影响了两宋的经济法制变革进程。
经济法制:宋代著有详备的经济法律制度,包括调整经济关系、确保财政收入法以及财政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其中与富民经济活动关系最紧密、变革最具代表性的是农业管理法制、工商业法制和职役法制这三方面的政策法规,同时这几部分律法的主要内容也是社会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遵行依据。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目前我国有关于富民阶层的研究多集中在富民阶层的产生背景、如何成为社会中间阶层、对国家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以及作为连接不同社会阶层的纽带作用。有关于宋代法制的研究则相对完善,并且自 20 世纪以来,国内学者对宋代法制历史地位的认识也在逐渐转变,这种研究思路转变的实质就是研究视角从朝廷的法律活动转向社会的法律运行。不少学者开始把研究重心放在社会生活中的民商事经济立法之中。
(1)我国以"富民"角度分析历史问题的研究成果
早在 1995 年,宋史学者黄启昌先生在《富民阶层与宋代社会》一文中提出了"富民阶层"的概念,并初步论述了"富民"与国家的关系及其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状况。而以"富民阶层"与"富民社会"为学术视角为研究对象的新理论,则是由云南大学林文勋教授率先提出并加以系统论证的。其相关研究论著有:《唐宋时期财富力量的崛起与社会变革》、《商品经济与唐宋社会变革》、《宋代富民与灾荒救济》、《中国古代的"保富论"》;《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唐宋社会变革论纲》等。他指出:唐朝中后期直至宋代,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富民阶层应运而生,他们拥有大量财富与良好的文化教育,迅速成为社会的中间层和动力源,是重新解释唐宋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发展与变迁的一把关键性钥匙。
学界有不少学者受到他们影响,选择以"富民"为视角对宋史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研究。刁培俊在《宋代的富民与乡村治理》一文中介绍了宋代官府依靠民间富民进行基层治理的新型管理模式,并结合史料论证了这一制度所引起的社会效果与消极影响。高楠、宋燕鹏《宋代富民融入士人社会的途径》一文对宋代富民通过发展自身教育事业等方式设法与士人建立联系的情况进行阐述,借此实现由富到贵的转变。欧阳蔓蓓在《试述富民阶级对宋代社会的影响》一文中系统论述了富民阶层产生的原因,并分别从政治和文化教育两方面分析了富民阶层兴起之后对宋代社会的巨大影响。薛政超在《唐宋"富民"与乡村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
一文中介绍了富民群体在乡村社会经济关系发展中的促进作用。邢铁《宋代乡村"上户"的阶级属性》一文通过考察唐宋之际社会结构的变化与"富民"阶级的稳定壮大,探讨了富民阶层在当时的地位与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对于富民阶层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著作论文多关注于富民的历史渊源、经济活动、社会地位等基本情况,认为富民阶层是基层社会运行中的稳定层和动力源。另外,前述研究的结论还包括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的士绅化倾向、富民与市民的区别、富民与中国社会变迁等问题,阐述了研究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的方法,即在社会分层视野下研究,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研究,突出重点。但是涉及到富民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的研究却相对欠缺,而且对其社会影响的深层次思考也不尽完善,至于富民阶层因其社会地位而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历史作用则更是不足。前述学者的潜心钻研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本理论,借此对富民阶层的研究也可以更加深入,多面开花。
(2)我国关于宋代经济法制的研究成果
20 世纪以来,国内法史学界对宋代法制历史的研讨呈现出不断改变发展的趋势,法律调整重心由国家向社会进行扩展成为研究变化的新重点。在现代法史学研究领域中,最早关注宋代法制独特性的是梁启超。他在 1904 年撰写的《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概括出宋代法制以及频繁的立法活动等展现出的异于前代的特色。杨鸿烈在 1930 年出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又提炼出"司法成为专门事业"、"法典之多"、"产生世界最早的法医学"等不同于前朝的诸多特点。
但从以后的研究趋势来看,至少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国内法史学界对两宋法制史总体特征的认识还停留在"宋承唐制"的水平。1970 年学者徐道邻发表文章《宋律中的审判制度》,在此文中他通过对于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考察,得出中国传统法律直到宋代才发展到最高峰的新结论。受徐道邻的启发,内地研究者所考察的史料开始不断扩及经济、文化、科技、文学等多方面领域以及宋人文集、官员官箴、墓志碑刻等史籍,并对先前的朝廷法史研究思路所忽视的民事、商事、经济管理及地方司法审判过程、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与法律意识等制度和现象有了更深入的研究。研究者能够了解宋代法律在社会关系调整中的实际样态,更全面和更准确地揭示宋代法制的实际运行状况。
1983 年杨廷福、钱元凯发表《宋朝民事诉讼制度述略》一文,首次就宋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时代特色提出论证,认为宋代法制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独特地位。1989 年陈景良在《两宋法制历史地位新论》一文中,否定了《宋刑统》仅为唐律翻版的传统观点,并从民事立法的发达与司法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再次提醒人们关注宋代法制的开创性意义。1992 年王云海发表《论宋代法制》一文,将宋代视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制成就最高的历史时期;同年张晋藩出版专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认为宋代的法律关系、法律调整方式与法律的内容皆具鲜明的时代特征,在封建法制史上地位重要;他在 1999 年出版的 《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专著中,更是将宋代提升为"继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朝代",进而认为宋代"有些规定既超越于唐,也为明清所未能企及".[3]
此后,经由吕志兴、屈超立、王晓龙、戴建国等学者的研究,宋代法律制定模式、民商法律运行、民事经济立法等领域不仅具有开拓性的历史地位,而且对后世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近年来,陈景良接受了国外学者提出的宋代个人主义兴起并为近代社会之始的结论,并自 2001 年起发表系列论文,揭示了宋代司法独特的转型特征及其法律传统的现代意义。2010 年戴建国出版专著《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从法制的多个领域和层面揭示了宋代法制异于盛唐法制的显著特征。
虽然部分学者顾虑到宋代民间生活的宽松与经济的发达,开始重视事关民计的法律,但对经济法制变革方面的研究尚缺乏系统梳理,相关资料研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涉及到社会重要阶层对国家立法及运行的多方面影响,相关研究更是不足。研究者对此类问题的忽略,会导致不能从更为细致的层面上认识到宋代法制的独特性及其历史地位。
2.国外研究综述
外国学者中,以日本学者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较多。围绕宋代法制史及当时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改革,日本学者内藤湖南和宫崎市定首倡并发展了唐宋变革理论,对国内法制史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上述二位学者的研究引据由《宋史》、《宋刑统》等官方典籍扩及《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会要辑稿》、宋人文集等多元化史籍。而从研究思路来看,他们均不同于传统的法史学研究。内藤湖南著有《概括的唐宋时代观》,提出唐宋变革论所持的历史观是一种"广义文化史观,即一种把社会、政治、经济等都包括在内的文化史观",这与中国封建传统史学仅以正史或官方典籍作为考察对象的研究方法有着显著差异。宫崎市定不仅接受了内藤的唐宋变革理论,也将法律领域中的变化纳入了唐宋变革的理论视角,他认为司法制度的完备、讼学的发达以及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个人主义倾向都可以看作是宋代异于前朝并开启后代法制发展道路的重要标志。
日本学者斯波义信的代表作《宋代商业史研究》,利用了大量官方私人史料、地方志记载来梳理宋代商业发展对社会变化的影响,这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唐宋变革说、宋代商业繁荣、宋代经济革命等理论观点很有帮助。他在另一本著作《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中,对宋代江南社会经济领域进行了系统考察,深入探讨了江南地区的都会发展、社会流动、商业交往、户籍税制、经济开发等多方面的历史状况。
法国汉学者谢和耐则选定了南宋王朝末年(1227-1279)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来描绘中国的日常生活,在《南宋社会生活史》一书中对包括经济上流人士在内的各个社会方面进行了深入考察与研究。
相较于国内学者,外国学者更注重从社会基层角度探析对国家制度变革的影响,他们对宋代法制历史地位的认识转变,根本原因正在于其摆脱了传统中国朝廷法史学观察视角的影响,转而尝试更为广阔的法社会史学的研究模式。这对今后法制史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与方法。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1.研究方法
首先,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是法史学论题研究主要采用的方法,贯穿学位论文整体。本文的撰写首先考证宋代富民阶层的兴起、发展与在社会中的重要影响,并且对宋代经济法制异于前朝的变革进行梳理与总结,最终得出关于富民阶层对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变革的作用的分析结论。通过对相关历史的解析与评判,得到论题的解答。
其次,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文献研究法是人文社会科学比较常用的方法,没有继承和借鉴,科学不能得到迅速的发展,决定了人们在研究先前的历史事实时需要借助于文献的记载,该方法在本研究中将会被广泛运用。本文的论证将会依靠大量史料,在对富民阶级历史渊源的描述中,需要运用到记录当时社会情况的历史文献;在对宋代经济法规的梳理过程中,也需要查阅相关宋代历史尤其是经济立法的史料文集。
再次,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法着眼于社会现实,通过实例与经验加以说明分析,主要采取归纳法进行研究。本文在论证富民阶层对宋代经济法制变革的作用时,主要采用此研究方法。通过列举当时富民影响经济规制的产生与在民间施行状况的历史事件,将社会重要势力与国家法制的运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探究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升理论深度,并使论证更加充实可信。
2.创新之处
一是研究角度的创新。现阶段对本论题相关问题的探究主要集中在介绍富民阶层的社会地位与影响,很少涉及其对法律制度的作用问题。尤其是富民阶层拥有着大量财富,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宋代,势必对当时大肆改革的经济法制有所触动。以社会特定阶层为视角,探讨国家经济法制变革的社会制约因素,是在研究角度层面上的创新。
二是主要观点的创新。通过本论文的写作,明确提出宋代富民阶层是推动经济法制改革的重要力量,有别于以往将法律单纯归结于国家统治工具的观点。通过富民与两宋经济法改革中联系最为密切的三个方面,即农业管理法制、工商业法制和职役法制,详细阐述这一社会重要阶层如何对宋代政策法规产生意义深远的影响,从而揭示社会基层的重要力量对国家法制的作用,这是在观点方面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