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改革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我国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对于提高我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建立统一的执业律师准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实践的发展,司法考试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我国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规定只要是本科学历并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报考学历条件过于宽松。应将司法考试报考者的学历条件改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这样就充分保证了法律职业人士的精英化。其次,司法考试的形式和内容。国家司法考试由现在每年举行一次改成两次。第一次以笔试的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应试者对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学原理的掌握情况;第二次以面试的方式进行,充分考查应试者分析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临场皮应能力及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加大对法律职业责任意识的考察。
第二,完善律师实习制度。首先,延长实习期限。应规定在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后适当延长现有一年的实习期,使其真正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实践能力,通过严格考核达到能够独立执业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从准入上最大限度的保证律师的个人素质,并使法律人有较强的职业认同感。其次,注重品行考察,特别注重对道德品质和道德操守的考察。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否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道德操守也许比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功底更为重要。因为一个没有良好道德情操,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他手中的法律,他手中的武器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不能让人民群众享受法治的成果。相反,更会加重社会和人民的灾难。如果让道德低下的人掌握这种权利,这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更会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对于提高律师整体素质、提升律师服务社会公共的能力及律师执业的社会公信力来说,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影响不容小觑。但在现实中,不管是律师的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律师的行业管理组织,对律师的业务培训较之律师的品行培养更为重视。《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需具备良好的品行,但没有设定一个具体的考量指标,对申请执业的律师的职业道德情况很难掌握。宽松的准入条件让一些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学教育和没有接受过职业道德教育的人员走上律师岗位。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重缺乏,在高校法律课程设置上也偏重具体法律的学习。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我国现行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感的再教育制度。
(1)建立专门的律师培训教育机构。如与高校法学部门合作,建立类似于律师学院的专门培训教育机构,以此机构作为律师实习培训、业务技能提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基地。这种教育不能停留在培训课堂上的"填鸭式"的灌输,要实现培训教育形式的多样化。要通过培训使律师树立法治理念和规范执业的意识,从而在执业过程中将执业规范要求内化为律师自身的职业追求,形成一种有效的自律机制。
(2)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贯穿于一个法律人的培养过程。这是塑造一个高素质、专业化律师队伍的关键。首先,要加强和完善律师任职前的培训制度。在实习培训阶段要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学习,促使律师规范、依法执业意识的增强。其实,制定培训方案。要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纳入每年的律师年度培训计划,要求律师每年度必须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安排的一定课时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考核。再次,搭建教育平台。律师协会内部的各专业委员会要通过会议、培训、业务研丨讨、杂志刊物、网站媒体等多种形式搭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律师业务交流和纪律道德教育平台,如目前的律师在线教育,就是在律师网设立的专门的律师在线继续教育平台,设置一系列的课程,供律师学习。
3、建立心理干预机制
有人呼吁:律师是高收入光环下的弱势群体。有学者对律师做过心理健康方面的调查,发现律师承受着多方面的心理压力。律师收入较高、熟知法律,律师职业逐步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但律师也是一门高风险的职业,特别是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戒,势必会对律师的执业生涯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是受到吊销执业证的处罚的结果是不得再从事律师职业,律师将面临着重新择业的问题。特别是惩戒结果向社会的公开,则会对律师的声誉产生负面的效果。被惩戒律师难免会出现负面的情绪和心理方面的问题。
对此,惩戒机构不能一惩了之,本着人文关怀的角度,我们应当对被惩戒律师的心理健康予以积极的关注。在律师协会内部设立心理调节机构,积极与被惩戒律师幵展谈话,充分了解其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及时对其幵展心理咨询和疏导,进行心理干预,保障被惩戒律师人格旳健全。
律师自身也要理智地对待惩戒,不能受到惩罚就怨天尤人,应认真从自身寻找原因,从惩戒中吸取教训,把惩戒当成是对自己的一种鞭策,促进今后更加依法、规范执业。
4、健全监督机制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监督。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是减少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前,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让其依法规范执业,从而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公众形象,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监督的主体,但对如何进行监督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我国律师执业行为监督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在当前形势下,应当尽快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监督体系:
第一、a家机关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对律师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首先就是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如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证的监管、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对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等。同时,还要接受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如税务部门关于偷税、漏税行为的监督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得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
第二、社会监督。律师是社会的一份子,其执业行为必然要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都可以提出批评,予以监督。社会监督包括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等。强化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功能,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引导律师规范执业,促使律师严格遵守执业道德和社会生活准则。
第三、当事人监督。律师与当事人利益关系非常密切,律师的执业活动是围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开展的。因而,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最有发言权。当事人的监督是最经常、最主要、最直接的监督。我国法律一直强调律师应当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对律师的监督范围较广,如当事人对律师的法律服务若不满意可以解除委托,拒绝该律师的辩护或代理;如果当事人发现律师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