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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思路与对策(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2 共51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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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市区县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建议适用问题探究
【第2部分】G市民事检察建议的实证考察
【第3部分】G市民事检察建议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第4部分】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思路与对策
【第5部分】G市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分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明确建议书审查标准和采纳标准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采纳标准,这无疑影响“柔性”效力的检察建议的功能发挥。只有详实将法院审查检察建议的标准和采纳检察建议的标准明确确定,才能在实质上充分发挥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功能,从而减少法院、检察院在这一制度上的博弈与对抗。法院收到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书后,应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来确定作出采纳检察建议的决定或拒绝采纳检察建议的决定。

  首先,形式审查标准,法院审查建议书所指出的问题是否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例如:检察建议书指出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第 6 项的规定,法院则应对该份检察建议接着作实质审查,以查清判决书是否真的存在诸如检察建议中所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其次,实质审查标准,可以适用检察建议的情形《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列举了多种情形,至于具体达到什么标准,法院就应当采纳检察建议,需要通过司法实践的积累来予以明确,并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对于检察建议指出的程序性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则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该案件审判或执行时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证明或不能提供证据均视为程序不合法处理,法院就应当采纳检察建议。例如:检察建议书指出判决认定事实的部分证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则应当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审查该部分证据是否确实未经质证问题,如经核实确实未经质证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证据确经质证,则应当作出采纳检察建议的回复。

  三、增强民事检察建议的实效性

  由于民事检察建议的非强制性特征,对于被建议对象而言并不必然服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但尚未赋予民事检察建议的强制性特征,难免出现被建议单位不重视检察建议的情况,久而久之,则会使该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充分体现立法者构建该制度的初衷。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的实效性,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统一民事检察建议书的格式及内容要求

  在制作检察建议格式具体要求上,应当严格依据高检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上的要求制作,可在此基础之上根据自身特点和案件的基本情况作更细致的要求。同时,结合各类民事检察建议所具备的特征和功能,对文书的结构、语言表达和逻辑结构提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同种类的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要求则不一样,例如: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要求充分的说理论证,而改进工作检察建议书则只要求针对性的指出需要改进的问题。规范民事检察建议书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或者避免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在格式和内容上的空洞、乏味,不具说服力,有效确保法律文书规范化、有序化,较大提升检察建议的采纳度。

  笔者建议检察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写清问题的来源并结合案情充分说理论证,尤其注意应当写清楚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因、在哪个环节出现了不规范问题或者出现可能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及如何防范整改的具体措施,最主要的是要明确提出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在最后注明被建议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反馈等基本信息。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要具有针对性,对案件焦点的表述应准确,同时在书写过程中要确保论据链条完成,具有较强的说理性,务必做到观点表述掷地有声,合法合理,不能“假、大、空”,更不能空谈大道理而失去了实际操作,并且在语言表达上要用词精准、逻辑严谨,不失司法公信力。

  (二)构建检察建议跟踪回访制度,强化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为了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的实效性,提升检察建议的法律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在现有机制基础上努力构建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效果的跟踪回访机制,得以在实体上强化对监督效果的考量。笔者认为,稳妥建立检察建议跟踪回访机制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所发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了解和掌握,可由民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兼职负责对相关被建议单位就检察建议所提及问题或者情况的落实情况,并针对检察建议所涉及问题或者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回访,监督被建议单位整改及后续落实情况。一方面,可使检察机关充分掌握检察建议被采纳情况和被建议单位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向被建议单位提醒注意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强化对检察建议的认识和重视度。检察人员在回访时还应注意到就检察建议针对的问题是否帮助被建议单位解决相关问题,或者检察建议对被建议单位的建议措施是否适当等问题,多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及时询问检察建议所涉问题的落实情况,了解被建议单位解决影响检察建议落实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并积极为被建议单位提供帮助。检察建议跟踪回访制度的建立既可以与被建议单位建立了友好互动的关系,又保证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落实。

  (三)改进考核制度,建立民事检察建议评价体系

  检察建议来源于检察办案工作,负责承办案件的检察干警,直接接触案件的材料和有关当事人,最了解案件的情况,也最容易发现案发单位和有关机关在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因此,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检察干警的努力,考核制度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可以更好的发挥检察干警的积极性。同样的对于被建议单位来说,处理检察建议的工作人员也需要考核制度来调动其积极性,才能保证民事检察建议得到高效的处理。为此,本文认为就民事检察建议应当构建起一套考评机制,“考评是为了使领导者把握工作整体发展态势,促使工作部署得以正确、深入地落实,实现管理的改善和绩效的提升,保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通过考评以确定人员的晋升、奖惩和各种利益的分配,考评是手段,但不是最终目的”,以考核作为激励检察人员和被建议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检察建议的积极性。

  对检察机关来说,考核机制的重点应当在于民事检察建议的质量,而不是数量。考核的因素应该有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的处理情况,是否做到了理由充分、于法有据;还应考核检察建议的采纳率,这也是检验检察建议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建议数量多但是采纳率不高的情形,除了法院的工作问题以外,一般都可能是检察建议本身的内容存在错误或者建议的事项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同;除此以外,还应当考核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对于检察建议迟迟不能落实的情形,应当责成相关人员尽快与法院沟通协调。

  对被建议单位来说,考核机制应当偏重于对民事检察建议的处理是否合法,是否按照审查标准和采纳标准作为回复依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检察建议;对于检察建议所提问题的落实程度也应当纳入被建议单位考核的范围内,督促相关人员尽快落实整改。

  (四)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的重视程度,优化人员配置

  正如前文所言,早些年间检察机关过于注重对刑事案件的查办和惩处,并没有从根本上加强对民事法律的监督,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长时期的重视力度不够。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无疑将打破这一不利形势,从内容上看添加了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以立法形式赋予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予以监督的措施和内容,并且在之后的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文件规定中也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实施民事检察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任务的加大或者重视程度的加深,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视民行业务部门在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就是说,要改变之前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充实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的人员配置,只有人员到位才能进一步深入地开展相应的检察监督工作,比如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配备年轻能干的工作人员,才能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注入新的动力,才能让检察机关各个部门齐头并进,共同发展。只有整合优化检察机关的资源,加强对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视,才能更加有效的行使检察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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