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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2 共42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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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研究
【第2部分】 城镇化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第3部分】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第4部分】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5部分】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法制建设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我国城镇化发展速度快,但相比于发达国家,城镇化提升空间很大。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城镇化率达51. 27%.有些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达到先进国家的水平:如上海的城镇化率达89%,北京城镇化率达为86. 2%,天津的城市化率为80. 5%0各省份之间城镇化水平基本可以反映出k经济发展水平,也即东、中、西部城镇化率依次递减。例如地处我国中部地区的安徽、河南两省的城镇化率分别为44. 80%、40. 57%,而处于偏远西部地区的云南和甘肃仅为36. 80%和37.15%.城镇化水平显现出严重的地区不平衡性特点。虽然一个国家城市化率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国家的城市化水平,然二者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我国的城市化率相比较于落后发展中国家来讲很高,但一旦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就相形见细了。如2011年我国城镇登记人口首次超过农业登记人口,也即城镇化率达到了 50%,这对于一个超级人口大国来讲实属不易,但比之于发达国家平均80%以上的城镇化率,差距依然十分明显,这是不可否认的,也是未来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发展目标。

  第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结构不合理。据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数量不足200个,其中仅有19个城市人口过百万,仅有10个城市人口达到两百万以上,可以明显看出这一时期我国的城市数量和规模都很小。仅仅经过30年的发展,截至到2008年,我国城市的数量激增到了 655个,城市数量增加了 462个,增长十分迅猛。我国的城市建设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表现,城市建设给人-民带来了诸多好处,然我国城市化结构却十分不合理,主要表现在过分依赖大城市和小城镇的作用,中等规模城市的建设被忽视,使得我国城市建设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这样的城市建设是非健康发展。在过去城市建设的30年间,城市数量增加了 462个,然中等规模城市仅增加了 71个,在增加城市仅占有15.4%,中等城市建设速度落后。

  (三)城镇化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关系

  城镇化建设离不开土地,城镇化发展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从正反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1、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面临挑战

  城镇化是一个漫长而自然的演进过程,其大致历程为从城乡分离到城乡对立最后发展为城乡融合,它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反映。城镇化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事实亦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城镇化发展带来的后果是自然经济及二元经济的瓦解,城乡文明的相互融合以及城乡一体化发展。从历史发展轨迹看,整个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均是以农村为起点,城市的建设有其必需的条件,而这些条件不可能一开始就具备。现代化以农村为基础,也就需要以农业、农民的利益牺牲为代价,且二元经济的发展阶段不可避免。西方国家一般面积小、人口少,且资本主义制度较为先进,所以西方国家现代化的起步比较迅速。反观我国城镇化进程,长期依靠夺取农民的利益以及人为划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来推进。人为划分二元经济结构同样体现在城市与农村土地二元制上。我国当前城镇化发展的一大障碍即为城乡土地制度二元制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相关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城镇化进城中的问题,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明确讲即为改变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需求十分迫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数次改革,改革的成绩是显着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立法体系。但是,我们必须对其中的法律法规有清晰的认识,部分法律法规建立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之上,且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制订背景,这些法律法规完全依附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明显不能适应当前^镇化建设的要,因此,改革是必然选择。

  2、城镇化建设要求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与其相一致

  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建设是由简单到复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不断适应城镇化建设需要的过程。但这并不代表现行的农地法律制度建设与城镇化建设亦步亦趋。特别是“当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化迈进时,观念性的法律文化以其坚铺的抗力阻碍着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影响农地法律制度建设的因素也深深阻碍社会的发展。长久以来,我们对土地权利的认识仅停留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层面,导致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新型人地关系无法可依。当人们对土地的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还以城乡二元结构为基础,我们是无法真正认识土地价值的,这就导致了大量的土地财富的价值被掩盖,农民本该享有的土地利益无法获得。当城镇化发展对土地提出新问题时,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只能被动接受,甚至无法接受,没有能力去指引城镇化发展方向,我们应当认识_到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依然被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束缚,城镇化发展应有的城乡一体化的内涵无从体现,不符合城镇化理念的本质。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意义上的公正性。在宪法中,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并未存在内涵上的不平等。但后来的立法者人为地设置障碍,削减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造成了当前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平等。城镇化发展的要义在于城乡协调统筹发展,土地问题却成为了发展的最大障碍。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以及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面对的最紧要问题。上述问题均不同程度反映了现行农村土地_法律制度与城镇化建设的矛盾。本质上是伴随城镇化的前进,城乡二元结构逐渐松动,农民希望获得与城市一样的平等发展机会,而问题是,当下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不可能提供这样的机会。在城镇化高速推进的当下中国,城镇化要求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作出变革以适应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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