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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法分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8448字

  (二)正确适用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法的具体操作要点

  谋略是讯问成功的根基所在,正确适用“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法是讯问谋略的方式之一。实践中,掌握具体操作要点具体要做到:[25]

  1.正确掌握威胁讯问方法的操作要点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查办案件初期,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存在侥幸心理,或者是事先订立攻守同盟,或者是猜测侦查部门没有掌握什么证据,他们都坚信只要不开口侦查机关就掌握不到他们的犯罪事实,他们也就会没事。针对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侦查讯问人员要在第一时间从心理、精神上给予犯罪嫌疑人足够的压迫感和震慑力,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树立起侦查部门和法律的威严,这对整个案件的侦查非常关键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侦查人员在施压时必须把握好“度”,以免造成“威胁”状态。实践中,这种施压主要表现为法律教育、案例介绍等。法律教育如:“告知犯罪嫌疑人故意夸天、缩小或隐瞒事实的法律后果”,“具备,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在处理上的不同”,“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与认罪、悔罪的关系”,“涉案金额与刑期的关系”. 案例介绍则通过案例,使犯罪嫌疑人有所借鉴,明白如何争取较好处理结果等。不管是法律教育还是案例介绍,讯问人员要根据保障人权这个基本点,依法阐释,避免成为“威胁”. 实践操作中,区别“威胁”性讯问正确与否的最大不同,还在于讯问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所列举的情况都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不是讯问人员随意杜撰的,并根据犯罪嫌疑人犯罪程度的不同和具体案情,确实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正确的“威胁”讯问内容或是违背法律规定,或是不符合道德标准,而且大多数情况并不会实际发生,如:“你不老实交代,就关你一辈子”,“你不配合,把你家人都抓起来”等。

  2.正确掌握引诱讯问方法的操作要点

  侦查工作的一个特点就是回溯性,由已知推未知,由现在查过去,由虚幻求真实。然而哲学的观点告诉我们,事件的发展是不可逆的,任何侦查工作都不可能将犯罪过程原本地回放,侦查讯问人员只能力争将掌握的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回忆相结合,最大限度还原事情真相。司法实践中,由于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被查获的时间相隔较远,加上时间、空间上的不同和犯罪嫌疑人生理、精神状况变化等原因,有时犯罪嫌疑人在某些时候确实无法记起当时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此时侦查讯问人员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梳理思路,按照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给予其合理程度的“提示”,帮助犯罪嫌疑人唤起回忆。这种讯问谋略制定和实施的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这种供述既是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也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这种供述不是讯问人员利用指供、诱供等非法讯问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于本意不相符的供述。同时,司法实践中讯问人员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在自身权限内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司法承诺,在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法律允许的相对较轻的处理结果。这种做法为很多各国所操作,而且都是被实践证实可行且切实有效的,如在美国,法院在实践中认为警察告诉嫌疑人如果他供述的话,警察将在检察官面前说好话,建议检察官降格起诉,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至于直接由检察官介入,通过嫌疑人的律师作出有约束力的承诺则更加是合法的。

  3.正确掌握欺骗讯问方法的操作要点

  美国刑事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认为,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不情愿承认犯罪的,要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讯问方法来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但“哄骗因素”不是非法的“欺骗”,侦查讯问人员需要把握好“欺骗”正确与否的区别,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因为不当的“欺骗”不是讯问谋略。如何掌握“欺骗”的正确与否的界限呢?笔者认为,首先,侦查讯问人员可以根据已经展开的外围调查取得的客观证据,合理地分析出被讯问人的心理状态,并以此作出科学预判。其次,在不违背法律规定、道德标准和事物发展一般规律的前提下,讯问人员在此基础上制定讯问谋略,适度模糊已掌握的客观情况,以此来迷惑被讯问人,使被讯问人误以为其全部犯罪事实已经被侦查部门掌握了,从而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并产生只有如实供述才是唯一出路的想法。这样,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供述并非在违背其自有意志情况下做出的,其供述是真实有效的,是为法律所许可的。着名法理学家理查德·波斯纳说过,在审讯中使用讯问技巧是允许的,如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但是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一些证据。预先设计的战术是让犯罪嫌疑人觉得招供不会失去什么的,那也都是许可的。

  (三)正确适用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法的技巧

  刑事诉讼中,审讯犯罪嫌疑人不仅是依法履行程序的问题,而且还是依法运用对策的问题。在讯问中,掌握正确适用威胁、引诱、欺骗讯问方法的技巧尤其重要。

  1.告知合法权益,以取代虚假承诺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合法权益告知和虚假司法承诺?告知合法权益,是指讯问人员审讯被讯问人时,从讯问对象的前途、财产、家庭等各方面出发,逐一分析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并且有可能实现的权益,以引导被讯问人配合讯问工作,交代有关犯罪事实。讯问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精神,详细罗列出被讯问人配合讯问工作可以获得的全部合法权利,使被讯问人彻底明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才是唯一出路,才可能争取到法律的从宽处理,才有光明的未来。虚假司法承诺,是指为获取讯问对象的供述,向讯问对象许以无法实现的虚假利益。具体而言,区分合法权益告知和虚假司法承诺主要是看所允诺的利益是否为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所许可,且该利益能否真正实现。

  告知合法权益的方法,侦查讯问人员所允诺的利益是法律上允许且能够真正实现。虚假司法承诺,则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不能真实兑现的利益许诺讯问对象,诱使其作出供述。

  合法权益告知讯问法,主要针对具有矛盾心理的讯问对象,否则,取不到预想的效果。犯罪嫌疑人对是否交代犯罪事实左右摇摆,不清楚如实供述还是抗拒哪种态度对自己有利时,代表着犯罪嫌疑人具有矛盾心理。此时,被讯问人还没有形成顽抗到底的心理防线,或心理防线在逐渐动摇,正在权衡供与不供之间的利害得失,讯问人员要善于抓住此时有利的时机,以适当的利益和法律政策加以引导被讯问人,彻底溃塌被讯问人的心理防线,被讯问人自然也就会如实供述自然也就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操作时,讯问人员应当尽可能全面罗列出讯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且可能享有的全部权利,但应注意,不能把这些权利一次性抛出,要根据讯问进展情况和讯问对象的心理状况,按照利益的大小程度,从小到大逐一抛出,使得讯问对象在众多可获得的利益面前目不暇接,完全陷入利益的包围圈,从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进行逻辑分析,以取代指供诱供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逻辑分析和指供诱供?逻辑分析,是指讯问人员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运用逻辑规律科学设置讯问题目,并从讯问对象的回答中分析并推断出具体犯罪事实的讯问方法。主要操作如下:一是从犯罪事实的具体细节出发事先设置问题,该问题最明显的特别是从外围人手、符合逻辑规律的类似陷阱问题;二是在讯问过程中适当运用,使被讯问人逐一回答预先设置好的问题;三是通过分析,推断出被讯问人是否实施了有关犯罪行为或得知有关事实。指供诱供,是指讯问人员在设置讯题目时,问题中已经包含了具有明确犯罪细节的答案,并且或明或暗地要求讯问对象按照该答案回答提问。具体而言,区分逻辑分析和指供诱供,关键是讯问人员提出的问题中是否包含具有犯罪细节内容的明确答案。逻辑分析讯问法中,讯问人员是通过问答形式,通过提问得到答案进而对答案分析,以此推断出被讯问人是否有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或有关事实,提出的问题本身不包含具有犯罪细节的内容。指供诱供中,讯问人员预设的问题中包含具有犯罪细节的内容,并要求讯问对象按照该内容回答问题。

  逻辑分析讯问法主要针对具有侥幸心理的讯问对象。具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①自认聪明型。被讯问人以为自己作案手段隐蔽、方式高明,作案时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破绽,犯罪证据不可能被讯问人员掌握;②自认反侦能力强型。

  自以为自己了解如何应对审讯的能力,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③自认有“关系网”、“保护伞”型。自以为自己能耐好,有“关系网”、“保护伞”可以帮助其逃避追诉。讯问人员在对付上述讯问对象,在运用逻辑分析讯问法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①应当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讯问对象背景情况。讯问人员只有详细研究案件事实,并全面了解被讯问人的成长背景、任职经历、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等各方面信息,才能在讯问中掌握主动权,设置问题做到有的放矢。②提问必须符合逻辑规律。首先,选择提问的时机要准确,务必做到根据所提出的问题能够得到的结论是唯一的,即被讯问人实施了有关犯罪行为。其次,提问的目的要具有隐蔽性,讯问人员在问题过程中应隐藏想获知案件事实的真实目的,在合适的时机将关键问题抛出,直指案件事实,使讯问对象措手不及。最后,讯问人员在设置问题时,需考虑到讯问对象可能的各种退路,所提问题必须能够将其退路封死,使得其不得不交代案件事实。③提问不能包含具体犯罪细节。如在讯问中不准指名,这样就不会出现指名问供的情况,维护了讯问工作科学性、严肃性和正当性。

  3.告知法律后果,以取代威胁恐吓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告知法律后果和威胁恐吓?告知法律后果,是指明确告诉讯问对象,如不配合讯问工作坦白交代将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法律后果操作起来一般有如下三个步骤:首先告知被讯问人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相关规定,使得被讯问人产生惧怕心理,惧怕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其次,说服被讯问人认清形势,衡量配合与不配合的利害得失关系;最后,要求被讯问人配合讯问工作,如实供述涉嫌的相关犯罪事实。告知法律后果与威胁最本质的区别,前者所告知讯问对象的法律后果是根据法律、法规可以预期产生的,有着存在必然性,后者仅是单纯地给讯问对象制造心理恐惧感,其描述的后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能产生。

  告知法律后果主要针对于不清楚或不完全明白法律后果,在讯问中持无所谓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具体实施时,围绕“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司法政策中的“抗拒从严”,对这种犯罪嫌疑人进行规劝和攻心,并按照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由轻及重地将所能预期的法律后果部分或全部地告知犯罪嫌疑人。注意的是,讯问人员应按照有轻至重的顺序,先告知轻犯罪嫌疑人法律后果中相对轻的部分,后逐步告知重的,让犯罪嫌疑人直观认识到法律后果由轻及重的变化过程,这样会不断加大其心理压力,直至心理完全崩溃,放弃“抗拒”,认罪服法,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相关犯罪事实。

  4.善用事实迷惑,以取代欺骗误导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事实迷惑和欺骗误导?事实迷惑,是指侦查人员立足于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用模糊的语言、行为等使讯问对象产生错误认识,以为侦查部门已经掌握其充分犯罪证据,从而放弃抵抗如实供述的讯问方法。在讯问过程中,讯问策略要讲究虚实结合的技巧,虚虚实实,实实虚虚,不让被讯问人弄清楚侦查部门到底具体掌握哪些犯罪证据,同时使用模糊的言行让被讯问人误以为其犯罪事实已经被侦查部门完全掌握,现阶段坦白才是从宽的唯一出路。欺骗误导,是指用完全虚构的情形致使讯问对象产生错误认知,并在此基础上获取其供述。具体而言,讯问人员的言行所表达出来的意思是否真实,是区别事实迷惑和欺骗误导的实践标准。欺骗误导中,讯问人员完全凭空杜撰绝对虚假、根部不可能存在的情形告知被讯问人,此时有可能因此误导被讯问人,致使无罪之人作出有罪供述。事实迷惑中,讯问人员告诉被讯问人是一些不确定的信息,使用“可能”、“或许”等模糊的言词和行为,使得被讯问人产生错误判断。

  事实迷惑讯问法是讯问人员突破讯问对象抗拒心理防线的重要讯问方法,贯穿于刑事讯问的整个过程。在实践中要把握好三个方面:①言语上必须给予被讯问人较大的想象空间。讯问人员所描述的情形不能太具体,必须是实中有虚的模糊事实,同时又当然该情形必须是真实的且不能涉及案件的具体细节。②使用时必须掌握好尺度。不能给予讯问对象过强的心理暗示,否则会变为欺骗误导。这种方法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从心理上产生“误区”,误认为证据已经被侦查经过掌握了,再作任何抵赖都无谓了。这种做法不存在使无罪被迫认罪,假如被讯问人不是罪犯,从未实施过犯罪行为,其必定对犯罪事实一无所知,也就不会产生错误认识。③运用时当尽量使用“模棱两可”之类的不确定语言。使用不确定的语言,使被讯问人无法探清虚实,误以为一切犯罪证据已经在侦查人员掌握之中,从而达到坦白供述的目的。

  5.善用表达适度情绪,以取代尊严损害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表达适度情绪和尊严损害?表达适度情绪,是指讯问人员面对讯问对象的抗拒,在适当情况下表达合理愤慨心情的讯问方法。讯问人员可以在被讯问人不配合讯问工作,甚至刻意阻挠讯问工作正常开展时,根据具体讯问对象的心理状况,以社会普通民众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合理程度的质问来表达愤慨心情,揭露讯问对象抗拒讯问以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本质,打击其嚣张气焰,迫使其放弃抵抗心理。尊严损害,是指讯问人员采用损害尊严、侮辱人格等方法,逼迫被讯问人配合讯问工作,达到获取讯问对象的供述目的。具体而言,区分表达适度情绪和尊严损害,主要看讯问人员表达情绪的方式和程度是否会对损害被讯问人的尊严,并且能否为社会普通民众所能理解和接受。适度情绪表达,是为社会民众普遍都能够理解和接受,而且不会损害讯问对象的尊严。尊严损害,则显然超出社会普通民众能够容忍的底线,且侮辱到被讯问人。

  适度情绪表达讯问法主要针对于部分抱有顽抗到底心理的讯问对象。实践操作中,运用此法需注意两个方面:①要准确把握表达愤慨情绪的时机。只有当被讯问人出现严重抗拒讯问的症状时,讯问人员才可以根据心理学上的违拗症理论,在合适的时机使用以揭开其心理症结,打击其嚣张气焰。②要合理使用讯问用语表达愤慨情绪。要详细分析讯问对象的年龄、文化程度、任职经历和心理状况等因素,全盘考虑讯问用语。讯问用语运用时,讯问人员掌握讯问的主动权,决定提问的内容、方式和讯问活动的方向,定点打击被讯问人不愿配合讯问工作的关键心理,以彻底瓦解其顽抗到底的心理防线,促使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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