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在已经发表的关于国会请愿运动的论着中,几乎所有论着都认为国会请愿运动是一场关于国会召开时间早晚的争论的运动,即关于立宪预备期间长短的斗争。虽然看起来表面是这样,但是深入的研究报告让我们认识到,国会请愿运动不仅仅只是召开国会时间的早晚之争,它还是一场争夺立宪主导权的斗争,其实质关系到未来的宪政模式。同时君主立宪,在宪政主体间权利和权力的分配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间区别很大。各个宪政主体围绕如何使这一权利与权力分配更有利于自己的斗争不可避免,而关键在于谁在制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国会请愿运动的实际内容正在于此。
①而在发起国会请愿之初,梁启超就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了。他担心清廷在开国会之前,颁布一钦定宪法,大权仍被清政府所操控,有立宪之名而行专制之实。
因此,为了不让立宪派人士的希望付之流水,他不得不要求先立国会,让人民参与宪法的编定:“今日一般舆论,多有采用协议宪法者,推其用意,以为宪法纯由钦定,则将来人民必常倡改正之议,反而牵动国体。故不如采用协议宪法之可垂诸久远。……倘政府若能同意这种观点,则吾国一面召集国会,一面编定宪法,更易着手。”
②他力言国会必须早日召开,最直接的目的在于监督政府。而政府是否受监督,关键在于有一个对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清廷以为传统的内阁就是议会政治所指的责任内阁,梁启超对此误解责任内阁难以容忍,多次撰文批驳。所以,他决意发动立宪法人士,迫促清廷早日召开国会,成立责任内阁。又因其守英国宪政的影响,借鉴英国人的经验,也来一次“权利请愿”,想通过“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的办法达成开国会、立内阁之愿望。因此,他说“天下无无代价之物,由专制而变为立宪,是旧权利者权利之限制,而新权利者权利之取得。被限制者非至万不得已,而势不肯相让;而欲新得权利者,非有勤劳,不足以易之。
故立宪事业,未有不由人民之要求而得之者。苟人民未尝要求,微论其不能得也,即得矣,而必不能完全,而实行必不能有效。……孔子不云乎,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求在我者也。”又说:“真正之立宪政治非俟吾民之要求,不能得之。”
③因为人民重视权利,所以他们不但要政府守法,他们自己也愿意守法。全国上下能够一致守法,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才能够得着切实的保障。法律的尊严并不单靠法院的裁判及刑罚的制裁而得维持。在经常情形下,人民自己守法的习惯是维持法律的最大力量。这个守法的习惯在英美人民当中已经扩展而成了一种比较普遍的公民或社会道德。
④这也是发动人民参政、参与制定宪法的意义所在。
在设立咨议局以来,立宪派先后四次上书朝廷要求速开国会,并认为开国会是君主立宪政体中的核心。而对于清廷仍然坚守专制之“大权”,他们利用先进的西方宪政理论及政治学说,再次强调他们所倡导的立宪,并非是政府之立宪,是为国民之立宪也。他们要求迅速召开国会,就是想通过建立一个英国式的议会,创造以议会为核心的制约君权的分权制衡制度。更指出“国民立宪”的精髓“诸国民之自身才是立宪的原动力之所在”,“国民参政参政权应当由国民自己求之”.这些无不是对英国君主立宪制中“议会主权”、“法律之治”精神的认识,他们在有限的空间及运动中争取自己的仅获的“合法性”权利,并将之实践。
4.3 迟来的果实:《重大信条十九条》
在分析《重大信条十九条》之前,我们先简略讨论一下《钦定宪法大纲》。
它于 1908 颁发,由两部分构成:“君上权利”14 条和“附臣民权利义务”9 条。
认为其是仿日本明治宪法的而产生的,君主掌握大权但其比日本明治宪法更加保守。章太炎就发言指出:“虏廷所拟立宪草案,大较规模日本。惟其意趣,不为佐百姓,亦不为保国家,惟拥护皇室尊严是急。”他认为这个宪法大纲,完全模仿日本,其目的,一不为国,二不为民,只是尊崇皇室而已。还引起立宪派人口诛笔伐:“吾不意二十世纪公理大明之时代,而竟有拥护专制之立宪也。”“于议院决议协赞之权阙焉弗讲,是尚为议院矣乎。”“于君主一面,则丝毫不准人民之侵蚀大权;于人民一面,则处处以君主所定之法律束缚之,专制政体之完备,无过于此者”.①这也侧面说明了人们对立宪的理解是深刻的,对人民权利及立宪政体的认识是深刻的。有人认为立宪派中有支持效仿日本宪法的和以英国议会制为样版的两派,正如萧功秦先生指出,在清末变革过程中对西方宪政制度理解存在着误读:那就是把日本式的“集权立宪”与英国式的“分权立宪”混为一谈。
②但是,钦定宪法大纲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是第一部近代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大纲;其对君主权力作出了一定限制;确立了公民一些基本权利;体现了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日本在制定宪法时,也是对英国宪法有借鉴吸收的,其间接的表现为:限制君主权利与三权分立原则。
1911 年 10 月 10 日武昌起义胜利,紧接着革命之火席卷全国。在朝野的清廷立宪派官员希望借势逼迫清政府仿照英国的君主立宪政治体制,设立议会,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于是他们纷纷行动起来,采取重要措施,最终导致了清王朝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一共 19 条,是采用英国式君主立宪主义,结合现实情况而设立的。而对于其的颁布,还有着出洋考察的影响。载泽一行考察英国,对英国的三权分立制度进行了分析,认为英国“一事之兴,必经众人之讨论,无虑耳目之不周,一事之行,必由君主之决成,无虑事权之不一,事以分而易举,权以合而易行,所由百官承流于下,而有集思广益之休,君主垂拱于上,而有暇豫优游之乐”.③但是那是为了“大权”顺太后谕旨而明显有所保留。其最要之点,在于皇帝没有掌握实际的大权。他们在奏报中说,“大抵英国政治,立法操之议会,行政责之大臣,宪典掌之司法,君主裁成于上,以总核之。其兴革诸政,大都由上下两议院议妥,而后经枢密院呈于君主签押施行。”在地方实行自治,办理地方兴革事宜,“以地方之人,行地方之事,故条规严密,而民不嫌苛;以地方之财,供地方之用,故征敛繁多,而民不生怨。”
①接下来我们就具体分析《重大信条十九条》②.其在第一、二条中规定了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和皇帝神圣不可侵犯,被有些人认为它的基本精神和《钦定宪法大纲》是完全一致的,依然坚持以确保封建皇权为前提,实行君主立宪政治,其实质所在仍是清朝万变不离其宗的立宪宗旨。但是考察其与过去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就会发现其还是有很大的进步的。
首先,《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其在限制君权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第四条则以宪法规定皇位的继承顺序;第八条更限制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对君主权利的限制,深为英宪之“国王在法律之下”之精髓。其次,确认了“议院主权”.规定:宪法又资政院起草决议;国会拥有宪法修正提案权;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皇帝是陆海空三军统率,对内需要使用军队时,必须依照国会议决的特别授权进行,此外则无权调遣;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还规定了国会决议预算权等。可以看出,这些都是立宪派人士一直以来梦寐以求的“议会”之治。也是英国议会政治之异彩所在。但是,遗憾的是,这个本应绽放烁彩的花朵,却结出迟来的果实,只得沦为文本中条文。也告诉我们,宪政的生命在于实践,如果没有实践,那么“宪法”永远都只是“纸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