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官选任的域外经验
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实际扞卫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社会生活经验才能担当此重任。纵观世界发达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官都被认为是法律从业者中最优秀的分子,享有崇高的地位。法官的这种崇高地位,既来源于法治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源于司法独立的制度设置,其中也包括符合司法一般规律的法官选任制度。
一、特殊的职业地位
在立法上,国外法官的地位一般是由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加以规定。因为司法权本身就是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分支,相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中相对处于弱势。因此,法官作为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其地位和工作职责必须在宪法中予以明确,才能充分体现和保障司法权在整个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一方面,既将法院区别于其他机关(包括议会、行政机关等),以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则是将法官作为法院甚至法律的载体来看待,突出法官本人的特殊地位。
法官的特殊职业地位,既由于法律的严格规定,也是由稀少的法官员额所决定的。
大多数法治发达国家都会对法院的法官员额进行核定,只有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才会启动法官选任程序,补充法官的空缺。法官员额一般是与各个审级相匹配的,审级越高,所配置的法官数量越少,但对法官的经验和素质的要求则越高;反之,审级越低,所配置的法官数量往往越多,法官群体的多数会集中在初审法院。总体说来,大陆法系由于采取职业养成型法官选任模式,因而相对于采取经验优胜型法官选任模式的英美法系而言,法官的数量会更多。这与各国所实行的法治模式以及各自的历史传统都关联甚大,其制度本身只有是否符合其国情的问题,而无好坏之分。但共同的是,法官必须有员额,才能保证法官群体的素质和案件的质量,得到社会的公信,法官自身的地位和待遇也才能得到提高和改善。在人员的数量上,与法院内部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相比,法官的人数也一般会大大少于前者。如在美国,一个中等大小的联邦地区法院一般配备 7 位法官(包括 1 位首席法官)和 3位审裁庭法官,总共 10 位法官,而其他工作人员的总人数一般在 110 人左右,包括两类:一类是约 10 人的法官办公室人员,一类是法院书记官及总数为 80 人左右的法院行政管理人员和审判事务辅助人员。
①在我国的台湾,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类型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核定法官的员额,“地方法院”大约按每受理 800 件案设 1 名法官,高等法院大约按每 166 件案设 1 名法官。法官崇高的职业地位,以及相对稀少的法官员额,使法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都相当的严格,从而提升了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无形中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严格的职业准入
在英美法系国家,从一个大学本科毕业生到一个法院的法官,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经过不断的选拔,最终能坐上法官席的都是法律从业者中的精英。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选任过程虽然没有英美法系国家严格,但也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培养和训练过程,其中的优秀分子才可能最终成为法官。严格的法官准入制度,确保了最终进入法院行使裁判权的法官具有高素质、权威性;那些好不容易登上法官位置的法律从业者,意识到担任法官实在是一件艰难而又光荣的事,能顺利通过选任的程序的考核已经是一种崇高的荣誉,自然会倍加珍惜,并在今后的审判岗位上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也正因为法官选任程序严格,法官人数稀少,才使得法官职业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地位。
在选任条件和程序方面,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法官资格、选用和任命等都有非常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比如必须经过正式的大学法学专业的教育,取得法学学位;必须通过律师考试或司法考试,而这种考试的合格率极低;必须经过三年以上的专业的预备法官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职业训练,或者具有多年的出庭律师工作经验。
在任命时,对候选人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思维能力、道德品格、语言表达能力、社会经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对于法官的任命,大部分国家原则上是采取任命制,有时会以选举制作为补充。所不同的是,在任命法官时,对于法官的资格条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规制。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法官候选对象在此前应受到多层次的法律训练,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依此产生的法官可以称为职业养成型法官;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因为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则强调法官候选对象此前在法律界所取得的经验和威望,依此产生的法官可以称为经验优胜型法官。如在美国,法官候选人一般来自政府或私人的法律执业者、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法学教授,其中大多数都有多年的律师实践经验。
①在法国,如果一个人以法官职业为追求目标,除了必须在大学校园里接受四年的法律专业教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外,还必须通过两次严格的考试和两轮高强度的培训。首先,他必须参加由国家组织的专门考试;如果考试合格,他将被允许进入法国的法官学院接受法律专业培训,培训时间长达 31 个月;培训结束后,他将被安排参加第二次考试,考试合格的,他可以选择自己爱好的法律专业方向,接受 6 个月的专业培训。如此经过两次考试和培训,他才具有成为法官的资格。
再来看日本。日本国内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等,不同的法院,其法官有不同的任职条件,越是高级别法院的法官任职资格越严格。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相似,日本建立了从法学院毕业生至法官的职业通道,经过大学法学教育毕业的大学生,若能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就有机会进入司法专门培训机构培训一年半,培训合格者,一部分优秀者成为助理法官,另一部分会成为检察官或律师。如想担任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就必须具有 10-20 年的法律工作经历。近年来,日本法院也启动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吸收英美法系的有益经验,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而且选拔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高校法学院教授及其他优秀法律工作者。①
三、完善的选任程序
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选任程序一般是以任命制为基础,同时吸纳选举制的部分特点,并逐步体现出走向混合的趋势,法官任命主体的层次高,一般都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法官的选任,在努力保证审判独立的同时,又努力使法官的选任程序尽量透明以便公众的监督。
在德国,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法官选任机构和程序不同,法官的产生方式也分为选举制与任命制两种。联邦和各州均设立司法部,司法部长由行政长官任命,负责辖区内法院的法官选任及调配,有一些州的司法部长需要和专门的法官选任委员会联合决定法官的人选。当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司法部和法官选任委员会就会公布空缺职位,从递交申请的候选人中选任。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法官由联邦司法部长与法官选任委员会依照《法官选举法》选举,并由联邦总统确定;联邦其它法院法官的任用,由主管各该领域的联邦部长同法官选任委员会共同决定。
②在法国,各级法院的法官都由任命产生。法国设立国家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或司法部长任主席,成员包括 5 名法官、1 名检察官和 4 名司法系统以外的代表,负责提出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院长的建议,由总统任命;法国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长任命,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条件提出意见。
③在日本,最高法院法官会议在法官选任中起重要作用。最高法院是日本的最高审判机关,由 1 名院长和 14 名法官组成,15 名法官共同组成最高法院法官会议,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的提名,要征求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的意见,其他法院法官的任命,必须在法官会议确定的名单范围内选择。最高法院的院长由内阁提名,报天皇任命;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内阁任命,报天皇认证。最高法院的法官还须接受十年一次的国民审查,即由国民投票决定对法官是否信任,被多数人投票认为需要罢免的法官将被罢免。下级法院的法官人选,由最高法院法官会议提出名册,交由内阁进行挑选,内阁必须在名册范围内选择法官。法官由内阁任命后,最高法院进行调配和管理。
④至于法官职务的晋升,各国的做法不尽一致。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强调初任法官先到低级别的法院工作,以积累工作经验,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遴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从资深律师中产生,因而并未有严格的法官职务晋升制度,初任法官甚至可以进入任何一个等级的法院。
四、严格的任前培训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法官的职业培训,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模式:通过律师实践自我培训模式,正规学院系统培养模式,依托法学教育择优录取模式,择优录取再进行内部培训模式。
①把法官职业培训与法官选任工作紧密结合,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选任制度的一大特点,培训要求十分严格,许多培训必须在参加专门的考试合格后,才允许通过。
在日本,候任的法官都必须经过司法研修所训练,主要接受实践性的训练,与其说这个训练是法官的任前培训,不如说是初任法官的选拔过程,因为只有培训表现优秀的人,才有机会成为候任法官,否则只能选择从事检察官或律师工作。
②在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每年从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院毕业生、行政公职人员、法律职业人员和其他特别优秀人员中选拔预备司法官进行培训,培训包括了理论学习、法院检察院实习、在其他机构实习、参加讲座和小组讨论、专业学习等几个阶段,培训时间历时 31 个月。学员必须在课程考核、实习考核、结业考核等三种考试中合格后方可毕业,并参加法官空缺职位分配。每年都有个别学员因不能通过考试而淘汰,还有部分学员须重复历时 14 个月的“法院实习”阶段的培训。
③荷兰的法官主要来源于“内部候选人培训任命”.一些年纪较轻的律师,如果有志于从事法官职业,必须先申请接受为期 6 年的“法官初级任职培训”.培训分为两个阶段,前 4 年在法院进行,主要是参与法官的实际工作,如参加开庭和合议,分析证据,制作判决书等,全程均有经验较为丰富的法官作指导。后两年是在法院体系外进行学徒式训练。培训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对学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作清退处理,培训合格的才可以任命为助理法官;再经过一两年的实习,如果实习的法院对其表现满意,可向司法部长推荐任命其为正式法官。
④长时间的培训、培训中的筛选,有利于选拔出真正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法官队伍,也有利于提高未来的法官的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在美国,也有一些州为了使即将任命的法官熟悉法官工作的环境、思维、职业伦理、工作技能等,专门组织新任法官适岗培训。但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已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法官任职培训的关注度相对不高,转而更注重现有法官的知识更新。美国设立了联邦和州两级法官培训中心,除了对新任法官进行上岗培训外,还会对现任法官进行知识更新教育,而且培训的课程十分多样,几乎涵盖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当然也少不了一些新科学、新技术、新发现课程。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