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国家能否从立法和实践层面实际起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的人权的作用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的民主与自由的试金石。如果说冤假错案发生率是判断侦查机关工作质量的标准,那么犯罪嫌疑人享有怎样的权利则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刑事立法水平及法治的文明。
以调查取证权为核心的辩护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不断修改以后,逐步走向完善,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缺乏相关的保障救济,侦查模式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我国大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仍不乐观。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引入控辩对抗,原本考量了很多积极因素,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地位,律师地位,侦查模式的特色,导致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遭遇的尴尬境地,也理所当然的产生民众眼中“刑事辩护律师根本不起无作用”评价。
辩护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公平正义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就要求我们不能给他一个“赤手空拳”的辩护人,为了使我国辩护工作具有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作用,必须提高辩护律师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循序渐完善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在不断完善该权利的同时,加强律师的行业自律,完善律师职业规范,加强惩戒。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构考虑很多其他制度,既然已经引进了英美法系国家的控辩对抗制庭审模式,就可再试点其制度下的其他配套制度,制度设置重点考虑是否能够给予控辩双方对等的力量,进行一场不违反公平正义的审判;而证据展示制度的借鉴不但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而且直接体现了公正的内涵;此外,在做好证人保护措施下,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否则该证言予以排除,也使司法更具公信力;刑事法治的进步要求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落到实处,对于提高法治水平而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制度的重构意义重大,值得每个刑事法律人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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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文的选题、开题、提纲撰写至初稿得到了导师组尹好鹏、刘泽军、刘夕海、王爱民、何裕等老师的指点和帮助;为撰写本文,曾设计电子版问卷和纸质问卷,同事及同门师兄均配合我做了些调查问卷,在此特别感谢带我会见、。出庭、并为我到海淀区看守所发放问卷的宫殿安律师,为我解答关于阅卷问题的检察官马珂、以及为我提供问卷的各位朋友!由于个人原因收回问卷未能达到预期数量,未在本文中采用,为此对你们的付出深感歉意并承诺在以后的论文中采用!
由于需要照顾小孩和工作,本文的写作过程极为艰辛,感谢婆婆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老师对我的关爱和理解!尽管在文章中有些观点尹好鹏并不完全认可,但因本人坚持,我的导师仍尊重本人意愿,签字并同意检测,在此对尹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在文章釆用的案例及写作方法上感谢刘夕海、刘泽军等老师的指点,感谢韩红兴老师在参考文献等资料的选择上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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