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法律硕士论文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要求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4 共3034字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第1部分】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制度探究
【第2部分】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概述
【第3部分】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实现模式的比较
【第4部分】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要求
【第5部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实现问题及其完善
【第6部分】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法律问题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3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要求

  3. 1对保险机构的条件要求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行使主体是投保人所在国家的保险机构,综合美、日、德三个国家关于保险机构的设置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只存在一个海外投资保险单位,即合同的审批与经营是同一个机构;第二种是有两个机构,分别负责合同审查和具体业务的经营。美国、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釆用的是第一种形式,申请保险审查和支付损失金额是一个保险单位,只是由不一样的部门行使职权,行使代位权机构也同属一个单位。在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统一经营保险合同的审查和代位追偿权等具体工作,海外私人保险公司具有公、私两种性质,“公”的性质体现在由国库直接拨款法定资本;“私”的性质体现在,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全按照章程进行经营。保险机构的公司性质使得保险机构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避免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二者的直接碰撞,将政治风险商业化。由于承担的风险政治性较强,涉及的资金过多,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经济承受能力不够,导致必须由政府实际控制海外私人投资公司。‘7在日本,由通商产业省负责投保合同的事前审查与代位权等业务的操作,1^^实际工作中,企业局负责审查投保申请,该局的长期输出课履行代位权等具体业务。在德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分别由两个机构负责,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部际委员会负责审批保险合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司”两家国营公司,主要经营赔偿金额的支付和代位权等具体业务。

  3. 2对合格投资的条件要求

  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支付损失金额后,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权的时候,不论依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还是依据外交保护原则都具有一定的风险,面临资金损失的不利情况,因此,保险机构' 在进行投保者资格审查时一定进行了严格的要求,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机构所在的国家有紧密的关系;海外投资项目必须对投资人所在国家的利益具有一定的意义。合格的投资要求都包括了投资者身份、投资项目与投资形式,行使不同代位权模式的国家对合格投资的要求略有不同,但都对投资人、项目类型和资本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合格的投资者,是指依照国内法可以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的投资人,美国《对外援助法》规定海外投资者要与国家有密切联系,包括具有美国国籍的公民与法人,也包括实际为美国公民和法人控制的公司、合伙和社团。具体包括:具有美国国籍的公民;依美国联邦、州或属地法律所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社团,其资产“主要”属于美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所谓“主要”是指拥有财产的全部或至少为51%者;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其资产的全部或至少95%为美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者,但被保险投资所参与经营的项目,则不必要求其全部或大部分为上述投资者所有或为其所控制。'9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的投资项目包括:新的投资项目,和在一定条件下为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进行的投资;经美国总统同意实行保险、再保险的,并经保险公司认可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在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进行的投资项目。“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只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保人签订合同,对于不符合上述身份、项目要求的投保人,公司有权利拒绝接受其投保合同的申请。

  日本对于合格投资者也要求具有日本国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投保者只要是经投资者认可的人都可以,但被保险人只能是投资者。海外投资保险要求合格的投资形式包括股份、长期贷款、不动产等其他权利,长期贷款包括按照出资比例,法人实际由日本人控制进行的贷款,同时还包括主要从事输入资源业务的国外法人进行的5年以上的贷款;对于股份必须是曰本的投资者以经营事业为目的向外国法人投股的;在”海外直接事业“中直接以日本人的名义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权利。

  德国关于合格投资要求主要集中在投资者身份、资本项目和资本形式。合格的投资者身份必须是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公民和按照德国法律成立并且在德国有住所的公司与社团。22合格的资本项目指该企业在国外主要经营采购、销售及运输。投资形式主要包括贷款和资本参加,资本参加包括以资本、商品和劳务的形式在外国企业进行的投资,不仅要求投资者以以上形式进行投资还需要对该外国企业拥有投票权等权利;另外一种合格的形式是向企业在外国的分公司进行资本输出。

  3. 3对合格东道国的条件要求

  东道国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是否顺利,因此,根据不同的代位权行使模式,双边模式、单边模式与混合模式分别对投资者投资所在的东道国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要求。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实现主要依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因此,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对投资东道国的要求须同时符合四项要求,与美国是相互友好的国家;属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尊重人权;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属于单边实现模式,并不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代位权实现的依据,所以没有对东道国国家进行详细的要求,投保者只需要根据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投保。德国对东道国要求是投资东道国的法律秩序及相关的措施有能力对外国投资进行保护,但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政治风险发生几率较高,保险机构在承保时,以双方签有双边投资协定为前提,所以事实上德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对发展中国家的风险进行承保时采取的是双边模式。

  3. 4对保险险别范围的条件宴求

  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行使的一个主要特征是承保的险别为政治风险,根据美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范本的规定,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险别规定为三种政治风险:外汇险、征角险、战乱险。外汇险包括禁止汇兑的风险和禁止转移的风险,一般是由于东道国进行外汇管制,与合格投资相关的出资、利润、分红、应收款等资金不能自由的兑换;或者是将资本兑换成自由行使的货币形式后不能自由转移,两种情况的限制都将损害投资者资本的回收利益。但是,投资者在订立合同时,投资所在国已经行使外汇限制,投保者已经知道的情况下未属于外汇险的范围之内。”征用险是指东道国通过征收、征用或国有化行为获得投资者私有资产的所有权,干涉个人资产的使用、处置,但是如果东道国政府按照合法程序,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且及时、充分、有效地进行了补偿的除外。战乱险包括国内爆发的革命、战争、内乱等动乱行为给投资者造成财产损失,承保的战乱险只包括投保人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直接损失。

  日本保险公司关于代位权中险别的规定除了外汇险、征用险、战争险三种传统的政治风险,还增加了信用风险与政府违约险。信用险是指日本的投资者在海外进行资源幵发项目的投资,因不归责于投资者自身的事由使得投资对方破产或者延迟6月以上的履行产生的信用风险;政府违约险是指日本的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商业经营因东道国政府的政策变化或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的风险。在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对于投资者在东道国遇到因地震、洪水、海喊等天灾或者恐怖事件、全国性大罢工等不可抗拒的力量,导致投资受到侵害,也给予承保,保险公司依据外交保护原则行使代位权,日本对险别的增加扩大了海外投资者保护的范围。“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关于海外投资代位权中政治险别的规定范围与日本传统的政治险别相同,除此之外还包括因支付延迟、外汇禁止导致货币艇值而受到的损失。

  综上所述,各国对代位权中政治风险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外汇禁兑风险、国家征收与国有化行为、战争与战乱,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海外保险不能满足海外投资者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更多要求,所以,各国的保险机构在实践中逐渐增加了新的政治风险类型,例如,日本的政府违约险。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