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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与国民待遇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13 共21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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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下国民待遇问题研究
【第2部分】中美双边投资条约谈判的一般分歧
【第3部分】外资准入与国民待遇原则
【第4部分】外资运营与国民待遇
【第5部分】 负面清单与国民待遇
【第6部分】外资准入前后国民待遇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4负面清单与国民待遇

  对于负面清单,即是指在双边投资条约实践中,以附件的方式把涉及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与这些方面不相符的措施列入到附件,除了列入附件的这些措施以夕卜,缔约方不得对对方的投资实施与上述四项义务不一致的任何措施,这是从投资谈判条约的角度讲负面清单。也即未来对外资的限制,禁止性的必须明确列入附件当中,除了列出的禁止性规定,则属于“法无禁止即允许”的部分。

  4. 1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未来对外资的限制、禁止,必须明确列于双边投资条约中,对外投资谈判达成协议后,将条约义务规定在国内法中加以实施就会面临一些问题。2013年我国在对美投资谈判做出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的决定。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在研宄是否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纳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中央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将这两个术语纳入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在三中全会开会期间,有代表提出不要将这两个术语纳入,因为这两个词专业性太强。但最后中央还是保留了这两个术语,并在改革部分对这两个概念做出了保留,表明中方对于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对于投资领域的开放已经并不仅仅是及于对外谈判的需要,更多的是基于国内深化改革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地都在制定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这两个概念的理念契合了中国当代改革的需要。当负面清单的理念引入到改革中时,负面清单的理念将引入到公权力中,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于管理相对人市场主体来说,意味着“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样就可能带来更深的问题,权力的源头在哪里。权力的源头在民还是在政府。就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讲,权力的源头在市场,不是说政府用自己的权力去限制权利。这反映了权力理念的变化。随着权力理念的变化,它在权力的运行机制上,必须要进行改革。因此现在要求各党政机关公布自己的权力清单。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概念的引入,必然很好的改变中国的行政管理理念、机制,有利于中国更深入的参与国际投资条约的缔结。在中国对外投资实践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模式的决策。

  4. 2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间的利益平衡

  当前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中,除了谈判准入、保护这些问题以外,通常触及环境问题、劳工问题、竞争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中国既往的缔约实践都是主张在这些问题上谈合作。但是实践中国际上对这些问题的深入远超过我们的预想。在之前中国与很多国家进行双边、多边投资条约谈判时,特别是我国早期急需外资注入时,一些发达国家就趁机提出了很多过分的要求,可是中国的立场一向比较坚决,如果涉及危害国家利益的条约,不会轻易让步,一直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来确定如何与各个国家谈判条约。但任何谈判条约的起点都始终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基本点上。但是一味的紧咬国际利益的同时要注意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果一味一成不变,那么很多谈判持续很多年也无法达成。在前几年与美国进行双边投资谈判的过程中。我国在很多问题上始终不让步,让美国的一些官方人士甚至失望的以为中美双边投资条约根本不可能达成,因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是他们最看重的,可是中国在这个问题上始终坚守自己的原则,那是因为前几年各方面都不成熟,放开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会使得我们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处于被动地位,也会面临经常被诉的风险。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在现阶段可以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的措施,这一措施的实行将推动很多双边、多边投资协定的签订,特别是将可能推动中美双边投资谈判达成协议。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资本进入中国之后的整个状态,是否可以享受同东道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是否可以受到东道国同等的保护。当实施民事行为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时在哪些领域是不可以涉足的,哪些领域是可以涉足的。这些问题的解决无一不是在均衡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之间的利益。如果东道国给予了很大优惠措施,投资者将会享受更多的优惠,享有投资带来的高收益,东道国如果特别缺少资金注入会选择采取更多优惠措施来吸引外资,但也伴随高风险,环境问题、劳工问题、被诉风险等问题都会随之出现。

  但是如果不给予外资一定的优惠措施,外资没有动力来东道国进行相应投资,认为束缚太多,经济利益没法达到最大化。东道国给予的保护不足以让其投资享有足够的安全感,可能不会为了一点小利益贸然进行投资。这两个极端都会使得投资不能够灵活的进行下去。事实上各国都在与对方签订投资条约中寻找一个平衡点来使得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利益达到平衡,双方达到共赢才是投资谈判的最终目的。找平衡点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不同的国家在经济发展、社会政治体制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异,即使都是发展中国家,各国具体情况也有很大不同,根据各国经济发展来调节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极大的政策空间支持,也需要足够的人力、物力来进行调查研宄。各种措施实施的利弊都应提前预知,才能更好的在双边、多边投资‘领域找到合适自己与对方的利益平衡点。利益平衡点的寻找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着一国经济未来的活跃程度,如果能够更好的利用外资,享受外资带来的高收益,借鉴外资技术,能够对我国进行扬长避短,利用最少的时间实现最高的经济利益,同时给予外资一定的反馈利益,将会实现双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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