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同时"制度的改善
(一) 改进配套立法。
向污染宣战,必须依靠严密的法治。中国环保法律体系包括30多部相关法律和90多部行政法规。《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它把所有的环境要素都考虑到,所以主要是解决共性的问题,解决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问题。很多单行法都是根据环境要素进行立法的,更有针对性,针对不同环境要素的特点,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作为主心骨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一些相关法律势必也会做出相应调整。借此机会恰恰能对我国"三同时"制度进行立法完善。充分借鉴、吸收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华,使"三同时"制度立法更加细致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对环境有影响的一部分规划。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2002年我国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但作为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更早的环境管理制度,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三同时"制度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对"三同时"制度中一些规定进行解释与规范,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三同时"验收和审批的程序,明确"三同时"制度的验收条件和标准,配套规定"三同时"制度的监督检查制度。
(二) 融合"三同时"制度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
1. 融合"三同时"制度与环评制度。
美国经济学家格鲁斯曼等人研究发现部分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经济增长的长期关系也呈现倒U形曲线,这就是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即在经济发展初期,环境质量可能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恶化,但当经济达到一定水平后,环境质量又有可能逐步改善,即环境质量出现"拐点".周珂指出"综观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拐点'的出现并不是必然的,它需要一个必要条件,即法制的变革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现行环境问题相适应的法律修改。"虽然2014年《环境保护法》已经通过,但缺乏必要的支持实施系统,如何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有效结合、合理衔接是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因为我国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这两项环境管理制度,所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并非孤立的,两者在相互作用中发挥各自的功能。两种制度功能的发挥程度不仅与其自身的完善性有关,而且还取决于其他部分的协调关系。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并且按照"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为环境管理的事前管理。
"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为环境管理的事中管理。"三同时"制度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是具有较为典型的事中监管特征的制度。
把"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做到前后呼应,才能做到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消除和减轻污染,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二者之间并非截然分割,而是互相支撑的关系。事前预防固然重要,但如果缺乏科学的事中监管措施和对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便难以实现既定的环境保护目标。
事前准入与事中监管的关系,实际上是行政审批与环境监察的关系。行政审批是事前准入,环境监察是事中监管,是常态化的。从行政法视角来看,没有必要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割裂开来,让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三同时"制度要求防治污染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属于实体性规范,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较为典型的具有事中监管特征的制度,完全可以纳入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来,统一作为被许可人自觉履行和监督检查的内容。"三同时"制度,从功能上来讲,就是为了实现防止新建项目污染,预防生态破坏的目的,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为前提的,两者本应作为一个整体。2014年《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多有强制力的执行权,并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环境保护从注重事前准入向常态化的环境监察过渡。
2. 结合"三同时"制度与集中治理制度。
环保产业应利用一定的利益驱动机制,调动各方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培育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多元化,调整政府与企业的环境保护角色,走环保市场化发展道路。其核心问题是如何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利用市场机制合理协调环境资源及其利用所产生的各种预期利益。集中治理制度体现了社会化、集约化处理污染物的模式突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成本最小化的市场规则。
2014 年《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为企业有选择执行的"三同时"提供了依据,把专业的问题让专业企业去做,这样做既可以节省环保投资,提高处理效率,又可采用先进工艺,进行现代化管理,有显着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企业在执行"三同时"制度之前,可以算一笔经济账。对于经济实力比较弱的企业可以就近选择市场化的污染物处理方式,允许带来较小环境影响的企业借助其他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代为同步建设。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一次性投入过大的问题。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在执行同时设计时,可以选择附近有剩余污染物处理能力企业治理污染,只要能够保证同时投产即可;对于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可以选择自己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这种办法不仅节省基建投资和运行费用,减少污染治理的占地,还可大大减轻管理治污设施的负担;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来说,它既可保证投资的环境效益,又可大大简化对分散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 强化"三同时"执法机关的能力。
法律执行不到位是当前最大的问题,法律制度不完善则是第二位的问题。
从《行政许可法》角度,许可与监督并重。2014 年《环境保护法》一方面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新的监督权力,环境监察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对严重污染环境企业的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另一方面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好法的出台只是一半,关键是另一半执行力,没有钢铁般的执行力,任何良好的意愿都有落空的危险。出台"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仅仅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在任重道远的环保征程中,环保执法能否硬起来,至为关键。因此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还需要最强执行。
1. 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水平。
2014年《环境保护法》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在赋予更多监管权力的同时,也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环境管理人员需了解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地情况、项目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测情况等,需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负终身责任,这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个人素养、环保理念等都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三同时"验收是政府强制执行的、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工作。应从全过程监管入手,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和建成投产等环节进行执法检查,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全过程环境监察制度,使环境执法由末端控制向前期预防延伸,实现预防与控制相结合。
"三同时"验收监测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核心基础工作。验收监测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及总量控制达标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以及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情况,落实环评中要求的各项环保措施的检查,因此有必要建立专业化的队伍,提高环境保护调查取证的手段、监测的分析能力等。
2. 加强"三同时"管理,引入第三方专业单位。
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是"三同时"环境管理的最后过程。验收监测是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执法的技术依据与关键。因此监测人员必须现场勘查,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规范,把握好采样、质控、分析、数据审核各个环节。做到客观、公正、不受外界干扰,为更好地执行"三同时"制度提供保障。对于需要试生产的项目,要严格控制试生产时间,试生产期限一到,必须及时组织"三同时"验收。试生产最长不能超一年时间,对于以试生产为名拖延验收的,坚决依法惩处。
在相当多的地区,基层环境监察机构薄弱,乡镇一级基本没有执法机构,县一级只有几个人。
这给环境执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数量,为解决污染企业"三同时"验收时出现项目多、验收人少等问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单位,开展"三同时"验收工作的资料收集和初审,环保主管部门参与验收资料的终审。
3. 加强环境执法硬件保障。
如果将环境执法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比作环境执法的软性约束条件的话,那么技术保障是环境执法的硬性约束条件。
现代化的执法就应该有现代化的执法工具,这样既可以实现监管的准确性,又能省时省力,节约人力资源。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传统的环境保护以1989年《环境保护法》为典型,它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的面源污染。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使环境监管机关要对一些流域、区域进行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控是科学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助于建立各级内部机构之间的高效协同工作机制,可推动上下级环保部门互相支持,增强环保系统内部不同职能机构协同作战的能力。
提高效率,必要时可借助无人机、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进行监测。
(四) 促进企业提高环境守法意识、公开环境信息。
1. 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环境守法意识。
企业是遵守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的第一责任主体,作为污染的主要制造者,其对"三同时"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程度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执行率。2014年《环境保护法》责任主体中出现最多为企业,但仅有强制性的他律机制来约束企业环境行为是不够的,还有必要通过环境教育促进企业利益相关人环境行为的自觉自律。企业执行"三同时"制度能否自觉自律,关键看企业管理者能否认同企业环境责任。为此,可以通过企业环境伦理教育,培育企业利益相关人的环境忧患意识、环境责任意识和环境保护参与意识,帮助企业正确认识"三同时"制度与企业发展的关系,以提高"三同时"执行率。
2. 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与公众监督相结合。
按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按照自愿与强制性相结合,督促企业将污染防治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能够加强公众、舆论对企业环境治理的监督。媒体与群众代表监督企业环保义务履行情况,加大了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停运以及引发重大环境事故等行为曝光力度,着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参与、监督"三同时"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有针对性地开展"三同时"制度宣传、讲解,让不同层面的群众在喜闻乐见中学法、知法、守法。只有充分地了解"三同时"制度,才能更好地监督。同时,环保机关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开设环境违法投诉热线,让违反"三同时"的行为在社会监督下无处藏身。
(五) 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014年《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因此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学好用活执法处罚刚性条款,让"三同时"违法者望而却步。2014年《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同时"不同时的行为,往往可以视为"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如果被处罚单位拒不整改违法行为,就可使用按日连续计罚条款。其次用好限产停产条款。一般来说,"三同时"制度中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就难以达标,一旦监测到污染物超标排放,就可依法采取限产、停产的处罚措施,给予违反"三同时"企业处罚,这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部门直接运用的法律权力。三是用好停建、恢复原状条款。对环评不符实际、造假或"三同时"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环评设计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一旦项目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就可以运用这一条款责令其停建或恢复原状。四是用好拘留条款。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4种拘留行为,如环保部门可对"三同时"不同时的企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一旦企业无证排污,就可责令停建,拒不执行的,就及时立案并移交公安部门,对违法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拘留处罚。对于那些违反"三同时"制度,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处罚条件和力度是之前没有提及到的,是一个特别大的突破,但也需要其他环保领域的法律陆续的修改,在环境保护法的制度设计引导下,废除一些不合适的法律、法规,建立新的环境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