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河北省小额信贷保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小额信贷保险供给方存在的问题。
4.1.1 小额信贷保险经营机构成本高,风险大。
从行业角度来看,小额信贷保险的赔付率较高,但整体上盈亏基本处于平衡状态。宏观经济环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等,都影响着贷款保证险的赔付情况。保险公司虽然有拓展业务增强自身实力以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愿,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达到决策的全面性。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和银行一样,都必须保持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质量,宁愿降低保费去争取业务发展好、信用资质高的企业,也不愿意对风险大而保险费率高的企业去承保。
对保险公司而言,小额信贷保险在性质上属于金融担保,属于高风险业务中的一种。第一,产品要求较高,第二,需要人员具备专业化能力和高水平的管理能力。借款人的主观风险、信用等级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都会影响还款能力。此类风险性质个体之间差异较大,同时与经济形势高度相关,经济的周期波动很难预测,一旦整体经济出现大面积的衰退,小额信贷保险业务也容易受到影响,面临逾期的风险。
由第三章图 3.6 可以看出,沧州地区简单赔付率明显高于河北省其他地区,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9.6 个百分点,对此类地区要予以重点关注。保险公司通过对沧州地区的客户调查回访发现,沧州地区赔付率高是因为河北省沧州地区借贷之风盛行,民间借贷活跃,不少通过小额信贷保险取得贷款的客户在不急于运用贷款的情况下将贷款取现,违规转借贷给当地的开发商等企业,而这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老板相继"失联"、"跑路",导致贷款发生损失。表 4.1 为这些开发商项目和企业的名单。
银监会等监管部门会对小额信贷保险贷款用途予以监管,银行在审核贷款时也要求不能将贷款资金挪用为投资资金,并且明令禁止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楼市。
但由于个人是通过银行卡获得小额信贷保险的贷款,这样就使得贷款用途难以监管,个人受利益驱使,有可能将资金用于投资楼市或者股市。尽管贷款合同与小额贷款保险合同上已经写明,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房市、期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贷款人对资金做出承诺却不履行,而工作人员对贷款人举动却不阻止,甚至为贷款人规避政策监管提供建议。曾有客户询问河北省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借来的贷款能不能用于投资目的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甚至建议将贷款取现,然后转入银行的证券托管账户,以便规避银监局的监管。
4.1.2 小额信贷保险的风险控制。
小额信贷保险各方关系中,借款人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会因自己已经付出保费,而产生即使有还款的能力,也故意不还款而由保险公司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心理。在小额信贷保险市场中,由于其产品的便利性,不少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迅速获得贷款的客户转向小额信贷保险产品,这些客户在贷款时往往就存在逆选择的现象,所以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
而银行由于已经有保险公司担任了"最后还款人"的角色而来者不拒,大胆放贷。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中承担了主要的作用,其风险控制的强弱,对小额信贷保险市场能否良性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资金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为达到获取保费的目的,对贷款流程的审核方面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由于小额信贷保险处于市场发展初期,规模与人员迅速扩张,也可能发生与客户直接接触的营销人员为了完成营销任务,没有及时反馈客户信息,而将最后责任推脱给催收人员的现象;二是银行认为贷款有保险公司担保,审核时会降低标准,甚至比一般贷款审核更容易通过;这都加剧了资金的风险。
4.1.3 小额信贷保险专业人员缺乏。
小额信贷保险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其带来的可观盈利一改以往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亏损或者盈亏相抵的现象。保险公司在以往发展其他险种的"人海战术"也会应用到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上来,可以预见各保险公司将随着业务量的增大积极增员,打造强有力的营销队伍。但目前河北省小额信贷保险缺乏专业人才,导致专业人员的发展跟不上河北省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速度,小额信贷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较高的领导素质与卓越的服务管理是其良性发展的必须。以河北省人保财险部分公司的团队建设为例,保定、石家庄、唐山、邯郸、廊坊均有独立的小额信贷保险团队,根据要求团队由营销人员、团队长、服务管理岗和经理构成,每一个团队最大标准人员数为 40 人,石家庄将计划开办第二家专业小额信贷保险门店,其他城市分公司则均没有达到标准团队上限要求,下一步应积极扩充团队人员,具体情况如下表。
4.1.4 银保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目前,河北省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银行并不太多,银行业务区域的有限也制约了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也不利于业务风险的分散。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体经营者这些都是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由于他们中大多数资金少、有效抵押少,加上小额贷款也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往往是投入大,回收小。导致小额贷款的开展工作始终吸引不了银行的兴趣,银行对此业务普遍积极性不高。
在小额信贷保险模式中,客户、保险公司、银行分别是投保人、承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在过程中承担核保和客户不还款责任,银行负责审批以及最终放款。小额信贷保险模式和银行传统的个人消费贷款相对比,具有快捷、无抵押的优点。这种模式在推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阻碍。最主要的就是模式中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车贷险也是类似的这种银保合作的模式。而它不能发展壮大的关键性的因素就是当信贷损失发生后,银行和保险双方没有明确的责任机制,相互推脱责任,而最后不了了之。
根据目前河北省的情况,通常银保合作需由省级层面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管理层协商确定,一般都要同合作银行之间进行资源置换,即银行获得保险公司一定时期的现金流,保险公司获得银行的人员以及渠道优势。但现在保险公司资金管理要求提高、财务权上收,使得银保合作的促成与长期性无法获得确保。并且目前银行与保险公司,并没有建立统一的对接平台,采取线下操作流程繁琐,文本手续较多。发放贷款,每日对账,理赔办理均存在不便之处。
4.1.5 小额信贷保险费率的制定。
目前河北信贷市场上抵押贷款年化利率波动范围较小,在 6.38%-7.9%之间。
与此相比,大部分无抵押信用贷款年化利率平均在 14.5%-20%,波动幅度较大。
随着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争取个人优质客户,拓宽银行业务。也有部分银行将利率定价在 6.5%-7.5%之间,接近抵押贷款的年化利率。但是由于额度有限以及贷款难度大,审批时间一般在 10 天左右,而具体到放款,则要一个半月或者更长的等待时间。
小额信贷保险产品的出现,提升了客户贷款的体验,客户最快一天就能获得所需贷款。贷款利率由信用保证金和贷款利率两部分组成,信用保证保险的月息为 1.8%,在贷款合同书中它作为风险保障金出现,而不是贷款利率。另一部分则是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左右,也就是6.31%×120%=7.57%,即年利率 7.5%左右。对客户而言,其贷款成本是信用保证金和贷款利率的两项相加,综合起来年利率将达到 29%(1.8%×12+7.5%=29.1%)以上。客户也可以选择提前还贷,但是需缴纳相应的违约金。如果选择 1-6 个月、6-12 个月或 12个月其中一种方式还贷,违约金的额度依次是贷款额度的 3%、 2%以及 1%.
对于目前市场上的客户来说,通过小额信贷保险产品获得贷款,借款成本较高,已经达到了一些民间借贷的利息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要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下进行借贷。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且收入属于自有的货币资金,不允许吸收他人资金再进行转手放款。民间的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终协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 4 倍。如果违反上述标准,应视为高利借贷行为。因此可以对民间借贷的本金做两层解读,第一,民间借贷资本以及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4 倍的利息都受到法律保护;第二,对于超出规定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市场一直对其融资费用是否合理存在争议。据调查,河北省有的小额信贷保险产品在合作银行收取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40%的利息,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 5 个信用等级收取保险费,费率从 0.9%到 1.9%不等,有些小额信贷保险客户的融资成本,接近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目前我国 1-3 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 5.75%,其 4 倍为年利率 23%.由此来看,部分小额信贷保险收取的总费用显然超出了这个范围。小额贷款保险也引来争议,不少客户认为小额信贷保险打着保险旗号,而实际却是一款贷款产品,甚至有人认为就是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制定的高利贷产品。
4.2 小额信贷保险市场环境问题。
4.2.1 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风险信息不对称。
小额信贷保险实际上保的是企业与个人的信誉,但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仍不完善,覆盖全国的征信网络还在建设之中,也只是大银行之间共享了征信数据,具体针对保险业的信用征信平台尚未建立,央行征信系统尚未向保险公司全面开放,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保险公司与小微企业之间,保险公司处于不利地位。这种情况不利于保险公司正确衡量借款者的风险,无疑大大增加了小额信贷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逾期还款风险。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保险人对风险的正确评估,实际信用风险大的投保人进入了保险保障范围,而实际信用良好的又被制定的过高费率挤出了小额信贷保险市场,造成了小额信贷保险逆选择的现象。
4.2.2 政府推动力度不强。
河北省目前部分地区小额信贷保险完全市场化运作,政府也只是少量的投入了一些担保资金,多在地级市、县级市层面,缺乏省一级层面的政策支持。在小额信贷保险开展的最初几年中,政府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小额信贷保险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费率补贴,对开办的保险公司和发放此类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的支持。从申请到还款,投保到理赔的过程中,应形成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法院多部门的联动机制,为小额信贷保险开辟绿色通道。
4.3 操作中存在的违规现象。
经营小额信贷保险的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营销人员,为了快速促成业务留住客户,不和客户解释清楚此种小额贷款是需要购买小额信贷保险的,令客户认为自己是从保险公司获得贷款的,还款时也只是需要缴纳正常的银行利息。直到真正还款开始时才得知自己需要额外缴纳保险费用,由于急于使用贷款最后也只是敢怒而不敢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如果采用的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提供附格式条款的投保单,并对投保人说明订立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如果保险人没有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说明的义务。
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位客户反映,虽然通过小额信贷保险能够快速获得贷款,但是实际拿到的款项并不等于贷款额,说是买他们的产品了,但是也并没有发现买到什么产品,客户咨询了总公司,说是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分公司的销售人员起初承诺退还差额,可是贷款有一段时间了以后却说差额是担保费用,会每个还款期扣除一部分,在客户贷款的两年期间内担保费用就全部扣除完了,同时客户到手的款项的费用却还是按银行利息+保险费收取,月息高达 2.8%.这种情况是保险分公司人员违规截留客户的贷款,提前缴纳保险费用,但是还继续收取保险费用,完全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催收方面,河北省廊坊市客户张小姐因家中装修缺钱,就通过小额信贷保险借贷了三万元,之前一直在按期还款,后因为逾期了一期才几天,保险公司就一天几十个电话打给她催收贷款,催收用语不文明而且具有威胁性质。张小姐因此一气之下接连三期都没有及时去银行缴纳还款,导致后来隔三五天就有私人手机号码给张小姐发送短信,内容大意为已经报警了,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了等等。与此同时,还给客户留的紧急联系人和客户的朋友打骚扰电话。这种催收方式也令客户难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