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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化改革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2-23 共5388字
摘要

  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深刻影响着各国经济发展走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虽无集中、直接地阐述政府与市场关系,但其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思考在剩余价值生产及生产资本理论中有所体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明:经济的社会形态发展过程是一种自然史,一个社会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痛苦。[1]10所以,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它与经济的社会形态发展阶段有密切关系。梳理二者行为,解构双方在"资本面前"的关系,深入领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的科学内涵,对当前中国深化改革政府与市场关系具有启迪价值。

  一、从直接资本生产过程看政府与市场的行为

  生产资本是资本主义制度中资本家与工人的必然的、有效的结合点,包括剩余价值的生产及资本积累两部分。马克思采用历史研究方法,依据英国官方统计资料,解构了资本生产过程中市场的行为,即资本家雇佣工人生产剩余价值、积累资本行为和政府对资本生产的立法干预行为。
  
  (一)绝对剩余价值生产中对工作日界限的确定

  1.单纯的市场确定行为。工作日是资本家消费其所购买劳。

  动力的时间,在没有政府干预的自由市场中,工作日的确定由购买劳动力的资本家与出卖劳动力的工人共同决定。商品交换性质本身未对工作日的必要界限进行任何规定,但商品交换规律承认劳动力商品交换各方的交易权利。作为劳动力商品的买方---资本家,追求资本增殖的唯一生活本能,要求用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1]269受其内在灵魂驱使,为了延长工作日,而对道德极限,甚至纯粹身体极限进行无限突破;受"在资本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2]283的信念支配,对童工、女工与成年男工在资本生产中的不同作用、对工人健康和寿命彻底无视。但是工人在出卖劳动力商品之后,必须完成劳动力商品的再生产,以便能够再次出卖该商品。撇开自然损耗,劳动力商品卖方的明天得像今天一样,在体力、健康和精神的正常状态下再次出卖劳动力商品。[1]270所以,工作日有最低和最高界限。最低界限是从事必要劳动的时间,虽无法确定,但仅为工作日的一部分。最高界限取决于劳动力的生理极限和道德极限。工作日绝不会缩至最低限度,却会无限逼近最高界限,甚至冲破此界限。所以,工作日的纯粹市场界限由劳动力商品的买方权利和卖方权利相对抗决定。

  2.政府立法干预行为。在英国历史上,政府对工作日强制限制的立法干预行为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强制延长倾向(14世纪中叶-17世纪末叶)。资本在14世纪初处于萌芽时期,单纯的经济关系不能确保其对足够剩余劳动的榨取权利,迫切需要国家政权予以保障。[1]312如1349年颁布的第一个劳工法、1496年的法令、1562年的伊丽莎白法令等。于是,资本历经几个世纪才将工作日必要界限延长到正常的最大极限,甚至越过该极限,延长到12小时的自然日界限。[1]320另一种是强制缩短倾向(1833-1864年)。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以后,迫于工人对正常工作日的斗争和反抗,政府做出了一些有名无实的让步,如1802年的学徒法,1819、1825、1831年和1833年的工厂法等。

  但这些法令终成一纸空文,[1]321因为立法者对于资本榨取成年劳动力的自由根本不想触犯,[1]322国家议会没有批准一文钱用于强制实施这些法令。

  3.市场对政府立法的反击行为。市场对于政府缩短工作日的强制限制,不是温情地予以遵守,而是不遗余力地进行反击:增加劳动强度、利用和滥用换班制度、搜罗新的工人来源、啃吃饭时间,甚至采用叛乱、欺骗手段,使整个工厂法精神及其条文都落空了。[1]32418世纪大工业出现以后,工作日界限开始雪崩式猛烈地摧毁和突破一切道德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1]320
  
  (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1.协作:政府权利转变为市场条件。协作创造了一种能比同样数量单干的个人生产总和更多的使用价值的生产力,[1]382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这种生产力的形成和作用在不同社会由不同主体决定。在古代世界、中世纪和现代的殖民地,协作由国家统治者的直接指挥权力来实现。到了现代社会,协作的决定权已由统治权力转至资本家手中:资本家命令许多工人或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相互联系的不同生产过程中协同劳动。[1]378随着协作生产力作用的发挥,资本的指挥逐渐演变为劳动过程中的必要条件,进而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成为生产的前提。由此,协作由政府权利强制转变为市场的必要生产条件,证实了政府职能向市场行为的转变。

  2.分工:市场经验转变为政府法令。在英国工场手工业中,从事一定手工业职能的工人数量最初是根据经验来确定的,[1]412进一步地,工场内部再生产出这种自然形成的分立,并系统地将其发展至极端。[1]394于是,被分立的局部劳动独立化为工人个体的专门职能,最终成为一个人的终生职业。在埃及,手工业在成为世袭职业之后,被固定为种姓,或被硬化为行会。当种姓的世袭性与行会的排他性发展至一定程度,其本身就演化成为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法令,从而对参与国事或同时从事几种手艺的手工业者进行严厉的惩罚;[1]394类似地,在阿维尼翁,每个学徒自始至终只能制造一种产品,不得同时学习多于一种产品的制作方法。[1]409由此,证实市场经验向政府法令的转变。

  (三)资本的原始积累

  农民土地被暴力剥夺,引发生产关系产生重大革命,"立法被这一变革吓住了".[1]826但是,自亨利七世以来150年内相继颁布的禁止剥夺小租地农民和农民的法律却都毫无效果,[1]826所有资本的原始积累都是在丝毫不遵守法律成规的情况下完成的。[1]831被迫与土地分离、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产生两种分化:一种是不能很快被新兴的工场手工业所吸收,无奈大批地沦落为乞丐、盗贼、流浪者,却仍然逃不脱血腥、古怪、恐怖的惩治流浪者法律的惩治,[1]843如1530年亨利七世、1547年爱德华六世、1572年伊丽莎白颁布的相关法令;一种是能够被新兴工场手工业所吸收,但遭遇仅有最高界限而无最低界限的工资制度的法律限制,如1349年的劳工法及以后类似法令。以致于在真正工场手工业时期,用法律来规定工资已行不通且没必要了,资本家凌驾于国家法令之上,以私人立法来管理工厂。

  二、政府与市场关系阐释

  马克思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在《资本论》中大篇幅地重现、梳理了资本生产中的单纯市场行为和政府的立法干预行为的演变,从而超越资源配置的狭隘视野,超越失灵缺陷理论局限,勾勒出一幅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干预主义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现实存在画面。众所周知,政府与市场从其存在之始,就天然有着各自利益诉求,政府与市场具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和目标。[2]

  二者关系在某种客观程度上自然形成于二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中。所以,在"资本"面前,政府与市场之间至少有以下利益关系存在。

  第一,利益同一体关系。表现为政府立法供给行为与资本精神利益诉求一致:延长工作日界限、惩治流浪者、压低工资界限等立法行为体现了立法者对资本精神的保护和妥协。法令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斗争控制在对资本有利的范围内;协作、分工实施所需要的相关法令与市场职能之间的转化也充分地表明二者利益具有同一性。

  第二,利益相关体关系。政府为缩短工作日必要界限进行了立法,但不管法令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何,立法者对于资本榨取成年劳动力的自由权利根本不予触犯,[1]322而资本在其认为必要时,就通过强制性法令来实现和保护它对自由工人的所有权权利。[1]6221833-1864年的英国工厂立法进程,较任何东西都更能反映资本精神的特质。[1]321
  
  第三,利益对立体关系。利益对立关系分为可调和的对立与不可调和的对立,前者如资本精神对于缩短工作日法令的疯狂反击、资本家对国家法令的无视及将法律变为可笑反常的东西,[1]850后者如资本生产的市场性要求与资本主义所有制之间的根本矛盾。

  三重关系错综复杂,共同作用,促进了资本的扩张,极大地丰富了社会物质财富。资产阶级在不到一百年的统治中创造出了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生产力的总和还要多、还要大的生产力,[3]277但这导致两极分化:一极的总体工人从而资本在社会生产力上绝对富有,另一极的工人在个人生产力上的贫乏,[1]418并且后者成为前者的条件和前提,这种生产力巩固和加剧了资本对工人的劫掠,导致工人异化为工具,最终引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将一个政府同另一个政府的最大差异,归结于市场取代政府或政府取代市场的程度存在区别。[4]1但是,解构《资本论》中政府与市场现实行为,发现"一个政府与另一个政府的最大不同,应在于政府利益与市场利益的结合点不同".政府产生时,仅以自身统治利益为根本,在发展至一定历史阶段时,才以有效增进全体国民的利益为存在目的和存在手段,并且政府部门由一个个具有私人利益的理性人组成,私人利益或部门利益掺杂在全体利益中,所以政府利益多个主体与市场利益的双主体之间的排列组合,产生多重复杂利益关联,进而对经济社会产生多波影响。

  三、对中国现实的警示及启迪

  当今世界,资本主义制度下政府与市场的行为已非《资本论》中那样原始、野蛮。但不可否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利益关系依然固存,甚至可以说干预主义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大行其道其实也是政府肯定自身存在价值的利益追求的部分目标及实现结果。所以,《资本论》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内涵,在中国政府与市场关系深化改革之当下,对政府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仍具有深刻的警示及启迪意义: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客观性。利益是天然的,但二者之间的关系形成并非天然。所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能替代说、公共选择理论等并非是二者关系形成的原因,而是一种结果,一种似乎是为了给政府干预寻找合法性的托辞和借口。[2]10所以,要承认政府与市场之间利益关系存在的客观性,任何不承认这种客观性,不以客观性为前提的政府与市场改革难以有效开展。但了解并有效运用这个客观规律绝非易事,因为"客观规律"不会自动显现,只会透过现象反映。

  第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形成与变化需要详尽的统计资料给予见证。政府不仅需要对宏观市场运行具有详尽的记录资料,而且应建立关于微观企业运行更全面、更系统、更深入的统计资料库,有一本市场利益账;不仅为市场建立运行统计资料库,而且需要为自身的全方位运行建立客观、系统的统计资料库,有一本政府利益账。这为第一点的实现提供客观见证,也为政府改革自身行为,更好地修正市场行为提供见证。

  第三,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利益关系亟需明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分,但却实实在在存在贫富鸿沟,存在多种中国特色的二元结构。政府代言哪方利益、政府所代言利益是否就具有正当性、政府自身利益又是什么、政府内部利益之间是否存在对立、政府所代言利益与政府自身利益之间是否对立等等,亟需明辨。以地方政府为例,多数地方政府出让农民土地的行为,表现为局部政府与市场利益同一体行为,此行为最大受益人显然并非农民。地方政府为开发商和自己的利益代言,是以损害农民利益、损害长远利益为代价的,其正当性、合法性令人质疑。李克强总理指出"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所以,政府改革自身与市场的关系首先要辨明自身利益,敢于触动自身非正当利益;其次要辨明所代言利益,敢于触动不正当利益;再次要辨明各种利益对立方,敢于打破利益格局,实现既得利益向利益受损方的转移。政府在利益面前,要睿智地"放手"和"收手".[5]这些都考验着政府的执政理念与执政能力。

  综上,既然政府与市场之间是复杂的利益关系,那么利益共赢是否是改革二者关系的最适目标?斯蒂格利茨强调政府与市场不能对峙,而应该保持一种恰到好处的平衡。[6]303他在接受《中国社会科学报》访问时进一步说,这种平衡在各个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又各不相同,因此这个问题还无定论。[7]

  所以,不能简单地视平衡、共赢为最优。因为,政府利益既囊括各级政府执政利益与政府自身利益,也涵盖了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利益,还包括政府部门的寻租利益。市场利益包含交易双方利益,政府与市场之间多重利益主体相结合产生极其复杂的多元利益关联,这就决定了在不同利益关联场合,必须进行不同方向和程度的改革,以实现既能尊重市场规律,又能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良性结合,从而促进中国深化改革大业之功成。

  概括而言,作为利益同一体。当政府所代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大局利益与市场利益一致时,政府需清权、制权、放权,提升执政能力,尽快改变对市场发展的制度性束缚,[8]进一步释放、激发市场活力,促使市场利益有序合法高效实现;当地方政府执政利益与地方市场利益一致,而与全局市场利益矛盾时,中央政府需果敢辨识,睿智权衡,统筹协调。作为利益相关体。当政府寻租利益与市场利益一致时,政府需以"壮士断腕"之魄力斩断利益链条,牢记"为民"的执政理念,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进行到底。

  作为利益对立体。当政府所代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大局利益与市场利益矛盾时,要勇于打破利益坚冰,以智慧触动既得利益集团,实现利益由既得方向受损方的转移,修正市场偏差,尤其要力挽狂澜,扭转市场不良态势,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改革的最大和最终受益者。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0.
  [2]张群群。超越二元论: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反思[J].当代经济科学,2000,22(6)。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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