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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化分析是巴泽尔产权分析的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2 共6123字
论文摘要

  经济学界对产权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经济学家们的产权分析也各具特色,各有基础。比如马克思,他在《资本论》全篇中虽未用到“产权”两个字,但是却形成了涵盖资本产权、劳动产权和土地产权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产权思想[1](P151-264)。当然,对产权进行系统研究的传统还是从西方经济学开始的,其理论创始人———科斯,更是开创了以交易成本为基础的一系列产权概念和相关分析方法,从而奠定了西方经济学的产权分析框架,科斯也因为这一开创性的研究统领包括产权理论在内的新制度经济学领域。除此之外,还有一位颇负盛名的产权经济学家巴泽尔的产权分析也得到国内经济学者的推崇①,足见其产权分析的独特魅力。细观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可以看出属性化分析应用于巴泽尔产权理论的方方面面,使其“产权分析方法适用于一切人类行为和人类制度”[2](P137),构成了巴泽尔产权分析的独特基础,是其产权分析的特色,成就了其在产权分析方面的理论贡献,更好地诠释了他是一个“微微观”②经济学家。本文试从产权概念、产权界定和产权配置三方面浅析属性化分析是巴泽尔产权分析的基础,以抛砖引玉,就教于同仁。

  一、产权概念:从“整体拥有”到“属性化”所有

  传统经济学从亚当·斯密开始讨论的所有权都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的权利来分析,虽然广义所有权也分为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权利,但是这几项权利是归属在一起讨论的,人们对每一个权利整体拥有。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产权概念得到细化,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产权是包含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在内的一系列权利的一个集合,是一个“权利束”,这一解释引起理论界关于广义所有权和产权区别的讨论③,对西方经济学的发展提出新的挑战。

  巴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中这样描述产权,“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2](P2)巴泽尔将产权理解为消费资产、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等权利的集合,说明权利具有不同属性④———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等等。理论界认为“财产的‘属性’(attributes)这一概念应该是 Y.巴泽尔提出的”,是其最大贡献[3]。巴泽尔将产权的属性化理解为基于资产或者商品的属性而划分的不同权利的集合,人们不再单纯对权利整体做出反应,而是更加关注由商品或资产的属性所派生的一束权利。可见,巴泽尔产权概念的本质是财产所有权整体的分割化、属性化,他真正从理论上把产权确立为财产的属性所有并作了透彻的论证和分析,对各个属性的所有构成巴泽尔产权分析的基础。将产权当作一个具有分散属性的权利集合,这一点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区分所有权和产权。

  因为“物质实体(physical entities)的所有权可以分割开来,使得不同属性的所有者(及使用者)成为独立的个人。”[2](P59)这些独立的个人在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与另一个(另一些)属性的独立的所有者之间进行权利的交换,那么产权最终反映了不同属性所有者之间消费权利的行为关系,这正暗合了菲吕博腾等人关于产权是反映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定义⑤。在之前分析⑥的基础上,巴泽尔对所有权和产权的区别赋予了另外一层含义,即可以认为产权是分散属性权利的多个;而所有权是整体权利的一个,这种区分正是基于对权利与多种属性关联的认识。所以说,巴泽尔对新制度经济学“权利束”的定义解释得更加精准、到位,更加微观。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也有对商品属性的分析,他认为商品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两者的区分成为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载体的分析基础,但是马克思却没有将其应用到产权分析中。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巴泽尔借用了马克思关于商品自然属性的概念来观察产权问题,发展产权理论。

  总之,巴泽尔借用了马克思关于商品自然属性的概念实现产权概念从对财产权利的“整体拥有”到“权利束”,再变为“属性化”权利所有的认识飞跃,准确地说,产权概念被巴泽尔精准细化了,使之更加微观、更加具体,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所有权和产权区别提供了新的解释。

  二、产权界定:从完全界定到“中间状态”

  (一)产权界定的“中间状态”

  传统经济学基于完全理性和经济人假说,认为产权可以完全界定,对此,巴泽尔指出人们认为权利“要么全部,要么没有”,进而认为产权要么明确界定,要么完全不存在,这可能是由于人们“忽略了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中介状态的可能性”[2](P88)。产权完全不存在,不符合现实情况;而在现实中产权要完全界定也是不可能的。如巴泽尔所述,每一项资产都具有多种属性,而人们对属性的认知有限“,这些资产的属性,未来的所有者不完全知道,现在的所有者常常也不知道。资产转让必须承担的成本,来自交易双方确定这些资产有价值的属性是什么和获取这些属性的尝试,这些属性,界定是很不完善的”[2](P3)。正如巴泽尔所说“交易成本大于零,产权就不能被完整地界定”[2](P3),“因为完全界定的成本是高昂的”[2](P3)。资产如此,商品也如此,人们“通常把商品当作时常只具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的做法,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商品要么被拥有,要么不被拥有,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的中间状态。这种观点在把经济权利等同于法律权利并且把后者看作要么存在要么就不存在的情况,似乎是有根据的”,[2](P88)其实不然。“正如这里下的定义那样,产权不是绝对的,而是能够通过个人的行动改变的;……经济学家过去没有利用产权概念来分析行为,也许是因为他们倾向于认为产权是绝对的缘故。”

  (二)经济产权和法律产权

  经济产权和法律产权的不同可以通过巴泽尔关于奴隶制的分析略见一斑。先来看看巴泽尔的经典论述“:因为交易是有成本的,所以产权作为经济问题还从来没有被完全界定过。就奴隶的情况来说,即使按照法律他们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还是必须花费资源来促使奴隶进行生产,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也很少会尽全力进行生产。因此,虽然奴隶没有法律保护,但是奴隶所有权本身却从来都不是绝对的。”[2](P1)这段话说明产权在法律上容易界定清楚(法律规定是谁的,权利就应该归谁所有),看似绝对;但是经济产权的确立却不单纯依据其法律归属,也就是说“法律权利会增强经济权利,但是,对于后者的存在来说,前者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2](P2)巴泽尔在另一个案例中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经济上的产权与法律上的产权之间的区别因盗贼的存在而变得明显了,经济上的产权并非‘绝对的权利’这一点也变得极为明显。”[2](P152)也就是说,“偷窃的存在被认为是权利完全明确界定的观点的一个例外。”[2](P88)虽然盗贼对赃物无法律上的所有(法律产权),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从中获益(比如消费它、独吞它、靠它得到收入或卖掉它换钱,等等),也就是说他们获得了经济上的权利。通过以上案例说明:不管是对人的权利(奴隶)还是对物的权利(赃物),在经济上都没有绝对界定的可能。准确地说,经济学含义的产权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种对资产的实际行为能力,这与法律产权的界定不一定有关。

  所以,人们对资产多种属性的认知有限导致产权界定存在“中间状态”,也正因为如此,产权在法律上容易清楚界定,这会增强经济产权,法律产权看似清晰、绝对,但是,现实中由于存在基于权利不同属性带来的不同所有者,而彼此信息不完全,他们之间在利益交换过程中就会出现稀释产权的现象。也就是说,经济上的权利从来不像法律上的权利那样清晰界定。事实上,法律上的产权也有不到位的时候,巴泽尔通过买票看电影的例子[2](P153)说明,法律产权界定不到位也会降低经济上的产权价值。

  (三)产权界定的性质是其属性的边际调整

  产权从未被清晰界定,那么产权的边界何在?按成本———收益分析法,产权界定的边界是其边际界定成本与边际潜在收益相等的临界状态,这里巴泽尔沿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只不过巴泽尔对产权的界定有自己的解释。

  一方面“,产权概念与交易成本概念密切相关。笔者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相关的成本。”[2](P3)这一独特的概念反映了巴泽尔交易成本的内涵,即交易成本是产权的界定成本,是基于对资产不同属性的权利所有者之间转让、获取和保护权利的成本。因此,产权界定的成本取决于人们对资产或权利的多种属性的认知程度和测量成本。“商品具有许多属性,其水平随商品不同而各异。要测量这些水平的成本极大,因此不能全面或完全精确。面对变化多端的情况,获得全面信息的困难有多大,界定产权的困难也就有多大”[2](P4)。“由于商品属性很复杂,测定每种属性都要付出成本,彻底界定产权的代价就过于高昂,因此产权从来不可能得到充分的界定”。[2](P159)当然,从理论上说“为了使资产的产权完全,或者被完整地界定,资产的所有者和对它有潜在兴趣的其他个人必须对它有价值的各种特性有充分认识。有了充分认识,资产产权的转让就容易实现。相反,在产权被完整界定时,产品信息一定可以不费代价地获得,(有关的)交易成本因此也一定为零。” [2](P3)另一方面,产权的界定是一个依托属性的边际调整来完成的动态过程,也就是说“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包括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不是永久不变的” [2](P2)。起初,产权属性化分割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可以同时拥有同一种商品的不同属性、不同权利。随着商品各种属性的价值不断变化,人们可能放弃某些财产,使其化作公共领域的财产,产权边界变窄;也有可能“随着情况的变化,曾经被认为不值得拥有的东西可能又会被认为值得拥有”[2](P90),以前没发现的属性被认识到,以前没用的属性变得有价值,一旦这部分边际价值超过其边际发现成本,就有人愿意花费代价从公共领域攫取这部分属性的权利,人们“对现有的公共领域的财产进行重新界定,使之归于自己名下”[2](P159),从而产权被进一步界定,边界变宽。一般来说,产权界定越清晰,越容易保护产权、避免其被稀释。不管是由于个人对已知属性的认识变化而导致属性的价值发生变化,还是人们对商品属性的认识不全面(存在未知属性)等原因都会发生由于属性的边际调整而带来的产权边界的动态变化。

  总之,经济产权处于从未完全界定的“中间状态”,它只能随着人们对其属性的认识程度和利用水平的不断深入,发现新价值,获得新收益,即随着对有用属性的边际调整从而扩大权利范围,越来越接近于完全界定,但是由于高昂交易成本的存在,产权界定只能处于完全不界定和完全界定的“中间状态”。

  三、产权配置:从价格配置到非价格配置

  瓦尔拉模型假定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定清晰,因此不含交易成本的价格足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导致市场出清,看来价格作为调控资源配置的唯一手段,似乎无往而不利。而“研究产权的重要性来自交易成本大于零这一事实”。[2](P10)巴泽尔认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交易中,产权方法这一非价格配置手段,同样可以实现市场均衡,甚至在某些方面更有效率。因为交易成本不为零时,现实中交易具有多种属性:如服务、商品质量,等等,这就决定了价格只是众多影响效率的属性之一,单纯依靠价格调节资源配置效率变低,而非价格配置即“产权理论可能也是分析非市场条件下资源配置的特别有效的工具。”[2](P137)比如合同“,交易的不同属性产生不同的问题,并且受到不同的约束。这些责任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也可能对当事人作出约束,……更重要的是,约束的存在意味着资源并非仅仅根据价格进行配置。”[2](P73)“商品的多样性和人们行为的复杂性使所有权格局也变得很复杂。商品的一些属性归某人所有,其使用效率可能会很高;但这并不能保证当该商品的另外一些属性也归其所有时,其使用效率必然也很高。因此,把同一商品的所有权分解开,归不同人所有,可能效率会更高”。[2](P162)虽然独占商品所有权可以减少监督成本,但是产生了交易成本;又由于商品的不同属性,单个人不一定能全面认识和深刻了解每个属性的价值,每个人只把握他认为有价值的属性,因此商品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所有者,这在客观上决定了权利分属不同人,比独占更有效率。但是人们对属性有用性的认识会有变化,也就是说权利不固定、会变化,总有一部分剩余的“无偿属性”[2](P47),难免有人揩油、搭便车,利用这种属性追加收入,因此需要对权利进行约束,对产权进行配置,一旦调整属性边际就会产生新的产权关系,实现新的均衡,其变动取决于边际的潜在收益和边际攫取成本的比较。

  准确地说,产权方法是通过对属性的边际调整来实现市场均衡的。例如,以在商场购物为例,“当市场出清价格发生变化而名义价格未变时,买卖双方都有许多继续调整的边际。他们可以从这样的调整中得益,财富最大化隐含调整随时都会发生。售货人可以沿不同的边际将商品价格调整到低于市场出清的水平。控制商品质量或控制每个顾客配多少收银员的调整也将沿这样的边际进行。因此,超级市场在营业高峰时往往降低服务的速度。一般说来,不愿调整价格或被阻止不能调整价格的售货人仍旧可以沿其他边际进行调整。”[2](P12)。再比如说汽油交易,其属性可以分为汽油本身的属性和提供汽油的服务的属性,属性的多样性和变动性导致控制范围的含糊不清。当变异的属性没有被完全规定时,受影响的各方相应地就会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而得到不同程度的灵活性。“在价格控制期间,……那些具有最大调整边际的加油站能比调整边际较小的加油站更长时间地承受价格控制局面。”[2](P31)加油站所有者和卖者自身甚至买卖双方会一起调整边际以把浪费降低到最小限度,实现均衡。

  权利涉及多种属性,而属性又不断变化,因此“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总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该更大。”[2](P8)在产权配置上要将权利配置给对产出影响最大的属性所有者,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也就是说:“作为最大化过程基础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单个属性将被置于通过控制属性能更容易地影响产出净价值的一方的控制之下”,[2](P56)“如果通过改变某一属性的水平更能影响产出的一方控制这一属性并因而成为它的变化性的剩余索取者,那么不当配置(misallocation)就能降低到最低限度。”[2](P49)以土地合同为例,与张五常不同,巴泽尔假定土地和劳动是影响产量的两个属性:如果土地均质,那么劳动者的努力程度这一变化性属性对收入流影响最大,产权配置给佃农最有效;相反,如果劳动均质,则土地所有者成为对土地属性的掌握者,应当获最大剩余,成为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在这里,可变属性的拥有者称为剩余索取者。

  四、结论

  巴泽尔将产权理解为消费资产、取得收入和让渡资产等权利属性的集合,借以区分所有权和产权:一方面,产权本质上是一种不同属性所有者之间权利的行为关系,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产权是一组行为性权利,是多个;而所有权是权利作为整体的一个。由于每一项资产都具有多种属性,而人们对属性的认知有限且会有变化,在现实中交易成本高昂,产权界定只能处于完全不界定和完全界定的“中间状态”,要完全界定产权是不可能的。经济学含义的产权不是一种权力(法律产权),而是一种对资产的实际行为能力。

  产权界定的性质是其属性的边际调整,而产权方法恰恰是通过对属性的边际调整来实现市场均衡的一种非价格配置手段。现实中因为属性的多样性和变化性,决定了在产权配置上要将权利配置给对产出影响最大的属性所有者,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参考文献:

  [1]武建奇.马克思的产权思想[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3]段毅才.论“大产权”和“小产权”———关于产权概念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200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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