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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区别问题的探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9-09 共2131字
论文摘要

  市场是迄今为止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主要手段,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单纯依靠市场配置资源会导致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诸如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此时政府运用公共权力介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成为必然的选择。实则,这里面蕴含着自由竞争向公平竞争的转化问题。笔者通过此篇文章,展开对于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区别问题的探讨。

  一、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产生的历史根源不同

  (一) 自由竞争产生的历史根源

  18 世纪中期至 20 世纪 30 年代,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深入,国内市场无法消化机器生产带来的高额产品,也无法满足他们对原料的需求,海外市场的扩展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必然趋势。面对高效的机器大生产和广阔的海外扩市场,政府手忙脚乱,这时,亚当·斯密为他们指明了方向,他在《国富论》中强调: 让他们自由经营,自由竞争,自由贸易,政府从中导航,获利即可。这一思想一诞生,立即被许多国家所采纳。

  (二) 公平竞争产生的历史根源

  1929 年至 1933 年的经济危机,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挫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打击? 国家对经济有没有能力进行调节? 我们的出路在那里? 凯﹒恩斯为美国罗斯福新政提供了理论依据,而新政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范例—用政府行为去宏观调控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第二次科技革命之后,生产的领域大大拓宽,新兴行业如雨后春笋,垄断组织,跨国公司的建立,使经济发展缺乏自身收缩的有效空间; 国家干预经济就成为一种必然。

  二、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追求的价值理念不同

  (一) 自由竞争追求的价值理念

  1. 消极自由

  1958 年赛亚·伯林在牛津大学演讲两种自由概念中指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别。他对消极自由的基本阐释是“若无人干涉我的活动,则通常说我是自由的。在此种意义上的自由仅仅只一个人可以不受他人阻碍地行动。”消极自由的根本内涵在于自由不可侵犯,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而笔者认为消极自由即使是个人在自己空间内的自由,法律上也会调整,例如婚姻家庭关系。自由竞争追求的就是消极自由,是个人在自己空间内的自由,否定国家的干预。

  2. 形式平等

  笔者看来,形式平等是指以法的形式承认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上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有差别待遇的歧视性对待。形式上的经济平等权只是意味着享有获取物质财富的机会的同等自由,但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特定的人或群体如部分少数民族、残疾人、老人、儿童等实际上很难在经济竞争中获得与其他人群同等的机会,即使拥有同等机会也无法改变现状。因此自由竞争下的形式平等势必存在严重的缺陷。

  (二) 公平竞争追求的价值理念

  1. 积极自由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是一个人是能够操纵自己行为及意志的源泉。他的行为及意志是发于自己而不受他人引导或他人及外力所操纵或影响。自我引导及自我主宰,做自己的主人是积极自由最根本意义。笔者认为积极自由在经济法上表现即为追求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等经济性公共利益,是个人对于自由公共空间的追求。

  2. 实质平等

  实质平等,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之形成和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的原理。实质平等也即结果的平等。

  如前所述,形式上的经济平等权只是意味着享有获取物质财富的机会的同等自由,但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特定的人或群体如部分少数民族、残疾人、老人、儿童等实际上很难在经济竞争中获得与其他人群同等的机会。因此国家通过制定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国家经济引导促进法进行税收等调节,以实现分配的公平。公平竞争下即强调结果必须被调整,以实现实质的平等。

  三、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适用原则不同

  (一) 自由竞争的适用原则

  自由竞争的适用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按照同一市场规则,自主地决定参加或退出市场的竞争而不受外在意志的干预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可见,竞争是一种实力的较量,实力强者得以生存发展,实力弱者被淘汰或灭亡。一个企业、一个单位能在竞争较量中获胜,就能生存发展; 反之,在竞争中失利则破产倒闭。

  (二) 公平竞争的适用原则

  (1) 竞争的起点是平等的,市场准入原则是公平的。排除垄断,结盟。(2) 竞争过程要求指各成员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手段进行竞争或扭曲市场竞争秩序(3) 结果必须被调整,如分配公平、税收调节等。

  四、结论

  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在产生历史背景、追求价值理念、适用原则上存在较大的区别。现在经济法适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更加强调国家的干预和实质的平等。但由于道德维度和理性维度的限制,政府的调节必然存在其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调动市场经济的活力,以市场经济为表,计划经济为里。希望在有效的监督之下,早日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欣欣向荣。

  参考文献:
  [1]以赛亚 · 伯林. 自 由 论[M]. 胡 传 胜 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 221.
  [2]以赛亚 · 伯林. 自 由 论[M]. 胡 传 胜 译. 南京: 译林出版社,2003: 225.
  [3]黄河主编. 经济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3.
  [4]论实质平等[J]. 江南社会科学,2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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