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企业战略管理需要金融法的支持
金融企业管理需要考虑到经济、 政治、 文化、社会等各个因素的影响, 但从战略管理角度来看,首先要关注的就是法律保障问题,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 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要
金融企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之中, 首先要遵循的就是 “经济人” 的原则。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其一切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 而金融法为保障金融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 金融法在交易之前将产权问题界定清楚。 因为产权归属问题是影响企业效率的决定性因素, 所以在法律上首先对产权问题进行界定是保障企业经济效率的关键因素。 第二,金融法规范企业交易行为, 引导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 第三, 金融法的强制性和对某些违规经济后果的惩罚性, 能够避免和减少企业浪费现象。 第四,对于某些企业给予强制性救济。
(二) 企业经济安全的需要
安全是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需要, 具体的金融目标包括金融交易安全和金融体系安全。
1.金融交易安全
由于交易对象的特殊性、 交易主体的复杂性、交易工具的多样性, 金融交易活动存在极大风险。
因此, 金融交易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相比, 更加需要交易安全的保障。 金融法也在此方面进行做了许多安全保障,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 金融法加强对金融交易结果的可预见性, 避免因金融交易的不可预见而出现的成本, 降低损失。 第二, 对于金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冲突制定解决机制。 第三, 金融法提供交易风险防范方面的机制和保障, 对交易风险出现的不利影响进行补偿。
2.金融体系安全
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也使金融市场的缺陷逐渐暴露, 而且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进一步增强了金融市场的风险性。 所以, 金融法运用法律手段对于金融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金融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 保证金融交易安全并将对金融关系的调整纳入社会安全体系的大环境中来。
(三) 公平竞争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而公平性是影响企业管理的重要因素。 金融法律约束金融交易必须在公平竞争基础之上进行,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确定金融企业在行业中的平等地位, 为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二, 保障金融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和其他企业同等的地位和权利。
第三, 金融企业享有诉讼平等权。
总之, 金融企业的战略管理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 金融法的不断完善为金融企业战略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金融法对金融企业战略管理的作用与意义
金融企业战略管理者关注金融法律是希望借助金融法的功能来保障企业战略管理目标的实现。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金融法作为第三层级的法律相对独立存在, 为金融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 根据金融主体法, 构造符合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金融体系
金融主体法也称金融业法、 金融组织法, 主要是规范金融机构设立、 变更与终止的规则。 不同国家的金融主体法也不尽相同。 金融企业战略管理者要想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中占据竞争优势,首先必须要考虑现有金融法适合建立什么样的金融机构。 其中, 考虑建立金融机构时需要侧重考虑的两个因素是组织形式和经营业务。
金融国际化使得金融机构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 金融企业的战略管理者必须要看清形势, 充分考虑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和母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对于建立金融机构的不同法律要求, 选择更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组织形式。
多元化和全能化是金融业务全球化的两大特征。 金融机构只有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才能够适应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 但是, 金融企业也不能随意选择全能化的经营模式, 具体要根据各国的法律制度选择。 国际金融领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 而不同国家所允许的经营模式不同。
(二) 根据金融行为法, 为金融企业交易保驾护航
金融行为法也称金融业务法和金融活动法,是规范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开展活动的基本规则。 金融活动中既有直接活动, 也有间接活动,又有中介金融服务活动, 还有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对于金融业务活动的管理、 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活动。 因此, 国家必须制定一系列有别于一般商业交易原则的特殊金融行为规则。 金融企业进行战略管理必须保证各项业务符合各项法律规范, 金融法也为企业的经济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 凭借风险援助法, 降低金融企业经营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可以采取很多的手段, 但是运用法律手段来降低风险永远是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金融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避金融企业风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国际金融风险防范的监管体系
适应全球性的金融风险, 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 法律监管手段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监管不可或缺, 但是过于严格的监管体制又制约了金融主体的发展, 所以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中, 金融监管一定要适度。 而且, 采取 “单一监管模式” 还是 “多头监管模式”, 还要根据金融水平的发展情况, 采取适当的金融监管手段, 金融企业的战略管理者也要根据这些情况及时调整经营发展战略。
2.采用政府干预性的货币政策
金融市场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分为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要防范这两种风险, 就必须要掌握相关的货币政策。 在最近发生的金融危机中, 我们国家适时调整有关货币政策, 降低金融风险, 稳定金融市场, 颇有成效。
3.建立信用保障体系
信用是金融领域的生命线, 要保证金融交易的公平性, 就必须有透明的信用体系作为保障。国家建立信用体系, 促使金融市场由传统的支付为主的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为主的交易方式转变。不同国家对于建立信用体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如美国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制, 即便如此也不能避免信用风险的困扰, 所以要通过建立信用保障体系降低滥用信用的发生。
三、关于金融企业战略管理困境的几点思考.
(一) 协调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适应金融企业战略管理变革的需要.
目前, 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和监管, 不同领域的法律起草和制定主体也不同, 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协调配合, 加上立法技术的落后、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缺乏, 增加了法律之间的不协调性, 使法律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为适应金融企业战略变革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现实, 应将 《商业银行法》、 《票据法》、 《担保法》、 《证券法》、 《信托法》 等金融基本法律的具体规定协调一致。
(二) 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金融法律法规, 加快金融企业国际化战略进程.
金融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实施需要结合国外的情况, 制定适合本国金融企业发展的具有创新性的金融法律法规。 面对全球金融业的竞争压力,推动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合作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长远看来, 我们可以根据现用法律制定出 《金融服务法》、 《金融监管法》 或与之相关的利于企业国际化战略进程的法律法规。
(三) 借鉴国外金融立法经验, 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
加入 WTO 以后, 规范使用金融法律术语、 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成为了更加急迫和重要的任务。 要促进本国金融企业战略和国际企业发展战略的接轨、 更好地完成改革开放的任务, 就必须认真按照 WTO 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不断完善我国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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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2年度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支农研究” (项目编号: 12D05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