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主要研究广州古代城市水系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广州古城位于珠江水系的西、北、东三江汇合处,历史上水网密布,水道纵横,城市的发展变化一直与城市水系的演变息息相关。城市水系环境在城市选址、城市起源起到重要作用,从秦任嚣城、南越国都城至三国步骘城、隋唐广州城,再经五代宋元时期直至明清广州城,水系对广州城址的抉择以及空间布局、交通与经济发展、城市水利、军事防御等均起有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在深入挖掘历史文献和对考古成果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梳理了从秦朝到清末广州古代城市水系对城市的形成、发展与演变的作用过程。并从城市的交通、经济发展、生产生活、城市防灾、改造城市环境、军事防御等方面阐述了广州古代城市水系的几大功用:
广州的珠江、河渠、池沼湖泊和地下水系,共同构成了广州相对完善的水系系统,满足了城市的生产、生活用水及防洪、排涝等方面的需求,同时也为广州城提供了良好的景观生态环境。
论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第一章绪论,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研究对象及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国内外城市历史地理、历史水系和广州城市历史研究现状和研究动态进行评述,提出相应的研究方法,点明论文的探新与研究框架;第二部分:为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研究秦汉到明清广州古城水系的历史变迁,并分析广州古城水系与城市选址、城市形态与城市格局、城市交通与经济发展、城市水利和城市军事防御的关系。
第三部分:为第六章。在前述章节论述的基础上将广州古城水系与西安、南京古城作了比较,并对广州古代城市水系与城市发展关系进行理论总结,阐明了研究广州古代城市水系演变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主体中占有重要地位,国有资产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及政治的稳定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然而,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国有企业的非健康发展的同时,更影响了我国公民对党的执政能力的信赖,影响社会和谐。因此,针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摘要
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工作人员的组成比较复杂,同时涵盖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其中不乏专业要求较高的领域,这些因素的存在使本课题的研究困难重重。本文撰写过程中,主要参考和借鉴了李中煜、李洪欣、王斌着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状与防范研究》、何秉松着的《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等的成果,同时结合了宝钢集团公司法务部、监察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国有企业领导人腐败案例剖析》编写组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腐败案例剖析》等书中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通过对上述专着等的阅读、思考和借鉴,本文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本理论范畴、研究必要性及预防和惩治措施等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完整、透彻的理性分析。其中,在基本范畴部分,主要辨析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等两个法律概念,同时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了分类。在第二章中,主要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职务犯罪的联系与区别、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现实危害三个角度阐述了本文研究的必要性。事实证明,国有企业随着规模、数量和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已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部位。
从全国范围来看,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一半左右。
①根据上述国企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案情,可以归纳如下四个趋增的态势:案发数量趋增、“一把手”犯罪现象趋增、涉案数额趋增、案件损失趋增。第三章主要从惩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思考、预防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法思考及相应制度建设三个角度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工作提出了建议。本文提出贪污、挪用型犯罪侵犯的对象不应限于公共财物、贿赂犯罪的范围应扩大到不正当利益、贿赂犯罪中主观方面的规定应当完善以及对行贿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加强等观点,从而增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惩治的力度及准确性。本文还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提出专门立法的法律建议,同时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特定预防权并保障群众举报的权力。
制度建设方面,本文提出财产申报制度是实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监督的必要前提、会计监督制约制度是实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监督的重要保障、举报制度是实现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监督的有效途径等观点,并对具体制度建设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建议。
摘要
老子神话是道教神话重要组成部分,老子显灵故事在众多老子神话中比较有代表性。汉唐间老子显灵故事的发展变化是道教史的一个缩影,其中涉及到道教立教,老子神化,道教改革以及唐代尊崇道教诸多问题。政治因素在历代老子显灵故事发展变化过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汉代老子显灵故事的萌芽为后世的老子显灵故事奠定了 “启示”和“救世”两大主题。利用老子显灵故事来推动政教改革是魏晋南北朝时期比较明显的特征。唐朝老子显灵故事从侧面展示了唐王朝尊崇道教的历程。中晚唐老子灵验故事的增多使原有政治色彩浓厚的老子显灵故事出现了新气息,喻示着唐朝道教由极盛转衰,同时民间色彩的加入透露出道教与人们现实生活联系更加紧密。
摘要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程序正义的价值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和推崇,因为实体正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程序正义。行政程序在行政法的构成中占据着很大分量,理应提升到与行政实体同等重要的位置。但长期以来,我国行政领域在“重实体,轻程序”
观念影响下,行政程序违法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民告官”现象的遍地开花,法官在行政诉讼中不可避免的要遇到大量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并需要通过判决来确认其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程序违法,除了两种特殊情形下可以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一般仅能作出撤销判决;因程序违法被撤销,行政机关可以重作一模一样的新行为。撤销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固然是对程序价值的重视,但不分情况不顾实体的一概撤销可能违背法的效率原则和法的安定性,同时判决被告重作一个完全相同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来说又毫无意义。现行法的缺陷遭到了各方的质疑。
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官对于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再拘泥于撤销判决,更多的运用价值判断和法律解释。学界的相关理论成果虽然丰富,但难以为法官在判决时的选择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笔者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为契机,试图提出一个相对合理且便于操作的行政程序违法判决模式供参考。本文首先阐述了行政程序违法概念、表现形式及除外情形等相关的基本原理,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修改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接下来结合域外立法、司法经验和学界成果对影响判决选择的三组价值因素作了权衡,并提出了行政程序违法判决的理想架构。笔者建议按程序违法程度轻重和是否可以补正为标准,将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分为严重程序违法、一般程序违法、轻微程序瑕疵三种类型,分别对应“确认无效、撤销+重作、确认违法+补正”三种判决模式,同时将例外情形进行了列举,设置了重作和补正判决的适用限制条件。最后,笔者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简要提出了完善建议。
摘要沈阳在中国城市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特殊性。它的发展与政治行政的关系比较密切。近代之前,历经西汉侯城,明朝军事卫城,逐步发展为清朝幵国都城,成为清朝在辽东地区的政治和经济中心;鸦片战争之后,从传统城市向近代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又历经晚清政府、俄日殖民、北洋政府、奉系政府、伪满洲国政府、民主联合政府以及国民政府行政主体的交替演变,并发展成为中国近代东北地区的工商业中心城市;现代的沈阳己经成为中国六大国家区域中心城市之一、东北亚重要城市等。
摘要
本课题属于中国近代城市规划史的基础研究,属于在中国近代城市规划史研究大框架体系下的个别城市规划史研究类型,由于近代沈阳政权的频繁更迭,所以其统治形态及城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也各不相同。本研究将城市规划的发展置于政治行政的范畴内进行分析探讨,采用文献阅读、实地调查、比较分析等方法,结合沈阳近代政治变革及社会的发展,将其近代城市规划发展分为6个部分,总结出规划发展的特征,确立其作为中国近代城市规划中特殊案例的历史地位,丰富中国近代城市规划史的研究内容与类型,并为今后城市规划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与方法。
本文由8个章节组成,论文的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研究的方法、文献查新以及创新点;第二章对近代以前沈阳的城市规划发展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从沈阳的政治、经济、交通文化分析近代城市形成与发展的深层因素,并基于行政主体视野,对沈阳近代城市规划的发展进行分期以及内容的简要阐述;第四章到第七章为本文的重点内容,分别对晚清政府时期的沈阳城市规划(1903-1911)、北洋政府奉系时期(1912-1931)、伪满洲国时期(1932-1945)、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沈阳满铁附属地时期(1905-1937),从政治行政与殖民统治分期及特征、城市规划的历程与内容、城市规划的特征以及与同时期重要城市的比较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剖析了沈阳在中国近代城市规划发展中其行政主体、理论、思想、技术等方面的独特性;第八章是对沈阳近代城市规划发展的总结以及探讨了后续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