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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满足的备案要求及常见问题分析

来源: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作者:宁靖吴昊高荣
发布于:2020-11-11 共6514字
  摘要:2019-12-0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简称机构)开始实行备案管理。本文结合机构备案平台构建思路,着重介绍了备案平台的结构组成以及相关要求,梳理了机构备案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对机构如何满足备案要求进行分析和探讨,为机构更快更好地进行备案提供参考。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机构备案; 备案平台;
 
  Requirements and common issues in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for drug clinical trial institutions
 
  NING Jing WU Hao GAO Rong
 
  Center for Food and Drug Inspection of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Abstract:Since December 1, 2019, the drug clinical trial institutions (‘the institutions’ for short) registration came into force. In association with the thinking of constructing the institutions registration system, this paper focused on the structure and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sorted out the common issues in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 of the institutions, analyzing and discussing how the institutions meet the registration requirements,provided reference for the institutions to register faster and better.
 
  为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满足公众临床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0月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简称“两办意见”),其第一条意见要求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1]。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增加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的表述,使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简称机构)备案管理从法律层面得以落地。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简称《机构管理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简称机构备案平台),用于机构登记备案和运行管理,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录入、共享和公开[2]。受国家药监局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简称核查中心)具体承担机构备案平台的构建、运行维护及备案资料的审核工作。本文根据《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介绍机构备案平台的组成及相关备案要求,对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1 机构备案背景和现状
 
  实行机构备案,取消机构资格认定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可释放临床试验资源,满足日益增长的药物研发需求,进一步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机构备案简化了管理程序,但并未降低准入标准。医疗机构只有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和自评估报告,通过固定协议的形式,承诺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信息上传成功并完成备案后,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自备案平台上线以来,各机构踊跃备案。截至2020-10-14,已备案749家机构,各省备案机构数量分布见图1,其中备案机构数量最多的为广东省,67家。备案机构数量排名前十的省份分别是广东、山东、上海、北京、河南、江苏、四川、湖北、浙江和湖南。在已备案的机构中,三级未定等医院占56%,三级甲等占37%,三级乙等、二级甲等和其他级别(包括非医疗机构等)各占2%,备案机构级别分布见图2。
 

 
图1 各省备案机构数量分布图


  
图2 备案机构级别分布图
 
 
  2 机构备案平台的组成及备案相关要求
 
  机构备案平台包括注册登录、备案填报、监管和备案变更等4大部分。为方便相关机构的备案操作,下面重点介绍注册登录和备案填报部分的内容及相关要求。
 
  2.1 注册登录部分
 
  该部分包含备案机构注册登录和监管部门注册登录2大模块,本文仅介绍备案机构注册登录模块。
 
  目前国家药监局推进药品智慧监管工作,构建监管“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模式,因此机构备案平台入口整合到了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机构备案账号申请人需先在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h.naihes.cn/rwt/401/https/QJ5XM73PN3XYAZJPM7YYMLUDNG/web/index)注册1个机构法人账号和1个个人账号,然后将这2个账号与备案平台进行“授权绑定”。绑定成功后即可点击备案平台补充注册资料。
 
  补充资料后需邮寄《资料符合性声明》至核查中心,该声明主要是用户对填报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承诺,将会在核查中心存档。邮寄《资料符合性声明》后等待核查中心审核资料,审核通过后,将获得2个账号,即填报账号和内审账号,分别用于填报备案资料和机构内部审核。核查中心审核不通过的,需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重新申请。获得账号的机构下次登录备案平台并进行相关操作时需通过相应的用户名、密码。
 
  备案的机构注册登录时根据其性质分为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所需提供的资料有一些区别,如非医疗机构不需要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文件等。
 
  2.2 备案填报部分
 
  该部分共包含基本情况、组织管理机构、伦理委员会、专业、年度总结和接受境外药监部门检查情况报告表等6个模块。
 
  基本情况模块 该部分要求填写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隶属地(此为关键信息,关系到属地监管)、地址、医疗机构类型、机构级别、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床位数、上年门诊量、上年出/入院量、联系人信息和职工人数等。若是非医疗机构,则医疗机构类型、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床位数、上年门诊量和上年出/入院量等信息不用填写。
 
  组织管理机构模块 该部分要求填写组织管理机构的信息,包括组织管理机构成员、设备设施和文件体系等。该部分内容参照机构资格认定对机构非专业的公共部分的要求进行设置。为便于填报人员操作,部分内容设置成为“是”或“否”的选项,若选“否”则意味着不满足备案条件,不能向下进行。填报人员应仔细对照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切勿为通过备案一味选择“是”。
 
  伦理委员会模块 该部分要求填写伦理委员会的信息,包括伦理委员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和文件体系等。伦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审查程序等,应符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12-01实施)等相关法规。
 
  专业模块 该部分要求填写每个需备案专业的名称、研究人员信息、专业门诊/住院人数、床位数和病源病种等。若为非医疗机构,则该部分应填写试验现场的信息。
 
  年度总结模块 备案机构每年1月31日前应将上一年度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上传至系统。若不执行,将违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机构药品安全信用。
 
  接受境外药监部门检查情况报告表模块 此处要求备案机构接到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药物临床试验要求时,在接受检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平台,并在接到检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备案平台。
 
  3 机构备案的常见问题
 
  自从2019-12-01机构备案平台上线以来,核查中心共接到600余家次的新备案账号申请。在审查备案和接受咨询的过程中发现机构在注册账号、备案信息填报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经汇总归纳如下。
 
  3.1 注册账号及填报资料存在的相关问题
 
  机构名称不符合要求相关问题 如机构名称为“XX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XX医院有限公司”,机构公章与法人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一致。需注意的是机构备案的主体若是医疗机构,则应该为“XX医院”,备案时填写的机构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保持一致。
 
  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过期问题 如上传已过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未上传处于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问题 如诊疗科目不清晰、诊疗科目以代码表示、正本上无诊疗科目等。
 
  授权委托书中联系人与基本信息中联系人填写不一致问题 如授权委托书中的联系人为机构办公室主任,而基本信息中联系人为机构秘书等。
 
  授权委托书、资料符合性声明相关问题 如授权委托书、资料符合性声明未使用模板;资料符合性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手签。
 
  医疗机构级别证明相关问题 如文件过期、级别证明文件中机构名称与法人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一致;本机构自己写的证明、按照X级医院设置或参照X级医院管理的文件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等级证明文件。
 
  主要研究者资质相关问题 如主要研究者不具有高级职称;主要研究者未参加过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参加过药物临床试验但不够3个;主要研究者仅参加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主要研究者仅参加过研究者发起的药物临床研究等。
 
  3.2备案机构咨询的主要问题
 
  分院区备案问题 根据《机构管理规定》,机构备案后,应当在备案地址和相应专业内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备案平台设置了新增地址的功能,如有同一法人不同地址的分院区,可以在原备案信息中新增分院的地址,并在专业和研究者模块新增分院区相应信息。如果分院区为独立法人单位,则应单独备案。
 
  组织管理机构成员信息填报问题 组织管理机构成员是指负责机构管理的人员,包括机构主任和副主任、机构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机构秘书、质量管理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等,机构负责人应为机构主任。
 
  研究人员信息填报问题 研究人员目前仅主要研究者需要备案,研究组其他成员可不备案;若一个专业有多名主要研究者,在同一专业项下直接增加即可。
 
  研究者案例填报问题 新增研究人员需填写3个案例,应详细填写该研究者参加过的药物临床试验名称等相关信息,机构需留有相应的能够证明该研究者参加过该试验的证据,具体不限。
 
  病源病种填报问题 病源病种是指该专业科室日常收治何种疾病,决定该专业能承接何种药物临床试验。备案专业应保证受试者的来源充足,不应承接超出收治范围的相关药物临床试验。
 
  监督检查相关问题 机构备案成功,生成备案号后,即可承接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不管是否进行了首次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新增备案机构和机构地址、专业变更后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问题 如机构的资格认定证书于2020-11-30前到期,按照《机构管理规定》,需要完成主要研究者备案,但某个主要研究者既往项目不足3个,不符合主要研究者备案要求。此时该主要研究者的在研项目可以继续入组新的患者直至完成,但在其有资格并完成备案前不能承接新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在2020-12-01以后,如果之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资格认定的机构未在备案平台上进行登记,但仍有受试者在进行研究治疗或者已经结束治疗但仍在接受临床试验随访的,试验可继续进行,已经启动正在入组的试验仍可继续入组。
 
  4 讨论
 
  为使业内各方更好地了解和使用机构备案平台,根据在机构备案账号审核以及接受咨询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机构备案平台的构建思路,提出以下几点进行讨论。
 
  4.1关于机构备案条件
 
  目前,出于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冗余重复操作的考虑,机构备案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共享账号,但由于两者备案对机构条件的要求有不同之处,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不同,对于机构备案,非医疗机构仅有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开展戒毒等特殊药物临床试验的特定机构可以备案,其余类型的非医疗机构如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等,不接受其机构备案。
 
  根据《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备案的医疗机构应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类特殊情况,如个别医疗机构不满足二级甲等以上的条件,但曾通过机构资格认定检查,拥有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按照其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上标明的专业备案。
 
  在此应明确,除以上提及的特殊情况,二级未定等医院不符合二级甲等以上的条件,不能够备案。
 
  4.2关于主要研究者的资质
 
  只有已备案的主要研究者才能承接临床试验,备案平台中要求填写主要研究者的资质。需注意的是此处的“主要研究者”含义与《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研究者”等同,即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
 
  主要研究者是临床试验的主导者,是临床试验顺利实施的关键。主要研究者应有一定的学术或行政地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培训经历,能够保证受试者的来源、组织调配研究人员、协调专业组与机构之间的事项,能够承担试验相关的医学决策责任,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
 
  但上述内容不易量化,因此备案平台根据《机构管理规定》将主要研究者应具备的资质标准化:一个标准是应具有高级职称,职称在相当程度上能够反映一个研究者在机构内的影响力以及学术地位;另一个标准是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对于这个标准,需明确几个关键点:①必须完成过3个及以上的临床试验,未完成的试验不符合要求;②必须是药物临床试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③这些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是以注册为目的,即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同时应指出的是,《机构管理规定》对其在所参加过的药物临床试验中承担的职责未作硬性规定。
 
  4.3关于伦理委员会
 
  药物临床试验作为以人为受试对象的医学研究,对受试者权益的保障是重中之重。尊重和保护受试者,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临床试验才能符合伦理学要求,对医学的健康发展起正面指导意义。伦理委员会和伦理审查的主要职责,就是在保证临床研究科学性的同时,对研究的风险和受益进行评估,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不受损害[3]。
 
  两办意见指出,临床试验机构应成立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机构临床试验方案,审核和监督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资质,监督临床试验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立区域伦理委员会,指导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审查工作,可接受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或注册申请人委托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并监督临床试验开展情况。
 
  备案平台允许进行本机构伦理委员会或区域伦理委员会的备案,甚至可以进行多个伦理委员会的备案。
 
  4.4 关于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
 
  机构应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其临床试验机构及专业的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及特点进行评估,符合《机构管理规定》要求的才可备案。自评估或第三方评估报告应上传至备案平台。
 
  《机构管理规定》中对机构的准入规定,在基本承袭了机构资格认定的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机构资格认定不要求医疗机构的级别,机构备案则要求医疗机构为二甲以上;机构资格认定不强制要求主要研究者参加过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则要求主要研究者参加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因此备案机构要仔细研究新规定,不能完全沿用旧标准。
 
  5 总结
 
  机构取消资格认定和实现备案管理,简化了办事流程,减少了时间成本,是国家对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和过程监管迈出的重要步伐。机构备案信息对公众主动公开,方便业内相关方查询。
 
  机构备案实行“宽进严出”的模式,监管部门在备案前不对机构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但在日常监督检查和药品注册核查时会检查机构的相应资质。备案资料弄虚作假或不完整不可靠的,机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备案的机构应信守承诺,本着诚实的态度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应在备案前认真评估本机构和专业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在日常运行中不断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在平台中更新。申办者在寻找临床试验承担单位时应选择已在平台中备案的机构和专业,还应注意相应的主要研究者是否备案,未备案的专业和主要研究者不应被选择。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机构的监督和引导,促进机构规范地开展试验,从而保障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EB/OL]. 北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7-10-08 [2020-10-20]. http://www.gov.cn/zhengce/2017-10/08/content_5230105.htm.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EB/OL]. 北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11-29 [2020-10-20]. http://wh.naihes.cn/rwt/401/https/P75YPLUPNWZGCLUHN75C6Z5P/xxgk/ggtg/qtggtg/20191129174401214.html.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医院协会.《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19版)》(医协会发〔2019〕18号)[EB/OL]. 北京: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医院协会, 2019-10-29 [2020-10-20]. http://www.cha.org.cn/plus/view.php?aid=15896.
作者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查验中心
原文出处:宁靖,吴昊,高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要求及常见问题分析[J/OL].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1-6[2020-11-11].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1.2220.R.20201109.1607.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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