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航运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对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中的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和分析。本文从船舶检验和安全检查的意义入手,详细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异同及其内在联系,提出加强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有效措施,旨在提高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的工作效率和水平,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船舶检验,船舶安全检查
我国航运业历史悠久,属于高风险行业。船舶是海上运输工具,是航行人员在海上赖以生存的家园,船舶的结构、性能、安全是对航行人员的全面保障。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是为了保证船舶安全运行,其存在差异也有相互的联系,是维护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防线。船舶质量需要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保证其正常安全运行,保护海上航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满足船舶长期在海上的高强度航行工作,就需要定期对船舶进行检验和安全检查。
1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
1.1 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是专门的检查部门及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附属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测试、鉴定和审核的过程,为了更好地保障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同时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不同的检验性质将其分为四类:(1)船级检验,又称之为入级检验,是按船级社的要求检验船舶的整体性能是否满足相关的技术标准和验船规范,对于检验合格的船舶签发船级证书,可以用来处理投保、索赔及处理海事纠纷等;(2)法定检验,是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及国际公约等对船舶进行检验的过程,对检验合格的船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3)公正检验,公正检验由客户自身向船级社发出检验申请,船级社派有资质的验船师对检验申请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技术证明的过程;(4)制造检验,是在船舶设计到制造完毕的所有环节里,由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对各个环节的检验和试航并签发相关船舶证书的过程,用以监督船舶的各项性能满足规范及标准要求[1]。
1.2 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是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要求及规定,相关组织机构对船舶的技术性能、设备和安全情况、船员配置以及工作能力等多方面的严格的检查过程(见图1和图2),是一项综合性的船舶检查工作,以此来督促船舶工作人员、经营者以及船舶检验与发证机构等有效执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区别与内在联系
2.1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区别
船舶检验和船舶安全检查在本质上有区别,主要体现在实施主体、工作性质、时间间隔、检查范围、检查时态及具体操作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主要包括:(1)实施主体不同,船舶检验是由国家还是主管机关授权的专门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实施,而船舶安全检查则是国家船舶检验局及地方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等机构的检察官、验船师及安检员等;(2)工作性质不同,船舶检验是检验机构为了防止安全事故和海洋污染而实施的技术监督,而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实行监督的行政行为;(3)时间间隔不同,船舶检验是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对船舶的定期检验,具有强制性,一般分为初次、期间、特别、坞内、监督和临时检验,检验时间间隔不尽相同,年度检验间隔时间最短,为1年;船舶安全检查一般是以6个月为周期的不定期检查,对有运行安全隐患的船舶实行缩短检查周期和加强检查频率措施[2];(4)检查范围不同,船舶检验必须严格按照检验要求和范围进行检验,主要是船舶的结构和布置等方面,其检验深度更深;而船舶安全检查是抽查行为,检查范围较广,检查深度较浅,涉及船舶结构、设备、人员配置及公司管理等多方面;(5)检查时态不同,船舶检验属于静态检验;而船舶安全检查属于动态营运检查,旨在维护国家权益和保证船舶水上运行的安全;(6)操作方式不同,船舶检验是由客户自行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再由检验人员进行检验;船舶安全检查则是由检查部门主动按相关规定对监督范围内的船舶进行检查。
2.2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之间的联系
船舶检验是由多个检验人员共同检验的结果,其检测报告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船舶检验工作可以为船舶安全检查提供全面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撑,同时安全检查也可以对船舶检验进行有效的验证和补充,对存在漏检的部分可以重新检验,是对检验工作的有效监控。船舶检验和安全检查两者之间相互帮助、相互监督,能够形成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3 加强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有效措施
3.1 做好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对接
船舶检验受到船舶检验机构的管理,属于技术性监督,而船舶安全检查受到国家海事行政主管机构的管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两者之间隶属部门不同,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船舶整体质量安全可靠,但其工作出发点不同,故两者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交叉、冲突的现象,因此,做好船舶检验和安全检查工作的对接,理顺多机构之间的交叉和冲突,加强配合和合作,发挥其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应有的作用,对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3.2 构件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在长时间的专业工作过程中,船舶检验机构和安全检查机构均积累大量的检测数据和资料,若两者之间可以构件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在安全检查时可快速了解船舶技术及相关参数,方便相关部门对船舶其他数据进行评估。因此,建立数据共享系统将进一步提升我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保证船舶检验和安全检查的高效性和准确性[3]。
3.3 加强验船师和安检员人员的培训工作
无论是验船师还是安检员,都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在上岗前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培训,获得相应资格后才可以上岗工作。验船师与安检员的工作目标一致,专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对验船师和安检人员展开培训教育,加深其对新规范和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理解和认识,能以相对统一的标准对船舶进行检验与检查,进而提高船舶整体管理水平[4]。
结语
船舶检验和安全检查的目的都是为了船舶海上的运行更加安全可靠,两者之间相互促进和弥补,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系统,实现数据共享,通过有效的加强两者之间的协作沟通,以及注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进而提高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的工作效率和水平,促进我国航运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此外,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能够及时地发现船只的潜在安全风险,对降低航行风险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蔡玉良,向林浩,何洪磊,等.面向船舶检验的无人机关键技术解决方案[J].船海工程,2020,49(01):10-14.
[2]张祖刚,冯从泉.某700 t内河纯天然气动力船实船检验探讨[J].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报,2017,16(03):30-33.
[3]刘代忠,柴成林,王勇.船舶检验管理系统的设计[J].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3(01):55-58.
[4]冯从泉.有限元法在船舶检验工作中的应用[J].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9(02):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