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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与立法实践(本科)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1-24 共7586字

  题目: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与立法实践

  目录


  摘要(详见正文)

  一、公司社会责任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与内涵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与实践 

  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 
  
  参考文献
  
  以下是论文正文

  内容摘要:本文从公司的起源及发展历史阐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由来及进程。分析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在分析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并对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构想。
  
  关键词:公司   社会责任   法律制度  公司社会责任研究   
  
  一、公司社会责任产生的历史背景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其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欧洲的海上贸易比较发达,但由于需要大额资本投资和具有很大的投资风险,于是便出现了一种叫着康孟达功和索塞特斯仪的企业组织。这种组织便是公司的最早形式,它由合伙者或入股者共同经营、利润共享、风险共担。这些公司都是由国家元首或国会特许成立。公司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并不显眼,直到西方主要国家相继进行了产业革命,进入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公司成立也从特许改为依法设立,公司才逐渐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及,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各种垄断经济组织,如:卡特尔、托拉斯、康采恩等相继出现,成为各主要产业部门的主要企业形式,从而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公司制度更是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活力,逐渐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公司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公司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税收、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人民提供了丰富的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以其强大的经济投入促进了科技的进步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公司特别是现代大型公司也是社会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其主要社会问题还包括环境污染、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过度利用自然资源、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官员行贿、非法提供政治捐款以及其他类型的公司法人违法犯罪行为等。由于公司一开始就营利性为本,倾向于追求垄断与经济力量的集中,从而歪曲社会的分配结构。再有,随着公司规模的巨大化,形成连政府都不可左右的强有力的影响力,不仅寡占金融等社会的可用资源,甚至将税制或各种经济法制修改为对自己有利,引发全社会的不平等局面。所以,公司被比喻为现代的利维坦。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与内涵 
  

  公司社会责任是历史的新生产物,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内容。目前,法学理论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尚没有定论。主要有下面几种:  (1)、广义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公共利益的责任,这与企业责任同义。此种观点看了以重视社会责任,实则是 对社会责任的否定。因为扩大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追求经济利益也是履行社会责任,与反对公司社会责任者所主张的“公司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公司利益最在化”相似。  (2)、狭义的社会责任,它与公司的经济责任相对应,包括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公共利益的责任。每一种责任都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由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极度广泛,且公司社会责任不是一个封闭的、僵化的体系,而是一个科学的、发展的体系,只要符合公司社会责任根本价值目标的责任形态,无论是现有的,还是将来由于社会的发展的而出现的新的责任形态,都可以纳入公司社会责任体系。因此对公司所负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范围)难以做出全面的划定,但主要应包括以下一些:
  
   (1)、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地球是人类的家园,环境的好坏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对经济发展的过度追求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严重影响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公司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公司规模大,占有社会资源多,相应的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也更大。  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类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为避免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保护自然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环境和生态保护法来规范公司的行为。而且,公司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又占据了大部分的社会资源,由止匕承担相应的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实属应当。 
  
  (2)尊重消费者主机维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是公司产品与服务的接受者,是社会生产链条的终端,是所有公司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只有得到了消费者的接受,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用经济学家的眼光来看,如果社会消费不足往往导致社会生产不足,从而产生经济滑坡,工资水平下降使购买力进一步下滑,形成恶性循环。资本主义社会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正是消费不足导致生产过分的恶果。因此,商家主张“顾客是上帝”。但是,由于科技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普通的消费者对本人所从事行业之外的事物缺乏了解,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看似庞大的消费者群体极度分散,在面对公司时处于相对的弱势,公司常常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消费者运动兴起之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个体上升到整体,各国也纷 纷制定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公司从消费者处获得利益,即使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也应保护消费者市场的健康、持续的发展。公司应从以下几方面履行消费者保护责任:第一,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或服务,不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这是消费者对公司的主要需求;第二,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满足其知情权。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能、价格、质量、勿月方法及所能获得的售后服务有全面的了解.第三,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售后服务。公司应诚实、全面履行产品的三包责任或其它承诺。 
  
  (3)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支柱,同时又是市场的一份子。一个良性发展的市场,有利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这个市场的基础就是“信用”。只有每个公司都诚信经营,对任一债权人都合法、善意、无过失地为交易行为,诚实、全面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严格遵守游戏规则,才能形成成熟的市场信用体系。曾有一段时间,我国企业“三角债”普遍存在,企业不依约履行债务,而自己的债权也无法实现,效益好的企业被拖入困境,效益差的企业被拖跨,自己酿的苦酒自己喝.至今,我国市场信用体系仍未完全建立,  市场交易风险大,交易成本也远高于成熟市场。归根结底就在于公司只引责权人不“诚信”相待.所以,为了公司自己的长远利益,也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公司应对作为整体的债权人群体负有确保交易安全的责任。
  
   (4) 对劳动者的责任。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只有出资者才是公司成员,才能享有公司剩余利润分配的权利,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可通过薪酬获得对价。但作为社会生产力三要素中最具能动创造性的劳动者,是公司运营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其所享有的权益和在公司运营管理中的地位与公司的存在和发展休戚相关。同时劳动者又是社会组成的中坚层,是推动社会前进的主要力量,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与社会稳定、国家繁荣息息湘关.因此世界各国均制定了保护劳动者的法律。  我国也制定了《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公司对劳动者主要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确保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劳动权利。 
  
  (5) 改善社区关系,促进社区发展。社区通常不与公司发生经济上的往来,但社区却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中与公司关系最密切者之一,可以说两者是唇齿相依。公司的许多决策都直接影响着社区的利益,如公司的搬迁或扩建等.特别是公司对环境的污染,社区更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如前文所引的重庆开县井喷事件中,受害者便主要是附近的居民。同时,社区的环境也对公司产生着影响,如社区的人文精神、居住条件、治安状况、公共设施等影响着社会对公司的综合评价.社区是公司的生存环境,二者互为影响,又互为所用。所以公司应参与社区公益事业与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协调好自身与社区的各方面关系. 
  
  (6)捐助教育、科研、文学、卫生、体育、慈善事业,主动承担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教科文卫体通常是纯“消费”行业,也就是不具有营利性。但它们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根本,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等,虽然国家会投入相应资金,但毕竟数量有限,既使是发达国家也不能仅靠国家那有限的投入。“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国家发展了,国强民富,公司才会有更稳定的外部环境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7)开展公平竞争,倡导文明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揭露出大量的公司非法捐助或行贿以获得生意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非法赞助竞选,引起了社会的强烈批评和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因为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严重腐蚀社会正常运转的健康右琳,因此必须予以制止。在我国也存在相类似的“权钱交易”和“回扣(商业贿赂)”现象.避免这些现象的方法包括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强化监督,既包括公司内部监督,也包括社会外部监督。只有在一个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里面,公司犹如龙入大海,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与实践 
  
  在公司社会责任产生之初,其性质主要是道德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力来 自顾客、劳动者等的压力和公司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意识。但随着公司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公司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巨大,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通过法律制度的构建来确立公司社会责任成为必然。因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伴随着社会责任运动的深入和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发展,一些发达 国家出现了以公司社会责任为导向的法律变革运动。这些法律变革运动,不仅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在传统的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等社会立法或经济立法的基础之上又获得了新的法律根基,而且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贯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尚不充分,经历的时间也较短,社会责任立法更多的是依赖社会的需求而不是理论的指引。所以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散见于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环境资源保护、税法等法律中。以时间的先后为序可以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归为两大类:
  
   (1)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我国兴起之前的立法。这期间制定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缺乏理论的支持,以社会的需要为重点,也未明确提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或者说只是这些条款的内容上体现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这些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相对应的立法实践主要有:《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款可视为我国立法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总概式的规定。在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合理娇U用上,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 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邓肖费者应承担的责任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规定了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售后服务,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尊重消费者等,同时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三章也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生产销售质量合格产品,不得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第32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劝责权人的责任的立法主要有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8条之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 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劳动者的责任主要有我国的《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此处所引用《公司法》条文都指的是二00五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条文.35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以及关于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如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者应承担的义务,另外《公司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16条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 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
  
  《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同样是有关公司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对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主要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该法第二章规定的禁止采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假冒、伪造、限制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等。而对社区建设和慈善捐赠等我国暂时尚未制 定法律规范,但在社会中已有了专门的慈善机构,如中华慈善总会、希望工程、中国红十字会等。上述所引用法律,并不是专门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特别是许多规定并不是仅仅对公司的要求,而是对全社会的普遍要求。因为社会责任应该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而公司的社会责任只是作为整体的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所以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这些基本的社会责任也是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但由于篇幅所限,笔者所罗列的法条也并未囊括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所有立法,而仅择取了其中最常见的一部分。 
  
   (2)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指导下的相关立法。我国首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当属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在2004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第六章对上市公司和利益相关者所负的责任作了详细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上市公司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赔偿;上市公司应向银行及其他债权人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做出判断和进行决策;上市公司应鼓励职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职工对公司经营、财 务状况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虽然这仅是部门规章,法律位价较低,但它充分表明,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已步入立法者视野。真正让支持公司社会责任者欢欣鼓舞的莫过于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对我国《公司法》所做的第三次修改,在此次修订中明确加入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即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表明我国《公司法》正式确立公司社会责任,虽然该规定仅是一个概括的条文,缺少实施细则,但它无疑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史 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 
  
  公司社会责任在产生之初,其本质为道德义务,后逐渐转化成为法律义务,因此必须从法律制度上设计公司社会责任,才能将公司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应将公司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都通过立法明确下来,以作为公司营利最大化的限制。鉴于公司社会责任已以概括的形式写进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再考虑到我国现有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可以采取“一个中心,辐射分散”的方式,即以公司法为中心规定公司社会责任总则性的内容,再在相关的单行法律中作具体规定。具体而言,就是在《公司法》中确立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以作为公司营利最大化的限制,明确公司社会责任就是公司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公司在追求利润的时候必须承担起维护他们利益的责任,至少不得为了私利的追求而损害他们的正当权益.同时,由于我国对慈善捐赠和社区保护尚未制定单行法,所以现阶段可以将相关内容写入公司法,鼓励并授权公司主动承担这样的责任.为了防止公司从追逐私利的极端走向追求社会责任的另一极端而损害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建议对公司承担道德性质的社会责任的范围用列举式的法条予以确定,主要有对科、教、文、卫、体、自然灾害、社会贫困家庭和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进行捐赠,当然,随着社会责任的发展,该范围可以通过法律修改的形式扩大;在履行义务的方式上限定为向希望工程、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全国范围性的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或由公司成立专门的慈善事业部,建章立制,进行规范性的运作;如果直接向某个个体或事件进行捐赠,则要求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有关联的股东或董事应适用回避制度;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度上应限定为公司上年度积夕舌利润的数额或该数额的8既以内。同时,国家对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应给 予鼓励,如评为优秀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这样,在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尽量避免了公司管理者可能会滥用公司社会责任以致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负面影响。 
  
  对公司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的规定,如对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等的保护则放在各单行法中做出规定,这些规定以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为主,目前已有大量的立法存在,所需的只是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如此,现阶段就形成了以《公司法》为中心,各单行法为辐射线,构建起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完整法律框架。由于现有的法律体系和立法进程的限制,笔者只能设想出这一简单而有一定可行性的制度设计,希望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以及我国立法进程的推进,公司社会责任能单独立法,从而完善公司制度,推动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谭深、刘开明主编: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月版. 
  2、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思考及立法建议》,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3、穿明群: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当议》,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2004年12月第三卷第二期。 
  4、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商事法论集》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杨晓:《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0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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