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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林业生产政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12 共117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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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60年代我党对林业政策的调整研究
【第一章】六十年代我国林业政策发展探究绪论
【第二章】林业政策调整的背景
【3.1】确定林权,依法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
【3.2】调整林业生产政策
【3.3】大力加强林业工作战线
【第四章】林业政策调整的作用
【第五章】20世纪60年代林业政策调整的经验
【结语/参考文献】大跃进后我国林业政策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3.2 调整林业生产政策

  1958 年 5 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二次修正草案)》,强调要"发展林业,绿化一切可能绿化的荒地荒山",要求各合作社"在垦荒的同时要避免水土流失,避免破坏树林和破坏必备的草原。

  在树林已经遭到破坏的地方,应该努力恢复",各山区应该按照因地制宜、实行多种经营的方针,"远山区,应当着重发展用材,近山区,应当着重发展特用经济林、薪炭林、各种果木和土特产。南方的山区,应当注意发展油茶、油桐、竹子、桑树、茶树等。北方的山区,应当主义发展核桃、榨树、花椒等".《纲要》强调从 1956 年起,"在十二年内,在自然条件许可和人力可能经营的范围内,绿化荒地荒山","在一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只要是可能的,都要有计划地种起树来","除了用材林(包括竹林)以外,应当尽量利用一切人力和城乡空地,发展果木、桑、柞、茶、漆、油料等经济林木",要"大力加强国营造林。国营林场以营造大片用材林为主,并且有计划地营造水土保持林、防风林、防沙林和海防林".

  《纲要》还要求"在十二年内,尽可能地把国有森林全部经营管理起来","制止滥伐和采伐当中浪费木材的现象,并且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森林".

  这个发展纲要基本体现了我国"二五"计划有关林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后来在"大跃进"期间,林业战线偏离了原来的轨道,林业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林业战线调整政策基本是在这个发展纲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2.1 鼓励在国有林区发展营林村。

  1961 年 7、8 月间,国家主席刘少奇视察大、小兴安岭林区,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他在东北、内蒙古林业工作会议上指出:森林采伐要实行轮伐的方针。按轮期生产很必要,不然只顾砍树,不顾更新,将来怎么办?同年,他在内蒙古林区视察时又指出:山上的树砍了以后要让它长出来,而且比原来的要长得更好。你们的任务,一个是生产,一个是更新。林业局、林场要有森工和营林两套机构,营林生产要有专业队伍……建营林村的方法很好,既利于国家又利于个人,林区的人就可以安下心来了。

  1962 年 11 月 2 日,周恩来在约谈林业部有关负责人讨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成立东北农垦、林业两个总局的决定时,他明确指出:"林业问题与每个人的关系都很大。林业的经营要合理采伐,采育结合,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作业。采伐是有条件的,再不能慷慨地破坏自然,对此要慎重,林区开荒也要注意这个问题,违背自然规律什么都做不好";他建议"选几个林业局把铁路修进去,扩大周围的林木采伐,居民点可以跟进去,冬季可动员附近的农民和居民点的家属上山搞采伐",他还强调"用剃光头的办法采伐森林,采光了就走,修一条林区铁路废一条,这怎么得了!营林是建设社会主义,我们不能吃光了就算,当败家子".刘少奇和周恩来等领导人关于林业发展的思想,后来发展成为"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的林业建设方针,这么多年来一直对我国林业的发展有着积极地影响。

  1962 年,根据国家主席刘少奇在东北视察时提出的在林区设立"营林村"的建议,东北、内蒙古林区开始试办营林村。营林村的试点取得了很大的成功,1963年 11 月 5 日,林业部发出《关于扩大营林村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自从1961 年刘少奇主席在东北地区视察林业工作并提出建立营林村的林业发展方针以来,东北各林区试办营林村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积累经验,《通知》要求各林业局在 1963 年冬天至 1964 年春天间都要试建一到两个营林村。通知还规定,营林村应实行"以林业为主体,以农业为基础,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1965 年,林业部总结各地营林村试点经验,做出《关于在国有林区建立营林村的决定》,《决定》强调:营林村应该以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外援为辅"为建设方针;以"自愿互利"为组织原则;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实行"以林为主,林农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生产方针和"各尽所能,评工记分,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决定》规定的营林村的主要任务包括:按照国营林业企业下达的计划经营管理和保护现有的森林;有计划地进行采种、育苗和造林;充分利用林区的土地和资源条件,开展农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增加经济收入。

  同年,根据林业部的决定,东北林业总局制订了《关于试办营林村的规划草案》,开始在东北各国有林场发展营林村,到 1965 年年末,仅黑龙江一省就建立了营林村 156 个,入村户数 4100 多户,总人口数达 19000 人,为我国建设发展营林村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营林村这种依靠群众发展林业的方式,是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培育森林、发展多种经营、繁荣林区经济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这种方式对于发展林业生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林区人民群众的生活都十分有利。可惜,这一新生事物很快就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毒瘤而铲除了。

  3.2.2 大力发展国营和社队林场、开发新林区。

  三年困难时期,全国的社队林场都陷入了步履维艰的地步,一些新成立的社队林场解体,多数林场困难重重。如湖南省到 1963 年底,社队林场由最高峰时的 6460个减少到 123 个;陕西省洛南县各县各种林业专业队(林场)组织山 340 多个减到30 多个,公社办的专业队仅剩下杨村公社办的 1 个,人员 29 人,经营面积 1.17万亩。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中央开始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促进林场的发展。

  1、大力发展国营和社队林场。 为了鼓励和规范国营林场、社队林场的发展,1960 年,林业部在全国林业会议上提出,林业生产要"基地化、林场化、丰产化"、各地迅速规划、整顿或新办社队林场,建立千亩、万亩速生丰产林基地。同年 12月至翌年 1 月,林业部在北京举办了全国社队林场训练班,指出社队林场的当务之急是保林、保场、保人;要贯彻"以林为主、多种经营,长短结合,以短养长"的方针,要在确实保护好现有山林的前提下,实现社队林场的粮、油、肉、菜、钱自给,由此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发展国营林场和社队林场的序幕。

  1961 年 4 月中共中央转批《国家计划委员会党组关于安排一九六一年基本建设计划的报告》,《报告》指出 1961 年林业建设主要是"加强国营林场矿柱林和用材林的营造,今年共造林七百一十万亩,抚育幼林二千万亩","森林工业,重点是建设和改造原木采伐区和伐木场一千三百二十个。北方林区主要是提高集材和装卸的机械化程度,南方林区主要是建立国营的伐木场和改造社(队)办的伐木场。

  预计明年原木产量大体可以维持今年三千九百万立方米的水平".8 月,林业部党组织向中央提出了《关于鼓励人口上山、建设山区林区问题的报告》,《报告》

  要求有计划地组织一部分城市被精简人员到山区和林区进行生产建设,发展山区生产。1962 年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国营农、林、牧、副、渔场安置家居大中城市精简职工和青年学生汇报会议的报告》,《报告》拟定全国新建、扩建农场、林场共开荒 516 万亩,安置 112 万人。1962 年 11 月,22 个省、市、自治区已安置 10余万人,其中林业系统有 1.5 万余人。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各地林业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林业部的部署要求,一方面,将原有的森林经营所、伐木场改为国营林场;另一方面,接纳大批下放干部,选择场址建立了一批新的国营林场。到1965年,全国国营林场的经营面积已发展到了6800万公顷,其中森林面积 2930 多万公顷,林场职工 28.1 万人。

  从 1958 年到 1966年,全国共植树造林约 276 万公顷,1965 年底,国营林场经营面积已经达到了 10.1亿亩。

  在中央的重视下,各国营林场自力更生,充分利用资源,1961 年全国国营林场除了完成林业生产任务外,还生产粮食 4.4 亿斤,许多林场实现了粮食自给或半自给,现金收入也有所增加。

  1963 年 12 月,林业部召开国营林场工作会议,决定将国营林场办场方针修改为"以林为主,林副结合,综合经营,永续作业",明确规定国营林场的主要是以培育用材林为主要任务;除经济林林场、防护林林场外,其他国营林场培育用材林比重必须占 85%以上。

  2、大力开发建设新林场。 除了大力发展国营林场外,中央还采取各种措施抚育改造次生林,并着手开发建设新林场。

  次生林是原始林或人工林被人为或自然力破坏后形成的森林,生产力比较低,但是经过抚育、改造后就成为重要的后备森林资源。森林资源的缺乏,让中央意识到了次生林的重要性,1961 年 11 月 23 日,中国中央发布《关于木材生产和造林问题的指示》,中央强调除了在现有林区加强基本建设,提高机械化水平,大胆开发利用次生林,增加原木生产外,还必须加速营造国有速生林。全国各地,"特别是长江以北的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山东、河北、山西、陕西、北京等九省、市,从一九六二年开始,大力营造国有的速生林,连续营造二十年,共造两亿亩以上","这批国营造林,应采用国、社合营办法","在大造国有林的同时,应当带动集体造林,力争在一九七〇年以后,农村生产生活用材可以基本上自给。在集体营造用材林的同时,号召每个生产队,都因地制宜地种适当数目的木本油料,争取木本油料在食油中,自给一部或大部".

  为了摸索天然次生林抚育改造的方法,经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发展委员会批准,1962 年,中央在全国的天然次生林区选址建立了 32 个由林业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双重领导的实验林场,其主要任务是探索天然次生林培育、利用的经验。

  北方 14 个次生林较多的省(区)还成立了 1000 多个国营林场和森林经营所,把国有的天然次生林全部经营管理起来。1962 年,林业部先后颁发《关于次生林改造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开展次生林抚育利用工作的通知》和《国有林抚育改造技术规程》等文件,要求各地抓紧清查天然次生林资源,按照"由近及远、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原则,做出全面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年实施。为了保障次生林的恢复发展,林业部还确定了"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抚育、改造、利用相结合"经营方针。

  1963 年,林业部制定了《国有林抚育改造作业设计办法》,为天然次生林的抚育改造提供了指导。同时还将天然次生林经营正式列入了生产计划,投资 8400万元,安排各省国营林场改造次生林 9.06 万公顷,生产木材 50 万立方米。1964年,林业部召开了东北、内蒙古次生林抚育改造工作会议。1962 年--1964 年,东北、内蒙古的国营林场共修建林区公路 1144 公里,林道 3500 公里,完成天然次生林抚育改造 26 万公顷,生产规格材 322 万立方米。

  1964 年 1 月 27 日,林业部和铁道部联合向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家经济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报告》,提出了开发大兴安岭的会战部署和会战组织领导的意见。同年 2 月 10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了林业部、铁道部《关于开发大兴安岭的报告》,批准成立开发大兴安岭林区会战指挥部,开始开发大兴安岭林区。8 月 10 日,正式批准成立大兴安岭特区。金沙江林区的会战也开始了筹备工作,1965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开发金沙江林区会战指挥部。可惜这次战很快就遭到了"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中途夭折了。

  在开发建设新林场的过程中,还出现了河北省塞罕坝机械林场这样优秀的例子。河北省从 1963 年开始调整国营林场的管理体制,恢复林业管理机构,收回森林采伐审批权,加强了对林业的管理。同时还对国营林场进行了调整合并,形成了几片较大的国有林区。河北的塞罕坝机械林场曾经是茫茫荒原,这里海拔高、降雨少、气温低、无霜期年均仅为 62 天,每年积雪长达 7 个多月,还经常刮大风。在气候条件如此恶劣的坝上地区育苗造林,在当时是一个创举。1962 年林业部决定在此建立直属塞罕坝机械林场。数百名大学生和工人来到了这荒无人烟的高寒坝上,通过艰辛的探索,摸索出了适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水平的育苗和造林全套技术,建成了我国北方最大的人工林林场和河北省最大的用材林基地,昔日的茫茫荒原成为河北省的一颗绿色明珠。

  3、发展社队林场。 几乎就在国营林场开始大力发展的同时,农村农业合作社也开始以林业专业组为基础,仿照国营林场的经营管理办法办起了社队林场。

  早在 1957 年春,湖北省黄梅县永安乡就将林业专业队改组为社队林场--这是新中国第一个社队林场。到 1957 年年底,黄梅县已经发展了 186 个集体林场,经营面积达 1.16 万公顷。黄梅县社队林场的发展让中央看到了这种新的林业发展方式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生命力,于是林业部于 1958 年初在黄梅县召开了全国集体林场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黄梅县经验。

  随着农村公社化的发展,原社办林场分别改为了公社、大队、生产队林场以及多种形式的联办林场或专业队,到 1959 年,我国各种林场已经发展到了 5.5 万个。

  1960 年 1 月,全国林业工作会议提出了林业生产要"基地化、林场化、丰产化"的发展方针,社队林场的发展更为迅速,到 1960 年 9 月,全国共建立社队林场 8万多个,拥有劳动力 100 万余人,社队林场作为林业专业化生产组织已经遍及全国。

  在三年困难时期,许多林场因经济基础薄弱,缺粮缺钱而先后解体。许多地方为解决粮食问题争相垦荒种粮,乱砍滥伐林木,对社队林场的发展也造成了不小的损害。

  1960 年 12 月,林业部对社队林场提出"保林、保场、保人"三点要求,要求在确实管好现有山林的前提下,实现粮、油、肉、菜、钱五自给,全国各地因地制宜,采取相应措施,使不少林场撑过了这一特殊时期。

  1964 年,湖南省提出"基地办林场,林场管基地"的林业建设方针。会同县按照省林业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办杉木林基地"发要求,研究和部署了全县建立杉木林基地的工作方案,并首先在广坪公社试点。广坪公社集中冬冲、杨家渡、铁炉头、广坪、龙孔、石家、白龙塘、苏溪江等 8 个大队的劳力 1500 多人,在集中连片造林 5000 多亩的基础上,建立了林场以管护和抚育新造林,并提出要"造上一片林,留下一班人,办好一个场,管好一片林".广坪公社的经验,得到了林业部的肯定,被推广到了全国,全国省(区、市)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做法,社队林场迅速恢复并有了新的发展,到 1966 年,全国的社队林场发展到 10 万多个。

  4、发展国营苗圃。 树木种苗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是林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不论是国营林场的发展,还是社队林场的发展,都离不开培育种苗的苗圃。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随着大规模群众性植树造林运动的开展,培育优良树种的苗圃也发展起来了。为了鼓励群众育苗,1956 年林业部、财政部规定,农业合作社培育苗木的收入免纳农业税。到 1957 年,全国育苗面积达 7.04 万公顷,其中群众育苗 4.8 万公顷。

  随着社队林场的迅速发展,许多地方由互助组、合作社育苗过渡到生产队和社队林场育苗,并逐步发展成为县(旗)、公社、大队、生产队四级育苗,育苗业开始走向就地造林、就地育苗。1963 年 5 月,林业部在《十三年来造林工作总结》

  中提出:要因地制宜地采取裁苗、插条、直播等造林方法。要根据造林计划,预先准备树苗,对于主要造林树种,要迅速建立一批种子生产基地,并且加强良种的繁育工作。国营林场都要自建苗圃,每个县(市)应继续办好一二处示范苗圃。《总结》强调,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营苗圃坚持以巩固提高为主、坚持适当发展的方向,主要任务应该是供应国营造林、城镇"四旁"绿化和部分群众造林用苗,同时要示范指导群众做好育苗工作。各地国营苗圃应该采取措施加强经营管理,制定各项作业计划和劳动定额,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合理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育苗工作。

  这一时期,各地的国营苗圃和社队苗圃都有了一定的发展。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在 1958--1960 年间年均育苗 1.13 万公顷,相当于过去年均育苗的 7.7 倍,三年自然灾害时期,自治区的苗圃数量有所下降,但是随着党对林业战线的调整,自治区的林业发展逐渐恢复了正常秩序,国营苗圃和社队苗圃的发展也恢复了生机,到1966 年,全区的国营苗圃发展到了 112 处。

  吉林省从五十年代开始加强国营苗圃的经营管理,同时有计划地推行依靠农村互助组、合作社为主的群众育苗。到 1960年,吉林省的群众育苗面积已经大大的超过了国营育苗的面积。1963 年,吉林省各国营苗圃开展以"一保、三好、三提高"为内容的增产节约运动("一保"是指保证造林所需要的优质壮苗;"三好"是指苗木质量好,降低成本好,工具设备使用维护好;"三提高"是指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成苗率,提高工时利用率),保证了苗木质量和国家计划的完成。1963 年--1965 年,全省共育苗 15433.3 垧,其中群众育苗 12059.9 垧,占全部面积的 78.1%.

  甘肃天水地区造林育苗工作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恢复良好,1963 年全区采种 17 万斤,1964 年采种 29 万斤,仍不能满足造林需求,1965 年,天水地区采种达 49 万斤,主要为刺槐、核桃、华山松等。在采种的同时,该地区还大力发展国营苗圃事业,1963 年全区国营苗圃育苗 349 亩,群众育苗 844 亩;1965 年全区育苗达 6969 亩。

  国营苗圃的发展,保证了各林场植树造林所需种苗的供应,对于各国营林场和社队林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2.3 建设经济林和发展木材加工工业。

  森林除了可以为工农业发展提供木料以外,还有许多衍生产品,同样是工农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材料,经济林产品和木材加工品就是重要代表。所以中央在大力发展用材林的同时,也不忘鼓励各地区大力经济林和木材加工产业。

  1、大力发展经济林。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经济林的发展,多次强调要加强经济林的发展。

  早在 1958 年,毛泽东主席就将山西省商洛地区发展核桃一事写进《工作方法六十年》,并号召开展"一升核桃"运动,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全国上下兴起了大力种植核桃树的浪潮。国家主席刘少奇在 1962 年曾指示有关单位实验研究利用橡实养猪、造酒精,以节约粮食。周恩来总理 1960 年视察海南时指示海南要大力发展橡胶、油棕、椰子、腰果等热带作物;1964 年 3 月,周总理在昆明市郊国营海口林场亲自栽种了从阿尔巴尼亚引进的油橄榄树,并嘱咐林场技术人员一定要把油橄榄树种好、管好。

  1958 年到 1962 年间,由于受到农村经济政策变革的冲击,经济林的发展受到了一定冲击,到 1962 年,全国果园面积比 1958 年减少了 100 万公顷,油茶面积比1957 年减少了 10%,油桐林减少了 20%.

  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经济林的发展出现新的转机。1961 年 10 月,中央发布《扩大利用和培植发展木本粮、油资源》,号召各省种植枣、栗、油茶、核桃等经济树木,作为粮食和油脂的补充品。

  1961 年 4 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关于一九六一年基本建设计划的报告》中提出,1961 年"农垦建设主要是开荒、建立商品粮基地和橡胶垦殖……农垦部直属垦区开荒三百万亩左右,橡胶垦区开荒二百万亩左右",报告强调 1961 年林业建设重点是加强国营林场矿柱林和用材林的营造,目标是造林 710 万亩,抚育幼林2 千万亩.同时中央发布了《关于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粮食奖励的指示》,《指示》宣布:种植经济作物的生产大队与附近的余粮队享有同样数量的口粮;同时规定国家在收购经济作物时再拿出一笔粮食,按照收购的数量,供应给出售经济作物的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作为奖励。该《指示》规定的可以享受奖励的林产品主要包括桐籽、菜籽、松籽、毛竹、核桃、棕片和生漆等。6 月,中央考虑到实际情况同意了广东省委要求将原定 1960--1962 年种植橡胶 6 百至 8 百万亩的计划推迟到1965--1967 年完成,但是要求 1962 年以前要发展 300 万亩左右的橡胶园。

  10月 13 日,中央指示各地区重视利用和培植发展木本粮、油等经济林木,中央强调:"枣、柿、栗、油茶、核桃等树木,在我国有悠久的种植历史……把这些资源充分利用起来,不但在灾荒时期可以作为粮食和油脂补充品,在粮食丰收的时候也可以调剂生活……".

  竹木作为一种在生产生活中都有重要作用的经济林木,中央也极其重视其发展。1963 年全国竹子生产会议在江苏召开,会议研究了竹木生产问题,部署了竹木生产的基地建设,对指导全国竹木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62 年和 1964 年国家两次调整了针对种植经济林木的奖售标准,对于积极种植经济林木的社队个社员,不但奖励粮食外,还奖售化肥,发给布票。1963 年 8 月,中央又追加了一笔垦复和抚育竹子、油茶、油桐的长期无息贷款。国家采取的这些经济扶持政策和措施,对促进各地经济林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1964 年全国共营造经济林 80 多万公顷,比 1960 年翻了一番。同时轻工业部门也开始进行造纸林基地建设,每年造林约 1000 多公顷。

  经济林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农业战线的调整,部分经济林产品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帮助了一部分群众度过灾荒,竹木等经济林木也为国民经济的建设提供了大量的用材,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木产量下降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

  2、发展木材加工工业。木材加工工业是林产工业的主导产业,在林业产业的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木材加工业十分落后,只有锯材和胶合板两个产业。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一批制材厂进行了清理、调整、合并和体制改革,实行计划、技术、经济制度化管理,开展了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以及职工素质等工作,同时新建一批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制材厂,加上原有的私营和合营企业,制材生产能力达到了 900 万立方米。同时中央还注重发展胶合板工业,在北京和哈尔滨等城市新建了一批胶合板厂。1957 年全国胶合板产量已达到 6.98 万立方米,但纤维板和刨花板产业仍然没有发展起来。

  1958 年,发展木材综合利用的事已被提上了林业建设的议事日程。林业部于1958 年 8 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提高木材利用率现场会议,明确提出要普遍地积极地发展木材加工工业,把木材综合利用起来,不仅要把加工中剩下的废材全部利用起来,而且要把采伐林木后砍下的枝桠和幼林抚育下来的小树、小枝,以及山上长的各种灌木等,全部都进行深加工,以便充分利用;会议还强调特别要大量发展人造板工业。同年 11 月林业部召开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提出大搞人造板工业不仅可以解决木材供应不足问题,而且可以充分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减少浪费,这是我国森林工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在同月召开的全国林业会议上,中央再次提出要贯彻增产原木和大搞人造板同时并举的方针。这几次会议提出的发展木材综合利用的方针,为我国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木材加工产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后来林业部又进一步明确指出:发展木材综合利用以发展人造板为主,特别以发展纤维板为主。

  我国的纤维板工业起步于 1958 年。1958 年初我国从瑞典引进一套年产 1.8 万吨的纤维板生产设备,引进后经过消化吸收,发挥了洋为中用的作用,第一次试生产了纤维板 29 立方米,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纤维板工业逐步发展起来了。但是1958 年下半年,"大跃进"运动进入高潮。盲目冒进,不讲科学,齐头并进等一套"左"的做法主宰了纤维板工业,全国掀起大搞小土群、小洋群建设纤维板厂的群众运动。盲目建立起来的大批小型纤维板厂都因技术条件差,产品质量不过关而迅速垮台,少数没有垮台的也必须进行彻底改造。1961 年中央提出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后,群众性地纤维板生产方式被废弃,中央开始抓纤维板样板厂的建设,组织国内科研、设计单位和工厂的工程技术人员,对引进设备和工艺进行消化吸收,完成了定型设计,安排制造成套设备,并在上海木材一厂搞了一个年产2000 立方米的小型湿法硬质纤维板车间,并以这个车间为基础做出定型设计,安排制造成套设备以后推广全国,很快在各地开花结果,从而奠定了我国纤维板工业发展的基础。六十年代初我国又从波兰引进五套年产 1.5 万吨纤维板设备,安装于东北、内蒙的敦化、新青、甘河等地,我国的纤维板生产工业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1961 年我国纤维板产量仅 2.15 万立方米,到 1965 年纤维板产量已经达到了 5.02万立方米。胶合板产量也由 1957 年的 6.98 万立方米提高到了 1965 年的 13.90 万立方米。在 1962 年,我国开始生产刨花板,当年产量仅 5413 立方米,第二年的产量就达到了 13034 立方米。到 1965 年,仅仅 4 年时间,我过的刨花板产量就达到了 31439 立方米。

  与此同时,各木材加工企业还搞起了干法纤维板、软质纤维板、塑料贴面板和刨花板的样板车间,对扩大人造板的品种和提高产品质量起了积极作用。在发展木材综合利用的进程中,中央还狠抓技术力量的培养和科研、设计队伍的建设,新建和扩建了 3 个专门生产人造板机械设备的制造厂。

  木材加工业的发展,有效减少了森林资源的浪费,提高了木材的利用率,也为国家经济建设支援了一定的板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产建设所需木料供应紧张的局面。

  3.2.4 加强对木材流通和经营的管理。

  木材流通作为林业再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林业的生产和木材的消费。在建国初期,木料的流通实行统一调配与自由购销相结合的方式,全国木材自由购销的比重约占 8%,国有林区由各大区或省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定,南方林区的价格可以自由浮动。1952 年全国木材平均价格是每立方米 55.7元。

  1953 年 5 月 18 日,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林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全国木材产销业务全部划归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全国木材产销业务全部划归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商业部所属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自本年 7 月 1 日起把全部木材业务移交给林业部门,责成中央林业部木材调配总局掌握全国木材销售业务,并在各有关省市设省市木材公司。由此形成了我国长达几十年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产销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的体制。

  1954 年,国家对全国木材市场流通施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适当控制"的政策。各级政府也相继颁发了木材市场管理的办法,限制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企业长途贩运木材,制定了全面改造私人资本主义木商的措施,把私人资本主义木材工商业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了国营木材商业的渠道。

  在经历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之后,由于森林资源的减少以及各种乱砍滥伐现象严重导致木材产量下降,中央对木材流通的监管再次严厉起来。1961年 6 月,"林业十八条"出台,对木材的采伐和收购有了严格的限制。"林业十八条"规定:不论是国家采伐还是社队自己采伐,"都必须按照林木生长的规律,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影响森林更新的条件下进行采伐";"采伐木材,还必须同运输木材所必须的基本建设统一安排",防止像"大跃进"时在深山砍伐了大量木材却无法运出的情况再次出现。"林业十八条"同时还规定"国家采伐社、队各级集体所有的林木,必须付给合理的'山价'.'山价'偏低的,应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适当提高。"这一政策让饱受"平调"之苦的社员重新燃起了植树造林的热情。1961 年 11 月南方十省、区林业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付给山林所有者的林价不可太高,"太高,就容易产生坐得其成的思想";但是也林价也不能太低,"太低,就要影响迹地更新和抚育管理的积极性".这次会议确定了每立方米原木平均 8元左右的林价。

  1962 年 5 月,全国计划委员会、全国物价委员会对部分木材价格做了一定的调整,提高了一部分木材的价格,具体包括:把适合生产胶合板用的桦木价格,由每立方米 29 元提高为 55 元,与水曲柳、色木等胶合板用材价格基本持平,但不适合作胶合板用的桦木价格不动,还是保持原来的 29 元每立方米;特大枋价格,以材长 4 至 5.75 米的二等红松为代表,从每立方米 117 元降到 107 元;枕木价格从每立方米平均 120 元提高为 125 元;小规格材每立方米的平均价格从 18 元提高到30 至 35 元。

  林木价格的提高,增加了林区老百姓的收入,刺激了他们积极种植树木的热情,有利于林业的发展。

  除了提高木材价格外,"林业十八条"还规定:"由国家直接采伐的木材和竹材,以及国家按照合同收购的木材和竹材,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由国家主导木材资源的分配,有利于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木材资源,减少浪费。1961 年 10月,中共中央同意了林业部党组《关于第四季度木材生产供应问题的报告》。林业部在这份报告中强调当前木材供需缺口达 122 万多立方米,木材的短缺已经影响到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了确保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除了加强领导、争取完成木材生产计划外,中央还规定"在木材的分配上,必须根据确保坑木供应兼顾其他需要的原则,优先满足煤炭生产的需要,同时重点安排农业、轻工业、市场、出口、援外和国防的需要";"为了保证木材,特别是坑木的调运计划的完成,林业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贮木场管理,按品种归楞……要求铁道部门在东北、内蒙古地区平均每天配车一千二百三十个,其中坑木每天三百五十九个,并对其他地区调运木材的扯皮,作相应的安排".《报告》强调在木材的调拨供应上,必须"继续坚决贯彻先中央、后地方,先外后内的原则",为了完成木材生产计划,"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对木材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1962 年 4 月中共中央在《关于 1962 年国民经济的调整计划的汇报提纲》中强调"用于维修和制造农具的钢材、生铁、木材等主要原材料,由国家统一分配给地方,地方必须保证专材专用".

  中央对木材流通和经营的集中管理,防止了违法倒卖木材资源现象的出现,保证了木材流通的顺畅。高度集中的木材经营管理模式,有利于中央根据具体情况调配全国范围内的木材资源,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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