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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视角下新型医患关系的内涵、属性及构建途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2-31 共3751字
论文摘要

  纵观中西方几千年的医学史,医学技术的发展为疾病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而随着现代医学发展出现的非人化倾向,使医学服务宗旨偏离了以人为本的中心,医学开始逐渐脱离人文倾向,造成医患关系的紧张。单维的生物医学模式被三维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替代,人们的健康观念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医务工作者不仅要关注患者的生理疾病本身,更要关注患者及其家属社会文化心理方面的需求。因此,在伦理学视阈下重新界定医患关系的内涵,分析医患关系的属性和探索构建新型医患关系的途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伦理学视阈下新型医患关系的内涵

  医学是人的医学,是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的。医学的追求不仅仅是治疗生理上的疾病,更是为了调整人的生理和心理等多方面的生存状态和适应能力,使其能够适应生存的主客观环境,满足社会的需求。医患关系是医疗实践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相互交往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医疗活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际关系。世界卫生组织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型社会的需要,应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进行完善。这种模式对医患关系多元化属性给予了认同,使医疗活动的有限性与患者及其家属对健康追求的无限性形成极大反差。医患关系的主体已不再限于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内容上也突破了患者生理需求的层面,延伸至社会文化心理层面。

  在医学伦理学的视角下,医患关系中的医方不仅包含对病人进行医疗的医生、护士等,同时应包括医院的医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与医疗相关的人员,特殊情形下也可以涵盖医疗科研机构和医学院校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患方也不应仅指患者本人,或者前去就医的人,还包括他们的亲属或监护人、所在社区或单位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内。因此,站在医学发展的立场,笔者对伦理学视阈下的新型医患关系做出如下界定:医患关系是指医方(包括医院的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医疗相关人员,特殊情形下包含医疗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院校)与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家属、所在社区或单位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内的一个群体)在整个医疗诊治和医疗服务过程中所结成的包含生理、心理、社会、文化等在内的一种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关系。医患双方既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又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他们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中相互斗争,同时在医疗诊治与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相互合作。

  2、伦理学视阈下新型医患关系的属性

  笔者对医患关系内涵的重新界定,从根本上要求对伦理学视阈下医患关系的属性做出适当的扩展。具体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2.1医患关系的伦理属性

  医者仁心,孙思邈强调自古明贤治病,多用生命以济危急,虽曰贱畜贵人,至于爱命,人畜一也,损彼益己,物情同患,况于人乎。医患关系的伦理属性,主要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诊治与医疗服务过程中根据一定的社会道德原则、伦理规则、社会风俗等所显现出的一种社会属性。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实施与完善,促进了社会整体价值观取向的改善,医患关系在伦理学方面的内容也得到空前的重视和发展。医患关系建立在对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医患双方对健康无限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医生应秉承尊重生命与人格的医学人文精神,把医患关系建立在对生命理解与尊重的基础之上,真正地尊重、关心、爱护患者,对患者施以医学人文关怀。

  同时,患方对医方的信任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保证,在医疗活动中,患方同样需要尊重医方的各种权利和尊严,共建一个互信的合作人文环境。

  2.2医患关系的经济属性

  医患关系是一种医方向患方提供服务的关系,即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究其本质,医患关系更是一种医方向患方提供劳动,患方向医方提供经济补偿的社会关系。医方的医疗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是保障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力,同时也是社会总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所消耗的成本和再生产的成本也需要得到补偿。在当今社会发展中,这种补偿一般是通过患方所交付的医疗费用来实现的,在医患之间形成一种经济关系。医患关系的经济属性是其他属性产生的基础和根本保障,其他属性都是对经济属性的反映。值得一提的是,医患关系的伦理属性,在生物———心理———社会这一医学模式下,对经济属性的发挥起着巨大的巩固和促进作用。

  2.3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在医患双方之间的交互行为中,当伦理与道德不足以调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时,法律将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保障。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不但内涵丰富,外延也十分广泛。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无定论,理论界对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医患关系既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法律关系,也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在我国目前发展条件下也不适宜作为一种独立的医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具有社会性、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等性、归责原则的特殊性等特征,将其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消费关系,引入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理和条文来调整较为合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医患双方的地位不对等而无限扩大患方的权利范围,更不能以牺牲医方的权利为代价保护患方的权利。在生物———心理———社会这一医学模式之下,要正确处理伦理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关系。和谐医患关系的建构离不开伦理道德约束,法律只是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手段。

  3、建立伦理学视阈下新型医患关系的途径

  3.1从伦理层面上更加尊重患者的应然权利

  患者的应然权利是与患者的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相对比而言的,指患者从客观上应该享有而尚未真正享受到的权利。患者的应然权利具有原始性、伦理性和隐蔽性,由于没有法律的保障和国家的强制力做后盾,往往通过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社会风俗或行为习惯等的认可和支持而表现出来,如患者对医院或医生选择或变更的权利、获得最优诊治的权利、合理的末期治疗的权利、参与诊治的权利、有效交流的权利和完全知情同意的权利等。

  患者的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都是通过转化为患者的实然权利才能发挥作用。在伦理学的视阈下,欲建立更为和谐的新型医患关系,医方须注重患方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的转化,使患方能够切实充分享受到其应然权利。

  3.2以敬畏生命、追求人类健康为基本医学道德准则

  人存在的基础是生命,健康则是生命存在的前提。敬畏生命是对生物内在演化规律的尊重,维护生命存在的尊严、权利和地位。每一个生命都是宝贵的,都是值得敬重的。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出发,敬畏生命是对医务工作者最首要的品格要求,能否敬畏生命、追求人类健康是评价一个医务工作者基本素养的首要标准。敬畏生命、追求人类健康是对生命和健康发自内心的热爱,考核一个医务工作者合格与否,不仅要看其是否具备精湛的医术,更要看其是否具备丰富的人文精神。敬畏生命、追求健康是发自人内心深处对生命和健康的善,是衡量医方尊重病人、关心病人及以维护病人生命和健康为价值目标和职业追求的人文尺度。另一方面,患者更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生命的舍弃,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更会给医方传递一种极其消极的信息,影响医方实现自我职业价值追求。总之,医患双方都要以敬畏生命、追求人类健康为基本的道德准则,真正做到珍惜生命和健康,实现最优化医疗。

  3.3拓宽医患沟通渠道,增进医患互信

  医学模式已从单维(生物)医学模式走向三维(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医方越来越重视医疗设备和医疗科技的物化倾向已不再适应现代医学的发展规律。医方要更加关注患方的心理需求,施以人性化的关怀,树立一切为了患方的服务理念,在医疗服务中给予患者更多的尊重和理解,为患者提供心理的、社会的、文化的、情感的服务。

  患者要了解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风险性。生、老、病、死是人类无法逃避的自然规律,患者在面对医学无法治愈的疾病时要学会接受现实,不能把治疗效果和花钱的多少人为地建立联系,更不能认为花了钱就一定能够恢复健康。医患双方均要学会理解和沟通,在治愈疾病这一共同目标下,拓宽沟通的渠道,达成相互信任的关系。

  3.4趋德从善,舍过度医疗而求人性化服务

  医学是处理与人体生理处于良好状态相关问题的一种科学,以治疗、预防生理疾病和提高人体生理机体健康为目的,是一个从预防到治疗疾病的系统学科。人本主义诉求反映在医患关系上就是要医方以患者为中心,切实为患者谋福利,让患者享受到医学的发展成果。

  在当前的医疗实践中,医方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恰当、不规范、不道德地脱离患方病情实际而进行检查、治疗等过度医疗的行为时有发生,过度医疗行为是医患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之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是施以人性化服务,也就是医疗服务必须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疾病为中心。人性化服务要求医方不仅要有治愈疾病的技术,也要有关心病人的艺术,真正地尊重病人,关心病人,体贴病人,最终回归人的内在生命价值的始点,趋德从善,达到各方利益、效用和价值的完美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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