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多年来,医务工作者和患者之间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医学界和法律界。医患纠纷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以及社会对于医疗市场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如何解决医患矛盾,学术界和实践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探索,目前比较认可并且经常使用的是三种方法:矛盾双方协商解决、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介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章主要就医疗纠纷的发生机理和三种处置方法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 医疗纠纷; 处置方法; 机制;
一直以来,医患矛盾是社会热点话题。在医院拉横幅、放花圈等行为时有发生,“袭医”行为屡见报端,个别时候甚至出现恶性杀医事件,即便是医护人员默默奉献的疫情期间,“医闹”行为也在发生。此类情况的出现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以稳定医疗市场,给老百姓以信心。同时我们不得不思考医患关系问题: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有哪些?如何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1. 含义解析:什么是医疗纠纷
1.1 、概念介绍
关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学界有很多的观点,代表性观点主要有:(1)所谓医疗纠纷,指的是患者及其利益相关者与医疗服务人员或医务人员在具体医疗和护理活动中造成的个人和财产损失所引起的各种纠纷;(2)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有缺陷,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患方认为医疗服务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处理与自己的心理认知有明显的偏差,由此产生的一系列争议和矛盾,就产生了医疗纠纷。
作为一名拥有13年从业经验的医疗工作者,我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医院看病过程中,关于医疗用药、医疗花费、医生处理、护士护理等方面,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院的处理有意见或不满,由于院方与患者一方缺乏沟通而引起事态扩大、恶化而产生的矛盾问题。医疗纠纷牵扯到法律问题、医疗问题,属于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处理不当,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危害巨大,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1.2、 医疗纠纷的特点
1.2.1 、高度的专业性
医学本身是一个经验丰富的科学和高度专业的技术领域。医学的研究对象是病人及疾病,人的复杂性决定了医学研究的无限性和复杂性,人的发展一直伴随着疾病的出现和发展,人类发展的任何时期都伴随着一些疑难杂症的问题。对于许多不治之症,当前还给不出清楚合理的诊断说明,许多疾病的发病机制、诊断、治疗方法等也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1]。在医疗纠纷中,一般会涉及专业医疗和技术问题,没有高度的专业知识的支撑,我们很难对医学问题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这个角度来说,医疗纠纷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其判断、定性和处理需要医疗专业知识做基础。
1.2.2、 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2013年发生震惊全国的“温岭杀医案”,其折射效应和影响不亚于一场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很长时间的医患关系敏感和紧张。一般来说,医生的天职是治病救人,如果在医治病人的时候医护自身的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何谈救治他人。医患关系的紧张不仅影响病人的康复,也会发生较大的社会效应,影响到医疗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患方对于医生的信任程度,甚至会引发老百姓对于现有医疗体系的质疑,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2. 原因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医学和社会心理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2.1、 医患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
从疾病治疗的视角来说,一个疾病的解决需要医生和患者进行大量的沟通,医生需要详细了解病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状况、发病原因以制定有效的医治方案;病人需要了解医生的从业经验、对疾病的判断能力、诊疗方案等情况,而这些都需要有效的沟通作基础。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我们的医生与患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以门诊治疗为例,医生每次坐诊一个上午时间能看20-30个病人,平均起来跟每个病人的沟通时间也就是10分钟时间,沟通时间少必然影响医生对于疾病的准确判断和患者对于医生的信任程度,进而会引发医患关系紧张问题。
2.2、 医疗市场化导致的逐利倾向
患者去医院看病首先会去做很多检查,比如抽血化验、彩超、心电图、胸片甚至CT或磁共振等等。对大部分不太严重的疾病来说,很多检查是没有必要的,这种现象社会上称之为“过度医疗”。“过度医疗”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发生的,而是医疗市场化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医院要考虑整体收入问题,会给每个科室下达各项诊疗指标,这些指标完成情况涉及到医生的考核和奖金收入等问题,所以会出现一个医生每天坐诊量都会达到两位数,而且会把开具各类检查作为必备的治疗手段,这些都与医疗市场化导致的逐利倾向是分不开的。
2.3、 医疗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
我们已经进行了多次医疗改革,医疗改革一个重要的方向和目标就是把疾病控制在基层医疗机构,大医院主要针对疑难杂症。在英国,80%以上的疾病在基层医院解决。我国的情况不容乐观,老百姓最信任的还是大医院,所以大病小病的都会选择去大医院看,导致大医院人满为患而基层医院门可罗雀,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也容易引发医患关系问题,与我们医疗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这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说明我们的医疗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改进。
3. 路径辨析:传统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法
为了更好地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国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争议各方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医疗实践经验,传统意义上医疗纠纷处理主要包括三种方法:自我咨询解决方案,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调解解决方案,法律诉讼解决方案[2]。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三种解决方法并分析其优缺点。
3.1、 协商解决
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民间社会有“私人协商”解决矛盾的传统。如果患者及其家人对治疗或治疗结果不满意,他们一般会要求医院给予满意答复并提出索赔。医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他们将签署调解协议。根据调查,我们约80%的医生和病人的争执是通过医生和病人的自己协商解决。在医疗纠纷越来越频繁的当今社会,医生和病人的协商是解决医疗纠纷方便而有效的方法。
3.1.1、 优势分析
第一,成本低,程序灵活,效率高。自我协商解决方法少了法律的严格要求和程序限制,也没有聘请律师和身份识别的程序,形式更灵活,只需要医生和病人达成和解并最终形成共识,就可以达到解决矛盾、处理争议的目的。这种方法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成本——效率最大化的追求,也符合我们的传统文化。
第二,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稳定性。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自我协商方法中,医疗纠纷各方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争端的解决过程中来。双方在遵从个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签订和解协议,解决矛盾冲突,有利于更好地确保医患双方的利益。协商方法符合自愿谈判的调解原则,签订的协议更多地考虑到当事方的个人意愿,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1.2、 缺点分析
第一,有时候会加剧矛盾。一方面,对于专业的医疗问题,医疗人员保留一些关于争议责任的关键证据,有时还存在医疗人员篡改病历、隐瞒真相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出现重大的医疗事故如导致患者死亡等,病人的家属往往心理上难以接受,容易导致情绪激动,这时候为了自身的安全考虑,医方会尽量避免或延迟与患方家属的接触和沟通,这更加剧了患方家属的不信任程度,导致矛盾的发生和过激行为的出现。
第二,容易造成不公平。事实上,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是医生和病人之间互相利用各种资源的过程。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患者及其家属有时会采取非理性甚至是极端的手段打击医方,进而创造舆论压力,迫使医院最终妥协,最后医院迫于压力会选择承担几乎所有的事故责任。通常来讲,几乎不存在所有责任都在医方的医疗机构的事故。
3.2、 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即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各方要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开展说服、教育,使各方能够达成谅解,进而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并消除矛盾争端[3]。卫生行政部门是落实政府的卫生政策的政府部门,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的健康。因此,参与医疗纠纷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是合适的。
3.2.1 、优势分析
第一,可以促进医生和病人合理解决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争议,调解员积极调解,进行调查和分析,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争端各方的直接冲突,确保医生和病人一定程度上做到克制与冷静,确保医方与病人之间的沟通能够有序地推进。
第二,有利于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职能。卫生行政部门有监管医疗卫生的职能,其参与调解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更好地了解问题,更有利于发挥监管医疗卫生的功能,并且对医方的非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惩罚,能够促进医疗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第三,有利于准确评估医疗纠纷的性质。医疗纠纷一般涉及专业医疗和技术问题,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才能对其性质和因果关系作出准确的分析与判断。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其行政权威也有利于组织具有权威医疗专业背景的专家小组对医患纠纷作出合理的、准确的医学判断,进而评估医疗纠纷的性质,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3.2.2、 缺点分析
第一,缺乏主动参与的法律支撑。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解决医患纠纷这一块,并没有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主动参与医患纠纷解决的职责。一般来讲,卫生行政部门往往是接到患方举报或请求后,依据医患双方的申请再参与到调解中来。所以说,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卫生行政部门主动干预解决医患纠纷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
第二,医生和患者双方在心理上都排斥行政调解。一方面,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关系非常密切,属于上下级关系,且大部分医院一把手会进入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受传统“官官相护”思维习惯的影响,患者很难认可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导致患者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医院有时候为了避免惩罚,多倾向于私下与病人接触,也不愿意叫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过程。可以看出,病人和医院在心理上都排斥卫生行政部门的干预,这导致卫生行政部门在积极干预医患纠纷问题上有被边缘化的倾向。
3.3 、民事诉讼解决办法
民事诉讼解决医患纠纷就是指由人民法院来审理判决医患纠纷。在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之前,法官将寻找第三方提供一般的调解帮助,由第三方说服医生和病人谈判和解,这就是所谓的司法调解。如果司法调解不能将纠纷妥善处理,法官再最后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司法决定。一般来讲,这类方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属于终极解决方法。
3.3.1、 优势分析
第一,程序上是公平的。民事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确保能够满足医生和患者双方的心理需求,消除医生和患者的矛盾。法律诉讼程序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以最大限度保证法官的中立性和公平性,医生和患者更容易接受判决。
第二,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赋予人民法院以司法权。因此,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最高权威,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医患双方需要遵守并严格执行。
3.3.2 、缺点分析
第一,存在增加防御性医疗的风险。“防御性医疗”现象在世界各国均有出现,对于我国,事实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给患者看病时,医生可能会采取一些防御性的医疗行为(如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这类情况在我国已经开始出现并逐渐步入公众视野。此类行为带来了高昂的看病成本,加剧了老百姓“看病难”的问题[4]。
第二,增加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不信任程度。民事诉讼中的法院判决不是基于医生和病人的调解,而是通过严格的程序来解决争端。医生和病人在激烈对抗的过程中为自己的利益而斗争,必然对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造成损害,从而加剧双方的不信任程度,最终导致关系恶化。
第三,增加了成本。由于医患纠纷较为复杂的特点,诉讼中的医生和病人都将面临很大的压力,包括时间和经济的双重负担。首先,增加了经济成本。目前,在案件诉讼中,案件的律师费、鉴定费等都是预付的,医患纠纷通常由受影响的人提出,而患者人群经济能力普遍较弱,给患者带来巨大的经济上的压力。此外,医疗机构提出的诉讼,医疗机构需要花费诉讼费用,即使最后医疗机构胜利,执行决定也很难实施。其次,增加了时间成本。民事案件诉讼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左右,一个医患纠纷案件审理如果再加上证据准备工作,可能需要花上1年至2年左右的时间,如果再有第二个审判程序,需要更长的时间。这对医生和患者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第四,对于鉴定机构的技术评估过于依赖。由于法院的法官大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医学知识相对匮乏。面对专业性较强的医患纠纷,有时候审判法官会感到专业知识不足,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将根据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判断。过分依赖于技术评估组织,实际上削弱了法院的管辖权。
4. 小结
在现实生活中,依靠传统的三大医疗纠纷解决方法,医疗纠纷的很大一部分能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因此,我们应切实发挥传统三大医疗纠纷解决方法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注意发挥各个途径的优势,另一方面注意避免其缺点。同时,我们应注意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注重源头治理,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张晶.试析医疗纠纷中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及完善[D].郑州:郑州大学,2014.
[2]周素英.关于医疗纠纷原因与对策的思考[J].中医药导报,2010(12):112-113.
[3]王萍,刘维全.关于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若干问题探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1(12):48-50.
[4]彭明强,万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妥善解决医疗纠纷[J].医院院长论坛,2011(6):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