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分析表明,近年来法院系统虽然更加重视审判权的纠纷解决功能,但是无论推进"案结事了、和谐司法",还是通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少诉讼成本,都没有达到政策的预期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说明,行政诉讼制度可能相对于以民事诉讼为核心的整体司法审判制度,有其自身特殊性。而这种自身特殊性如果受到政策干扰,极易出现"不上诉也不息诉"的解决纠纷功能异化,从而滋生对体系外纠纷解决渠道的依赖,如上访。我们过去往往关注后者对前者发挥功能的干扰,如信访制度对行政审判权威性的冲击,但对"强调解决纠纷-不尊重行政审判规律-行政审判解决不了问题-强调解决纠纷",这一怪圈存在忽视。在不尊重行政审判规律的前提下,单纯的强调案结事了,只能产生政策漏出效果。鉴与此,应该赋予行政审判更加独立的司法政策。
3.2 行政审判法律体系不规范,亟待健全
以上的归纳,反映出一审立案范围不够、诉讼类型不健全、审判监督力度不足等现象,说明行政审判体系呈现粗放式的特点。这种粗放与行政诉讼法的不健全性互为表象,给行政审判带来深刻影响,亟需进行变革。虽然,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予以扩大,但是依然显得十分地谨慎。比如,新《行政诉讼法》仍采取列举形式规定受案范围; 规范性文件仍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公务人员合法权利的可诉性未予以彰显; 劳动权、环境权等新型权利的诉讼性仍待解决等。与此同时,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公益诉讼依然缺位,严重制约行政审判监督作用的发挥,也给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带来阻碍与困扰。所以,必须以更大的勇气与智慧,拓展行政诉讼的空间,优化行政审判的法律体系。
3.3 行政审判系统不中立、不独立
行政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行政审判一审维持率畸高,说明行政审判在一审中对行政相对人保护不足; 行政审判二审维持判决率过高,是对这一判断的再强化。这些都说明,行政审判体系对《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践行力度不够。
与此同时,在上述分析中,再审维持率小于二审维持率、撤诉率过高等现象,体现出行政审判不独立的特点,表明在《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中,"维护行政机关职权"的功能取向和价值追求可能更甚。
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说: "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宪法来说,其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都只得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此,行政审判必须以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圭臬; 反之,过多采取维持判决,只会导致"案结事未了",加剧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的矛盾,一定程度上,也会不断稀释、减损法院的司法权威与司法信誉。
因此,在行政审判中,法院必须恪守"司法中立"原则,努力排除行政机关给予的干扰,顶住行政机关施加的压力,公正司法、秉公裁判,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为公"的宗旨。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必须争取司法的"去地方化",为增强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
4 结语
古语道: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这是自然界万物的常理,法律制度也应如此。一套制度确立之后,都有相对应的政策效应释放期。公正是法律的生命,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确立,关系到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法律质量是执法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
本文通过对自 1989 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20多年行政审判实施状况数据的分析,认为行政审判政策效应可能早已释放殆尽;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针对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行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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