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现如今,我国的行政诉讼流程已经相对完善,但仍存在着部分弊端。比如,诉讼的成本过高、司法功能存在错位、经济原因导致案件出现偏差。因此,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应该不断加强行政诉讼的解除纠纷功能,尽量降低行政诉讼的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果最大化。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为了防止行政审判权的滥用,我国应该加强行政诉讼过程的科学性、严谨性,通过行政诉讼法规范行政诉讼流程,保障权利的有效性。现如今,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逐渐确立与完善,对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我国法制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式成就,本文将简要分析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建立健全科学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措施。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诉讼制度; 法律思考;
我国的行政诉讼最早可以追溯到20年以前,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已经不能得到满足,传统的行政诉讼流程,已经不能满足人民对诉讼的需要。因此,当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需要对人民的需求给予充分的回应,进一步修改行政诉讼规范,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收纳到了立法规划战略中,即将贯彻落实。我国的法律界已经对行政诉讼的修改方案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与制定,经过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后,得出了最佳方案。
一、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权利救济存在欠缺
尽管部分败诉率认为相对人的救济是有效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原告的权利救济还存在欠缺,需要有关部门给予援助。
(二)诉讼成本居高不下
调查发现,我国的行政诉讼成本常年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效率。众所周知,相较于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效率明显较低。除此之外,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超审限问题日渐增多,主要原因在于刑事案件需要大量的协调工作,这些协调工作主要涉及案外。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案件的受理过程较长,法律的职权分配问题也是提高诉讼成本的重要原因。
二、建立健全科学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措施
(一)保证权力救济过程的实效性
新时代的行政审判过程应该拥有合理的结构,当前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仍存在着部分问题,这份问题必须得到合理的解决。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该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放宽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的资格,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作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案件范围,将管辖制度调整至最佳,过去逾期不受理起诉的制度也可以进行适当更改。在一段时间内,起诉人可以向另一极法院进行另行起诉,这一制度在一定情况上缓解了时间带来的诉讼压力。相关部门可以增设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适当情况下,可以将人民法院维护行政机关职权的功能进行调整并给予弱化[1]。除此之外,建立非诉行政案件的听证制度也是有效的方案,相关人员可以将复议通过的案件进行整理,通过立案登记制度完成资料登记。督察部门应该强化职权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及时的监督,加强对非法诉讼案卷的制裁力度。在此过程中,审查人员应该明确非法诉讼行为的审查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审查。我国相关部门应该赋予法院对法律法规判断合法性的权利。
(二)避免行政审判权的缺失与滥用
针对部分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诉讼法,为了在审判阶段避免权力滥用的情况,相关人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督察部门应该对有案不收的情况进行管理,加强对法官以及其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对审判程序进行严密监控[2]。其次,应该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利,适当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严格禁止法官与当事人的非正式接触。
(三)适当降低行政诉讼成本
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成本较高,当事人救济的请求权力较为薄弱,行政诉讼的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将行政行为的监督必要性大大提高,要想全面提升行政诉讼过程的价值,降低行政诉讼成本是必经之路。我国相关部门在讨论诉讼成本的降低程度时,应该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面。首先,我国应该增加诉讼公示制度,重视紧急审理程序的必要性,在适当情况下可以增加代表人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建立科学的取证制度。相关部门应该增设自认和禁反言制度,设立不答辩是为承认的制度,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该及时告知当事人的义务,以裁判文书等明确的方式向当事人传达相关信息,坚持一次合法传唤的制度,坚持再审不停止执行为原则[3]。
行政诉讼的过程应该适当精简,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坚决抵制非法干预。因此,相关人员应该重视紧急审理程序,部分紧急审理程序可能涉及争议热点,因此专业人员应该通过查找专业的资料对案件进行判决。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一制度可以方便案件的审理。
(四)实现行政诉讼效果最大化
通过调查发现,我国大部分行政诉讼的社会案件,其带来的社会效果以及法律效果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目标,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要想充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对其内在的原因进行分析,改善相关问题。首先,我国可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制,适当增加公益诉讼,将行政诉讼进行科学定位,充分发挥庭审前的程序,将庭审结构逐渐向科学合理化发展。除此之外,公法与私法应该得到合理的界定,通过多元化的裁判方式给予行政诉讼案件更高的公平性,司法建议应该朝着法定化发展,对于新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建立典型行政诉讼案件执行制度,在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五)提高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科学性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经相当完善,但仍存在着一定弊端,相关人员在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应该针对现存的问题提出详细的解决方案。首先,行政诉讼案的受案范围应该适当扩大,修订知识产权管辖的规定应该得到明确,可以适当增加行政审判过程中法律主体的名称,名称应该得到科学的表述。行政行为的可撤销性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因此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应该明确行政行为可撤销和无效的具体关系[4]。
(六)强化行政诉讼的调解纠纷功能
近年来,我国的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体现出一个现象,那就是上诉率和申诉率都偏高,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行政诉讼案件在解决纠纷这一作用上表现并不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可以构建和解促进机制,增加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尽量避免行政诉讼。其次,将解决争议作为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诉求,相关人员应该明确民事诉讼制度,严格规范举证过程,明确相关人的责任。行政诉讼的过程应该实现科学规范,不断朝向制度化发展。
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势必会涉及民生生计问题,因此相关人员应该稳步前进,修改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该考虑一般情况,保障平衡合理的处理多种关系。其次,修改法案的相关人员应该集思广益,保障多方诉求的满足。最后,法律是保障我国安全稳定发展的重要事物。因此,法案的修改应该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一定前瞻性,行政诉讼法应该体现行政诉讼的解纷功能,行政诉讼成本的降低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诉讼法的调整最重要的是要实现科学化发展,保障权利救济的有效性。总而言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国计民生,事关重大,因此稳中求进是根本原则,修改人员可以适当借鉴我国古代的优秀立法制度,科学有效地修改相关法律。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制度的科学性与完善性关系到社会民生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应该秉持严谨的态度,注重均衡,科学平衡地处理社会多方关系,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广泛吸取社会多方意见,针对个别性的问题,提出个性化解决措施,促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保障法治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本文简要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建立健全科学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措施,希望给工作在一线的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借鉴与参考。
参考文献
[1]何勇,肖之云.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困境和规则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36):95-96+98.
[2]黄进晖.论程序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基于最高法第69号指导案例与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06):67-77.
[3]杨寅,戴岩.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新近发展与完善[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34(06):54-64.
[4]桂萍.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途径[J].新余学院学报,2019,24(06):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