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5 年 4 月商务部官网上有一则 《关于意大利公司通过付款交单 D/P 进行贸易欺诈的紧急提示》,详细内容如下:最近我处(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参赞处)收到数起涉及金属硅、镁等金属原材料的贸易欺诈案件投诉,意方公司操作手法非常相似,多通过提供虚假银行地址直接骗取获得国际快递公司所投递的海运单据,然后通过港口货代公司提货,之后拒绝付款并失联。 我方公司核查意方公司所提供银行地址后发现,当地并无此银行。 由于国际快递公司在意境内递送函件时,一般并不严格核查收件单位和收件人身份信息,导致此种诈骗手段屡屡得逞,我相关公司往往蒙受损失。 请我国内公司通过付款交单 D/P 方式开展贸易活动时,务必提高警惕。
案例分析:通常来说,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信汇、票汇、电汇,最常用的是电汇 T/T)、托收(付款交单 D/P、承兑交单 D/A)和信用证。 对于出口商结汇最为安全的是信用证,因为在以上主要三种结算方式中只有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即银行(通常是开证行、保兑行)具有付款责任。 电汇要区分是前 T/T 还是后 T/T 才能评估交易信用风险, 国际贸易中电汇结算通常是 30%前 T/T 和 70%后 T/T 的结合,即签订合同后,客户电汇 30%货款。 发货后,出口方取得提单,将提单传真件发送给买方,收到剩余 70%货款,再将正本提单邮寄给对方。 整个交易过程完全凭借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 信用风险较高。 在托收中,托收行接受出口商委托向代收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发出指示,进口商付款后才能收到全套单据即付款交单 D/P,比承兑交单 D/A(进口商承诺会付款,但没有实际付款时,可从代收行处获得单据)风险要小,因为通常代收行要接受托收行指示,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放单。 但是上述案例中,意大利进口商虚构了银行的地址,即代收行的地址,骗取货运单据,导致我国出口商货、财两空。 在这种情况下,我出口方几乎不能向国外代收行追偿,原因有二:其一是托收是商业信用(银行没有付款责任,出口商自行承担信用风险)。 其二是我出口方与国外代收行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在司法界争议很大(国际贸易传统观念认为出口方与托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行与代收行是代理关系,但出口方与代收行之间无法律关系), 并且涉及国外代收行的跨国诉讼将是成本及其高昂的事情。 那么,出口方是否可以向我国的托收行索赔,这个问题确实值得商榷。 在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 522号) 中对于银行的义务规定得非常笼统和含混不清,原文是“银行将本着诚信的原则、尽合理的审慎来办理业务”. 我国的托收行在选择代收行时,通常会依据出口商提供的账户名称来权衡确定(在实务中, 如果账户名称是托收行熟悉的业务往来银行,就会选定代收行为进口商账户银行。 如果账户名称是托收行不熟悉的银行,往往会调阅进口商账户银行资料,来确定是否合作)。 也就是说按照国际贸易惯例,通常代收行是由托收行选择的,作为信息不对称和弱势的出口商是很难查询到进口国银行信息的。 因此,托收行如没有利用其信息获取的优势地位,严格核实代收行真实地址,没有做到“合理的审慎”, 笔者认为托收行在一定程度上是要承担责任的。 如果托收行对国外账户银行有疑义,而出口商一意孤行,坚持依照进口商要求选择进口商账户银行作为代收行,甚至出具“担保书”表明自担风险,那么国内托收行可以免责,对于该笔业务的损失完全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在不同支付方式下,存在不同级别的信用风险,即使是有银行参与到国际贸易支付过程中,也并不意味着信用风险的降低。 尤其是电汇、托收支付方式下,出口商要自行承担在商业信用下的信用风险, 一定要谨慎核实交易伙伴的情况,遵循 KYC(Know Your Customer)规则。
2、外贸单据与信用风险
国际贸易通常不是实际的货物买卖, 而是单据买卖,一批货物往往经过多个进口商转手,中间的交易过程就是单据的流转过程。通常在进出口业务中,谁控制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其信用风险就会大大降低。货物所有权的实际控制人往往取得全套单据,尤其是取得其中的运输单据,拥有提取货物的权利。此外, 单证还会通过改变实际的结算方式而影响信用风险。如在信用证业务中,如果外贸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出口商单据业务能力弱,缮制单据出现失误;也可能是进口商的“软条款”陷阱, 如信用证规定须我方提交进口商签字的商业发票、货物到港进口商出具品质认可证书等),银行拒付, 银行担保付款的职责消失, 开证行转嫁付款风险,信用证付款通常就转为托收,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出口商信用风险就陡然增加。
案例:广州佛山某家具商与迪拜某批发商形成了长期的交易模式:批发商到厂看样订货,确认货号,工厂出具形式发票,依据形式发票开立信用证,工厂发货后到银行付款赎单。 在交易的七年时间里,工厂每次交单后都是收到一份列举大量不符点的拒付通知,然后打电话给客户,客户很快去银行赎单。 这样的模式一直很顺利地进行,双方的业务量也越来越大。 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工厂像往常一样发运 100 多万美元的家具, 接到拒付通知后,客户提出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要求出口工厂指示银行放单,过几天再付款。 工厂依照客户指示办理后,客户提货后,一直未支付货款,直至破产。
8案例分析: 不论选择任何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都会涉及外贸单据的问题。 尤其是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单据出现问题,出口商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单证不符”、“单单不符”,银行拒付后,银行信用就转变为商业信用,这时出口商承受的信用风险陡然增加,在金融危机之前的凭借双方信任建立的关系瞬间土崩瓦解,异常脆弱。 因此,出口企业一定要高度关注单证缮制和单据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对于信用风险的控制,在全套单据中,运输单据的选择最为关键。 空运单、铁路运单、海运单、电放提单都要谨慎选择,因为以上单据都不是物权凭证,无需出口商指示,通常进口商很容易提取货物,一旦货物被合法提取,回款就很可能出现问题。 因此,如果对于不熟悉的贸易伙伴,应首选海运提单,并在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填写 “TO ORDER”(凭指示) 或 “TO ORDER OF 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便于出口商控制货物所有权。
在进口业务中,如果采用手续最为烦琐、收费最高的信用证结汇方式,进口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单据与货物不符的问题。 单据完美无缺,但是货物以次充好、货不对板。 如果进口企业能事先得知货物欺诈的消息,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协助开证行办理“止付令”,避免损失。
此外,除结算方式、外贸单证外,外贸政策也会影响信用风险的形成。 金融危机后,一国的贸易保护政策会加大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如印度、土耳其等国海关规定, 货物到港超过期限后即被海关查扣,没有进口商的弃货声明,出口商不能处理该批货物,这时出口商往往财货两空。 国家的进出口限制政策,也会让进出口商风险居高不下。 因此,进出口商要熟悉交易双方所在国的外贸政策和相关制度,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四、进出口贸易中信用风险规避的具体路径与方法
1、企业应根据自身类型,构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对于不同规模的外贸企业, 应建立不同的信用风险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大中型外贸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设立专岗评估合同风险(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结算方式、合同条款隐性风险等)、动态监控客户信用状况 (客户应收账款管理与信用分级、生产型客户生产能力预估、客户所在国经济政治风险---可参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2014 年《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重视单证管理工作(建立每一票货物的全套单据档案资料、设置合理保存期)、积累企业自身信誉,提升企业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 小微企业, 应明确财务人员和外贸业务员的权限与信用风险防范职责,财务人员评估融资与回款风险,外贸业务员对业务回款承担明确责任。
2、树立终身学习意识,提升业务人员综合素质
不论制度如何完善, 人是规避信用风险最大的因素。因此,企业要鼓励和帮助业务员、单证员、财务人员进修和学习业务知识,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商会制订的 INCOTERMS、UCP、URR、ISBP 等规则),重视单证缮制与管理,关注各个国家进出口政策调整以及国际局势等。具体而言,业务人员可以经常登录商务部官网(“公共服务”可查询贸易法律、政策、国际标准;“信息公开”有政策解读、市场检测、预警监测等栏目)。关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关业务司公开信息,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运用海关总署官网上的“境外通关指南”、“在线服务”等信息,熟悉报关知识和掌握货物通关动态信息、 外贸论坛等方式来学习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获取信息。
3、借 助银行 、保险公司或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构建信用规避与担保体系
出口企业规避信用风险最为有效的路径之一为投保出口信用险。2014 年山东某贸易公司的乌克兰客户受货币贬值影响,无法收回货款,得到中国信用保险公司 270 万美元的赔款。 目前,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包括最早的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五家企业, 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保费为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通常可以降低出口企业 90%以上的风险,提高80%现金流比率。 此外,还可以运用国际保理、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构建信用担保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出口信用风险。
进口商可通过预付款保函(银行应出口商申请开立的在出口商未能履约或全部履约的情况下退还全部或部分预付款的承诺)、履约保函(银行应出口商要求对出口商履行合同所做的保证)、 投保进口信用险 (进口信用险最早于 2008 年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试点)等综合手段来规避进口信用风险。
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遭遇客户违约,不论是出口无法收取货款还是进口货物出现异常,我方企业一定要积极行动, 利用多元救济渠道维权。 具体而言出口企业应及早启动退运、寻找新买家、联系专业国际商业债务追收机构等。 进口企业应注意搜集违约证据、运用检验索赔条款等保障交易安全和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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