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2008 年美国次级贷款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其波及范围、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被学者认为是 “二战以来最为惨重的国际金融危机”.1虽然危机之后, 欧美国家出现经济复苏的情况,但是认为世界经济进入“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2的观点比较普遍。 据海关总署统计, 虽然自 2012 年起已 经 连 续 三 年 未 实 现 外 贸 全 年 增 长 预 设 目 标(7.5%),但仍然同比增长 2.3%,2014 年我国进出口总值 26.43 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出口 14.39 万亿元,进口 12.04 万亿元。3在这令人略感喜悦的数据背后,还有一个数据让人触目惊心,自 2005 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国际风险分析报告》以来,犹如打开了企业信用风险评价的“黑匣子”,报告揭示中国日益面临严峻形势考验的外贸风险,企业平均坏账率高达 5%,甚至局部区域企业达到 30%.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管理部主任韩家平提到 2011 年商务部给出直观数据, 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 亿元,4笔者认为这个估算数据其实离实际情况应该还有一定距离。 因为,按照我们出口贸易总额和出口企业平均坏账率估算,单是出口企业每年坏账数据就应该超过商务部的数据。
金融危机爆发之初,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资料显示,中国对美国出口额为 955.1 亿美元,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还不足 10%, 据此推算,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半年时间,我国出口企业自行承担对美贸易的出口损失风险超过 20 亿美元。 目前,美国已经逐渐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2014 年第四季度 的 破 产 总 数 为 6219 件 , 比 上 年 度 同 期 下 降17.7%,经济有复苏的迹象。 但是出口信用险赔付的比例和金额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趋势,而是呈现不稳定的状态(详见图 1)。5这表明在后危机时代,盲目地乐观为时过早,世界经济的回暖和稳定还需要较长的时期。
二、进出口货物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和信用风险
1、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概述
“风险” 英语为 “risk”, 牛津词典引证该词由“risqué”演化而来,最早源于阿拉伯语。 最初的意思是“在工作中获得收入和利润”,后来该词语的意思演变为“遭受损失、损害的可能性”.ISO 组织在《ISO31000-2009 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中将风险定义为“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 在学术界,1901 年美国学者威雷特认为, 风险具有客观存在性与不确定性。6美国学者威廉和汉斯在他们合作的《风险管理与保险》中把主观因素引入风险分析。日本学者武井勋认为风险除了具有不确定性和客观性外, 还具有可测算性。 总之,通常在国际贸易领域,人们理解的风险就是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存在和发生的不确定性, 在某种程度上可预测和防范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国际货物贸易远涉重洋,在加工生产、进出关境、远洋运输、交货、国际货款支付等各环节都有发生风险的可能。 如某外贸工厂不能在圣诞节之前履行节日商品交货义务,进口商拒付货款。 一度猖獗的索马里海盗盘踞于苏伊士运河必经之地抢劫过往商船。 浙江永康某五金厂依客户要求缴纳数万美元合同保证金后,所谓的中东大客户消失得无影无踪。 某国有烟草公司从东南亚进口一批价值百万美元的特级烟叶,信用证支付,付款赎单提货发现是一船完全不能用于生产加工的次货。
以上各种外贸风险如果就其本质属性,可划分为价金风险(对价风险)和给付风险(履行风险)。 前者是讨论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毁损或灭失, 买方是否有付款的义务,即货物损毁或灭失的可能性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后者实质是一种违约责任,是由于合同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给合同相对人带来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2、外贸业务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1)贸易术语与风险转移。 进出口业务中,尤其是确定贸易术语的洽谈过程中,进出口商都很关心“风险转移”的问题。 这里所指的“风险”是上文所提到的“价金风险”,通常是指货物发生损毁或灭失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就是在双方都尽到合理义务(如卖方履行货交承运人义务、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等)前提下,由谁承担可能会发生的货物损失的问题。 贸易术语中提到的风险转移点,通常就是货物损毁或灭失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点。
“风险转移”不涉及公平的问题 ,与费用无关 ,而是风险负担规则的界定与明晰。 例如按照 《2010 通则》,CIF 的风险转移点是以装运港装上船为界,这就意味着虽然卖方支付货物到目的港的远洋运费和保险费,但是货物装上船后,价金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如货物在远洋途中发生损失,卖方可以将保险单转让给买方, 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因风险造成的损失实际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如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2)合同条款影响风险转移。 外贸书面合同条款(虽然我国政府 2013 年撤回《CISG》第 11 条保留,承认国际货物合同口头形式的有效性,但是为减少争议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通常包括品名、品质、包装、数量、装运期、运输与保险、支付、检验、异议索赔条款等。 条款具体明细内容,关乎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直接影响风险的转移。 比如在 CIF贸易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货款的支付以货物到港为前提条件, 这时 CIF 合同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装运合同转变为到达合同,风险转移的地点由通常的装运港后移到了目的港,卖方要承担远洋运输的风险。 此外,在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中,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并不一致,大致有几种情况:买卖合同成立转移风险、所有权转移带来风险转移、交货(象征性交货的交单)转移风险等,在此不再赘述。
3、对外贸易“信用风险”的本质
“信用风险 ”不同于以上提及 “风险转移 ”问题的“风险”,它并不是货物损毁或灭失风险,而是给付风险(履行风险),是因违约而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在本质上是违约方违背“契约精神”的后果。
信用风险本质特征是违约性、欺诈性和破坏性。
首先,信用风险具有违约性。 如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卖方延误交货期影响买方的销售或转让(买家往往不是实际的商品消费者,而是中间商,他们买断进口或代理进口,还有下游合同义务)、 出现数量短少或质量瑕疵导致买方延期付款或拒付货款。 据邓白氏统计,在国际贸易货款纠纷中,产品质量和交货期有争议的比例占到总案件的 25%. 此外,有些延迟付款或拒付可能出于企业自身的资金困境、连环债务、货物市场行情急剧下跌等原因。
其次,信用风险具有欺诈性。 据统计,货款拖欠案件中,有意欺诈的占比为 60%. 由于国际贸易缺乏统一的监督体系和制裁机制,因此交易恶意欺诈案件频发。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欺诈案件有些是极度卑劣的陷阱和圈套,贸易公司的成立目的就是骗取货物或金钱,如非洲某国的外汇储备三分之一来自外贸诈骗, 这些外贸公司往往故意设置支付陷阱(如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单据或是利用其所在国海关政策使我方失去货物控制权。
最后,信用风险具有破坏性,现代商业社会经济交往的基石就是“信用”(Credit)。 如果破坏基础,交易方违约甚至欺诈,人与人之间失去最基本的信任,那将极大地阻碍商品交易,破坏企业生存的“经济生态”环境。 最终所有人将会为此买单,交易成本增加、商品价格突增、经济停滞发展,整个社会将陷入“滞涨”的陷阱中不能自拔。
三、进出口贸易中信用风险的形成机制
1、结算方式与信用风险
外贸结算方式是进口商付款的方式,实际业务中常用的是电汇(T/T)、托收(包括付款交单 D/P 和承兑交单 D/A)、信用证(L/C)。 这几种支付方式中,只有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意味着银行(开证行、保兑行)具有付款责任。 对于出口商而言,信用证风险是最低的,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取决于开证行信誉。 但对于进口商而言,信用证有一定风险,因为银行只处理单据,不管货,如果货物出了问题,进口商不能找开证行交涉,不能向出口商索赔。 而电汇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信用风险的大小取决于买卖双方自身的商业信誉。 商业信用风险在双方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当进口商在出口商装船前支付较高比例订金时就承担较高信用风险,相反情况则出口商承担较高信用风险。